法务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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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园区本部法务部制定

目录

1.法务人员(部)职责

2.企业法律事物管理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7.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8.企业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9.奖惩措施

10.附则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法务人员(部)职责

1.1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1.2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1.3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则仍的各种书面文件。

1.4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竟业禁止协议和商业保密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1.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1.7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1.8及时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企业的有序

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9其他法律事务。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2.1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2.2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2.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2.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2.5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务人员

(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2.6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2.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自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规材料归档封存。

2.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企业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3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3.1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3.2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3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3.4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3.5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3.6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人员(部)备案。

3.7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1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2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5.1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

5.2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程登记资料、各种权力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6.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6.1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6.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6.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6.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6.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6.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6.4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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