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及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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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

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

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础"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

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http://LWlm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

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

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

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

最新-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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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内容提要任何传统的形成都有特定的基础。

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便可从自然环境因素、生产方式因素与思维方式因素上找到理由。

在法文化传统产生之时,自然环境因素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法文化的动态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却是生产方式因素。

三因素中任何一个的根本性变革都将带来法文化的巨大变动。

今日中国面临的是三因素同时经历根本性变革。

这就是今日中国法文化所面对的充满挑战的处境,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关键词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自然环境生产方式思维方式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当我们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总会遇到无形的阻力顽强抵抗;当我们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总需要有艰难曲折的本土化过程;当理论上完美的新法律制度被设计出来运用于实际生活,原有的习惯往往将其改头换面得千疮百孔……主要缘由是法文化传统在起作用。

因为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

它积淀在每个现代人的心灵深处,流贯于每个人的周身血液,外现于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并物化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习俗、规范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里。

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

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1]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

这些特质在法文化产生之时便初见端倪。

可以这样说,是中国法文化产生之源,决定了它日后的走向,正如人的性格在初生婴儿身上便可窥见一斑一样。

决定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的基础因素是什么呢?一、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探析最初的法由习惯演变而来,据《左传》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禹刑》,便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陆续积累起来的习惯法。

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

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
法律制度
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体现了该地区的法文化传统。例如,一些地区的法律制度注重保护个人权利,体现了该地区的 法文化传统注重公正、平等。
法律意识
不同地域的法律意识,体现了该地区的法文化传统。例如,一些地区的法律意识较强,人们普遍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体现了该地区的法文化传统注重法治精神。
法律实践
不同地域的法律实践,体现了该地区的法文化传统。例如,一些地区的法律实践注重调解、协商,体现 了该地区的法文化传统注重和谐、公正。
法文化传统在教育改革中的传承与发 展
在教育改革中,法文化传统得到了传承和发展。一些 学校在推进教育改革的同时,也注重传承和发展法文 化传统,例如通过开设法律史、法律文化等课程,加 强学生对法律历史和文化的了解;通过举办法律知识 竞赛、模拟法庭比赛等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律文化氛 围。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 能力,也有助于传承和发展法文化传统。
司法实践等产生深远影响。
补充与完善
社会习俗在某些方面弥补了法律 制度的不足,为法文化传统的形
成提供了有益补充。
法文化传统在社会习俗中的体现
法律制度
01
法文化传统在社会习俗中得到体现,如法律制度中的习惯法、
民间法等。
司法实践
02
司法实践中往往参考社会习俗,将社会习俗作为裁判依据之一
,体现了法文化传统与司法实践的紧密联系。
民族文化
不同地域的民族文化,对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 要影响。例如,一些地区的民族文化注重和谐、公正,形 成了以调解为主的法律文化传统。
社会经济
地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对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 要影响。例如,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形成了较 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

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

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内容提要:任何传统的形成都有特定的基础。

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便可从自然环境因素、生产方式因素与思维方式因素上找到理由。

在法文化传统产生之时,自然环境因素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法文化的动态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却是生产方式因素。

三因素中任何一个的根本性变革都将带来法文化的巨大变动。

今日中国面临的是三因素同时经历根本性变革。

这就是今日中国法文化所面对的充满挑战的处境,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关键词: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自然环境生产方式思维方式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当我们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总会遇到无形的阻力顽强抵抗;当我们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总需要有艰难曲折的本土化过程;当理论上完美的新法律制度被设计出来运用于实际生活,原有的习惯往往将其改头换面得千疮百孔……主要缘由是法文化传统在起作用。

因为“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

它积淀在每个现代人的心灵深处,流贯于每个人的周身血液,外现于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并物化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习俗、规范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里。

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

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1]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

这些特质在法文化产生之时便初见端倪。

可以这样说,是中国法文化产生之源,决定了它日后的走向,正如人的性格在初生婴儿身上便可窥见一斑一样。

决定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的基础因素是什么呢?一、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探析最初的法由习惯演变而来,据《左传》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禹刑》,便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陆续积累起来的习惯法。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

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

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肆,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

“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

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

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

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

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演讲范文-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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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演讲范文</&#83cript> 内容提要:任何传统的形成都有特定的基础。

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便可从自然环境因素、生产方式因素与思维方式因素上找到理由。

在法文化传统产生之时,自然环境因素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法文化的动态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却是生产方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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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

它积淀在每个现代人的心灵深处,流贯于每个人的周身血液,外现于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并物化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习俗、规范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里。

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

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1]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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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

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

事 、 鬼 神 。 西 周 时 期 周 公 就 提 出 :天 不 可 信 。 道 轻 “ 我 惟 宁王德 延 ” 上天 是 不 可信 赖 的 , 有 发 扬 文 王之 , 只 德 , 能 使 周 王 朝 国 运 长 久 。 春 秋 时 期 。 国子 产 执 才 郑 政 时 说 :天 道 远 , 道 迩 , 所 及 也 ” 《 传 》 公 十 “ 人 非 (左 昭 八 年 ) 孔 子 学 生 子 路 问 如 何 对 待 鬼 神 。 子 答 :未 。 孔 “
要 考 察 中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特 点 , 首 先 应 该 考 察 其 产 生 的 基 础 。于 此 才 能 对 其 特 点 有 一 个 较 为 准 确 的 把握。

能 事 人 , 能 事 鬼 ” ( 论 语 ・ 进 》 。 由 于 中 国 古 焉 《 先 )
代 的人 本 主 义 者 强 调 人 的 重 要 性 。 而 “ 鬼 神 而 远 因 敬 之 ”(论 语 ・ 也 》 , 彼 岸 世 界 的 神 秘 主 义 存 而 不 《 雍 )对 论 , 为人 世 间 的吉 凶也 完 全在 于 个 人 , 与鬼 神 、 认 而 天 象 无 关 。 谓 “ 阴 阳 之 事 , 凶 吉 所 生 也 , 吉 由 所 是 非 凶 人 ” 《 传 ・ 公 十 六 年 》 。 三 是 在 国 与 民 的关 系 方 (左 僖 ) 面 , 是 重 民 。 周 总 结 商 朝 统 治 被 推 翻 的教 训 , 现 则 发 民 众 对 维 持 政 权 统 治 非 常 重 要 , 因 此 提 出 “ 德 ” 敬 、 “ 民 ” 宣 传 “ 之 所 欲 、 天 必 从 之 ” 《 书 ・ 誓 保 , 民 (尚 秦 上 》 。 在 中 国传 统 政 治 思 维 中 , 民 本 ” 思 想 源 远 流 ) “ 长 。 尚 书 ・ 书 ・ 子 之 歌 》 说 :民 为 邦 本 , 固 邦 《 夏 五 中 “ 本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

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

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

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

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

二是人与神的关系。

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

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

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

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

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

三是国与民的关系。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

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

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

《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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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

它积淀在每个现代人的心灵深处,流贯于每个人的周身血液,外现于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并物化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习俗、规范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里。

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

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1]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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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的基础因素是什么呢?一、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探析最初的法由习惯演变而来,据《左传》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禹刑》,便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陆续积累起来的习惯法。

[2]在国家产生之前,氏族内部的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为适应调整人们相互间关系的需要产生了习惯。

不同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习惯。

又是什么导致了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呢?(一)自然环境因素中国的地貌结构由西向东,依次为草原、荒漠,河谷平原(间以丘陵)及东南狭长的沿海地带。

上古时期的先民无力对抗东南部的汪洋大海,这里没有留下多少先人的足迹;西部、北部辽阔的草原孕育了游牧民族,带给他们逐水草而居漂泊不定的生活。

散居与不断的迁徙决定了这里产生不了相对稳定的、主流的法文化传统。

再看中原以至江南河谷平原,这里水源充足,土壤肥沃,气候适宜,优厚的自然环境很适于人的生产、生活。

中国古代文明理所当然率先在黄河、长江流域绽放出灿烂的花朵。

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国文明的主体在河谷平原中产生。

但这块被东南的大海,西北的荒漠,西南边的崇山峻岭包围的土地,与外界几乎隔离开来,是相对封闭的独立个体,使得中原文明一产生便带有地域上的封闭性。

(二)生产活动因素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条件使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必然选择。

此时的农业生产有如下特色:特色一:生产力低下,面对自然界的种种突变,人显得苍白无力。

先人们只能靠天吃饭,乞求风调雨顺。

夏人乞求“天”,商人乞求“神”,实际上神即是天,是“人”化了的天,并且商时的神与逝去的祖先合而为一称为“祖先神”。

“天”是先人们认为的独立于人之外的超于人的主宰一切的力量,人们心中对它充满畏惧,心甘情愿地服从它的支配,顺从“天命”。

特色二:尽管自然界有许多突变,但四季的更替相对稳定,春耕、夏种、秋收、冬藏,人们的生活相对有规律地循环着。

他们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形成了周而复始的封闭循环的生活方式。

特色三:常年耕作让其中一些人总结出种植农作物的宝贵经验,大大改善人们的生活,这些人获得人们的崇敬,享有崇高的威望。

并且“耕作在平原,则有平水土驱蛇龙的必要”[3],克服水患,获得水利也是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使类似“大禹治水”的事成为历史美谈。

从史料记载中看治水似乎是禹一人的事,可我们清楚在当时的条件下,全民一齐与水斗争都未必有效,一人治水哪能成功?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大禹治水有功,取得大众的尊敬爱戴与崇拜,进而被神化了。

特色四:农业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有肥有瘦,不同地域的土地适宜种植不同的农作物,辛苦劳作的农民等待着收获,也等待着把这一年积累的经验在来年中更好地适用。

结果他们世世代代在一块土地上生活,安土重迁。

人最初的由血缘集合群体的本能因农业生产而变得更加稳固和发展。

(三)思维方式因素对法文化传统形成有最直接影响的是人的思维方式。

中国以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地理环境及随之而来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活动,使中国人呈现出温和、持中,思维方式较封闭、保守,易顺从、盲从,也更务实和守成的特点。

由此决定了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

其一,温和、持中。

在天命、王命主宰一切的年代,作为社会的一员,人们相信命运天定;作为家庭的一员,所有家庭内部事务由家长决定。

个体一出生,便有特定的身份与地位,有特定的生活方式与生活道路。

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无需努力,无需担忧,坐享其成,享受着血缘带给他们的安逸与舒适;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努力无门,血缘决定了他们世世代代都将是被统治者。

不能有自己的主见,不能一意孤行,必须与群体认同便是社会对人的要求,人因此温和而持中。

其二,封闭、保守。

在生产力低下的上古社会,农业生产靠经验。

很少有人会以一年的收成为代价去冒险种植新的作物或尝试新的种植技术。

并且自身的农业生产已能基本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人们没有必要与外界交流。

常年累月,人把自己禁锢于一定区域,思维自然就封闭且保守。

这与游牧民族与海洋民族人随时准备应付大自然的挑战,不断面对新的社会群体,人充满斗志与锐气不同。

其三,顺从、盲从。

农业生产凭借经验,有经验的人理所当然地获得人们的崇敬,成为氏族的首领。

同时积累丰富生产经验的只能是年长者,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依靠血缘维系的宗法制度的巩固。

既然是权威,其他的人则必须尊从。

在社会上听从国家,在家庭中听从尊长,从整体上讲二者又是一致的。

顺从成了中国人的又一特色思维方式。

另一方面,顺从也带来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便是顺从带来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我们的民族缺少创新,个性缺乏伸张。

其四,务实、守成。

由于命运与生俱来的,对于未来人无太多的期盼,大多数人只把注意力集中于眼前事物,守着已有的业绩;农业生产,耕种多少收成多少,半点都偷懒不得,人只能实实在在,不能像商人那样去投机钻营。

思维因而务实。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中国传统法文化表现出法自君出、以礼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带有强烈的宗法色彩及司法上的行政司法合一等显著特点。

二、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三因素关系探析可见,对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而言,直接因素是思维方式,中级因素是生产、生活方式;终级的根源是自然地理条件。

但法文化传统是动态延续的,在法文化发展过程中,三因素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首先,自然环境因素是三因素中相对最稳定的。

一方面,地域范围扩大的结果是中原文明吸收了周围的少数民族文明。

宗法色彩浓烈的中华文明在近代以前一直是较先进的,所以不论作为征服者还是被征服者,最终的结果都是中原文明得以生存下来,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中原地区一直是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居住地,至今聚集于此的人还占全国的大多数。

再则,气候条件在过去几千年里的变化也无法改变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

因此中国法文化传统在过去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转折,自然环境因素决不是起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清朝末年,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外部列强的入侵,西洋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中国封闭的、封建式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制,中西法文化开始了第一次较量。

……苏联法学模式的影响和指导是对中国法制的第二次冲击。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给中国法制的发展与繁荣带来了生机,法律在开放的姿态中获得逢勃的生命力,中国法制又面临着第三次冲击。

”[4]综观历史,这三次的确是中国的法文化传统经历的重大变化,但结果如何呢?清末西方法文化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击的结果只能是使中国法形式上披上西方的外衣,而实际上仍是走封建的老路子,封建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没有得到根本的动摇与破坏。

建国初期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全部废除,苏联法学的全面引入,照样无法使“社会主义的法”融入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反而给法制造成极大的破坏,法律留于纸上,现实生活中充斥着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

其原因在于中外法的观念形态、价值判断、行为模式上的明显对立与差距,使舶来的法律与中国传统法文化难以协调,在社会生活中难以找到有力的支点使其扎根。

建构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是无法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中生长的。

历史和文化传统没有也不可能通过社会革命而完全割断,社会形态的变化对文化会产生影响,但无法更改传统文化[5]。

最后,思维方式因素对立法有着立竿见影的功效,它直接指导、设计着一国法律制度。

在一定时期确实存在着具有远见卓识的先知先觉,可他们对未来的预见与超前思维,是脱离不了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的。

思维方式是受人所生活的特殊环境制约的,它不可能成为法文化发展变化的终极因素。

所以,生产方式因素,即经济基础作用,在法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是引起法文化变革的终极因素。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生产方式,我们便可想象中国的法文化传统有多么巨大的稳定性。

正如亚当·斯密曾所说:“今日旅行家关于中国耕作、勤劳及人口状况的报告,与五百年前客居于该国的马可·波罗的报告,殆无何等区别。

若进一步推测,恐怕在马可·波罗客居时代以前好久,中国财富就已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之极限。

”[6]那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实行的改革开放,对法文化传统带来哪些影响呢?三、对今日中国法文化传统处境的思考二十余年的改革与开放使我国的经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济体制经历了从单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

初期计划经济仍是社会生活的主导,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均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决定,分配什么分配多少也由政府划定。

实际上是政府化了的自然经济,经济基础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法文化变革并未到来。

直到1992年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了几千年的法文化传统开始面临全面挑战。

其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人不再被局限于身体所能到达的地域范围,网络使人们可以在几秒钟内了解到世界各地的最新信息。

全球化趋势在不可阻挡地加强,地域因素的影响在变小,全世界的人们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成为一个共同体,彼此的命运休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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