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精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1981222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4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五章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第六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一节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二节其它选举工作机构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候选人产生第九章竞选演说第十章选举大会第一节选举大会基本规则第二节选举大会程序第三节投票站投票第十一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第一节另行选举第二节重新选举第十二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三章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4•【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2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二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订。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

村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

CATALOGUE目录•引言•选举工作准备•选举过程实施•选举结果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教训与改进建议•附录与致谢周期性换届换届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确保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民主自治体现推动乡村振兴换届选举背景总结经验评估效果改进工作030201报告目的和意义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内容范围报告范围宣传方式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村民了解选举相关法律规定。

宣传内容在换届选举前,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

宣传效果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法规宣传成员构成工作职责成立程序选举委员会成立选民登记与核实登记对象01登记方式02核实程序031 2 3公开透明多渠道提名资格审核候选人提名与确认03村民教育01公平公正02宣传平台竞选活动组织投票过程管理0102总体选举结果新一届村委成员共计XX人,平均年龄XX岁,其中XX%以上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成员中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干部,也有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新生力量,形成了良好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在成员构成方面,注重了性别平衡和民族平等,女性成员和少数民族成员比例适中。

新一届村委成员分析本次选举结果与往届相比,新一届村委成员的平均年龄更加年轻,学历水平普遍提高。

在成员构成方面,女性成员和少数民族成员比例有所增加,体现了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

通过与往届的对比,可以看出本次选举在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为今后的村委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往届选举结果对比经验:•充分准备: 提前进行选民登记,确保选民名单的准确性,为选举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广泛宣传: 通过各种途径进行选举宣传,提高选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确保选举的公正和民主。

选举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严密组织: 选举过程中,设立监票人、计票人等角色,保证选举程序的严谨和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