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范本参考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同业拆借活动。
(三)基本原则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拆借市场参与者(一)参与者资格参与同业拆借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者类型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拆借交易管理(一)拆借资金用途同业拆借资金应当用于弥补短期流动性不足,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等长期用途。
(二)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三)拆借限额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额度,并在拆借活动中严格遵守。
(四)交易方式同业拆借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一)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拆借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等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和市场披露同业拆借业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违规处理(一)违规行为界定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如超期限拆借、超限额拆借、挪用拆借资金等。
(二)处罚措施对违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取消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一)解释权本办法由_____(监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一、业务介绍
1、同业拆借是指在资金供需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
机构发生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
2、同业拆借经营活动分两种:一是资金直接借贷;另一种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手
段进行借款。
3、根据法律法规、同业拆借使用的资金,其相关收入以及结算方式各有不同。
二、管理办法
1、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拆借交易,同时对拆借业务贵重物品、押金、和可
以转移的资金实行严格的清算制度及监控。
2、同业拆借应采取不同的担保措施,有助于限制借款方风险。
3、定期审核各类贷款时,应要求借款双方履行义务,并确保同业拆借业务采用合理
贷款期限。
4、同业拆借业务实行定向贷款模式,应当根据贷款需求灵活拆分贷款人之间的同业
拆借款项,以分散风次,降低风险和管理成本。
5、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时,应当密切关注贷款双方的贷款违约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制定出一定的处置应急措施。
6、同业拆借业务应努力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拆借风险,及时采
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同业拆借的安全性。
7、严禁超越规定限额,防止同业拆借活动导致大规模借款高买低贷的行为,惩戒违
法行为。
8、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变化,做好同业拆借业务市场风险预警,以避免违规交易,避
免受到重大经济风险的影响。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银监会9号

银监会9号文即《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交易。
为规范同业拆借市场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同业拆借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合规性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行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保持透明度,确保拆借交易的合规性。
第四条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前,应向拆借对手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拆借金额、利率、期限、拆借目的等。
第五条风险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合理评估拆借对手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自身的利益。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
监管机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检查商业银行的拆借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处罚措施
对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拆借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拆借交易时,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监管机构,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以上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同业拆借交易。
同业拆借相关管理规定(3篇)

一、同业拆借的定义与原则1. 定义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相互借贷资金的行为。
2. 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金融机构在拆借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风险可控原则。
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审慎经营原则。
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确定拆借期限和利率。
二、同业拆借的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2. 职责(1)制定同业拆借市场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2)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3)对同业拆借市场的风险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4)对违反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三、同业拆借的参与者与条件1. 参与者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1)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资格;(2)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3)按照规定缴纳同业拆借保证金;(4)遵守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规定。
四、同业拆借的业务规则1.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期限分为隔夜拆借、7天拆借、14天拆借、1个月拆借、3个月拆借、6个月拆借等。
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各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利率水平自行确定拆借利率。
3. 拆借额度同业拆借额度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4. 保证金同业拆借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金融机构在拆借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拆借资金的安全。
五、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拆借时,应加强对拆借对象的信用评估,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1. 引言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一种金融业务。
为了规范同业拆借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来管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
本文档旨在介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商业银行。
3. 定义同业拆借: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出借或借入资金进行互助的金融业务。
拆借利率: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利率。
拆放比例:同业拆借交易中约定的借入和出借资金比例。
拆借期限:同业拆借交易的时间段。
4. 主要内容4.1 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业务前,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同业拆借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同业拆借的规模和期限。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监测、风险预警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同业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风险挑战。
4.3 同业拆借的监督与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审计,验证其同业拆借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5. 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同业拆借资格、吊销银行业务许可等。
6. 结论同业拆借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

附件同业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同业机构的合作,防范同业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合资银行、村镇银行等。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同业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并集中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授信额度,是指本行给予同业机构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首次授信有效期为一年,续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同业授信额度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业务品种设定分项额度,分项额度之间可相互调剂,各分项额度经风险权重调整后的总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各类业务品种风险权重详见《银行同业授信项下交易风险权重表》(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同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投资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同业存单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以及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利率交易、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衍生产品交易等。
62、《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确保同业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XX公司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
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的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会员 ( 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 ),不得与非交易会员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
第四条同业拆借的金额及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由资金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发起,资金部负责具体业务办理。
第六条同业拆借业务操作实行前台、中、后台分离管理。
资金部对同业拆借业务设前台拆入业务交易员、前台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和中台拆借业务复核员,分别负责拆借业务的交易和复核工作,财务部设后台负责拆借业务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拆入业务交易员和拆出业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询价、谈判和交易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交易询价记录,设立台账,正确完整地记录每一笔交易;按规定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等信息。
第八条拆借业务复核员的职责是复核交易要素,监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审批流程第九条:(一)资金拆入资金交易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二)资金拆出资产管理员发起→复核人员复核→资金管理员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风险管理部审核→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批→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实行逐笔审批制度。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一)市场询价。
资金交易员、资产管理员与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就金额、期限、利率进行谈判, 并将询价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二) 发送报价。
资金拆入业务由资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交易要素,发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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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
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
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
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
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
于25%;经营业绩亏损。
(二)与我公司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其他可能影响我公司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第三章授信审批程序
第十条对所有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均需由资金部发起经过风险控制部门,公司负责人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因市场情况变化或经营需要,确需对额度不足或者无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而无法及时完善手续时,由资金运营部负责人书面报告申请临时拆出授信额度,并依次由风险控制部门、公司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才可对外拆出。
该笔业务完成后对该临时授信予以撤销。
第四章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与监控
第十二条我公司对授信对象核定的授信额度为同业拆借市场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结合公司资金拆借情况以及对公司目前交易对手统计,按照交易性质和各金融机构风险度的不同,公司可以在不需要授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的前提下(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授信对象提供公司所需的相关资料),对以下各类金融机构分类并分别授予授信额度如下,:
同业拆借授信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邮储银行。
拆借期限最长不超过授信对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并由公司根据资金拆借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如存在不符合上表要求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我公司资金拆借授信对象,公司按第十一条的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我公司核予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一般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叙做具体业务,应由公司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在各自权限内决定。
第十五条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
第十六条授信额度的管理及使用
(一)授信额度获得公司批准后,资金运营部应在相应系统做相关额度的管理。
(二)资金运营部在开展同业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授信额度开展同业拆出业务,特殊情况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第五章授信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风险控制部、资金运营部和各相关部门负责妥善保管授信档案资料以备查询。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我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