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导读: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应当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因为辨认就是让当事人对某件物品进行鉴别,所以应当将其划分为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除此之外,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还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勘验结果、物证书证等。
一、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要求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案件辨认规则有哪些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现场笔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现场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而制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辨认现场笔录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辨认现场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而制作的记录。
2. 特征(1)真实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真实反映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2)合法性: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3)完整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全面、详细地记录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4)客观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客观、中立地反映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三、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审查、使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2. 制作程序(1)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2)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时,应当制作询问、辨认笔录。
(3)询问、辨认笔录应当由询问人、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辨认笔录应当当场宣读或者交当事人、证人阅读,当事人、证人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3. 审查与使用(1)审查: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经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制作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性、客观性等。
(2)使用:辨认现场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辨认现场笔录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2)辨认现场笔录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
3)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经过质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四、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责任1. 制作人责任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人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相信大家在影视剧中都有见到过刑事案件辨认的情形,类似于对尸体进行辨认,或者对和案件有关的文件,照片,资料等进行辨认,不同情形之下的辨认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在辨认人辨认的过程当中,始终都是由我国执法机关人员陪伴在侧的,而且辨认的笔录最后要求相关人的签字。
那么,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
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辨认笔录证据形式制作规范

简析辨认笔录的证据形式及制作规范在我们审查的刑事案件卷宗中,能看到大量的辨认笔录,其在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形式归类不清,导致其收集、制作程序不规范,庭审举证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和归类混乱,降低了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能。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种类定为七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从证据的分类中可以看出,辨认、指认笔录在法律中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在证据种类内,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作为证据的独立价值,以及补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间衔接的价值,只要侦查部门依法采集的,均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常将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使用,这一点似有不妥之处。
书证是纯客观的存在物,是截至到发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观物,不受案发后人为的影响。
也不同于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纯客观物的一种客观事实的记载。
即书证与勘验均属于实体客观的证据。
实质上,辨认、指认是辨认人和指认人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去识别、鉴别辨认、指认对象,是由主观到客观的一个过程,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发现书证、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
鉴于此,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的定性归属于言词证据类,根据辨认、指认人的不同身份确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指认的,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就其表现形式来看,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其特殊性。
一、辨认、指认笔录制作的形式不同。
1、辨认、指认笔录不是单纯的言语记录,而是在侦查部门的主持下,见证人的参与下,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的言词而形成的证据。
2、见证人制度的介入。
辨认、指认侦查活动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参与旨在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对辨认、指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辨认笔录关于见证人的规定是什么

Heartache? Heartache? Heart tired? Heart is dead? Do you want me to tell you? All of these have been experienced when I like you, ok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辨认笔录关于见证人的规定是什么辨认笔录中关于见证人的规定是在辨认的时候,应该有两名跟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上也应该有见证人的签字,同时笔录上应该记载清楚见证人的姓名、住址,包括见证人在场,所有人都不应该对辨认人进行任何暗示,应该由辨认人独立完成辨认。
一、辨认笔录关于见证人的规定是什么?辨认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应由参加辨认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
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
二、辨认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指引-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的审查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的审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对证据的提取过程所做的书面记录,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
一、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着重审查如下内容:1.主体: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妇女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人数: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
4.勘察现场时应当邀请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5.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6.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7.记录内容是否齐全,与提取的证据是否吻合。
8.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9.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载了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毒品及其他物品、人身的位置、特征情况。
10.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
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应当重点审查一下内容:1.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2.辨认前不能使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3.禁止在辨认前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4.当多人针对统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5.被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特征类似的其他陪衬对象中进行。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人。
6.辨认笔录及其照片等附件记载是否真实、规范,辨认笔录的时间记载是否准确、签名是否漏缺等。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辨认笔录是证据的⼀种,侦查⼈员在查明案情进⾏侦查活动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案件的被害⼈、证⼈、犯罪嫌疑⼈对与案情有关的物品、⽂件、⼫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进⾏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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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规定辨认笔录是证据的⼀种,侦查⼈员在查明案情进⾏侦查活动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案件的被害⼈、证⼈、犯罪嫌疑⼈对与案情有关的物品、⽂件、⼫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进⾏辨认;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证⾔;(4)被害⼈陈述;(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数据。
⼆、刑事诉讼法的期间如何认定1、期间以时、⽇、⽉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不算在期间以内;2、《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期间以时、⽇、⽉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为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为期满⽇期,但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期满之⽇为⽌,不得因节假⽇⽽延长;第⼀百零六条当事⼈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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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

辨认笔录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一、从辨认笔录形式角度审查:(一)审查辩认参与人员是否签署辩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由侦(调)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如有)签名确认,所有人员的签名应当真实。
如果任一参与人员未签名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审查辨认笔录是否记载辩认人、辨认对象的详细信息。
辨认笔录是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辨认笔录附件应当详细记录辨认人、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
(三)审查辩认笔录是否记载辩认过程。
辨认笔录应记载辨认过程,且载明的辨认过程与实际过程应当一致。
(四)审查辩认笔录是否有明确的辩认结果。
辨认的目的是通过知情人的辨认找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人或物,因此,辨认笔录中应当明确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是否在被指认对象之中。
实践中,除了在笔录中记录辨认结果之外,还应在相应的照片上捺印确认辨认结果,判断辨认笔录是否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
二、审查辨认主持人员的资质:辨认应当在侦(调)查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不是在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主持辨认的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主持辨认的人员少于二人时,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三、审查辨认人情况:(一)审查辩认人为未成年人时,是否有适格成年人在场。
辨认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审查是否附有成年人到场通知书,确认是否有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
如无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虽有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但未签认笔录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笔录亦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辨认人为女性未成年人时,需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审查辨认人是否具备辩认条件。
辨认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具备辨认条件,如辨认人在辨认时或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中毒或麻醉等意识不清醒状态。
辨认人在意识不清醒状态下进行的辨认及形成的辨认笔录,不能确认辨认结果是否客观真实,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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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文摘要 (1)英文摘要. (2)一、辨认笔录的内涵 (3)二、中英的辨认制度及中英辨认制度的对比 (4)三、我国辨认笔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一) 立法情况 (5)(二) 实践情况 (6)四、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的采纳——佘祥林冤案 (6)(一) 案情简介 (6)(二) 冤案缘由 (7)(三) 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7)(四) 关于此冤案的几点思考 (9)五、提高辨认笔录证明力的构想 (9)(一) 将刑事辨认制度法制化,为辨认有序进行提供法律基石 . 9(二) 完善辨认规则,保障辨认结果的可靠性 (10)(三) 规制辨认程序 (10)(四) 建立健全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及配套设施 (11)参考文献 (12)刑诉中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摘要:辨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侦查行为,我国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将辨认笔录作为基本证据加以规定,辨认也是一种有效地取证手段,同时司法机关也将其列为证据使用。
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分歧。
从佘祥林冤案分析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以及辨认笔录在采纳过程中对整个案件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分析造成冤案的原因。
对比中英两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异同,汲取英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优势,综合我国刑事证据的实际情况,如何完善我国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和采纳规则是我过刑事诉讼证据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辨认笔录采纳规则证明力Abstract: Identify is one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tection behavior, our country on March 14, 2012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he second amendment will identify record as the basic evidence to regula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is also a kind of effective means to obtain evidence, at the same time, the judiciary also use it as evidence. Identify the record and witness testimony, the victim's statement, the defendant's statement and argued with internal consistency, identify the classified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n the theoretic circles is still in dispute. From SheXiangLin grievance analysis to identify the record the adoption of rules, and identify the record in the adoption process to the whole case in the effect analysis of the cause of the errors caused by further. Compared to the UK in identifying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n the record, draw in identifying the British record advantages, the integrated in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of actual condition, how to perfect our country recognize the rules and adopted by the record rules is a criminal action evidence I urgent problems.Key words:identification record Adopted rules Proof strength一、辨认笔录的内涵辨认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侦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辨认者依据其大脑中的印象判断其是否感知过某事物的的一个过程。
辨认的过程包括感知、记忆、和辨认三个方面。
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辨认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或检查人员的主持下,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犯罪场所、尸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以笔录的方式将辨认的过程、结果及相应的内容记录下来,达到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的目的。
客观、完整、准确地记录了辨认过程及结果,并经过在场相关人员的签名确认,即称为辨认笔录。
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
大陆法系常用“证据资格”表述,而英美法系通常用“可采性”表述。
那么辨认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当前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说法:否定说和肯定说;但是肯定说是我国当前的主流学说。
我国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只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其中一类,而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法律在今年才将辨认笔录列为法定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可见我国法律也没将辨认规定为侦查手段。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辨认是一种有效地取证手段,同时司法机关也将其列为证据使用。
辨认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首先辨认笔录是对辨认活动的客观记载,具有客观性。
其次辨认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所以辨认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具有相关性。
最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辨认的程序,辨认笔录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同时根据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列为法定证据种类,具备合法性要素。
因此辨认笔录具有证据能力,而不应将其作为案卷中的其他材料陈述。
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包括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这三种辨认笔录都是辨认主体对自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人、事、场所等,根据自身的认知、感官、鉴别能力所做的确定性陈述,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因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证言是指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对自己亲身感知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事、场所向公检法所作的陈述和说明;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本人对自身遭受犯罪嫌疑人侵害的事实和就其掌握和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本人对自身侵害他人的事实、场所等相关信息向公检法作出的供述和辩解。
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般都是以公安人员和检查人员以询问笔录的形式体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般以讯问笔录的形式体现。
但无论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都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改变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本质特征。
三种证据与三种辨认笔录在主体上、内容上、证明待证事实当上、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上都是一脉相承的,仅仅是在获取形式上,参与组织过程中存在差异,但并不能改变三种证据与三种辨认笔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同一主体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
也有学者主张辨认笔录具有其特殊属性,如辨认条件的特别要求,辨认规则的遵循,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等,鉴于其价值功效,辨认成为侦查学的一种研究对象作为立法建议早就提出。
二、中英的辨认制度及中英辨认制度的对比英国学者认为,辨认是一种调查手段,是警察在办案的过程中,以辨认的方式确认辨认客体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是警方确定犯罪者的有效方法,从而为犯罪的侦查和审判提供证据。
但辨认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及易出错、极易导致错误判决的环节。
1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辨认都是由特定的主体,经特定的组织形式,组织特定的对象,对特定的客体,经过特定的程序进行的,并且还涉及到很多经验性的作法。
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辨认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无论是什么模式的辩认制度都是为了提高辨认结论的可靠性。
因为辨认结论的可靠性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辨认者的心理、生理因素。
正确的辨认结论能够直接有效地证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利于法院的及时审判,提高诉讼效率;错误的辨认结论作为定案证据很可能导致法院的错判,这也是很多国家改善辨认制度的内在驱动力。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身份辨认在审判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包括亲眼辨认、当庭辨认、庭外辨认。
经过经验表明,用眼睛辨认并不完善。
由此,英国辨认制度中出现了腾布规则,腾布规则表明:“(1)在检控方的指控依赖于亲眼辨认时,要特别谨慎;(2)法官的总结要包括多加谨慎的警告和对此警告的解释;(3)该总结要考虑在本案中做辨认的具体情况;(4)法官要指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证人也可能会认错人。
2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辨认大部分都是依赖于证人的亲眼辨认,倾向性的采纳证人辨认结果,辨认结果对整个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影响。
而辨认证据的质量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情况和辨认时的条件。
因此,辨认证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是我国刑事辨认制度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中国的辨认制度与外国的辨认制度具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同一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混杂辨认原则,在对辨认人进行人或者照片进行辨认时,必须按照同类混杂的原则进行;第二分别辨认原则,对于两个以上的辨认人,为了保障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应分别进行辨认,防止他们相互干扰或影响;第三客观辨认原则,为了保障辨认结论的客观性,在辨认人进行辨认前,侦查人员不得以言语、动作、表情等任何方式进行暗示或诱导,让辨认作出某种回答,侦查人员应当处以中立的状态;第四辨认前描述,在辨认人见到辨认客体前,辨认人应当对辨认对象作出详细的描述,侦查人员应该将这种详细的描述作成笔录。
差异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辨认的主持者不同,英国辨认组织者必须是级别不低于警督、穿制服的警察人员。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