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5年部分矿山储量动态工作抽查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规划纲要》以及《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适用范围《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适用范围为福建省所辖行政区域(未包括金门、马祖)。
《规划》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福建省分布的矿种。
三、规划适用期限和基准年《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2008—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第二章现状与形势一、首轮规划实施成效首轮规划期间(2001—2007年),福建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规划目标与任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初步建立福建省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完成了九个设区市和80多个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并适时开展了规划实施中期评估。
建立省级、设区市、县级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标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入规划管理的轨道。
(二)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丰硕首轮规划实施期间,完成6幅1∶2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72000平方千米,31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14000平方千米。
沿海经济带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项目取得重要进展,积极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新发现尤溪峰岩、建瓯八外洋、永春上姚、安溪铅山、顺昌山后、永定大排、浦城金竹坑、顺昌黄梓厂等铅锌(银)矿床,上杭铜矿沟铜矿床,武夷山上西坑、浦城上厂钼矿床等一批大中型矿产地,为进一步勘查提供了后备基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9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为做好9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向部、省申请登记新立探矿权和勘查范围变更,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9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登记及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并经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新立采矿权时矿区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提交该表。
三、对2009年9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划定矿区范围、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以及勘查范围和开采范围变更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补交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和《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否则不予审批。
四、2009年9月1日后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和勘查许可证上需注明所采用的坐标系,即“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
五、为避免重复换证,采矿权统一配号更新工作的时间推延至2010年底,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进度保持一致。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5]158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5.11.27【实施日期】2015.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进一步推动各地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促进国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5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卫片执法,督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检验一个地区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检查对象2015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2015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安排2015年11月,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5年度卫片执法工作,与201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同步下发遥感监测图斑数据,同时组织下发2015年度重点矿区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
2016年4月,部下发2015年度重点矿区以外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
2016年6月30日前,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对县级实地已拆除图斑情况的验收,并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卫片执法结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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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2010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
三、年检内容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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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XXX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由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闽国土资综〔2013〕18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85号各名录库内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出让矿业权评估工作,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福建省实际,现就我省出让矿业权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方法的选取(一)出让普查以下工作程度的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探矿权,应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
对空白区或地质工作程度低、地质信息少的探矿权(不含地热、矿泉水,以及煤炭、石灰岩等沉积型矿床),原则上采用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进行评估。
(二)采用成本途径评估方法的,评估报告必须附对评估参数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图件,包括矿区实际材料图、典型剖面图(含钻孔、坑道、探槽等)、物化探成果图以及其他与评估有关的图件。
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的,应当聘请福建省内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不含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对确定的经济参数进行财务评价,并对是否符合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作出评述。
探矿权评估需要模拟《开发利用方案》的,模拟的《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将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二、评估参数的确定(一)出让年限。
以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矿山服务年限为准。
矿山服务年限短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30年计算。
地热、矿泉水的矿山服务年限按10年计算。
(二)产品方案。
稀土、贵金属、稀有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原则上按精矿确定,但无选矿厂经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可按矿山生产的实际产品确定;其他矿产按矿山生产的实际产品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b0be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24.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
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
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
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
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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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5年部分矿山储量动态工作
抽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储量管理
【发文字号】闽国土资综[2015]24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5年部分矿山储量动态工作抽查方案》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5〕24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工作管理,省厅研究决定开展部分矿山储量动态工作检查工作。
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部分矿山储量动态工作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方案督促好本辖区矿山企业做好矿山储量动态工作。
请相关矿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督促并做好这些矿山的初查和准备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28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部分矿山储量动态工作抽查方案
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决定抽查5个矿山的矿山储量动态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通报批评和查处。
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的五个矿山
(一)永定培丰煤矿;
(二)光泽县启兴萤石精选厂羊古庵萤石矿;
(三)集安矿业(安溪)有限公司五阆山石灰石矿
(四)福建金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丁家山铅锌矿;
(五)漳平潘洛铁矿。
二、检查内容
(一)矿山地质测量;
(二)矿山地质编录和采样测试;
(三)矿山资源储量台账;
(四)井下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计算图等;
(五)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和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