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法案(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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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简介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简介
若 干类致 癌物和 影响 生殖 的毒 物 也被 意 ,生产商 可委 托属 下实验 室测试 禁 止作替 代 品使 用 。 产品。
2.禁 止 进 口 由 下 列 公 司 制 造 的
1 0。对 于 不 能触 及 的零 部 件 及 含 铅 水 晶 , 费 品 安全 委员 会 可豁 免 消 含 铅 量标 准 规定 , 并允 许某 些 电子 设

4 4 号 法案 的主要 内容 及 区别 。 00

第 H R 4 4 - A 号法案 的主要 内容 . .0 0 E S
上 限为 2 0 万 美 元 。 00 7.取消 法规 议 案预 先通 知 的规 定 ,以简化产 品安全法规的制订程序 。 8 .为揭 发 供 应链 上任 何 问题 的 生产 商 、零售商 、进 口商及政 府雇 员
度 超 过 0. % 的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类法 案 ( R. 0 0 1 H。 4 4 )所 定 的水平 。 ( HP 、邻苯二 甲酸二 丁酯 ( B 或 法 案 建 议 于 2 0 DE ) D P) 0 9及 2 1 政 年 度 0 0财
邻苯 二 甲酸 丁酯 苯 甲 ̄ ( BP) B ;可放 期 间增拨 4 0 万 美元 , 更新 消费 00 供 进儿 童 口中的儿 童产 品及护理 用 品不 品安 全委 员会 的实 验室所 用 ,并于
美 国测试 及材料 学会标 准 F 6 - 7 930将
7 J 中 6 国质量技术监督 0・ 0。
责任编 辑 施 京京 mihl@ 13.o cej c r ] 6 n
维普资讯
成 为一项 消费 品安全 规定 。
以便 于 采取 回收行 动时直 接通 知消 费 政府 部 门 、儿 童护理 服务 提供 者 、医

ccpsa 认证标准

ccpsa 认证标准

CCPSA认证标准是指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CPSA)中规定的安全标准。

CCPSA是一项加拿大的联邦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消费品的风险。

该法案涵盖了各种消费品,包括玩具、电子产品、家具、化学品等,并规定了这些产品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CCPSA认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机械和物理性能:玩具的结构和组件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滥用情况下应保持完好无损,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

例如,玩具的边缘和突出部分不能过于锋利或尖锐。

2. 化学成分:玩具中使用的材料和涂料不应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且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滥用情况下都不会释放出有害物质。

例如,玩具的涂层不能含有重金属。

3. 电气性能:涉及电气玩具的安全性能,包括电压、电流、绝缘等。

4. 标识要求:产品上应包含必要的安全信息、合规性标记、使用说明等。

5. 其他特定要求:例如,针对儿童用品的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s)限制、含铅消费品限制、游戏围栏、表面涂层材料等。

要符合CCPSA认证标准,生产商和进口商需要确保他们的产品满足所有相关法规的要求。

chpa标准

chpa标准

chpa标准
CHPA标准是加拿大针对消费品安全的一项法规,全称为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该标准对消费品的安全性做出了规定,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确保其销售的消费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CHPA标准涵盖了广泛的消费品,包括玩具、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服装、化妆品等。

该标准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其产品进行测试,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要求在产品上加贴CHPA标签,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符合加拿大的安全标准。

CHPA标准的测试要求包括电危害、窒息危害、毒性危害、发热危害、机械危害等,以及对特殊产品的特定要求,如洋娃娃、毛绒玩具和柔软的玩具、推拉玩具、用手指敷的水彩颜料、摇铃、弹性绳、电池和化妆玩具等。

在CHPA标准中,对某些有毒物质如铅、汞、锑、砷、钡、镉或硒等元素的可迁移量做出了限制。

例如,铅的限量为600mg/kg,汞不得含有任何,其他有毒元素如锑、砷、钡、镉或硒的迁移量不能超过%。

总的来说,CHPA标准是加拿大对消费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确保其产品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并在产品上加贴CHPA标签,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的安全性。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成出口企业新考验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成出口企业新考验

酸酯测试的企业比以前多T- 多。 t 6
高 。根 据 法 案 要 求 , 法 案 生 效 当 日 资产没收。
原来 ,8 4 月1 日美 国总统布 什签署 起 1 0日后 ,儿 童 用 品 中含 铅 量 不得 8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该法案规 超 过0 0 % 6 0 p ) 一年 内将 降低 .6 (0 p m ,
旧 开始, 自愿性标准AT 93 SMF6将转化 下 );儿童 用 品和 家用 家具涂料 ( 主要 品 出现 问题后 的问责上 与原规定也有所
上 须加贴可追溯性标签 。
近1倍,从 目前的OO; 0 . j 6降低至009。 ; . % 0
商 、进 口 、美 国当地的中间商、分销 商
“ 消 费 品安 全改 进 法 案 对 玩 在邻苯 二甲酸酯 含量中,永久性禁止儿 商 、零售商等 多个 环节。假如产 品出现
厂 U l I
最近,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 是安全的,并且监管机构也有 了执 法所 至1 0万 美元。违反消费品安全委 员会 50
S 广州轻工产 品实验 室显得异常繁忙,

需的来源。”
任伺法规 的刑事惩罚 ,将面临五年 以下
来为 自己 的产 品进行铅含量及邻苯 二
铅 含 量 和 邻 苯 二 甲酸 酯 要 求 更 的监禁或罚金,或两 者并罚,甚至包括
出口美国产品门槛更高
D P 的儿童 玩具或儿童护 了该法律,均不 免除于惩罚之外。因此 N 从 去年 开始 ,儿童玩 具等消费品 因 酸 二正 辛酯 ( O )
全 问题被 大量 召回。在 美国消费品委 理物 品。
要想免 于受罚,从 一开始 企业 生产 出来
会 的网站上,几乎每 天都能看到一些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概要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概要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概要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法规 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测试 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追踪标识第104条. 耐用型育婴产品的标准与消费者注册 第105条. 玩具和游戏机广告的标识要求第213条:禁止储存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范范围内的产品 第215条. 检查私营实验室;确认供应链 第232条. 关于全地形越野车的标准CPSC相关规定请以英文原文为准to ci q .g ov .cn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法规基本综述: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降低儿童产品中所允许的含铅量. 第101条对儿童产品的含铅量和这类产品使用的油漆的含铅量作了新的限制规定. 含铅量限制规定对儿童产品中含铅量的限制将在三年之内逐步完成。

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产品的含铅量不得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含铅量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的儿童产品在美国被禁止, 销售这些产品会带来严重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法规规定, 油漆, 涂层或电镀无法阻止儿童接触产品中所含的铅。

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产品的含铅量不得超过3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三年后, 或者自2011年八月十四日起, 这一限制将降低到1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除非委员会认定这一更低限制的规定技术上不可行。

某些儿童产品如果其含铅组成部分使用者接触不到, 则可以被豁免或不受新的含铅量限制规定的制约。

委员会将在一年内制定指导法规, 阐述产品的那些组成部分是使用者接触不到的。

本委员会还将评估某些电子装置,包括含电池的装置,是否必须符合含铅量限制规定。

对含铅油漆的限制此外, 在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法案规定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其他表层涂料中的含铅量必须从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降低到9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课件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课件
六、强制第三方检测(第102章)
适用范围: 所有涉及到儿童产品安全法令法规的产品。这些法令法规包括《消费品安全法案》及本改进法案及其他类似法案、禁令、强制性标准、规章、规定和其他CPSC强制执行的法案。 条款要求: 1、生产商及进口商都必须通过检测或抽检的基础上获得其产品的符合性证书,证明其产品符合所有的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要求。 2、列明产品所能够满足的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名称。生效时间: CPSIA颁布90天后生效。(2008年11月11日)
适用范围:儿童产品中所使用的各类材料 。条款要求:儿童产品的铅含量限值: ① 0.06%(600 ppm),法规生效 180 天后开始实施 (2009 年 2 月 10 日); ② 0.03%(300 ppm),法规生效 1 年后开始实施 (2009 年 8 月 14 日); ③ 0.01%(100 ppm),法规生效 3 年后开始实施 (2011 年 8 月 14 日); 注:豁免----不能被儿童接触到的部件。目前CPSC正在制定“判定不会与儿童接触的零部件的指南”
三、禁止销售某些含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第108章)
适用范围: 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六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NP、DIDP、DnOP六种) ★ 对于产品中含有的邻苯二甲酸盐类物质管控的模式类似于欧盟指令2005/84/EC。
条款要求: ①永久禁令---禁止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和BBP)含量超过0.1% ②临时禁令—禁止所有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和DnOP)含量超过0.1% ③研究---要求CPSC指定一个慢性危害顾问小组(CHAP)研究和评估所有邻苯二甲酸盐(单体或化合物)或其替代物对儿童的潜在健康影响。一旦得出对儿童健康有潜在影响,会有更多的增塑剂被限制。实施时间:从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2009年2月10日),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女士于2020年8月,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青春焕肤精华液”的护肤品。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具有“美白、保湿、抗衰老”等多重功效,且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安全可靠。

张女士因对该产品效果充满信心,遂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瓶。

然而,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效果,皮肤状况甚至有所恶化。

于是,张女士开始怀疑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遭遇。

2. 理由(1)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产品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被告以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原告购买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青春焕肤精华液”未达到产品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青春焕肤精华液”的2800元货款。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产品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判令被告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内外召回网站对比及我国召回网站应用与探索

国内外召回网站对比及我国召回网站应用与探索

国内外召回网站对比及我国召回网站应用与探索宋 黎 王 雯 刘 婷 姜肇财 白 铁(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汽车《条例》、消费品《暂行规定》发布,我国召回制度已落地实施16年,我国召回网站信息化建设进入了稳步推进阶段。

召回网站建设是信息公开、服务大众、资讯传播的重要平台,作为服务消费者窗口,重点是关切民生和回应热点,伴随技术的变革创新,内容也需要与时俱进。

本文对国外召回官方网站进行调研分析,呈现我国召回网站设计思路和内容特点,并从应用和发展角度对网站未来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召回网站,信息公开,社会服务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1.019Comparative Study o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call Websites and the Application and Exploration of Recall Websites in China SONG Li WANG Wen LIU Ting JIANG Zhao-cai BAI Tie(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Abstract: With the dynamic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issuance of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call of Defective Auto Products and 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call of Consumer Goods, recall system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China for 16 years, and th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ecall websites has entered a steadily push-forward phase. As an important platform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ublic services an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a window to serve consumers, the recall website should focus on people's livelihood and respond to concerns. Keeping up with the technology revolution and innovation, its content must als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foreign recall website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design ideas and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of recall websites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Keywords: recall websit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ublic service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的扩散模式与消费者行为干预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82019Y- 6772)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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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法案(编号15 U.S.C. 2051−2084)(公法92-573;美国法令全书编号86 Stat. 1207,1972年10月27日)(本法案收编了如下法案修订版或相关规定:1976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公法94-284,90 Stat. 503,1976年5月11日;1978年《紧急措施暂行消费品安全标准法》,公法95-319,92 Stat. 386,1978年7月11日;1978年《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法》,公法95-631,92 Stat. 3742,1978年11月10日;公法96-373,94 Stat. 1366,1980年10月3日;1981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法》,公法97-35,标题12副标A,95 Stat. 703,1981年8月13日;《罕见病药物法》,公法97-414,96 Stat. 2049,1983年1月4日;1988年《铅污染控制法案》,公法100-572,102 Stat. 2884,1988年10月31日;《反毒品滥用法案》,公法100-690,102 Stat. 4181,1988年11月18日;1990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公法101-608,104 Stat. 3110,1990年11月16日;《儿童安全保护法》,公法103-267,108 Stat. 722,1994年6月16日;及公法103-437,108 Stat. 4581,1994年11月2日)(中括号[ ]内参考引自《美国法典》和《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大括号{ }内参考为编辑插入)[公法92-573;1972年10月27日,修订版]简明标题;目录第1条[15 U.S.C. 2051n] 本法案可被引证为“消费品安全法案”。

目录第1条简明标题;目录第2条发现与目的第3条定义第4条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第5条产品安全信息与研究第6条信息公开披露第7条消费品安全标准第8条被禁止的危险产品{有关亚硝酸丁酯的禁令}{有关亚硝酸异丙酯及其它亚硝酸盐的禁令}第9条消费品安全规则的程序{草坪割草机标准的修订}{草地标枪}{自动遥控开门器}{自行车头盔[15 U.S.C. 6004]}第10条[废止]第11条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司法审查第12条急迫危险{带衬铅槽饮用水冷却器的召回}第13条[废止]第14条产品认证与标签.第15条通知及维修、更换或退款{小零件事故报告}第16条检验和记录保存第17条进口产品第18条出口第19条禁止行为第20条民事处罚{民事处罚的报告}第21条刑事处罚第22条禁令的执行与查封第23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失的诉讼第24条产品安全规则和第15条命令的私人执行第25条私人救济的效力第26条州标准的效力第27条委员会的附加职责第28条慢性危害顾问小组第29条与州政府以及其它联邦机构的合作第30条职能转移第31条管辖权的限制第32条批准拨款第33条可分性第34条生效日期第35条纤维素绝热层暂行安全标准第36条国会对于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否决第37条信息通报发现与目的第2条[15 U.S.C. 2051](a) 美国国会发现——(1) 商业流通中存在数量超出预期的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消费品;(2) 消费品的复杂度及其消费者性质和能力的多样性经常导致用户无法预料危险并对自身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3) 应保护公众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4) 州和地方政府在保护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方面的控制力度不够,这给制造商们添加了繁重的负担;(5) 联邦当局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具有不合理伤害风险消费品的损害方面的工作仍做得不够;及(6) 对影响州际或国际商业的消费品的分销或使用管制有必要遵循本法案。

(b) 本法案目的在于——(1) 保护公众免受与消费品相关的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损害;(2) 协助消费者评估消费品的比较安全性;(3) 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并将其与州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冲突最小化;及(4) 促进对原因的研究与调查,防止与产品相关的死亡、疾病和伤害。

定义第3条[15 U.S.C. 2052](a) 出于本法案之目的:(1) 术语“消费品”指出于作如下用途之目的而生产或分销的任何物品或零部件:(i) 出售给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或其它场所内或附近使用的;或(ii) 供消费者在永久或临时家庭或住所、学校、娱乐场或其它场所内或附近作个人使用、消费或享受之用途的;但此术语不包括—(A) 不常生产或分销以向消费者出售或者供消费者使用、消费或享受的任何物品;(B) 烟草或烟草制品;(C) 机动车或机动车设备(定义见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条例》中第102条第(3)和(4)款),[49 U.S.C. 30102(a)(6)-(7)](D) 杀虫剂(定义见《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7 U.S.C. 136](E) 由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出售须缴纳如《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第4181条中所规定税款的任何物品(不考虑在该法典第4182或4221条或任何其它规定中对此类税款所作出的任何豁免)或此类物品的任何零部件;{枪支弹药}(F) 飞机、飞机引擎、螺旋桨或器具(定义见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第101条),[49 U.S.C. 40102](G) 遵循1971年《联邦船艇安全条例》下船艇安全管理条例的船艇(46 U.S.C. 1451等);[现编号为46 U.S.C. 4301等]遵循《修正法律》标题52下安全管理条例或其它由海岸警卫队管理的部门执行的海运安全法的船舶和船舶属具(前述船艇除外);以及在船艇或船舶上使用可通过按照本款所述的任何条例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降低伤害风险的设备(包括如1971年《联邦船艇安全条例》第3条第(8)款所定义的相关设备)[现编号为46 U.S.C. 2101(1)];(H) 药品、器械或化妆品(此类术语定义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条第(g)、(h)和(i)款[21 U.S.C. 321(g), (h), (i)]),或(I) 食品。

在本款中使用的术语“食品”指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条第(f)款[21 U.S.C. 321(f)]所定义的所有“食品”,包括家禽和禽类产品(定义见《禽类产品检查法》第4条第(e)和(f)款)[21 U.S.C. 453(e), (f)]、肉和肉类食品产品(定义见《联邦肉类检查法》第1条第(j)款)[21 U.S.C. 601(j)]以及蛋和蛋类产品(定义见《蛋类产品检查法》第4条)[21 U.S.C. 1033]。

此术语包括出于给乘客以消遣娱乐之目的而沿固定或受限路线或在此路线附近或者在规定区域内搭载或输送乘客的任何机械设备,此类设备通常由出于上述之目的而雇用的、非此类设备消费者的个人控制或掌控且并非永久固定在某一地点。

此术语不包括永久固定在某一地点的该类设备。

除本法案或《联邦危险物品法案》下有关烟花设备或预用作任何此类设备之零件的任何物件的规章外,委员会无权根据本法案第30条下转移的职能来监管本条第(E)款或者《美国法典》第18编第845条第(a)款第(5)项下的任何产品或物品(不论数量多少){古玩枪支供应。

}其它有关委员会在监管某些消费品的职能方面的限制请参考本法案第30条第(d)款和第31条。

(2) 术语“消费品安全规则”指如第7条第(a)款所述之消费品安全标准或本法案项下声明一种消费品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的规则。

(3) 术语“伤害风险”指死亡、人身伤害或严重或频发疾病的危险。

(4) 术语“制造商”指制造或进口消费品的任何人。

(5) 术语“分销商”指出于商业分销之目的而向其交付或出售消费品的个人,但此术语不包括该消费品的制造商或零售商。

(6) 术语“零售商”指出于通过此人向消费者销售或分销之目的而向其交付或出售消费品的个人。

(7)(A) 术语“私人标签所有者”指贴私人标签消费品标签上所标示品牌或商标的所有者。

(B) 一种消费品在如下情况下应贴私人标签:(i) 产品(或其容器)被贴上该产品制造商以外个人的品牌或商标的标签时;(ii) 将其品牌或商标贴上产品(或其容器)的个人已被授权或授权该产品贴此标签时;及(iii) 该产品制造商的品牌或标签未出现在此类标签上时。

(8) 术语“制造”指制造、生产或装配。

(9) 术语“委员会”指如第4条中所述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10) 术语“州”指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维尔京群岛、关岛、威克岛、中途岛、金曼礁、约翰斯顿岛、运河区、美属萨摩亚或太平洋岛屿托管地。

(11) 术语“商业分销”指在商业中销售、为了实现商业引入进行的引入或交付或者在实现商业引入后进行的销售或分销。

(12) 术语“商业”指下列贸易、交通、商业或运输—(A) 在一个州内某一地点与该州以外任一地点之间的,或(B) 对第(A)款所述贸易、交通、商业或运输有影响的。

(13) 术语“进口”包括在美国境内全部或部分再进口一种制造或加工消费品。

(14) 作地理学意义使用时的术语“美国”指所有州(定义见第(10)条)。

(b) 出于本法案之目的,公共承运人、合同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不得视为消费品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唯一的原因在于作为承运人或代理他们在其日常商业运营过程中只是接收或运输消费品。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第4条[15 U.S.C. 2053](a) 特此设立一个独立监管委员会,即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在参议院建议和同意的情况上由总统任命的五名委员组成。

在任命各位委员时,总统应从人员在消费品领域的背景和专知及其保护公众免受安全危害等方面鉴定其是否可成为合格的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应在参议院建议和同意的情况上由总统在委员会成员中任命。

五名委员中的某一个人既可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也可被任命为委员会主席。

出于任何其它原因而玩忽职守或渎职的任何委员会成员均可由总统将其撤职。

(b)(1) 除第(2)条规定外,(A) 按本条规定首次任命之委员的任期将分别为自本法案制定之日起三、四、五、六和七年以内,各委员任期应由总统在作出任命之时指定;及(B) 这些委员的各接任者的任期为自其前任任期结束之日起七年以内。

(2) 在其前任任期结束之前被任命填补空缺的任何委员的任期为其前任任期的剩余期限。

委员在其任期结束之后可继续任职直至其接任者上任,但根据本款规定其在任期结束后的继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c) 三名以上委员不得隶属于同一政党。

以下个体不得担任委员之职:(1) 受雇于或与从事消费品出售或制造的任何人有任何职务上的关系的;或(2) 持有从事此类活动个人的、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股票或债券的;或(3) 以任何其它方式与该个人或该个人的重大供应商之间存在金钱利益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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