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难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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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推理的例子

二难推理的例子

两难推理就是由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分前提所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
比如: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

两人曾订有合同,其,双方同意在ortiz毕业时将一半的学费支付给Prodacoras,另一半将在ortiz毕业后第一次胜诉时支付。

但毕业后,Otylus没有从事法律工作,也没有起诉。

厌倦了等待,Prodacoras将Otylus告上了法庭他提出了以下二难推理: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二难推理的四种公式

二难推理的四种公式

二难推理的四种公式
二难推理的四种公式包括:
1. 矛盾关系:必有一真,必有一假。

“所有S都是P”与“有些S不是P”、“所有S都不是P”与“有些S是P” 。

2. 上反对关系:不能同真,可以同假。

“所有S都是P”与“所有S都不是P” 。

3. 下反对关系:可以同真,不能同假。

“有些S是P”与“有些S不是
P” 。

4. 从属关系:全称真,则单称真,特称真;特称假,则单称假,全称假;“所有S都是P”为真,则“某个S是P”为真,“有些S是P”为真;“所有S都不是P”为真,则“某个S不是P”为真,“有些S不是P”为真;“有些S是P”为假,则“某个S是P”为假,“所有S是P”为假。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详细或者专业的信息,建议咨询逻辑学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难推理名词解释

二难推理名词解释

二难推理名词解释
二难推理是一种推理技术,它是对某种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最终以“二者皆可”的方式得出结论。

它的名称的“二难”指的是一个问题,有两个答案都有可能是正确的,而推理技术是用来判断哪一个才是正确的。

一般来说,二难推理主要用于科学、哲学、法律和其他学科的推断分析。

二难推理的基本构成是一个问题和对应的两个解决方案。

当一个问题出现矛盾之处时,人们会寻找出其中两个答案中正确的一项,以便做出判断。

二难推理有两种不同的逻辑表述:一种是“两个论题都有可能”的形式,即认为一个问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答案,都可能存在,要做出正确的判断,关键还要看两个论题本身的合理性。

另一种形式是“只能二者其一”,即只有两个答案中的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而另一个是
错误的,需要排除哪一个是错误的,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难推理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思维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它的应用。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往往会有一种双重认知,觉得对一个问题应该有两个答案,其中一个正确,而另一个错误,因此,我们常常会把双重思维和二难推理结合起来,以此来解决一个复杂的问题。

此外,二难推理也有它的局限性,即不能考虑到答案之外的因素。

当出现一个复杂问题,我们可能会根据目前了解的信息,得出一个解答,但它并不会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解决一个复杂的问题时,二难推理不会太有帮助。

二难推理的技术和方法在思维活动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做出决策的时候,这种技术能够帮助我们更准确、更全面地考虑某个问题,从而找出最有可能的答案。

尽管在一些复杂的问题上,二难推理不会起太大作用,但它还是对思维活动有很大的贡献,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出问题,并合理地作出决定。

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也称假言选言推理。

它是由两个假言命题和一个选言命题做前提,推出结论的推理。

它常常使人陷入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境地。

二难推理,据说源于古希腊“半费之讼”的故事。

有一位青年拜当时著名的辩者普诺塔哥拉斯为师学习法律,就学费给付事宜,两人达成协议:毕业时给付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待该青年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付清。

但毕业后此君一直不出庭打官司,也不肯给付另一半学费。

普氏不耐烦就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辩论时普氏提出以下二难推理:如果学生这次官司胜诉,那么按照协议约定,他必须付清余下一半学费;如果学生这次官司败诉了,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他必须付清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这位学生这场官司输或赢,他也应付清欠我的一半学费。

没想到作为被告的普氏的学生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马上提出一个反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按照法庭判决,我不用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了,那么按照协议,我也无需付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这场官司输或赢,我都无需付另一半学费。

其实,在江苏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二难推理相对来说都比较简单,主要有简单构成式和简单破坏式两种形式:例如,如果上帝能够创造一块连他自己也举不起来的石头,那么上帝不是全能的;如果上帝不能创造一块连他自己也举不起来的石头,那么上帝也不是全能的。

上帝或者能够创造这样一块石头或者不能创造这样一块石头。

上帝都不是全能的。

又如,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就不会拿出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就不会答应按五百两一条人命的规定算帐;你家已拿出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也答应按五百两一条人命的规定算帐,所以,人命是你谋害的。

【练习】判断下列逻辑推理是否合理,并写出理由:①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

我调查了,当然有发言权。

②要么生周瑜,要么生诸葛亮。

生了诸葛亮,所以不生周瑜。

③若闯红灯了,就要受到交通惩罚。

老王受到了交通惩罚,所以老王闯红灯了。

④根据下列三个命题,写出其连锁推理过程,并写出其结论。

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

例如
1.如果前提不真实,那么它不是正确的 如果前提不真实, 推理; 推理; 如果推理形式无效, 如果推理形式无效,那么它不是正确的推 理; 这个推理或者前提不真实或者推理形式无 效; 所以,这个推理不是正确的推理。 所以,这个推理不是正确的推理。 如果他是真正的共产党员, 2.如果他是真正的共产党员,那么他不 会拉帮结派; 会拉帮结派; 如果他是真正的共产党员, 如果他是真正的共产党员,那么他不会以 权谋私; 权谋私; 他或者拉帮结派,或者以权谋私; 他或者拉帮结派,或者以权谋私; 所以,他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 所以,他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
2、分类: 、分类:
构成式
简单式 p→q,r→q → , → p∨r ∨ q
p→q,r→s → ,→ p∨r ∨ q∨s ∨
破坏式
பைடு நூலகம்p→q,p→r → , → ﹁q∨﹁ r ∨ ﹁p
p→q, r→s → → ﹁q∨﹁s ∨ ﹁p∨﹁r ∨
复杂式
1)简单构成式: 简单构成式: 简单构成式 (p→q)∧(r→q)∧(p∨r) →q → ) → ) ∨) 2)简单破坏式: 简单破坏式: 简单破坏式 (p→q)∧(p→r)∧(﹁q∨﹁r)→﹁ → ∧ →) ∨ ) p 3)复杂构成式: 复杂构成式: 复杂构成式 (p→q)∧(r→s)∧(p∨r)→ → ∧ → ) ∨) (q∨s) ∨ ) 4)复杂破坏式: 复杂破坏式: 复杂破坏式 (p→q)∧(r→s)∧(﹁q∨﹁s)→(﹁p∨ → ∧ → ∧﹁ ∨ →﹁ ∨ ﹁r) ******
如果上帝能够创造一块他举不起来的 石头,那么他不是万能的; 石头,那么他不是万能的; 如果上帝不能够创造一块他举不起 来的石头,那么他不是万能的; 来的石头,那么他不是万能的; 上帝或者能够创造一块这样的石头, 上帝或者能够创造一块这样的石头, 一块这样的石头; 或者不能创造 一块这样的石头; 所以,上帝不是万能的。 所以,上帝不是万能的。

二难推理四种及举例

二难推理四种及举例

二难推理四种及举例
1、想象难推理:这是一种复杂而抽象的推理,要求做出一种有争
议的判断,需要通过复杂的想象来推导出结论,关键是要能正确理解
题目的含义。

举例:警察在银行的视频录像里见到了一个男子四处观察,但他表现的很正常,也没有任何明显的反常行为,这时他是否有
参与犯罪的嫌疑?
2、无形难推理:此种推理类型要求解决者思考根据已有的可靠现象去
探寻原因,但并无实物凭可据以支持解决者的推理结论,因此这种推
理能力较为独特且灵活,关键是看解决者是否有足够的智力去推测出
这次事件背后隐藏的真实情况。

举例:一件小偷正在街边翻看着装有
大量现金的包,而且他看起来也有说服别人的本领,但他却从来就没
有法律的过失,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他能够无事受过一次又一次的盗
窃不被发现?
3、委婉推理:这种推理也叫做双关推理,是考研者在考题上的技巧之一,双层的意思体现在难题的表面和底部,它涉及具有文字游戏特征,把两个或多个概念结合在一起,使用相对夸张的语言模式来查找答案。

举例:双臂拥抱,表明感情如何?
4、数证推理:这是一种利用数据分析进行推理的方法,要求解决者仔
细分析数据的整体趋势,明确问题的方向,不用过于客观的证据去证
明自己的观点,而得出一个准确合理的结论。

举例:兎隼省经济发展
比较缓慢,市场竞争激烈,但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这里的道路交通、
居民就业、医疗条件等一直良好。

这么大的发展和状况差距是如何在经济上被维持的?。

逻辑课件二难推理

逻辑课件二难推理
假言选言推理:(二难推理)
一·概述:
二难推理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具有二肢的选言前提联合作 为前提而构成的推理。它也称为假言选言推理。如: 如果你说真话,那么富人恨你;
如果你说假话,那么穷人恨你;
或者你说真话,或者你说假话;
总之,有人恨你。
但尔维律师所用的方法,逻辑上叫做假言选言推理。上述推理是 这样的:
如果你是聪明人,便不要学逻辑学,因聪明人不需要学; 如果你是笨人,也不要学逻辑学,因笨人学不好; 你或是聪明人,或是笨人; 总之,你总不必学逻辑学。
四 .二难推理的驳斥。
1.指出二难推理的违反规则: 对于错误的二难推理,指出它违反二难推理的规则,这样就使它 不能成立。例如:
如果每天吸两包以上香烟,那么肯定对身体有害而使身体不好;
p q, p r qr
p
3 .复杂构成式: 这种形式是在前提中肯定两个不同假言命题的两个不同的前件。 结论则肯定两个不同的后件,其结论是选言命题。例如:
如果别人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你就应当接受; 如果别人的意见是错误的,那么你就应当反对; 别人的意见或者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 所以,你或者应当接受,或者应当反对。
1,如果他头脑清醒,他就会认识自己的错误,如果他态度诚恳, 他就会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他或者没有认识自己的错误,或者没 有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
2,如果我们刺激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们,他们是要吃人的,如果我 们不刺激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们,他们也是是要吃人的;或者我们刺 激或者我们不刺激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们。
3,如果是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就一定会实事求是地对待事物; 如果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就不会凭主观臆断来处理事情;张三 或者不实事求是地对待事物,或者凭主观臆断来处理事情。

假言选言推理(二难推理)

假言选言推理(二难推理)

事例二:理发师刮脸
在某个城市中有一位理发师,他的广告词是这样写的: “本人的理发技艺十分高超,誉满全城。我将为本城 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我也只给这些人刮脸。 我对各位表示热诚欢迎!”来找他刮脸的人络绎不绝, 自然都是那些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可是,有一天,这 位理发师从镜子里看见自己的胡子长了,他本能地抓 起了剃刀,你们看他能不能给他自己刮脸呢?如果他 不给自己刮脸,他就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人”,他 就要给自己刮脸,而如果他给自己刮脸呢?他又属于 “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不该给自己刮脸。
事例六:囚徒巧言活命
古希腊有个国王,想把一批囚徒处死。当时流行的处死方法有两种:一 种是砍头,一种是绞刑。怎样处死这批囚徒?他决定让囚徒自己去选择 一种。选择的方法是这样的:囚徒可以任意说出一句话来,而且这句话 是马上可以验证其真假的。如果囚徒说的是真话,就处绞刑;如果说的 是假话,就砍头。结果,许多囚徒不是因为说了真话而被绞死,就是因 为说了假话而被砍头。 在这批囚徒中,有一位是极其聪明的。当轮到他来选择处死方法时,他 说了一句巧妙的话,结果使得这个国王既不能将他绞死,又不能将他砍 头,只得把他放了。这个囚徒说:“要对我砍头。”这句话使国王左右 为难。如果真的把他砍头,那末他说的就是真话,而说真话是应该被绞 死的。但如果把他处以绞刑,那末他说“要对我砍头”便成了假话了, 而假话又是应该被砍头的。或者绞死,或者砍头,都没有办法执行国王 原来的决定,结果只得把他放了。
2、构成一个相反的二难推理: 就原有前提中的前件构成一个使之得出相反结论的二难推理。 例:如果你说真话,那么富人恨你; 如果你说假话,那么穷人恨你。 或者你说真话,或者你说假话, 总之,有人恨你。
如果我说真话,那么穷人喜欢我; 如果我说假话,那么富人喜欢我。 我或者说真话,或者说假话, 总之,都有人喜欢我。 上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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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和学生谁的论证是正确的呢?很显然,在论辩中师生两人的论证似乎都有道理,以为他们都以同样的理由(法庭判决和合同规定)作为根据,使用的推理形式(二难推理)也是相同的,但是,得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反的,即对方不愿意接受的结论。

据说,当时这个悖论还真难倒了一些法官和陪审员,使得法庭迟迟不能判决。

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呢?有的人认为普罗塔哥拉起诉的时机不当,法庭应当驳回普罗塔哥拉的起诉,同时保留普罗塔哥拉在欧提勒士打赢第一场官司以后向欧提勒士索要另一半学费的权利。

大多数人认为,师生两人都同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因而他们各自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解,实质上都是在进行诡辩。

如果师生双方只采用一个标准,这场官司就容易解决了。

实际上,在论辩过程中,师生双方之所以充分显示他们的诡辩才能,关键在于他们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歪曲地运用逻辑,利用逻辑悖论进行诡辩。

如果不割裂“法庭判决”与“合同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歪曲地运用逻辑,他们就不可能构成构成悖论式论证;而如果他们的论辩不包含悖论式论证,也就不会真正难道当时的一些法官或陪审员。

在实际论辩过程中,师生双方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割裂了“法庭判决”与“合同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样,他们都可以抓住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

事实上,尽管他们签订的合同初看起来是合情合理的,使用的推理形式也是相同的,但由于他们看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因而他们最后推出的结论也使对方不愿意接受的、互相矛盾的命题。

“半费之讼”这个故事表明: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与诡辩有密切的联系。

诡辩论者未达到诡辩的目的,往往会利用悖论等多种方法进行似是而非的论证。

悖论既可以为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科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也可以为一些论者进行诡辩提供论辩的工具。

对于诡辩,人们通常认为它是有意违反逻辑规律的谬误,然而,作为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证,诡辩并不是完全不讲道理,也不是毫无根据的瞎说,而是一种以论辩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合理化论辩”。

虽然诡辩的言论有悖于事实和真理,但是诡辩论者常常歪曲地运用逻辑,已达到他们“求胜不求真”的目的。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分析,普罗塔哥拉和爱瓦特尔两人的言论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

而违反统一律则必然会产生概念及判断混乱,是非标准不统一的毛病,从而导致诡辩。

本题中,普罗塔哥拉有意违反统一律进行诡辩,当他向爱瓦特尔提出:“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学费”时,他是依据了不同的标准。

胜诉时,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败诉时,则以事先商定的条件为依据,他原以为这样就可以迫使爱瓦特尔不战自降。

谁知爱瓦特而一眼就看穿了老师的诡辩伎俩,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力争败诉时,以事先商定的条件为依据;胜诉时,则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

这就使得普罗塔哥拉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指出爱瓦特尔是在进行诡辩,那么就得首先承认自己是在诡辩,如果认为自己的推论“正确”,那么就得承认爱瓦特尔的推论也无懈可击。

左右为难,进退维谷。

当然,爱瓦特尔虽然是在反驳老师的诡辩,但他自己的推理也是一个诡辩。

师徒两人各自都没能保持论辨标准的统一,这样的争论,当然是得不到正确的解决的。

这就是逻辑史上的一个有名的以二难推理反二难推理的例子。

学生针对老师的二难推理的上诉,提出一个与此相反的二难推理予以反驳。

其实,这两个二难推理都是假的。

这所以假,是因为他们的推理形式是无效的,多说一句,这是他们都违反了同一律。

更有意思的是,法官仔细分析了他们两人的请求,更加巧妙的做出了一个破解这两个二难推理的判决。

他宣布:撤销原告的第一次上诉,但是准许老师第二次上诉。

这样以来,学生算是赢了第一次诉讼。

因此,无论根据合同也好,根据法庭判决也好,学生都得付给老师另一半学费。

法官的反二难推理是:如果根据合同学生第一次胜诉,那么,你应当付给老师另一半的学费;如果根据法庭判决学生第二次败诉,那么,你也应当付给老师另一半的学费;或者根据合同,或者根据法庭判决,学生都要付给老师另一半的学费。

法官的这个反二难推理,是一个正确的二难推理。

因为它的前提真实,而且形式有效,所以师生均无异议,佩服法官比自己高明。

在法庭辩论时普氏提出以下二难推理:如果学生这次官司胜诉,那么按照协议约定,他必须付清余下一半学费;如果学生这次官司败诉了,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他必须付清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这位学生这场官司输或赢,他也应付清欠我的一半学费。

没想到作为被告的普氏的学生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马上提出一个反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按照法庭判决,我不用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了,那么按照协议,我也无需付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这场官司输或赢,我都无需付另一半学费。

所谓二难推理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选言前提所构成的推理。

其构成公式为:如果p,则r;如果q,则r;p 或q,总之r。

这种推理常运用于辩论中,一方提出表示两种可能情况的选言前提,接着由这两种情况引申出对方难以接受的结论,从而使对方进退维谷,“二难推理”就是由此得名的。

笔者前几年代理被告参与一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某社区出租屋发生火灾,两名因父母上班而臵在家中的小孩一死一伤。

父母聘请深圳律师将屋主(出租方)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索取巨额赔偿。

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紧紧抓住消防部门的火灾鉴定中的结论:“……起火原因可能一是小孩玩火,二是有人纵火……”,提出一个类似的二难推理:如果是小孩玩火,那么原告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由于放弃监护的过错责任,被告没有责任;如果是有人纵火,则属刑事犯罪,由纵火者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也没有责任;总之,无论是小孩玩火,或是有人纵火,被告都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本案在一、二审中法庭采纳了笔者的意见,驳回原告诉求。

二难推理在辩论中经常可以运用,令对方尴尬。

中世纪宗教神学横行时,一些唯物主义者为了驳斥“上帝是万能”的论点时,曾巧妙地向神学家提出一个问题:“上帝能不能创造一块连他自己都举不起的石头?”令其无法也不敢回答。

因为其面临一个二难推理。

相信不少读者朋友都能说出上述的二难推理的模式。

对于半费之讼,历来观点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师徒都在诡辩,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

在两人的辩论中,都对是否应付另一半学费这同一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合同和判决。

哪个标准在哪种情况下对自己有利就采用哪个标准,这犯了“前提不一致”的逻辑错误。

其解决办法是在两个标准中选择一个。

大多数人倾向于判决。

这种观点比较普遍。

它看似有理,但却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1)“两个标准”是本案本来就有的,并非人为捏造,所以师徒二人的辩论在理论上是可能的;2)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说,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做)是允许的,合理的。

至于其解决办法,如果以判决为准,那么判决又以何为据呢?当然只能是合同。

如此一来,既否定合同又依据合同,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他们没有下文。

2、普罗泰哥拉拉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他把合同中规定的“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偷换成了“帮任何人打官司”,而合同本意应该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

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因为:既然合同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那就只能认为包括,所以,普罗泰哥拉以此为据,从理论上讲也是可以的,更何况是在法庭上!3、这是一个逻辑悖论。

这种观点认为半费之讼符合悖论的基本特征,即:1)师徒二人的论证都符合逻辑,但结果却是相互矛盾的;2)半费之论自我涉及,即半费之讼的判决要以“半费之论”本身的结果(判决)为依据,这样就陷了入矛盾循环,所以它是悖论。

认为半费之讼是悖论,这比以上两种观点要深刻,但也是错误的。

因为它只从纯逻辑的角度来分析,只顾“形式”,不顾“内容”,忘了半费之讼是一场官司(诉讼)。

综上所述,以往的方案都是从逻辑(至少主要是从逻辑)角度来分析的,但都没有成功。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转换思路,从法律的角度来求解呢?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我认为,情况正是如此。

这是一个诉讼案件,所以,诉讼原则天然地就适合于本案(这一点非常重要,但论证就这么多)。

这里,我们引入两条诉讼原则:1、不告不理原则: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1]2、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有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再行起诉和受理。

[2]以下是关于合同两种不同效力的解释:1、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生效,便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力。

但也只是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任何第三方无效。

2、证据效力。

在一个案件中,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具有证据效力,即法官的判决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

二者的区别在于:1、约束的对象不同。

前者约束的是合同当事人,后者约束的是法官(这里的法官是抽象意义的法官);2、约束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后者是合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对法官的约束;3、时效不同。

前者只要合同有效,则在任何时候都对当事人有效;而后者只在诉讼过程中,即在审理﹑判决过程中有效。

判决完了以后,即整个案件结束以后,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的约束力消失。

现在,以普罗泰哥拉为例说明法官应如何判决。

当普罗泰哥拉说:如果法庭判决他胜诉,那么依照判决欧提勒士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这是对的;;如果法庭判决他败诉,那么依照合同,欧提勒士也应该给他另一半学费,这就不对了。

你这话是在法庭上说的,实质就是对法官说的,就是想让法官采信你的意见。

但既然法官已经做出了败诉的判决(暂不论如何做出),对法官而言,整个案件就已经结束了。

这里存在一个判决前后的时间差。

普罗泰哥拉说,我败诉以后根据合同又怎样怎样,对不起,这与本法官已经无关了。

因为:1、本法官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与我无关;2、整个案件已经结束,合同在整个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也已经结束,对本法官的证据约束力也随之消失。

判决后,合同作为民事契约可以继续有效,但它只对合同当事人继续有效。

它继续有效,那你就只能找另外的合同当事人去主张权利,所以这话,你只能在法庭外去对你的学生说。

比如,你可以在判决后,拿着合同和判决书去找欧提勒士要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是一个讲信用的人,他会给你;如果他耍赖,那你就没办法。

那么,判决到底如何做出呢?我们知道,向法庭起诉必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法律依据肯定是有的(如关于合同、债务的相关法律),但没有事实依据。

因为师徒二人的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这样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就时才能履行(付另一半学费)。

而普罗泰哥拉起诉时合同规定的条件并没有成就,所以普罗泰哥拉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直到判决做出之前,这个条件也没有成就,所以,法官应判决普罗泰哥拉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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