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关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
在试用期内,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了一定的利益。
甲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4月1日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请求张某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委员会调查(1)调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认张某在试用期内是否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3)调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4.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某,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纠纷案件判决书

劳动纠纷案件判决书【劳动纠纷案件判决书】当事人:原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案号:2022劳字第001号庭审时间:2022年1月15日审判员:张某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提起本案劳动纠纷的起因是被告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根据法院受理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过程中的质证和辩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如下判决。
二、事实认定1. 工资支付问题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职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薪为5000元,并且工资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
原告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
被告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已支付。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原告李某指控被告某公司未依法休假,强迫加班加点工作,并未给予法定的休息休假时间。
双方对此事实争议较大,原告提供了部分加班工时记录和通知缺勤的记录,被告则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或加班工资已经支付。
三、法律分析及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在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资已支付;另外,被告某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质证,确实存在工资支付问题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益受损的情况。
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本案应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某公司应立即支付原告李某的拖欠工资共计6000元,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于每月25日前按时支付工资。
2. 被告某公司应恢复原告李某的休息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强制加班。
3. 被告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支付和调整等义务。
四、判决结果根据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的辩解意见以及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本案判决如下:1. 被告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某拖欠工资6000元;2. 被告某公司应恢复原告李某的休息休假权益,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3. 被告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2021-LHXD-XXXX本案由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引起,原告甲方诉称被告乙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乙方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一、案件背景1.1 原告甲方是一家位于XX市的XXX企业,是一家专业从事XXX业务的公司。
1.2 被告乙方是原告甲方公司的一名员工,在XX年X月起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XXXX元。
二、事实认定2.1 原告甲方提供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2.2 被告乙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
2.3 原告甲方提出了合理的索赔请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计算依据。
2.4 被告乙方未对原告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有效反驳。
三、法律分析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2 原告甲方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等证据材料,证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3.3 被告乙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支付工资,且未对原告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有效反驳。
四、判决结果本院依法判决:4.1 被告乙方应立即向原告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工资款项共计XXXX元。
4.2 被告乙方应支付原告甲方逾期工资的违约金,按照每天应支付工资的3%计算。
4.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五、判决理由原告甲方在本案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乙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而被告乙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支付工资,并未对原告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有效反驳。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院判决被告乙方应立即向原告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工资款项,并支付逾期工资的违约金。
六、执行结果被告乙方在判决生效后应立即履行支付义务,并将支付的款项划入原告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模板

【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岗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带薪年假。
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以下纠纷:1. 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自2019年6月起,公司开始拖欠李某工资,每月拖欠工资人民币2000元。
2. 公司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李某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导致李某工作受到影响。
3. 公司擅自调整李某工作岗位:未经李某同意,公司擅自将李某从技术支持岗位调整至客服岗位,岗位工资降低至8000元。
4. 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加班费:李某在加班期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承担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责任?2. 公司是否应承担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及未支付加班费的责任?3. 李某的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结果】:1. 关于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应承担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责任,并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
2. 关于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及未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及未支付加班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李某相应的赔偿金。
3. 关于李某的离职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李某的离职行为合法。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多项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学历,原系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李某入职电子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加班费按法定标准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6月,李某因工作原因与电子公司发生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加班费支付问题:李某认为,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实际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
2. 工资拖欠问题:李某反映,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其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李某称,电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1.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电子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电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对李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反驳。
3. 仲裁庭依法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4.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5. 电子公司承认拖欠李某工资的事实,但对加班费支付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其已按照公司规定支付了加班费。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 关于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李某提供的加班记录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而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故电子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李某加班费。
2. 关于工资拖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李某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故电子公司应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劳动纠纷案件判决书
劳动纠纷案件判决书尊敬的xxx法院:原告xxx被告xxx劳动纠纷案件判决书案号:xxxxxxx审理法庭:xxx法庭审判长:xxx书记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xxx提起本案劳动纠纷诉讼,要求被告xxx支付未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xx万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2. 被告xxx辩称未支付工资的原因是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而解除合同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并进行了辩论,期间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本院认定1. 原告提出的劳动纠纷请求为合法合理,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2.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因此无法成立原告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3. 经查,原告在工作期间确实未支付工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但被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 根据《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三、判决结果1. 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xx万元。
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xx万元,以补偿原告因被告违反劳动法规而引发的损失。
3. 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四、判决执行1.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2. 在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判决如上。
审判长:xxx书记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张新伟、李扬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新伟、李扬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8【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1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爱丽【审理法官】付爱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新伟;李扬铭;陈红升【当事人】张新伟李扬铭陈红升【当事人-个人】张新伟李扬铭陈红升【代理律师/律所】李光辉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光辉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光辉【代理律所】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新伟【被告】李扬铭;陈红升【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书证间接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因张新伟认可其与李扬铭、陈红升之间结算劳务费的方式存在按天结算和按月结算两种情形,张新伟主张2020年5月16日至9月6日的工资结算方式应为按月结算,李扬铭、陈红升对此不予认可,张新伟提供的其与李扬铭、陈红升之间的通话记录,张新伟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入消费记录等证据均未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且无法相互佐证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每天均提供劳务及双方工资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一审法院按照李扬铭、陈红升自认的张新伟提供劳务的天数及按天计算工资的结算方式对欠付劳务费数额8100元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张新伟有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因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并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张新伟有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法院名称**判决书字号**当事人姓名**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判决书**案由*: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以下简称“乙方”)经审理查明:一、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于*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职位*。
二、甲方于*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向乙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成立。
四、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且对甲方的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五、乙方提出辩解,称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审理合议庭查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订立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对方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人民法院确认违反劳动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方以乙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对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乙方虽然对甲方的解除理由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方的解除理由不成立。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甲方作为雇主,在管理和保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对甲方公司利益的损害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故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审理查明的事实,裁定如下:一、确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
二、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所有的公司资产,并支付违约金以及相关损失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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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助于单位专注于生产经营,也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支出,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发生劳动争议:1、劳动者arr;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arr;用人单位协商arr;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arr;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arr;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arr;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协商一致违法解除申诉人:王某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xx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
xx年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师开具的治疗期为9个月。
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xx年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在xx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不让王某继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xx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地产公司仅支付王某xx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则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审理结果申诉人称:本人于xx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xx年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3620元,加佣金。
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xx年8月1日,本人被确诊为肺结核,医师开具医疗期为9个月。
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xx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
xx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
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北京某地产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67664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3832元;;2、支付xx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资15071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67.75元;3、支付xx年年终奖工资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被申诉人辩称:认可申诉人关于入职时间、岗位及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不认可申诉人主张的具体工资数额。
申诉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终奖。
被申诉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经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且申诉人出勤至xx年12月31日,当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就有关未结算的佣金、工资及补偿金等进行了协商,签署了书面协议。
因此,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诉人xx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诉人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佣金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工资结算至xx年12月31日,申诉人xx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
申诉人在职期间从未休过病假,xx年8月1日起,申诉人在医院治疗,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因此继续在公司上班。
被申诉人在xx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过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人仍正常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在xx年2月17日签订了《关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被申诉人依据该《意见》向申诉人支付了8458元的终止合同补偿金、xx 年佣金8769元、终止合同通知期工资4620元、医疗期及医药补助5个月工资23100元。
申诉人所在部门其他7名员工均领取了年终奖金4620元。
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记录。
被申诉人否认申诉人xx年1月和2月存在销售额,申诉人也不知道其xx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
另查明,被申诉人每月28日支付申诉人上月全月工资和岗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诉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
申诉人也不知道其xx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又申诉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诉人关于申诉人该期间不存在销售额的主张,故申诉人不享受xx年1月和2月的佣金待遇,该期间工资依照4620元固定工资标准支付。
被申诉人未就其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供证据,又未提供申诉人xx年1月、2月的考勤记录,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诉人关于工作至xx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诉人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让其上班的主张。
由于被申诉人未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且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认定xx年12月31日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诉人xx年2月17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由于申诉人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被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认定被申诉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97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诉人此前已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8元和终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应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额中予以扣减。
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不享受年终奖金及核算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部门其他7名员工已领取年终奖4620元的主张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诉人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及其部门人员领取数额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申诉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被申诉人未及时支付年终奖的行为构成拖欠,应加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xx年9月7日,仲裁委对该劳动争议案作出如下裁决:一、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xx 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工资7168.9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92.24元;二、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3543.77元;三、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xx 年年终奖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四、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双方对该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案例评析意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在xx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xx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申诉人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