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证据形式制作规范
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笔录是在司法过程中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通常用于记录当事人陈述或者是对物证进行描述。
在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目的是准确、公正地获取事实,为法官作出正确判断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辨认笔录的性质、审查标准以及审查与认定的程序进行探讨。
首先,在深入剖析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辨认笔录的性质。
辨认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物证的描述来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具备较高的可靠性。
但需要强调的是,辨认笔录并非绝对准确,它受制于多种因素如记忆的限制、主观意识等。
因此,对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以及现实情况,避免过于片面地依赖于笔录的内容。
其次,辨认笔录的审查标准是确保对证据真实可信的关键。
在审查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需要审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有修改或篡改。
对于当事人的陈述,需要核实陈述的过程和过程中的描述是否合理、连贯。
其次,需要审查笔录记录的时间、地点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对于物证的描述,也需要进行细致的审查,如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模糊或不准确之处。
最后,还需要审查相关证人的证言,是否与笔录内容相符,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假的嫌疑。
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需要注意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首先,需要对辨认笔录的制作过程进行调查,明确记录者的身份和资格。
其次,应向相关当事人和证人开放检查笔录的权利,确保他们对笔录的真实性能够进行质疑和辩驳。
此外,如果发现辨认笔录存在争议或疑点,应当及时进行辩论、调查和证实,找出真相。
在确定证据的效力和合法性时,需要同时考虑辨认笔录的整体性和一致性,避免脱离实际情况片面地强调个别细节。
然而,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也存在一些困难与挑战。
首先,由于笔录过程中的记忆限制以及主观意识的影响,笔录可能存在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辨认现场笔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现场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而制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辨认现场笔录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辨认现场笔录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而制作的记录。
2. 特征(1)真实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真实反映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2)合法性: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3)完整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全面、详细地记录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4)客观性:辨认现场笔录应当客观、中立地反映现场勘查、取证、询问、辨认等情况。
三、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审查、使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2. 制作程序(1)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2)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辨认时,应当制作询问、辨认笔录。
(3)询问、辨认笔录应当由询问人、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辨认笔录应当当场宣读或者交当事人、证人阅读,当事人、证人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3. 审查与使用(1)审查: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经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制作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性、客观性等。
(2)使用:辨认现场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辨认现场笔录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2)辨认现场笔录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
3)辨认现场笔录应当经过质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四、辨认现场笔录的法律责任1. 制作人责任辨认现场笔录的制作人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辨认笔录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

辨认笔录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一、从辨认笔录形式角度审查:(一)审查辩认参与人员是否签署辩认笔录。
辨认笔录应由侦(调)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如有)签名确认,所有人员的签名应当真实。
如果任一参与人员未签名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审查辨认笔录是否记载辩认人、辨认对象的详细信息。
辨认笔录是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辨认笔录附件应当详细记录辨认人、被辨认人的身份信息。
(三)审查辩认笔录是否记载辩认过程。
辨认笔录应记载辨认过程,且载明的辨认过程与实际过程应当一致。
(四)审查辩认笔录是否有明确的辩认结果。
辨认的目的是通过知情人的辨认找出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人或物,因此,辨认笔录中应当明确与案件相关的人或物是否在被指认对象之中。
实践中,除了在笔录中记录辨认结果之外,还应在相应的照片上捺印确认辨认结果,判断辨认笔录是否和之前笔录大部分一致。
二、审查辨认主持人员的资质:辨认应当在侦(调)查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不是在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主持辨认的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主持辨认的人员少于二人时,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三、审查辨认人情况:(一)审查辩认人为未成年人时,是否有适格成年人在场。
辨认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审查是否附有成年人到场通知书,确认是否有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
如无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虽有适格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在场,但未签认笔录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应笔录亦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辨认人为女性未成年人时,需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审查辨认人是否具备辩认条件。
辨认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具备辨认条件,如辨认人在辨认时或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中毒或麻醉等意识不清醒状态。
辨认人在意识不清醒状态下进行的辨认及形成的辨认笔录,不能确认辨认结果是否客观真实,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作者:————————————————————————————————日期: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辨认是指办案单位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察活动,是侦察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
但从案卷中看,办案中辨认尚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被辨认的对象一方面相似或近似的同时达到一定的数目,辨认的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往往不注意此项法律规定,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少于"七人"或"十张",导致辨认结果(本质上为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
这一问题在办案中普遍中存在。
对人进行辨认的,只写明被辨认人为几人、依次编号多少,但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
辨认照片的,照片不入卷,结果被辨认的人都是谁,嫌疑人是否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都不清楚。
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处只注明"经事主辨认,从左数第几人就是嫌疑人",却不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3、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办案人员让维吾尔族的嫌疑人"混杂"在汉族人中,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人"混杂"在着便装的民警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些都是违法且的做法,要尽量避免。
嫌疑人辨认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嫌疑人辨认笔录的要求是什么?嫌疑人辨认笔录的要求是必须要保证辨认的真实性,也就是在具体组织辨认活动当中的话,需要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之下所进行,而且在此之前是不能够见到被指认的犯罪嫌疑人员的,这样才能保证客观。
一、嫌疑人辨认笔录的要求是什么?嫌疑人辨认笔录的要求是必须要保证辨认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是证据的哪种?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般司法机关会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来做司法鉴定,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这个问题。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案件之后,需要结合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决,然后判断笔迹的真伪。
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目录中文摘要 .................................................. 1 英文摘要. ................................................. 2 一、辨认笔录的内涵 ...................................... 3 二、中英的辨认制度及中英辨认制度的对比 (4)三、我国辨认笔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一) 立法情况 (5)(二) 实践情况 ......................................... 6 四、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的采纳——佘祥林冤案 .. (6)(一) 案情简介 (6)(二) 冤案缘由 (7)(三) 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 (7)(四) 关于此冤案的几点思考 ............................. 9 五、提高辨认笔录证明力的构想 . (9)(一) 将刑事辨认制度法制化,为辨认有序进行提供法律基石 . 9(二) 完善辨认规则,保障辨认结果的可靠性 (10)(三) 规制辨认程序 (10)(四) 建立健全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及配套设施 (11)参考文献 (12)1刑诉中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摘要:辨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侦查行为,我国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将辨认笔录作为基本证据加以规定,辨认也是一种有效地取证手段,同时司法机关也将其列为证据使用。
辨认笔录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辨认笔录的证据归类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分歧。
从佘祥林冤案分析辨认笔录的采纳规则,以及辨认笔录在采纳过程中对整个案件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分析造成冤案的原因。
对比中英两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异同,汲取英国在辨认笔录方面的优势,综合我国刑事证据的实际情况,如何完善我国辨认笔录的认证规则和采纳规则是我过刑事诉讼证据的迫切问题。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要点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要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理解滴滴司机被罚2万自杀---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此类问题!论“非法营运”的界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及注意事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的法治理念?浅析出租车驾驶员拒载这件事儿【以案说法】浅谈交通运输执法中的证据▼更多精彩内容,请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这里有你需要的来源:大城管(以下简称《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
《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执法实践证明,《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现以文化执法为例,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1.事前抓策划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
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加派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取缔无证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贵神速,迟则生变。
需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并负责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或围观人员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2.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认罪认罚案件中制作审查讯问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中制作审查讯问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含犯罪嫌疑人,下同)无疑是各证据种类中运用频率最高的证据形式。
就很多具体案件处理而言,甚至到了没有被告人供述就难以侦结、难以起诉和难以定罪的程度。
然而,随着庭审方式不断改革,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认罪认罚从宽的落实推进,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成为辩护的“突破口”。
面对普遍存在的司法现实,简单地重复“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或有关理论,实际上无助于案件办理,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下面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办案实践,对认罪认罚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讯问笔录首部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讯问笔录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
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
这部分笔录制作看似很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制作该部分笔录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注意:1、未准确及时填写讯问时间。
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1)没有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2)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3)只填写结束时间,没有讯问开始时间;(4)错误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由于上述不规范制作行为,往往导致笔录上的讯问时间与法律文书上的时间不符,无法解释讯问时间是否已超过十二小时及可能会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在拘留或者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
2、制作主体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所以,笔录制作主体只能由两名以上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侦查人员或者由独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法定的书记员共同制作。
目前,讯问笔录在制作主体上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讯问笔录中没有填写讯问人和记录人;(2)只有讯问人或者记录人;(3)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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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辨认笔录的证据形式及制作规范在我们审查的刑事案件卷宗中,能看到大量的辨认笔录,其在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形式归类不清,导致其收集、制作程序不规范,庭审举证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和归类混乱,降低了其作为证据的证明效能。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种类定为七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从证据的分类中可以看出,辨认、指认笔录在法律中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在证据种类内,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作为证据的独立价值,以及补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间衔接的价值,只要侦查部门依法采集的,均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常将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使用,这一点似有不妥之处。
书证是纯客观的存在物,是截至到发案之前所自然生成的客观物,不受案发后人为的影响。
也不同于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纯客观物的一种客观事实的记载。
即书证与勘验均属于实体客观的证据。
实质上,辨认、指认是辨认人和指认人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去识别、鉴别辨认、指认对象,是由主观到客观的一个过程,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并由此可发现书证、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证据。
鉴于此,笔者认为,辨认、指认笔录的定性归属于言词证据类,根据辨认、指认人的不同身份确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指认的,作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辨认、指认的,作为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就其表现形式来看,较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其特殊性。
一、辨认、指认笔录制作的形式不同。
1、辨认、指认笔录不是单纯的言语记录,而是在侦查部门的主持下,见证人的参与下,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的言词而形成的证据。
2、见证人制度的介入。
辨认、指认侦查活动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参与旨在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对辨认、指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一经侦查部门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辨认、指认笔录制作的内容不同。
辨认、指认笔录往往是通过记载辨认、指认人的言词,结合提供辨认、指认人识别、鉴别所附材料,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单纯是言词记载。
既然辨认笔录具有这么高的证据价值,那么就必须对其收集、制作程序进行规范,从而有效的实现指认犯罪、证明犯罪的功能: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运用辨认、指认存在的问题:
1、常见一份辨认、指认笔录概括反映多起指认活动,辨认、指认笔录只写结果不写过程,且文书记载过于简单。
2、公安部门提供辨认、指认照片、物品,没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书,不能有效说明其合法来源。
3、安排辨认、指认活动不够严谨。
在年龄、身高、发型、脸型等方面考虑不到位,使辨认人能很轻易地判断出辨认、指认对象。
4、辨认、指认活动存在侦查人员不按要求操作,进行单独辨认、指认,或有明显的诱导行为。
5、辨认、指认活动中,没有指定见证人,而是事后请人签名了事。
二、从制度上规范辨认、指认的程序
1、侦查机关在组织辨(指)认前,应当向辨(指)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制作询(讯)问笔录;应当告知辨(指)认人有意作虚假辨(指)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并予以注明。
2、侦查机关在组织辨(指)认前,应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对象,且应当安排在与发案时间、环境相近似的条件下进行。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指)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进行。
在辨(指)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向辨(指)认人进行任何暗示,干扰辨(指)认人的辨认、指认活动。
3、根据辨(指)认的不同对象,应做到以下几点:1、当辨(指)认对象为犯罪嫌疑人抑或犯罪嫌疑人照片时,选择被辨(指)认的陪衬人员及陪衬照片时,应当挑选与犯罪嫌疑人年龄、气质、身高、发型、脸型相接近的人或照片,必要时,可以采取反复辨认,排除其偶然性。
2、当辨认对象为尸体时,应当有法医协助,让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衣着、身体特征等进行全面辨认。
当辨认对象为物品、文件时,应当混杂相似的同类物品、文件让其混合辨认。
4、
当指认现场和涉案场所时,鉴于其指认对象的单向导入性特点,侦查人员不得进行任何暗示和诱导性行为。
三、完善辨认、指认笔录的制作,增强笔录证明效力
辨认、指认笔录是如实反映整个辨认、指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载形式。
辨认、指认笔录是否完备不仅关系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还直接影响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甚至影响到定罪量刑,所以规范辨认、指认的制作程序尤为重要。
辨认、指认笔录作为言词证据,在制作过程中,除具有言词证据采集的一般程序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制作辨认、指认笔录时,应全面、真实的反映整个辨认、指认过程和辨认、指认结果,而不仅仅记载辨认、指认结果,忽略了过程。
2、在辨认、指认笔录过程中,应指定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为见证人,全程见证辨认、指认过程,并在辨认、指认笔录上签章。
对见证人身份资料应该翔实,便于对其进行利害关系及品格认定。
3、一起指认活动应形成一份完整的指认笔录,杜绝一份指认笔录笼统、概括多起指认活动(如多次盗窃现场的指认)。
4、辨认、指认笔录完结后,除侦查人员、记录人签名,辨(指)认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手印外,还应交见证人签名,并附见证意见。
另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辨认、指认过程中,应进行同步录音
录像方式辅助、固定证据,且在辨认、指认过程中发现其他实物证据时,应当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另行制作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而不应以辨认、指认笔录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