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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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国办函[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体改办、教育部:你单位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体改办、教育部二00一年十月九日)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弥补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高校校办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校办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学校对企业行政干预过多,经营性资本难以自由流动、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等。

为了尽快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拟选择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两校)进行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规范试点工作。

现就两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试点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验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2.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15日院务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清校发[2012]13号)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条款,遵照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院科研事务办公室为学院归口管理科研机构的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学院科研机构的建设,包括科研机构的设立、管理体制、评估、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第三条学院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机构、实验室、案例中心和清华x-lab。

研究机构分为校级研究机构和院级研究机构。

校级研究机构指由学校批准建立并挂靠于学院的研究机构。

院级研究机构指由学院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一)建立探索科学前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推动学院形成优势学科,提升学院的科研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二)建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创新、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群体,成为影响中国经济与管理实践的思想中心。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科研机构的设立由系或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设立条件后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

由科研事务办公室向院务会议提交申请报告。

第六条新申请设立科研机构时,需满足如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学院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且学院未设立同类科研机构;(二)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三)有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四)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五)出资方3年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启动及日常运行经费的比重不低于20%;有以下情况之一,可酌情降低出资方经费投入要求:(1)对学院有重大捐助;(2)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3)出资方是国内或者国外知名组织、与政府合作共建体现重大需求,通过合作对提升学院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六)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清华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清华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清华大学核研院研究生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清华大学核研院研究生会是为核研院广大同学服务的群众组织,是清华大学研究生会的下属机构。

核研院研究生会接受院党组织和清华大学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引导和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一)为广大同学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服务同学,服务教师;(二)贯彻本研会上级组织的决议,执行上级组织所分配的任务;(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生与院、校各部门的联系,反映广大研究生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四)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同学成为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五)指导班级工作,加强各班之间的交流;(六)指导并协助俱乐部等学生自发性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院活动的开展采用项目管理制度。

(详见附则:项目管理制度)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在读于清华大学核研院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应当支持本会工作,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通过正当渠道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努力提高自身全面素质;(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的声誉;(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本会会员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自行取消。

第三章核研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第十条核研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班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清华合肥院 章程

清华合肥院 章程

清华合肥院章程1. 引言清华合肥院是清华大学在合肥建立的一个重要研究机构,旨在推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本章程旨在规范清华合肥院的组织架构、管理体制、科研方向和人才培养,确保其有效运行和发展。

2. 组织架构清华合肥院的组织架构分为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各研究部门。

2.1 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清华合肥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策和执行重大事务,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保院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清华合肥院的学术指导机构,由院长、副院长、院内专家和外部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指导科研项目,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2.3 研究部门清华合肥院设立多个研究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研究领域。

研究部门由部门主任和研究团队组成,负责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3. 管理体制清华合肥院的管理体制分为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

3.1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负责院内各项日常事务的运行和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等,它们协调各项资源,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院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学术管理学术管理负责院内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评审。

学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流程,组织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 科研方向清华合肥院的科研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4.1 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清华合肥院致力于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的研究和应用。

通过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创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4.2 新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清华合肥院关注新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研究。

通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做出贡献。

4.3 生物医学工程与健康科学清华合肥院致力于生物医学工程和健康科学的研究。

通过开展医学影像、生物传感、基因工程等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人类健康水平。

清华大学信息技术研究院语音和语言技术中心(CSLT)研究

清华大学信息技术研究院语音和语言技术中心(CSLT)研究

清华大学信息技术研究院语音和语言技术中心(CSLT)研究生管理条例∗——2009~2010学年度第17次中心主任会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前言为了增强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深入程度,按照学校、院(系)对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经过CSLT主任会研究讨论确定,制定本条例。

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工程开发都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中心的所有研究工作都围绕上述活动展开。

2、管理模式根据研究工作的特点,本中心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管理遵循下面的原则:y任务驱动: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衡量标准。

要求在本中心(或联合机构)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40小时(导师确认的学习、调研、开发、活动等计入工作时间)。

在工作时,不得利用网络以任何形式进行与分配的任务无关的事情。

本中心实行作息打卡制度,以每周一到周五上午7点到晚上10点间为有效工作时间,周六、周日计算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y纪律严明:(1)研究生需要请假时,Email请假无效。

1天以内的请假,分别向所属实验室的负责老师请假。

2~5天的请假,先由所属实验室的负责老师准假,再由实验室主管副主任批准。

5天以上的请假,由校、院(系)批准。

所有请假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进行,表格见附件1。

急病假可后补,但须出具急诊证明及病假条;紧急事假须先电话或短信告知,主管老师认可批假后再休假,然后后补假条。

(2)研究生拟申请参加到企业的实习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所在实习单位应与清华大学签订相关协议;实习活动应经中心主管副主任批准。

如果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实习活动,中心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发补助、通报批评、上报学校开除学籍等不同形式处分。

y团队合作:研究生既要有合作的意识,又要实实在在地互相合作,互相帮助。

清华科研管理制度

清华科研管理制度

清华科研管理制度一、引言科研管理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一直注重科研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进行。

本文旨在对清华大学科研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的介绍与解读,以便全面了解清华大学科研管理制度的运作机制。

二、科研管理体制1. 科研管理机构清华大学设立了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经费管理等工作。

科研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协调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2)负责科研成果的评选、鉴定和奖励工作;(3)制定科研管理政策和规定,监督执行情况;(4)管理和分配科研经费,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科研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的规定,确保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规范进行。

2. 科研管理人员清华大学设置了专门的科研管理岗位,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负责具体的科研管理工作。

科研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2)审核和管理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3)协助科研人员解决在科研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学科间的合作关系,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等工作。

科研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能够熟练掌握科研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流程,能够有效协调各方面的资源,推动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科研项目管理1.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是科研活动的起始阶段,清华大学对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和监控。

具体流程如下:(1)组织和召集相关专家学者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评审;(2)对立项通过的项目进行政策咨询和指导,并要求项目组织单位严格按照科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3)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合格完成。

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2007-11-21 23:14I、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分室所用设备由分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二、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管理员每年与各分室核查账物。

三、固定资产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

四、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

五、本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分室互借要进行登记。

六、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

七、仪器设备登记、验收、上交等均需实验室主任签字。

八、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主任签属意见,及时上报。

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九、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各分室管理员管理,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

注:大型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Ⅱ、PHI 610/SAM 仪器管理制度(电子能谱室PHI 610/SAM 规章制度)一、确定仪器技术管理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仪器的管理与使用。

二、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另行列册)。

三、建立仪器工作日记。

记载仪器一般情况,管理人员必须按日如实填写。

四、建立样品分析档案。

对待测样品实行统一安排,以减少操作件的更换。

五、建立样品预约时间表。

六、建立仪器维修与维护挡案。

如果仪器出现故障,视具体情况决定个人或请公司维修工程师进行维修,维修前后做如实记录。

七、专人管理仪器技术资料。

有关操作说明,任何人不得携出室外。

一般不外借,只能在实验室内阅读。

八、建立样品接受、“验关”制度,有专人负责验收。

放射性样品、带有磁性样品、腐蚀性样品一律拒收。

如发现有隐瞒现象,尚未造成事实者予以批评教育;如已对系统造成损坏,要及时报请学校,索取赔偿。

九、仪器实行全年工作制,每日必须对电、气、水做检查。

十、设立仪器保养制,每周末对主要工作件做检查;每年末对仪器主要技术指标做一次检测。

十一、定期对备件状况做出检查,每年按学校规定日期申报零备件采购清单。

十二、有计划地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交流仪器使用、维护及管理经验。

2024年科研处工作计划范例(六篇)

2024年科研处工作计划范例(六篇)

2024年科研处工作计划范例一、指导思想以____和____为根本指导原则,全面贯彻落实____所倡导的教育方针,致力于教育理念的更新与深化,强化教育科研的引领作用,提高工作实效,通过教研推动教学改革,以期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1. 在提升教学质量方面取得新突破,扎实推进新课程改革,勇于尝试并深入探索新型教学方法与模式,积极总结并推广课改的成功经验,全面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2. 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的独特优势,提升教师队伍的教科研水平,为教育教学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3. 精心组织我校各级课题的研究工作,注重研究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紧密结合当前新课改的具体要求,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研究,力求早出成果、多出成果。

4. 举办学校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积极鼓励教师撰写高质量论文,并参加市级以上论文评选,争取获得优异成绩。

5. 进一步完善学校教科室的资料建档工作,系统整理学生及教师的成果集,为教育教学工作留下宝贵资料。

三、工作措施(一)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提升科研实效本学期,我们将紧密围绕“深化改革,发展内涵”的核心目标,积极践行“以科研促教学,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的发展路径,努力构建自主合作的学习型组织。

通过组织教师深入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特别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提升教师的思想认识水平,切实转变教育观念,调整教育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组织教师研读理论书籍,打牢理论基础;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和网络资源,每周二课外活动时间组织教师登录“中国教育网”等教育网站学习或接受远程教育培训;结合教育改革实践,由学校骨干教师上示范课、研讨课,深入探讨并交流课堂教学改革的经验与心得。

(二)加强课题研究管理,促进成果推广1. 加大课题成果推广力度。

本学期,我们将对学校现有课题进行规范管理,强化课题过程管理的同时,重点做好《小学新课程课堂教学艺术研究》课题成果的推广工作。

2. 深化现有立项课题研究。

以当前正在开展的课题为抓手,持续推动研究工作深入开展,力求早出成果、出好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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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清校发〔2017〕63号各单位:《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清华大学2017年8月16日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经2006~2007学年度第18次校务会议通过, 2009~2010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11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2015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满足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研,是科学技术研究的简称,含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和高技术开发。

本规定所称院(系),是指学校的实体学院、实体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及财务单列的直属学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虚体的校级和部委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原则(一)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支撑平台;(二)有利于构建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三)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研平台;(四)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建立须严格审批,坚持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研机构的建立、评估、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场地等方面工作依托有关院(系)进行管理。

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三章分类第十一条根据批准建立的主体,学校科研机构划分为三类,共八种。

(一)政府部门批准建立(以下简称政府批建)的科研机构1.部委依托我校建立的政府系列重点科研机构;2.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学校自主批准建立(以下简称自主批建)的科研机构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2.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3.学校顶层规划布局建立的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4.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

(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以下简称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1.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2.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

第四章建立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的建立由院(系)提出申请,经科研院受理、审核后进入审批程序。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申请成立政府批建科研机构,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建立。

直接冠用清华大学名称的联合共建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校务会议批准建立。

科研机构下设分中心需要提交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

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建立基本要求(一)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且学校在相应学科未建立同类科研机构;(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四)有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五)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建立的其他条件要求(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

(二)自主批建科研机构1.部委委托我校建立的科研机构:有正式委托文件,文件中应明确研究方向、委托计划、支持方式、评估办法及委托期等内容。

2.根据学校战略发展部署建立的科研机构: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

3.学校顶层规划布局建立的跨学科交叉科研机构:有学校跨学科交叉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推荐意见。

4.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筹建方案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联合共建科研机构1.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合作方3年累计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文科领域适当放宽,不低于800万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适当调整合作方经费投入要求:(1)对学校有重大捐助;(2)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3)合作方为世界知名公司或者国内行业骨干单位,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2.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科研机构:有合作方出具的明确表达合作意向的正式文件;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经费来源、研究团队和科研计划;有合作方在相关领域具备国际一流水平和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按照附件《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进行中英文命名。

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由依托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

其他科研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依托院(系)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依托院(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且每人只能担任一个同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和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由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经费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所获捐赠款、协议经费的15%,用于支持学校相关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启动及日常运行经费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10%。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由依托院(系)代章。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对外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建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的运行期限按照审批部门的批复或者协议约定等执行。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的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其中,学校为筹备政府批建科研机构而建立的科研机构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联合共建科研机构协议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科研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科研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研院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应当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由科研院组织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由科研院每年组织评估。

政府主管部门评估结果由科研院向校务会议汇报;科研院组织的评估,其初评结果需要经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务会议审定,并在学校主页公布。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第二十七条科研机构事项变更科研机构名称变更,须经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原则上由科研院提请校务会议审定。

科研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事项变更,须经依托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科研院报校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必要时提请校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撤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的撤销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其结果由科研院向校务会议汇报。

自主批建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撤销由校务会议批准。

科研机构撤销后,其人员、场地归属关系不变,设备、经费等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的建立和运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附件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一、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中英文命名依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直接冠用“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ersity”;若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命名无具体规定,参照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执行。

二、自主批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一级命名规范:自主批建科研机构筹集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文科领域超过5000万元)、第一年到校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1500万元),命名方式可申请为:清华大学××研究院,Institute for ××, Tsinghua University。

二级命名规范:清华大学××研究中心(或实验室),Center/Laboratory for ××, Tsinghua University。

自主批建科研机构中文简称通常为××中心(或者实验室、研究院);英文缩写以THU开头,后为与中文简称相对应的英文名称各单词首字母,顺序排列,原则上不超过7个字母。

三、联合共建科研机构命名规范一级命名规范:合作方投入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文科领域超过3亿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1亿元(文科领域不低于50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方式可申请为:清华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院,Tsinghua University -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Institute。

二级命名规范:合作方投入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文科领域超过50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3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15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方式可申请为:清华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院,Tsinghua University -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Institute for ××。

三级命名规范:合作方投入科研经费5年内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文科领域超过30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15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800万元)且与多个院(系)开展合作的科研机构,命名为:清华大学-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Tsinghua University-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Research Center/Laboratory for ××。

四级命名规范:清华大学(依托院或系简称)-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Tsinghua University(依托院或者系英文名称)-合作方英文全称Joint Research Center/Laboratory f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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