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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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18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市区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市区融合发展,理顺公交发展体制机制,统筹公共交通资源,进一步推动市区公交企业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为导向,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理念,遵循“市级统筹、分级承担、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在市、区公交企业前一轮整合的基础上,推进深度融合,实现市区公交线网、公交场站一体化运营,建成与市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公交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组建新市公交集团。

市国资委牵头对市公交集团柯桥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团上虞有限公司拟划转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专项审计,柯桥、上虞两区分别将持有的公交企业线路运营相关资产(建筑物除外)划转市公交集团,划转资产账面净值的等额债务由市公交集团承担,人员成建制划转,在此基础上组建新市公共交通集团(以下简称“公交集团”)。

公交集团主要履行集团的发展规划、干部人事、财务融资等职能,负责市区公交线路的统筹运营和子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通过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确保集团各公交运营子公司均衡发展。

公交集团内部设立3家打破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子公司,具体负责公交日常运营服务、安全等经营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内政发〔2013〕108号)和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的考评指标要求,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打造“公交都市”为契机,全面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围绕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路权优先、职工权益、政策保障等方面,推动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着力创建“绿色、便民、利民、平安”四个公交,为市民创造安全舒适的良好出行条件。

(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相关保障措施,提升公交整体服务水平,与城市规模、人口相适应。

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公交日客运能力达到200万人次,公交线网100%覆盖城市主次干道,公交车总量达到2886台,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60%,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100%,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比例达到55%以上,公交专用道增加到226公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嘉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1日嘉兴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建设高水平现代交通强市,推进嘉兴市域交通网络一体化,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市域公交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重要窗口”中最精彩板块的目标要求,紧扣“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发挥市域一体化交通“先行官”作用,加快公共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全市域公交资源配置,强化以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公交服务辐射体系,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舒适的市域一体化公共交通系统。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导向,着力提升公交出行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统筹发展、有序推进。

坚持市区与县(市)统筹协调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实现全市域公共交通一体化、快捷化、通勤化。

——多方联动、共建共享。

坚持部门联动、市县协同,注重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凝聚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市域公交一体化发展。

——绿色集约、融合发展。

坚持生态绿色发展理念,打造绿色出行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绿色清洁能源交通工具,促进全市域公共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

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

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

xx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交运营机制改革,根据《XX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按照成本规制、定价覆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公交客运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并对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实行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服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按规定路线运行,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线路运输服务。

第二章购买范围第四条购买公交服务的公交线路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线路和二、三级城乡公交线路(XX 区除外)。

第五条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城市规划、社会发展、线网布局和财政资金等情况,确定购买公交服务的数量和规模。

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六条购买公交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实行公交业务专营的公交客运企业。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公交客运经营的相关资质。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交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通过年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资质审查应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实施公交业务专营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线网规划,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公交票价收费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承包或变相承包公交线路或车辆的。

(六)服务质量考核或运营管理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含试行期)。

(七)公交 IC 卡、车辆调度、GPS 和 3G 视频监控等未接入政府管理部门指定平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简政放权,切实让渡社会管理服务空间,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分部门、行业系统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责任意识。

引入社会公众参与评价,接受社会监督,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地位,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积极稳妥,做好衔接。

优先考虑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事项和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事项,逐步扩大范围,积极稳妥推进;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做好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的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和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内府办发[2015]82号【发布部门】内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3【实施日期】2015.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5]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方式范围。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稳步推进、科学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组织、注重实效。

明确权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是公开选取、择优进入。

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社会力量的平等竞争和参与。

建立监督检查、科学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锦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5日锦州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地位、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的公益属性。

市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并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扩大城市公交覆盖面,逐步形成以快速公交(BRT)为骨架,以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

到2015年底,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起步,政府主导公交发展的协调机制有效运转,资金投入、土地划拨、财税扶持、路权保障得以落实,同时建立长效补贴机制,完善公交服务指标评价体系,大幅度提高公交服务水平。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徐政办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4日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市政府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徐政发〔2013〕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X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努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根据XX市情实际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推开的步骤稳步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制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工作目标。

按照XX省201X—201X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

1.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精神,制定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试点方案。

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中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先行试点。

从201X 年起,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养老服务、“三江六岸”沿江风光带养护、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司法矫正、农技服务、财政投资评审结算服务等试点项目。

2.稳步推开。

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通政办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南通市区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企业成本规制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公交企业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交出行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及制定成本规制的原则(一)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实际服务购买的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三)遵循国家财税政策,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四)补偿公交企业提供公益服务成本,体现公益性原则;(五)科学制定成本列支范围,规范开支标准,提高公交企业营运服务水平。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内容(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1.老龄卡、残疾人和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免费乘车卡补贴。

每年按线路刷卡实绩每人次分别补贴票价额。

2.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烈士家属等群体乘车补贴。

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年补贴公交总公司80万元,飞鹤公交公司20万元。

3.电子钱包和学生卡打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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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
方案
为深化公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xx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交优先、百姓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 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行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改革原有政府公交补贴政策,试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模式,在完成站运分离、管运分离和企业专营等一系列改革基础上,初步建立公交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
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

至“十三五”中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公交线网进一步优化,公交设施进一步完善,公交分担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流程和方式(一)成本测算与确定。

市有关部门组成公交成本测算小组,根据公交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年度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参考周边地区同行业水平,结合市场、物价、购车补贴占比等因素,测算公交每公里运行综合成本,经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公交标准规制成本。

现有公交线路成本规制补助按标准规制成本计算。

新增、调整、到期公交线路成本规制按招投标合同确定的约定规制成本计算。

(二)确定经营主体。

市有关部门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确定购买服务的要求;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公交经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为保证公交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现有正常运行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原行政许可的公交客运企业;2015年1月1日起,新增、调整、到期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中标的公交客
运企业。

(三)合同契约管理。

交通运输局作为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公交经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建立契约关系。

购买合同可以采用单条线路或多条线路组合方式。

公交经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资金管理与分担。

政府将购买公交服务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对公交服务成本实行定价覆盖后,公交经营收入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由公交客运企业代收,资金拔付办法按《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事权财权统一原则,各镇街道内的公交线路(三级公交),购买服务资金由市、镇街道分级承担,镇街道承担每公里1元,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公交广告收入在试行期间,暂时不纳入城规规制,同时,公交企业要将完整的广告收入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五)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服务质量购买标准、经营主体、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
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

服务质量考核采用第三方机构测评方式,每季度一次;运营管理考核包括企业管理、政策执行、运营安全、行业稳定、文明创建和社会评价等方面,采用行业考评、满意度测评和其他部门评议等综合考核方式,每年度一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公交客运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大、政协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各个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公交政策调整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作,共同提升公交发展水平。

(二)严格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开展公交考核,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公交管理上的作用,强化公交行业运营监测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建立公交财务成本数据库,进一步研究完善公交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的审计;发改、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民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管。

公交企业要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公交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的专项审计。

四、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后,公交客运企业、线路、车辆未达到购买服务要求的,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其公交补贴按原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方案实施后,公交票价政策和政府指令性线路(高铁、轨交专线)补贴政策暂维持不变。

原执行的城市公交刷卡补贴、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乘车补贴、夜班线路补贴、一事一议线路补贴、服务里程考核奖励以及三级公交里程补贴等政策全部取消。

(三)本方案实施后,所属年度为2015年之前的各级各类补贴资金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本方案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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