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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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随着社会对于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成为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就如何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合作是双方互利共赢的关系,为了确保良好的合作效果,可以在学校内部建立校企合作机构或部门,负责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合作。

在机构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设定明确的合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校企合作计划在校企合作机构的指导下,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校企合作计划,包括合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等。

通过制定计划,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期望,并为合作提供明确的方向。

三、加强沟通与交流沟通是校企合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学校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通讯交流等方式,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反馈,从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

四、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的特点是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学校应该积极主动与企业合作,提供学生实践机会。

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运作方式和工作环境,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中,提高就业竞争力。

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稳定的,而不是一时的。

学校可以与企业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合作方式,提高合作质量。

六、推广成功合作案例成功的合作案例可以成为学校宣传的亮点,也可以为其他学校提供借鉴和参考。

因此,学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合作案例的宣传,包括发表合作成果,举办合作研讨会等,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七、建立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关系校企合作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

学校应该积极向企业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实践场地、设备等。

同时,企业也应该为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双方的合作水平。

综上所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是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创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市、县都应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职教联席会议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二)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与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在示范性学校、重点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四)财政部门要筹措经费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校企合作工作。

(五)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育评价与评估、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27施行日期2015.07.27文号晋政办发〔2015〕74号主题类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促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培养大批我省转型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应用相结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8〕0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五条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与机制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产业重构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

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一、总则
为深化职业学校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提高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作机制
1.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2.职业学校应根据地方产业需求和学校专业特色,主动与优质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2.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职业教育行政部门。
3.企业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实训、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促进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4.校企合作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合作内容
1.专业建设:职业学校应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优化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
2.教育教学:校企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实习实训:企业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开展实习实训教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4.技术研发:校企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4.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互派挂职,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评价
1.建立校企合作监督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作质量。

中等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创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产学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加强校企合作的目的是主动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促进国家教育教学改革示范中等职院校内涵建设,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良好的专业结构、课程体系以及实践教学体系,发挥骨干校带动和辐射作用。

2,校企合作的原则: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3.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1)以重点建设专业作为校企融合、产学结合的重点。

通过校企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教学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以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训基地建设为结合点,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教学体系,开发工学结合课程体系和优质核心课程,建设一支具有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

(2)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职业院校的教师开展师资培训。

(3)改革教育运行机制,调整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规格,优化人才培养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紧缺人才,显著发挥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组织1.教务教研处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各系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工作。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积极帮助各系部联系合作单位。

学校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范围。

2.各系部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体和实施单位,系部主任要负总责,分管副主任要具体抓,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各专业教研组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持者,应承担工学结合方面的主要职责,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切实解决工学结合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宏观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业、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与内容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当把校企合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校企合作重大事项,系统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合法经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课程、师资、培训、人力等资源。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和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X 教职成(202X)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建立健全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学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生产、教学、科研、管理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兼具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主要包含:(一)互惠共赢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共赢的原则。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推进与企业深度合作,解决企业瓶颈困难。

(三)统一管理原则。

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五)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培养和岗位实习等环节的,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相关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并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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