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防护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辖区内的各级机关、单位以及与铁路施工、维护、运营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铁道部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铁道部消防工作。
消防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职责,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道部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故障和损坏问题。
第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演练和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配备灭火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队伍,明确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灭火救援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各级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组织施工、维护和运营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关、单位可以给予奖励,激励其继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消防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完整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完整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物资流动。
由于其运行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完整的铁路消防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铁路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铁路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这意味着铁路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铁路消防组织与职责(一)设立铁路消防管理机构铁路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路的消防工作。
同时,各铁路运输企业、站段也应设立相应的消防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明确各级消防职责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保障消防投入,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铁路车站、列车等基层单位要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日常的消防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铁路消防设施设备(一)消防设施的配备铁路车站、列车、机车车辆、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等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器等。
(二)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有效。
对于损坏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四、铁路火灾预防(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铁路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消防通道、疏散设施等方面的情况。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铁路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职工入职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老职工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更新培训。
(三)动火作业管理对于在铁路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落实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行业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配备专业消防人员,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合理设计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并做好消防设计交底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栓、消防水泵、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查设备的齐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设置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验收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消防验收,由消防部门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消防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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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95号)部属各单位,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0年3月13日印发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培训)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最全版

(消防培训)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26012200202【标题】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2002/04/05【实施日期】2002/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文号】铁公安(2002)30号【题注】【正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旅客列车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列车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和行车安全且重,切实做好旅客列车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由旅客列车客运、车辆等单位和部门负责,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壹)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每月召开壹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车班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定期进行考核,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建立车班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组织乘务员认真开展查堵工作。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明确分工,定期演习,熟练掌握。
(七)建立列车消防安全台帐。
消防安全台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3.列车防火组织;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5.防火安全会议和活动记录;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9.三乘联检记录;10.消防器材登记;第三章岗位防火责任制第六条旅客列车乘务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制:(壹)列车长岗位防火责任制1.负责领导、指挥列车工作人员实施本规定,接受上级的消防检查;2.负责组织旅客列车各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和落实;3.主持召开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4.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5.组织列车“三乘联检”,检查各项消防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制止违反消防管理行为;6.组织乘务人员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知识,督促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7.组织指挥扑救列车火灾。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9-95号)

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公安[2009] 95号部属各单位,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0年3月13日印发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铁路消防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铁路消防工作。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铁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满足铁路消防工作需要。
第六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铁路消防监督职责,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的消防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铁路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铁路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职责分工、灭火和疏散逃生措施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铁道部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铁道部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加强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营中的铁路旅客列车。
第二条管理原则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铁道部设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路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责铁道部负责制定铁路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
各铁路局负责本局范围内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的具体实施。
列车运营单位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对列车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旅客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六条安全检查定期对列车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列车发车前和到站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并定期更新列车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第四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八条设施配置旅客列车应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应急照明等。
第九条维护管理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火灾预防第十条禁烟规定在旅客列车内严禁吸烟。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旅客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危险品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对携带危险品的旅客进行严格检查和处罚。
第六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应急响应列车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组织旅客疏散,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三条火灾扑救使用列车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及时联系消防部门请求支援。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规定解释权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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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号】【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2000/03/13【实施日期】2000/04/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文号】铁公安(2000)25号【题注】【正文】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
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和职工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扑救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新职工和改变工种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各局、院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增加消防资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筑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建筑设计需要变更的,报原审核单位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铁路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向铁道部公安局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机车、车辆和其他重要运营设施的消防设备、器材的配置、维修必须由铁路分局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检测、调试、维修。
未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条既有车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车停车线)、编组场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
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局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旅客运输消防管理第一节旅客车站第二十条车站站房内设置商场、旅馆、饭店、售货摊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报经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候车室、售票厅应制定疏散旅客应急方案。
候车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站区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应由车站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加强用电管理。
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二十四条站台上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车站应设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配备危险品检查仪的,应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第二十六条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节旅客列车第二十七条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结构、保温材料和涂料)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旅客列车的防火工作由列车长负责,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将防火工作作为列车乘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列车工作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列车工作人员达到“三懂三会”。
(三)检查督促列车工作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建立健全列车防火安全台账。
防火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上级印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3.列车防火组织;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及人员分工;5.防火安全会议记录;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9.三乘联检记录;10.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联检签认制度。
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
第三十二条客车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
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
第三十三条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炉灶、烟囱、排油烟罩按时清除油垢,并认真填写清扫记录。
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三十四条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
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
配电室离人加锁。
第三十五条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
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六条乘务室、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
乘务人员应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第三十七条对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按照《关于处置旅客列车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方案》的要求,明确疏散、灭火、现场保护、伤员救护等工作分工,并定期演练。
每个乘务人员都要牢记应急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乘务人员在执乘中必须坚守岗位,注意发现车厢内出现的异常情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按照应急方案果断处置。
第四十条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置至少两个2公斤以上ABC干粉灭火器,悬挂在车辆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
灭火器检查、维修标记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线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二条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
邮政车、行李车货物堆码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小于0.5米,不得堵塞端门。
邮政车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
第四章货物运输消防管理第一节装载货物车辆第四十三条新型货车、易燃液体罐车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有关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四十四条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
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四十五条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二节货物装载第四十六条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
第四十七条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严密苫盖。
第四十八条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五十条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五十一条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节编解作业第五十二条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