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第九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2022

第九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一节概述一、审核认定证据的概念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阶段可见证据的审核认定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对证据的认定,其次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要将其区别开:三、审核认定证据的意义(一)通过审核认定证据,有利于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鉴别真伪。
(二)通过审核认定证据,有利于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院正确认定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与方法一、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一)认证的标准。
由于证据材料成为证据须具备客观性,并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也就成为认证的标准。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即“法律真实”。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
审核认定的基本方法,概括起来包话两个方面:(一)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和综合若干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根据最高院规定:对单个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证据取得的方式;2、证据形成的原因;3、证据的形式;4、提供证据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5、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二)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就是要将所有的证据材料放在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这种内在证明关系中进行审查判断。
第三节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但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二、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供最直接的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_____涉嫌罪名:_____案件来源:_____立案时间:_____二、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简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
三、证据情况(一)物证1、物证 1:_____来源:_____特征:_____保管情况:_____证明内容:_____2、物证 2:……(二)书证1、书证 1:_____来源:_____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书证 2:……(三)证人证言1、证人 1:_____身份信息:_____询问时间、地点:_____证言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证人 2:……(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_____身份信息:_____询问时间、地点:_____证明内容:_____(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第一次讯问:时间、地点:_____供述内容:_____2、第二次讯问:……(六)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 1:_____鉴定机构、鉴定人:_____鉴定材料:_____鉴定结论:_____证明内容:_____2、鉴定意见 2:……(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勘验笔录:时间、地点:_____勘验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检查笔录:……3、辨认笔录:……4、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 1:_____来源:_____内容:_____证明内容:_____2、电子数据 1:……四、证据分析(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1、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对侦查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取证权限。
2、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
3、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各类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书证是否有制作人的签名、盖章,物证是否有相关的提取笔录等。
(二)证据的客观性审查1、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是否存在虚假、夸大、歪曲等情况。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行政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因此,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非常重要。
一、案件事实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的案件事实审查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证据的发掘、证据的运用和证据的评价。
1、证据的发掘行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主动发掘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行政法官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以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行政法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以了解案件事实。
(3)行政法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要求提交证据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行政法官可以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进行补充问询,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
2、证据的运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官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断证据的认定价值,也就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及该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行政法官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具有严谨的学术素养和严格的逻辑思维能力。
3、证据的评价在案件事实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法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证据能否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包括真实性、稳定性、公正性等。
当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矛盾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官需要根据审理原则,进一步按照证据的分量、供述的数量、质量等综合判断证明力,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的审查分析。
二、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以客观现实为依据,追求真理,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因此,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审查应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根据证据的提供和审查,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与否的一种方式。
这一模式融合了印证法和自由心证法两种不同的证明方式,注重事实的证明和证人的心证,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法治原则,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中。
首先,我们来看印证法。
印证法强调的是通过具体、客观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刑事案件中,印证法要求搜集、保护和审理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物证、证言、鉴定结果等。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和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印证法的优势在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能够为法庭提供权威和可靠的证据基础,有利于判断被告人的罪行。
然而,单纯依靠印证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有些罪行难以通过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间接证据和主观意图等。
此时,自由心证法作为补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由心证法注重证人的心证和犯罪现场的目击证言等,通过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推出被告人的罪行。
自由心证法以被害人、目击证人、供述证人等为重点,注重审查证人的认知能力、记忆力和情绪反应等因素,尽可能还原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应对一些无法用具体证据解释的情况,通过证人的心证来推断被告人的罪行,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印证法和自由心证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
一方面,印证法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可以对无法通过证人证明的情况起到补充作用。
另一方面,自由心证法注重的是证人的真实感受和证言的可信度,可以帮助法庭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两者的融合既尊重了客观事实的重要性,又尊重了证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因素,使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全面、客观和公正。
然而,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证据的融合可能导致过多关注证据的形式和效力,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合理怀疑的原则。
另一方面,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证人本身的记忆力、情绪反应、社会关系等,容易引发误判和不公正。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
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与判决有着直接关系,越有利的证据材料诉讼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也越高。
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当做呈堂证供,必须是有效证据才可,而有效的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
那么什么是证据三性,▲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证据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证据法

证据法一、三种证据制度的含义、内容、意义1、神判证据制度含义:依靠神明的启示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
种类: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意义:缺点:唯心的、非理性优点:a、相对于原始社会初期简单的血亲复仇解决方式是一个进步;b、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断狱息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c、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法定证据制度含义:法律预先机械的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取舍和运用的规则,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而非根据自己的认识去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
意义:优点该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缺点a、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僵化死板,完全压抑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违背了客观规律;b、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助长司法暴力。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含义: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意义:优点a.是对法定证据制度形式主义的彻底摒弃;b.将法官从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僵化规定中解放出来,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c、该制度以对法官的理性和良知的信赖为基础,有利于推动现代法官制度的建设。
缺点易造成主观擅断、司法专横。
二、诉讼认识论含义:是一般认识原理对具体事务的认识在诉讼中的运用,与哲学上的认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接受后者的指导,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特殊性体现在一下几方面:1、认识的主客体特定;2、认识的手段特定;3、认识过程法定化;4、认识结果达到主客观一致。
三、如何看待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1、客观真实①含义: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认为是真实的。
②渊源:现代的客观真实是对大陆法系内心确信的实体真实的继承和改造。
③坚持客观真实的必要性:a、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b.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社会和谐c.促使办案人员积极的查明事实真相。
④实现客观真实具有可能性⑤客观真实需要完善和发展a首先我们要正确的理解客观事实b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在诉讼证明标准上制定的过于机械,没有体现证明标准的层次c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对程序公正、诉讼效率价值有所忽略2、法律真实①含义: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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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什么是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实践情况如何?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当前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哪些地方可以完善?现在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理解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公诉部门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指引。作为基层检察院,以该指引为参照,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对于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理论进一步具体化,将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该模式的应用不仅限于公诉部门,要求审查逮捕阶段同样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着重把握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和关联性,以客观性证据为重点,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怀疑。
(一)区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 根据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不同特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也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方面审查时间较短。审查逮捕期限仅为七天,另一方面审查逮捕重点在于定罪和社会危险性,而非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逮捕阶段着重要求通过现行的客观性证据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对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均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时间相对较为充裕,这也就为挖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观性证据提供了可能和现实可操作性,这就要求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对于公诉案件中客观性证据以指引为参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注重发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观性证据。
(二)提高证据审查标准 《指引》所确定的审查模式核心在于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怀疑,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确定的排除合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理怀疑是一致的。在办案实践中,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契机,提高案件证据审查标准,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对于审查案件过程中产生一切怀疑均作详细说明,同时综合现有证据等对于案件事实加以检验、求证,力争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三)完善证据审查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传统审查模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在这一想法的基础上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或有罪证据为核心开始对证据进行审查,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也就是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转变审查模式,抛弃有罪推定的观念,从客观性证据出发,采用犯罪重建的方法,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之间的联系,进而对其定罪处罚。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实践情况
2012年年底开始,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贯彻学习新刑诉法的大背景下,参照省院《指引》的精神和内涵,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全面开展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模式,将客观性证据审查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始终,确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案件审查标准,对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一)审查批捕环节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
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审查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及其社会危险性,审查期限相对较短,客观性证据审查必然要抓住重点,主要是依据现有客观性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方面审查,对于案件已经取得的所有客观性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全部移送,审查过程中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确定现有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唐某盗窃案为例,公安机关结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盗车间视频资料等证据认定,唐某盗窃价值3480元的铜线,提请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该案时,以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为重点,通过仔细研究视频监控中发现唐某窃得的9圈紫铜线,其中3个系未使用,其余6个均使用过,该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但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这样唐某窃得的铜线究竟是否使用过就成为了一个无法排除的怀疑,而鉴定机构确定铜线3480元的价值却是以新的铜线为参照物,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盗铜线的价值,最终侦查监督部门对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环节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查关注定罪、量刑,审查工作需要依靠侦查机关现有客观证据但是不能局限于此,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从《指引》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确定的基本原则出发,着重从客观性证据充分发掘和科学解释两方面出发作好审查起诉环节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准确定罪量刑。
第一、充分发掘客观性证据。根据《指引》,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中充分发掘原则,要求挖掘、发现证据,形成证据组合运用体系,这一点对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定罪量刑尤为重要。挖掘、发现证据就需要承办人有好奇、求真的欲望,从案件的边边角角发现问题,抓住问题,解决问题。例如陈金伟、陈志华抢夺案。公安机关以抢夺罪对两人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发现被害人的一句话,“我被对方推拉倒在地上包才被抢走„„头上有肿块,膝盖有伤,左脚趾也受伤„„”,然而翻遍整个案卷却未发现有被害人就诊以及伤势的证据材料,经向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了解发现,被害人当时确实受伤了并到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也对被害人伤势拍了照片,但是该案承办人因为疏忽未对调取这些证据,最终在取得这些证据后依法将该起事实由抢夺罪变更为抢劫罪,并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对客观性证据进行科学解释。《指引》确定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并不等于迷信客观性证据,而是需要对客观性证据进行科学解释,准确把握客观性证据蕴含的案件信息,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等掺杂了主观判断和想法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合理怀疑的对象不局限于案件事实,也包括证据本身。以张某兄弟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为例。张某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兄弟俩因琐事纠纷持钢管对被害人白某头部、腿部进行殴打,白某离开现场后死亡。法医鉴定白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承认人审查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仔细研究,发现白某头部粉碎性骨折严重,且长时间出血,但是白某从四楼案发现场离开后倒在一楼,一个头部粉碎性骨折且大出血的人是否有能力行走这么多路,于是承办人对鉴定意见产生疑问,经承办人调查取证,最终由上级鉴定机构认定被害人致命伤为高坠伤,犯罪嫌疑人的殴打仅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后果,最终该案也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支持。
三、当前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例,着重强调对案件的分析论证应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以先客观性证据后其它证据的模式进行全案审查是今后审查模式改革的目标,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也积极进行着尝试,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基层院自身的先天不足以及理论基础、实践经验的不足,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研究,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过于重视言词证据,忽视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研判。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对于基层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至今未得到有效缓解,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该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巨大办案压力,作为证据之王,口供也就成了公安机关最愿意调取的证据。加之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重刑轻民、重口供轻证据的思想也一直影响当今侦查人员。由于办案人员过于相信口供,忽视口供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导致作出错误结论。上述唐某盗窃案中,正是侦查人员为尽早结案,过度相信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盗车间视频资料等证据,忽视了视频资料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不一致,主观臆断采信被害人陈述的被盗每圈重量,出具了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3480元的鉴定意见书。笔者所在基层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所处理的案件,85%以上都是口供作为整个证据体系的核心,客观性证据的存在更多的作用是佐证口供内容的真实性。
(二)囿于审查时限等因素制约,侦查监督部门过于信赖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忽视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点。
审查逮捕阶段期限仅为7天,审查重点也主要集中在定罪方面,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新的客观性证据,另一方面案多人少等诸多因素导致现有证据审查也难以做到每一案件都可以全案审查。在此背景下,侦查监督部门容易对侦查机关已认定事实产生先入为主的信赖,而忽视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严某涉嫌盗窃价值2万余元电缆线一案,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承办人审查全案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由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嫌疑人现场辨认笔录以及估价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数额巨大,决定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时,嫌疑人严某对盗窃电缆线的价格提出异议,经再次讯问及现场辨认,发现原认定的盗窃电缆与严某实际盗窃电缆规格不一致,且实际盗窃电缆线按全新估价也达不到2000元的构罪标准,故公安机关最终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予以撤案。若在审查逮捕期间估算2万余元电缆的重量,就不难发现至少有200公斤的电缆两名嫌疑人根本无法空手窃取的现实矛盾点。再如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采用枕头捂口鼻方式将17个月大女儿杀死,其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且一再表示要杀人偿命,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一直想轻生。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对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产生质疑,但询问公安承办民警意见后,再考虑王某故意杀人系重刑犯决定批捕王某。然而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期间提交精神鉴定,最终得出“王某杀人时系精神病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遂作出了撤案处理。分析以上两个捕后撤案的案件,其根本原因均是过分信赖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未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即使发现问题也因信任公安机关的判断而采信其认定的事实。
(三)公诉部门过于重视有罪证据,忽视对无罪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