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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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随着社会对于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成为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就如何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校企合作是双方互利共赢的关系,为了确保良好的合作效果,可以在学校内部建立校企合作机构或部门,负责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合作。

在机构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设定明确的合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校企合作计划在校企合作机构的指导下,学校可以制定具体的校企合作计划,包括合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等。

通过制定计划,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期望,并为合作提供明确的方向。

三、加强沟通与交流沟通是校企合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学校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通讯交流等方式,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反馈,从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

四、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的特点是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学校应该积极主动与企业合作,提供学生实践机会。

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可以更直观地了解企业的运作方式和工作环境,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中,提高就业竞争力。

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稳定的,而不是一时的。

学校可以与企业签署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合作方式,提高合作质量。

六、推广成功合作案例成功的合作案例可以成为学校宣传的亮点,也可以为其他学校提供借鉴和参考。

因此,学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合作案例的宣传,包括发表合作成果,举办合作研讨会等,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七、建立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关系校企合作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

学校应该积极向企业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实践场地、设备等。

同时,企业也应该为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职业培训,以提高双方的合作水平。

综上所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是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促进与规范校企合作,优化校企合作水平、合作形式、合作环境,深化校企合作深度,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建设、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企合作的界定与基本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二)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二、校企合作内容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支持;(二)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联合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等;(三)在学生就业创业、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四)开展学生社会实践等合作;(五)合作制定职工培训方案,相互为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联合开展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六)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科研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七)合作建立教师实践基地,开展教师培养与培训;(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三、校企合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相关事务,推动学校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实施合规性审查,保卫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场所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设备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校企合作的资产进行账务监管。

浅谈职业教育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组织方式

浅谈职业教育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组织方式

浅谈职业教育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组织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校企合作作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校企合作不仅是为学生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实习和就业机会,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人才资源。

要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组织方式,需要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努力,制定合适的机制和方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促进校企双方的共赢发展。

一、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合作平台。

要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组织方式,首先需要加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起合作平台。

学校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保持教育教学与市场需求的紧密联系。

学校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办公室或者职业教育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负责沟通企业资源,挖掘实习就业资源,促进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交流。

企业也应当主动与学校进行联系,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提供实际的岗位培训,以便学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二、建立合作机制,明确权责分工。

在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组织方式中,建立合作机制,明确权责分工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和企业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责,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责任,以免因为合作事项不明确而导致双方合作中出现纠纷。

学校应当根据合作机制,明确学生实习、就业的实施办法,及时做好对学生的关怀和指导,确保学生实习期间得到有效的学习和指导,从而提高学生成才质量。

三、推动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要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组织方式,还需要学校和企业双方推动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学校和企业应当在教学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共享,学校可以邀请企业的专业人员到校授课,引进企业的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以丰富学校的教学内容。

企业也可以提供实习基地,开展校企联合科研项目等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实践机会和实习就业岗位。

通过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不仅可以促进学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及项目运作办法

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及项目运作办法

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及项目运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校企精准对接、精准育人”的工作部署,加强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提高实践教育教学质量,培育和凝练专业办学特色,推动校企合作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当前高职院校的重要人才培养模式,其主要任务是:加强专业(群)与行业、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师生竞赛、教研教改与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建设和维护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平台,为学生提供现代企业真实场景化、任务式实习实训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为行业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或问题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

第三条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主要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一)制定全校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及校企合作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并督促落实;(二)审核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校企合作实施计划(方案);(三)负责全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四)研究、组织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是学校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及与集团产教融合事业部沟通联络的常设机构。

主要职责:(一)制订学校校企合作的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

(二)制订二级学院校企合作考核办法,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可持续发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一、总则
为深化职业学校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提高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作机制
1.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2.职业学校应根据地方产业需求和学校专业特色,主动与优质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2.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职业教育行政部门。
3.企业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实训、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促进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4.校企合作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合作内容
1.专业建设:职业学校应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优化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
2.教育教学:校企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实习实训:企业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开展实习实训教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4.技术研发:校企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4.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互派挂职,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评价
1.建立校企合作监督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作质量。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概述------本文档旨在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以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发展。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校企合作的学校、教师和企业。

校企合作目标------1. 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教育与产业之间的融合;2. 提供学生实践机会,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3. 实现学校与企业的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4. 推动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的同步发展;5. 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合作方式------校企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实和实训:学校与企业合作,提供实和实训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研究和锻炼。

2. 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职业培训项目,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水平。

3. 课程开发: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课程,培养与行业需求相匹配的人才。

4. 项目合作: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或实际项目,推动产学研结合。

合作流程------1. 签署合作协议:学校与企业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合作目标。

2. 安排专业人员:学校和企业各自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3. 实施合作项目:按照合作计划,开展实、实训、培训或项目开发等合作活动。

4. 质量评估与反馈:定期评估合作项目的质量,并根据结果提供反馈和改进意见。

5. 结果共享与利益分配:根据合作协议,共享合作成果,并根据贡献分配利益。

管理与监督------1. 学校和企业应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合作项目的实施。

2. 校企合作项目应进行过程管理和成果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3. 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及时解决,协商一致,并记录并反馈到校企合作管理机构。

4. 学校和企业应定期召开校企合作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制定合作发展计划。

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打造品牌专业,创办特色职校——马鞍山市职业教育中心示范性专业建设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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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创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市、县都应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职教联席会议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二)经济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考核与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在示范性学校、重点专业、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上予以优先支持。

(四)财政部门要筹措经费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校企合作工作。

(五)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育评价与评估、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一)鼓励职业院校根据专业需要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职任教,支持职业院校引进急需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到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企业工作经历的要逐步达到50%以上。

(二)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前到企业顶岗实习学时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中职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专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实习成绩计入规定的学分。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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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院校应充分利用职教联盟平台,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方面开展合作,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学校教学与管理,参与职业院校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教育教学工作。

(四)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

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有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或实践经历。

第六条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企业要主动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对口岗位实习。

企业应按照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协议,与职业院校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制定实习计划,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二)企业要积极承担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工作。

企业要支持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有辅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经历的企业职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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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

(三)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可通过自主培训或委托职业院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负责职工教育培训,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进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企业要及时向行业协会(或通过职教联盟)反馈人才需求和岗位技术变化信息,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委员会,积极参与组建职教集团,通过冠名班、订单培养等形式,与职业院校共建对口专业,联合建立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合作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合作进行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等,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

(五)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到职业院校设置重点实验室,举办职业院校或联办相关专业,联合进行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创业创新。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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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三)资助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及带教师傅津贴;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与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七)对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一)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提供场地、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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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等形式,按照参股、入股的形式,与相关企业联合组建经济实体或独立举办经济实体。

引入学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按协议落实学生和教师实习、实践任务。

(三)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职业院校优先向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推荐毕业生。

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举办的冠名班、订单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优先推荐到合作企业就业。

职业院校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职工到校进行职业技能提高培训或继续教育。

(五)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改项目安排方面优先支持;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贴方面优先安排;在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选拔“马鞍山市首席技师”等方面适当倾斜。

第九条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资金,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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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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