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企合作中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地位的思考——兼论《职业学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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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中职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旨在提升学生的实际技能和职业素养。

在实际中,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解决。

合作意识不强。

一些学校和企业对校企合作的意义不够重视,缺乏合作的意识和动力。

学校仍然以传统的教学方式为主,而企业更关注学生的实践技能。

双方缺乏共同的目标和意愿,导致合作效果不佳。

合作模式不灵活。

目前,一些中职学校的校企合作模式仍然较为单一,主要以实习、学徒培养为主,缺乏多元化的合作形式。

这种模式无法满足企业不同的发展需求,也无法提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

资源匹配不均衡。

一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资源分配存在不均衡现象。

一方面,一些优质企业资源被少数学校独占,学生竞争激烈,难以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一些学校只能与一些基础较差的企业合作,无法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实践环境。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加强中职教育校企合作,提升合作效果。

加强合作意识和动力。

学校和企业应该加强沟通,明确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

学校要加大对校企合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企业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提供实际工作经验和案例,与学校共同探索实践教学方法和创新课程设计。

推进合作模式创新。

学校和企业应该加强合作的设计和规划,摒弃传统的实习模式,构建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

可以通过开展学生项目实践、企业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共享等方式,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优势,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促进资源均衡分配。

学校和企业之间应该加强合作的均衡和公平性,形成多元的合作网络。

学校要与更多的优质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扩大学生的实践机会。

对于基础较弱的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扶持政策和资源优化来提高其合作能力。

加强合作内容的衔接和探索。

学校和企业应该加强合作的内容规划和调整,确保合作项目能够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学校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灵活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注重实践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校企合作的心得思考

校企合作的心得思考

校企合作的心得思考(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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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

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

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和劳动需要,具有一定岗位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为了满足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

本文将探讨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并就如何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1. 实践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是教育培训与企业用工需求之间的一种紧密合作关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与企业用工需求的有效对接。

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更符合实际需求的技能培训。

与此企业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为自身培养更多更合适的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已经在一些地区得到了积极的推广和实践。

各地的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如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合作等。

通过这些合作,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加贴近实际工作需求的实训环境和机会,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接触真实的工作环境和技能要求,并且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了更加密切的联系,增加了学校就业率和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2. 实践成效校企合作的实践成效还体现在了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上。

随着校企合作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技能人才可以迅速融入生产生活,助力企业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繁荣。

校企合作也可以缓解我国当前技能型人才短缺的现状,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技能人才,增强国家的竞争力。

1. 存在问题虽然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由于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和目标不完全一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教学内容不符合用工需求等情况。

一些学校过于依赖校企合作,导致学校的教学中过多地追求企业认可的证书和资质,而忽略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另一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过于松散,导致学生的实际实训机会不足,影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浅谈中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中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中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校企合作实际上指的是在我国职业教育中为满足企业人才需要而进行的,可以效仿的实践教学的一种样式,是当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从校企合作的意义谈起,分析了目前中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行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校企合作办学模式问题对策校企合作主要指职业院校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为了学校自身的发展,将学校教育引入市场体系中,将学生的学校教育与企业的社会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环境及企业的社会环境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为企业培养更加优秀的人才。

一、校企合作的意义校企合作模式是职业教育中探索出来的一条新道路。

通过校企合作,一是能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对招用技术人才的要求;二是提高职业学校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缩短成长周期;三是学校培养与企业需求直接挂钩,避免人才培养的盲目性;四是破解了教学“硬件”滞后于生产应用的“瓶颈”,解决长期以来技工教育存在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中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1.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在校企合作进程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通常是由较早期的行政部门发展而来,其发展模式主要遵循计划经济体制,与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偏差较大。

且其服务理念相对落后,不科学,难以适应企业运行机制。

因而无法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进展。

2.缺乏运行的保障机制在校企合作进程中,一些政府部门虽然表面上十分支持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但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方面并未给予支持。

还有许多地方政府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中只是充当“看客”的角色,起不到任何促进作用,甚至阻碍校企合作的发展。

3.科研能力有待提高高职院校自身的科研能力较弱,无论是在校企合作方面还是在校办产业方面都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

提高高职院校的科研能力,有助于提高校企合作的层次,推动校办产业升级,对院校人才培养也有益处。

因此应在如何提高高职院校自身的科研能力方面寻求新的出路和突破口。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中职教育校企合作是当前中国职业教育改革中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促进产教融合。

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思考和解决。

校企合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学校和企业各自拥有一部分与合作相关的信息,但往往不愿意或无法将其分享给对方。

学校可能了解到很多企业的用工需求,但由于信息传递渠道不畅,无法将这些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导致学生就业的情况不理想。

而企业可能了解到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实际能力,但出于各种原因,无法将这些信息分享给学校,导致学校无法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影响教育质量。

校企合作中存在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

一些知名企业资源丰富,对校企合作抱有积极的态度,愿意理解支持学校教育工作。

而另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缺乏资源或是对校企合作影响不大的认识,对合作敷衍了事,不愿意投入精力和资源。

这导致一些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效果不佳,学生的实际需求得不到满足,学校也无法充分发挥企业资源的作用。

校企合作中存在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而企业的目标是获取合适的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双方的目标虽然有一定的契合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学校追求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企业更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学校注重理论教学,而企业更关注实践技能。

如何在校企合作中达到双方目标的平衡,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校企合作中存在合作模式单一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的校企合作模式仍然是实习或实训的形式,学生在企业实践的时间很有限,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运作和文化,也无法完全适应企业的工作要求。

一些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模式单一,仅仅是供企业招聘实习生或是为企业提供培训而已,缺乏深层次的合作和互动。

如何创新校企合作的模式,提高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思考一些解决的办法。

教育部门可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传递,让校企双方及时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情况,从而更好地开展合作。

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

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

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经济转型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路径。

中等职业学校承担了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校企合作也成为了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

校企合作不仅有助于学校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升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本文将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探讨校企合作的实践与思考。

1. 探索学生实习基地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不仅仅能够提供学生实习的机会,也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习基地。

学校可以与相关行业的企业合作,将学生实习岗位与企业业务进行对接,在实践中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在实习基地的选择上,学校应该尽可能选择大型的企业或者知名企业,他们的实际操作流程更加规范、专业,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2. 推动教师在企业间交流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行业变化,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需要通过校企合作与企业间进行交流。

教师可以在企业实习一段时间,接触并了解企业的运营模式、技术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要求,这有利于教师更好地指导学生进行学习和教学。

3. 开设双师型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共同设计和开发双师型课程,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既能够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也能够通过企业的导师进行实践操作。

这种形式的课程设计及教学方式,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4.开展技能大赛与企业合作通过技能大赛的方式,学校可以邀请企业参与企业可以提供实际工作场景,让学生在比赛中进行技能展示和竞争。

这种方式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也有助于学校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需求,调整课程设置和内容。

1. 加强校企合作的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在进行校企合作时,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合作机制和管理体系。

包括合作的意向和目标、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合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等,需要有详细的规划和安排。

学校需要有专门的负责人和团队来负责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

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校企合作模式的思考

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校企合作模式的思考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国家非常重视的一项教育模式,其中校企合作机制在教育行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了更加有效地落实国家的经济政策,校企合作的模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高校和企业之间保持着互惠互利的关系,充分发挥双方的培训能力,使高校具有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效应对社会需求;企业体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成果,以达到科学安排就业的目的。

同时,高校和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协会代表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未来就业的规划做出重要安排,便于给企业提供更好的技术人才。

此外,高校还应该积极主动地联系企业,以落实新的经济政策,加强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培训和交流。

通过定期组织课题研讨会,来研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校企合作模式的优势,以便为扩大合作范围提供有利的支撑。

同时,还可以组织实习日程,让学生和企业合作,让学生在实习中体会企业文化,有效为其终生发展打下基础。

总之,校企合作机制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搭建校企互动的沟通桥梁,通过更有效的培训方式,丰富学生的实习经历,提高就业率,实现双赢。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中职教育是指针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而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旨在通过双方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为学生提供更加全面、实用的教学资源和实践机会。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相应的思考和解决。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资源分配不均衡。

由于学校和企业在资源、实力和影响力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一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不平等,学校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难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环境和机会。

这种不均衡的资源分配影响了中职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也为学生的职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合作内容不够深入。

由于一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仍停留在表面层面,合作内容多以就业培训为主,缺乏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的全面培养。

这种情况下,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未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优势,也无法为学生提供更为全面的培养和发展。

这种浅层次的合作内容无法满足中职教育的需求,也未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机会和职业发展平台。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由于学校和企业在目标设定、利益分配和合作机制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不够紧密,缺乏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影响了双方的合作效果和合作成果。

这种缺乏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导致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误解和分歧,也使得合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针对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思考和探讨,以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升中职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应构建完善的校企合作模式。

学校和企业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资源共享和合作内容上建立起双方的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

应建立健全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学校和企业应加强沟通和了解,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和合作渠道,确保双方合作的顺畅进行。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中职教育校企合作成为提高学生实际技能和就业力的重要途径。

校企合作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机制不完善、资源短缺、利益转移等。

本文将就中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思考。

一、问题分析1. 机制不完善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在现实中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学校与企业合作是因为需求,而非出于真正的校企合作的目的。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协作不足等问题,导致校企合作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2. 资源短缺部分地区的中职学校可能面临着实训设施不足、教师队伍薄弱等资源短缺问题。

这使得学校无法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作用,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技能培养需求。

3. 利益转移在校企合作中,部分企业可能只是出于降低成本或者获取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技能培训。

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学生很难从校企合作中获得实质性的好处,甚至存在着利益转移的风险。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得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制约了中职学校学生实际技能的提升和就业能力的提高。

二、解决思路1. 完善校企合作机制针对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校企合作机制。

学校和企业要明确合作的目的,坚持目标导向,为学生提供真正有效的实训机会。

建立起双向沟通的机制,充分了解双方的需求和资源,从而更好地促进双方的协作。

建立起评估机制,对校企合作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合作的方向和内容。

2. 加大投入,完善资源要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需要加大对中职教育的投入,完善实训设施和教师队伍。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中职教育的财政投入,鼓励企业加大对中职教育的支持力度,共同解决中职学校的资源短缺问题。

3. 规范校企合作行为针对利益转移的问题,需要建立起规范的校企合作行为。

学校和企业应当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校企合作的行为和内容。

对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办学的思考

对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办学的思考郑振沂职业学校与企业实行合作办学目前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形式。

职业教育能否办出特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参与办学的程度.校企合作办学不仅有利于解决校企之间的人才供需矛盾,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的目标、质量规格,而且对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形成办学特色等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职业教育仍然存在办学条件差,育人模式旧,就业水平低的情况。

大多数职业学校还没有与企业进行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合作办学。

要真正实现校企合作办学,需要建立通畅的合作渠道,构建“共享、双赢”的机制与模式.职业教育只有与企业发展融为一体,构造依赖、共荣的水乳关系,才能除弊端,合优势,创特色,求发展。

一、校企合作办学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职业学校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一)可以解决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人才供需矛盾我国目前的教育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发展很不协调,一方面企业人才匮乏,另一方面毕业生找不到适合的岗位,教育与经济在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巨大差异。

如果企业有目的、有计划地投资教育,成为发展教育的后盾,那么企业的人才需求便成为教育培养的方向,企业的技术需求便成为教育开发的内容。

同时,企业可依托职业学校来完成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并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改善员工的素质结构。

这样,学校和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企业在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招生层次、招生数量等方面可以为学校提供准确的信息,使企业的长远规划、远期人才需求与学校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从而解决人才供求矛盾.(二)可以准确定位职业教育目标职业教育中存在信息不畅、教学内容滞后、专业布局不合理、人才定位不准确等问题,这都与校企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和沟通有着直接关系.校企合作可以使职业教育根据企业的发展要求和岗位需要来制定培养目标,调整专业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三)可以拓宽职业学校学生的就业途径劳动市场的需求主要是企业需求,企业是劳动力市场的最大购买方,积极谋求与企业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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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企合作中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地位的思考———兼论《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企业”的内涵雷思鹏(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淮北235000)摘要:校企合作是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方的积极参与是校企合作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

目前,国家确定了“校企双主体”理论作为校企合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

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尽管在性质上是企业,但其实质仍然是中介组织,不应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只应在“中介”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关键词:校企合作;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图分类号:G7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9)04-0042-0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为落实《职业教育法》提出的目标,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种种尝试,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了“学徒制”“厂中校”“校中厂”“联合办学”“联合研究”“订单培养”等多种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在合作主体理论方面先后提出了“多元主体”“政府主体”“学校主体”“双主体”等,并对这些主体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校企合作总体上还处于低水平阶段。

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指出:“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明确把“学校企业双主体”理论作为以后校企合作中关于合作主体的基本指导思想。

这一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双主体、多元主体的争论,明确了政府、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各方的责任,突出了校企的主体地位,尤其是突出了企业的责任与权利,在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是对《职业教育法》的进一步落实,对于指导校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仍然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校企合作中存在的软性约束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具体操作仍需各地根据文件精神进一步摸索适应本地实际的校企合作办法。

《办法》对校企合作的“双主体”的外延规定得非常明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对于这一点笔者没有疑问,但对于“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笔者认为有可商榷之处,在这里试着作些探讨。

一、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内涵及特征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具有组织性、商品性、赢利性、独立性等特征,其中赢利性是企业的根本属性。

作者简介:雷思鹏(1972—),男,硕士,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与管理学。

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企业”的外延的规定看,作为校企合作主体的“企业”包含了所有的企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

因为在笔者看来,有一种企业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给校企合作带来破坏,不应该成为校企合作的主体。

任何企业都是以赢利为目的,这是企业的本质追求,但校企合作对于“企业”方来说,不同于日常的产品、技术或服务的投资,而这种不同恰恰是校企合作得以展开的前提与基础。

参与校企合作的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和期望,但在其背后蕴藏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论述逻辑……促使合作产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1]。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能够为高校学生直接提供实习岗位。

这是校方参与合作的主要动因,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岗位的落实直接影响到学生与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影响到学校的招生。

二是能够参与从学校理论教育到企业实践教育的全过程。

这是学生在校企合作中能够顺利成为社会需要人才或尽快获得适应社会能力的重要保障。

三是企业方合作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获得经营活动必需的“人”,从而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动力和储备人才。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方参与校企合作的目的看重的是“潜在”的长远利益,落脚点是“人”而不是现实的“金钱”。

在浅层次的校企合作中,作为合作主体的“企业”的条件限制还不明显,但随着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的深入进行,笔者认为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会出现问题。

在实际的校企合作中,有一类企业是不适合作为合作主体的,这类企业就是职业中介服务机构。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肯定了中介服务机构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实际合作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校企合作的开展。

但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因为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就自然地成为校企合作的主体?笔者认为需要作出讨论。

在此,有必要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分类,以厘清不同中介服务机构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内涵与类别“高等教育中介组织”这一概念最早是由伯顿·克拉克(Burton R Clark)在1983年出版的著作《高等教育系统》中提出的,在中国最早提出“教育中介组织”类似概念的是王一兵(1990)。

“教育中介组织”这一概念正式见诸文件是1994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目前,国内对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探讨与研究大多从不同学科视角或不同的组织功能去理解。

如可以从政治学、知识论、经济学的观点给它下定义,也可以从中介组织的属功、功能、地位与实现形式等方面下定义。

有人综合了多种定义,抓住教育中介组织的基本特征———中介性,给教育中介组织所下的定义为:高等教育中介组织是指介于高等教育机构和与其发生关系的外在主体之间,事关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且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育人职能的独立自主的组织[2]。

校企合作中的中介服务机构本质上是教育中介组织,应该具有教育中介组织的特征———中介性、独立性与非政府性。

刘小强把中介服务组织分为三类:高教—政府中介组织、高教—市场中介组织、高教行业中介组织[3]。

笔者认为,从校企合作的角度看,按照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可以把中介服务机构分为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与非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按组织类型可分为企业型中介服务机构与社团型中介服务机构。

尽管这是二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型中介服务机构就是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社团型中介服务机构是非赢得性中介服务机构。

因此,笔者把中介服务机构简单化地处理为两种形式:企业型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与社团型非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目前,可以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二是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三是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4]。

按照上述分类方式,人才交流中心、专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职教集团、企业乳化器等属于社团型非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属于企业型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当前,许多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企业就是这种披着教育培训机构外衣且积极主动与高校合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称呼方便,下文把这种公司直接称为职业中介服务机构)。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法符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关于合作主体的规定,《办法》已经把社团型非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排除在合作主体之外,它们应该在校企合作中发挥“指导性”作用。

企业型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从经营形式上看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征,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关于“企业”外延的规定赋予它校企合作的主体地位,但笔者认为,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应该成为校企合作的主体。

三、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再认识非赢利性中介服务机构不是校企合作的主体,只是在校企合作中发挥指导性作用,这在《促进办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对此并无疑义。

但对于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主体地位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理论层面前文已经说明了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应该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与第三个条件不符。

这类企业从本质上看是中介机构,尽管它们在校企合作中也开展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但它们的目的是赢利,校企合作只是获取直接现实利益的手段,它们合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金钱”,而不是“人”。

这与企业以获得“人”为目标,以“人”作为取得未来利益的基础显然不同。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进一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

显然,不同于一般的纯生产型企业,这里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提法,更是一种在国家层面的法规性文件中首次提出的全新概念[5]。

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显然不属于产教融合型企业与服务型制造企业。

如果把本来属于第三方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在当前校企合作立法薄弱,合作参与方权责利约束机制不强的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参与产生了损害部分乃至全部合作主体利益、降低合作绩效、加大合作成本和风险、延误合作进程甚至致使合作终止等消极作用[6]。

这样的消极作用在浅层次的合作中不太明显,但会在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突显,不仅加大了立法的成本,在合作实践中产生的巨大危害也是有目共睹。

“校企合作”一词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校企合作是指教育机构与产业界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文化传播等领域开展的各种合作活动;狭义的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在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过程中进行协同育人的合作。

《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校企合作”应是狭义的校企合作,其中,校企合作中的“企”,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而“校”则限定为中等职业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7]。

显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既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也不是产业界企业,因而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校企合作,职业中介服务机构都不应该是合作的主体。

从中介组织的职能来看,其最根本的属性是“中介性”,即中介组织不是独立的社会主体,而是以其拥有的知识、信息及创造的交易工具为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机构[8]。

如果把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看作校企合作的主体,其“中介性”化身为“主体性”,从而造成属性的混乱。

因此,把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是不合适的。

参加校企合作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大学生就业服务模式滞后,缺乏对其提供的就业岗位与就业的监督规范,缺乏统一的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鱼龙混杂、可信度较低[9];尤其在当下法律不完善、缺乏对合作方的强制约束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下,对于在合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高校方除了终止合同的措施外,很难拿出比较有力的手段维护学生与学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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