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5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现将《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近期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同时,对辖区殡葬服务收费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要通过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和价费秩序。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当地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防止借机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发生。

各市、州管理办法、标准请于2007年3月报省备案。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2006年12月15日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其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丧葬用品价格和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

殡仪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服务项目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收费。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中延伸的、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设备租赁、遗体整容化妆、整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乐队等。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8修订)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8修订)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8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实施日期】2018.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0年12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2018年12月2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群众、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卫生、民族宗教、环保、物价、农业、林业、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管、文化、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按照组织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在本单位或者本组织内开展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4年10月1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胞以及外国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一律实行火葬,不得土葬,也不得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殡葬工作加强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下列殡葬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监督检查殡葬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三)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实行行业管理;(四)对殡葬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工商、司法行政、宗教民族、土地、规划、卫生、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

第五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场、居民和村民委员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殡葬服务设施第六条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葬服务站等殡仪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主管。

除农村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墓外,其余殡仪设施由殡葬单位经办;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可与殡葬单位合办。

第七条公墓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公墓应建在荒山瘠地;已在耕地、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江河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建坟的,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迁入公墓或平毁。

第八条在农村建设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和土地规划、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2023修正版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湖北省殡葬行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殡葬活动。

二、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1.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法遵守行业标准和规范,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同时,必须提供透明的价格信息,不得涉及价格欺诈行为。

3.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并且,应当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殡葬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三、殡葬用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1. 殡葬用地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口数量、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2. 殡葬用地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并且,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土地规划的相关要求。

3. 殡葬用地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所有的殡葬用地必须合法使用,不得占用农田和耕地。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墓地的安全和操持。

四、殡葬仪式和丧葬礼仪的规范1. 殡葬仪式和丧葬礼仪应当遵守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尊重逝者和家属的意愿。

2. 殡葬仪式和丧葬礼仪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进行虚假夸大,不得从商业角度宣传和推销。

3. 殡葬仪式和丧葬礼仪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倡导节俭和环保理念,不得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1. 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违法用地等行为的殡葬服务机构,将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 违反殡葬仪式和丧葬礼仪规范的行为,将被批评教育,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3.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由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文档对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做了详细的说明,包括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殡葬用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殡葬仪式和丧葬礼仪的规范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罚等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8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85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8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不合理丧葬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与丧葬用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一)殡葬服务收费。

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基本服务是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基本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服务是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整容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乐队服务等。

重要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具体延伸服务项目,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民俗习惯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墓服务收费(含墓穴、墓位销售价格,下同)。

公墓服务收费分为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

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是指由省民政厅审批、为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公墓定型墓(含墓穴、墓位)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艺术墓和其它葬式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是指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为居民提供骨灰格位和骨灰生态节地葬式服务收取的费用。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的殡葬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护殡葬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湖北省内的殡葬活动,包括殡葬设施建设、殡葬服务、殡葬费用、生态墓地、遗体和骨灰处理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尊重生命和生命的尊严;2. 依法进行殡葬活动,并确保殡葬事项公开透明;3. 保护环境,提倡生态殡葬;4. 关心和支持殡葬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和福利;5.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殡葬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火化场所、陵园等。

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殡仪馆的建设应考虑社会需求和公共服务功能,配备适量的停车场、歇息区等设施;2. 骨灰堂应具备良好的空气质量、卫生条件和安全设备,确保每位逝者的骨灰存放都有独立的隔间;3. 火化场所应安全可靠,火化排放的废气和废渣要达到国家环保要求;4. 陵园的规划和建设应注重生态保护与环境整治。

第三章殡葬服务和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应做到公平、公正、文明、优质。

殡葬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2. 聘用专业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的服务;3. 提供殡葬用品的销售服务;4. 提供遗体运输、殡仪服务等全方位的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价格应公示透明,不得存在乱收费、诱导消费等行为。

第四章殡葬费用第七条殡葬费用应合理、透明,并保证质量。

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应符合以下规定:1. 殡葬费用应当公示,明确各项费用标准;2. 殡葬费用应根据不同级别和服务内容进行差异化定价;3.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家属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4. 技术服务费用应实事求是。

第五章生态墓地第八条生态墓地的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绿色环保材料,注重生态保护和景观设计。

第九条生态墓地的管理应加强,确保墓地的环境整洁,不得私自建造超过规定尺寸的墓碑和墓堆。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殡葬行业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从事殡葬服务、殡仪馆管理以及与殡葬行业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殡葬服务行业管理2.1 基本要求殡葬服务行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2 企业资质殡葬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经过行政部门的认证和备案登记。

2.3 服务内容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真实、合理、规范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2.4 设施设备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保障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舒适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2.5 人员素质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拥有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员工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殡仪馆管理3.1 基本要求殡仪馆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

3.2 建设规划殡仪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和标准,设计建设符合人民群众需求和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

3.3 环境卫生殡仪馆应当按计划进行环境卫生清洁和物品消毒,保障场所卫生、无臭味、无害虫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3.4 安全防范殡仪馆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盗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场所安全。

第四章其他有关规定4.1 丧葬费用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合法权益。

4.2 交接纳税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4.3 违约责任殡葬服务机构如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殡葬服务:提供殡仪馆、火化等相关服务。

- 企业资质:指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经过行政部门的认证和备案登记。

- 服务内容:殡葬服务机构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真实、合理、规范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领域,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文明风尚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殡葬管理工作,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总则《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该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职能。

其中,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适用范围包括湖北省内所有殡葬活动;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各级政府应当负责殡葬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二、殡葬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明确了湖北省殡葬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根据人口分布、市场需求等因素,各地应当合理规划殡葬设施的布局,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同时,要加强对殡葬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设施维护、清洁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

三、丧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对于丧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了规范。

丧葬用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销售渠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丧葬用品的质量、价格进行了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丧葬服务的管理《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对丧葬服务进行了详细管理。

在服务内容上,要求提供合理、规范的服务项目,并提供标准的丧葬现场设施。

在服务价格上,要求公示价格信息,并不得搞价格欺诈。

在服务质量上,要求提供文明、热心、诚信的服务,尊重亲属意愿,做到满足各类社会需求。

五、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对殡葬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其中,湖北省殡葬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级市和县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做好案件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与处罚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7
【实施日期】2000.10.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2000年10月17日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

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

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八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

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第十条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