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

五、待遇与保障
1.课时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
2.社会保险: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社会保险。
3.工作保障: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学
六、解聘与续聘
1.解聘: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教学质量低下,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
(3)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教学工作。
2.续聘: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
七、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办法相应条款作相应调整。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5.非在校全日制学生,且不影响本职工作。
三、聘用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发布兼职教师招聘信息。
2.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教务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3.面试与试讲: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试讲。
4.聘用:根据面试和试讲结果,教务处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学校领导审批。
5.签订合同: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院外聘返聘教师管理规定

学院外聘返聘教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外聘、返聘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加强和促进新兴学科和薄弱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聘教师指通过一定渠道聘任的符合我校相关用人标准和规定,能胜任专业教学工作的校外人员。
返聘教师指返聘我校退休教师。
第三条外聘返聘教师的目的在于补充我校教师资源相对不足,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外聘教师第四条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
(二)除特殊人才外,一般应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三)身体健康,能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我校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任程序(一)二级学院根据需要于每年6月和12月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3份,提供应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聘用学院审验)各1份,打印并提交《学院外聘教师工作协议》一式3份。
(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应聘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第六条待遇(一)外聘教师的工作报酬以课时津贴的形式体现。
中级职称按每学时60元的标准支付,副教授职称按每学时80元的标准支付,教授职称按每学时100元的标准支付,学时折算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聘教师的食宿自行解决。
(三)外聘教师受聘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管理(一)遵守我校制定的教学管理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教书育人,确保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四)自觉接受学校和受聘学院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检查。
第三章返聘教师第八条返聘条件(一)师德高尚,身体健康。
(二)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第九条返聘程序(一)各学院根据需要提出返聘意见,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返聘教师审批表》一式3份,打印并提交《学院返聘教师工作协议》一式3份。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学院返聘人员是指在退休或离休后、申请返聘并经学院批准录用的专家、教授、职工等人员。
学院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有健康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能够胜任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二)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独立完成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三)认同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方向,能够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四)已经取得退休或离休的资格,且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一)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申请书和个人简历,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并可以组织面试、考核等环节,用于评价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等,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上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出具聘用通知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岗位职责。
第四章待遇和福利学院返聘人员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工资、社保、福利、休假等方面一视同仁。
学院返聘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退休金、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一)学院职工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返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包括开展考勤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对学院返聘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面谈、评价。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发挥经验和技能优势,认真完成学院工作任务。
(三)学院返聘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学院解聘的,学院有权取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未包含的管理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在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提高了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其权益。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院办学需要,加强和规范对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活力、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被我院教学、科研单位聘请,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且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便于管理,根据其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外聘兼职教师,指从国内教学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在职人员中聘请的,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外聘专职教师,指在我院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3、外国、港澳台教师,主要是指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
聘请外国、港澳台教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各部门应从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聘用紧缺或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的教师,并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聘用。
聘用与管理第三条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外聘教师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外聘教师计划,拟聘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应同时抄报学院外事处。
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占本部门专任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四条外聘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1、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科研、创作方面有良好业绩。
2、应具备相应专业讲师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聘请外籍学者或留学回国人员为外聘教师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拟任教的学科专业对口,并且是我院当前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
4、身体健康,能履行聘用合同,按要求来我院授课、讲学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5、来我院合作、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外聘教师,还应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要求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聘用审批程序与权限1、外聘兼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各教学部门可在外聘教师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择优选聘教师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并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①聘任报告,应包括聘任目的、拟任教课程,拟聘人员工作和学习简历、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意见等内容(下同);②《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2份);③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学院发展和教学需要,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规范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聘兼职教师本办法所指外聘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院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院教学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聘任原则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以教学单位为主体,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参与,根据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及兼职教师数量比例要求,遵循“按需聘任,总量控制;竞争择优,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聘任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二)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本科院校任教经历;(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专业经申请后可适当放宽);(四)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系统掌握相应学科知识、了解学科发展趋势;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实习、实训指导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能适应聘任单位专业教育教学、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的要求;(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六)身心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招聘要求及聘任程序(一)招聘渠道各教学单位可通过人事处在学院网站(人才招聘栏目)等有效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并鼓励教职员工积极推荐,拓宽兼职教师来源。
(二)面试组织及考察1.各教学单位负责对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次审查。
2.各教学单位应考察和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教学能力与水平。
对没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的应聘者,须组织试讲,经考察合格方可聘为兼职教师。
试讲时,须有教务处和人事处代表参加。
3.用人单位提出明确的考核聘任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落实“从严治校,从严执教”的要求,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1.二级学院专职教师(除兼职教师)按其专业背景课时量均达到16节且本二级学院内部无法调剂。
2.本二级学院教师无法胜任。
3.外聘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25%。
4.曾出现过教学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或教学反映特别差的,不再聘用。
二、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3.热爱学生,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
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承担体育专业的户外实践技能性课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资格条件应聘本科专业教学的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专科专业教学(除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教师资格条件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技术带头人等特殊人才或知名人士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聘用程序1.制定计划。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需要,制订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送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校长审定。
2.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外聘计划,进行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初审,并填写《XX学院外聘教师申请审批表》和《XX学院外聘教师汇总表》,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3.试讲。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外聘教师试讲,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参与监督。
4.学校审批。
人事处根据资格审查和试讲情况,提出外聘教师拟聘人选报校长批准。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质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同时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根据《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以及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一)急需性原则。
本科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确因校内无人开设或师资力量不足,可聘任急需的任课教师。
(二)鼓励性原则。
对开展校企合作类的课程、校企合作教育周、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等课程鼓励各学院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来校开展教学与实践活动。
(三)保证质量原则。
外聘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指导能力。
二、聘任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具备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二)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但必须有10年以上的专业与行业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聘任离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聘任程序(一)申报、核定。
遵循“按需选聘,保证质量”原则,二级学院结合专业教学实际,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生师比要求,确定每学期拟聘任的外聘教师,由各专业负责人填写外聘教师聘任申请表,二级学院教务秘书统到学校人事处办理。
(二)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政治审核、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专业与行业经历证明材料等。
(三)试讲。
首次来校上课的拟聘用人选,二级学院或教研室组织试讲,提出授课建议。
(四)审批。
二级学院的专业负责人填写《XX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和《XX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并按流程完成相应审批程序。
(五)备案。
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审批完成后的“审批表、协议书”及相应附件交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存档,二级学院将复印件存档,教师发展中心统编制工资号,颁发聘书。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四、使用与管理
4.1外聘兼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4.2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4.3外聘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4.4学校对外聘兼职教师实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六、其他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4.5外聘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
(3)获得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4)享有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4.6外聘兼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的;
(2)教学质量低下,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
2.3具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
2.4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招聘程序
3.1学校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要求。
3.2应聘者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相关教学成果及荣誉证书;
(4)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材料。
3.3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பைடு நூலகம்通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为加强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育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外聘兼职教师的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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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师院[2006]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是充实我校现有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聘、返聘教师及兼职人员的管理,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聘请担任教学、科研、管理、教辅或其他工作的人员;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校,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人员;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短期聘请担任教学、教育实习指导、生产实习指导及其他指导性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聘请原则
(一) 聘请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应从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不能突破本单位人员编制及学校总编制;
(二) 实行满工作量聘用,且聘期内至少有2/3以上时间在我校工作;
(三) 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聘用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确因工作急需的,需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 应当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二)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 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 已退休人员应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程序
第五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并备案;聘请担任教学工作的,需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再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受聘人员应提交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聘书、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填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审批表》。
聘用单位领导班子必须对应聘者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聘请申请。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受聘人员,需与聘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者和人事处各存一份)。
每次聘用外聘、返聘人员的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以上至一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聘;兼职人员聘用时间一般在
半年以下。
第四章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按其受聘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量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 教学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基本工作量与待遇
每人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确定为6学时。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外聘、返聘教师的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过多的教学任务;个别专业或个别课程确因教师不足,需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较多教学任务的,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
外聘、返聘教师课酬按其完成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并由学校统一支付。
每个学时正高级130元、副高级110元、中级75元、初级50元,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某些专业需要开设个别课、小组课、小组训练课或小组实验实习课的,计酬课时数计算办法:实际上课时数×课型系数(个别课和小课的课型系数分别为0.6和0.7)。
聘用单位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提供经教务处审批的受聘人员的教学任务书复印件给人事处,受聘人员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作为核发课酬的依据。
外聘、返聘及兼职教师每周学时数在6个学时以上的,占用聘用单位半个编制指标;每周不足6个学时的,按6个学时标准折算占用编制指标,在计算聘用单位缺编补贴时予以扣减。
(二)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待遇
由学校按所聘岗位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核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学校管理、教辅系列在职在岗相应级别人员标准的50%计发。
(三)其他兼职人员待遇
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学校计酬,薪酬标准可参照外聘、返聘及兼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薪酬标准
(四)个别难以核准工作量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其待遇参照可核准工作量的同类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标准在协议中商定。
(五)如遇学校分配制度调整,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待遇也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连续聘任半年以上的外聘、兼职人员,学校可依法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负。
如需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须在聘用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按时按质完成基本工作量任务以上的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限内可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一样享受相同标准的节日慰问金。
此外,不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每个学期累计教学工作量满108个学时以上的外聘、返聘教师及其他非教学岗位满工作量的外聘、返聘人员,可享受一个月的带薪假期(兼职人员除外),薪金标准为管理、教辅岗位外聘返聘相应类别人员的月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十条居住地在本市以外的外聘人员,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一个学期且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者,可按我校教职工旅差费报销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及中转站住宿费(不含途中及住勤补助);不在本校住宿,现居住地距离本校2千米以上的外聘、返聘人员,每月补助交通费40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
第十一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非本市的外聘、兼职人员,需来校居住的,一般可申请临时套间住房,并由学校提供燃气用具、备课台椅、床及床上用品等一套(一般在2000元标准以内),免费使用,聘期结束后交回;其他非本市的外聘、兼职人员,受聘期间根据需要可配给单间住房(或套间中的一间)、燃气用具、备课台椅、床及床上用品等一套(一般在1000元标准以内),免费使用,聘期结束后交回。
有线电视维护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受聘人自理。
第十二条外聘、兼职人员的住房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用人单位协商,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由学校安排住房的外聘正、副教授,学校免费安装电话一部,电话费、维护费自理,聘期结束后交回话机。
第五章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和人事处必须依法与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聘用期限和待遇等事项,并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对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聘用单位必须按我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受聘者,应与我校在职人员一样参加学期或学年考核;聘期在一年以下的,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如实写出业绩报告,送人事处存档。
对于表现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可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参加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有关会议和公益活动。
在学校住宿的外聘兼职人员,应按规定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有关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在聘期内,如发现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聘用单位和人事处应根据协议及时终止聘用合同。
对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失职行为,
要及时进行教育,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聘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单方面中止聘约的,按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工资或课酬等待遇,由财务处按月发放或按商定的方式发放,因事因病缺课或缺勤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病住院,学校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重疾者学校可协助送往医院治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外聘的外籍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