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简答重点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一、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1)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2)保障公正审判原则3)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二、简述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1)案件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
如专业性强的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2)案件繁简程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大,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管辖,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
3)案件影响范围案件影响范围越大,社会关注度越高,对司法公正的和效率的要求就越高,所以在确定级别管辖是有必要考虑案件的影响范围,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再审和重审的案件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四、简述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一般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五、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变动,而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2、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移送管辖,主要是为了纠正同级法院之间地域管辖的错误,。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简答题1、起诉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成因:126页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是共同的诉讼。
成因说法一: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生前,数人之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连带关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第43、46、47、50、52条至5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2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纠纷的主体依靠个人的力量解决---分为自决(凭借单方意志使对方屈服)和和解(双方妥协让步—eg:和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分为调解和仲裁(属于民间性质)注: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方能起诉(3)公力救济:国家机关依权利人的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力实施救济方式:起诉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了解)共有原则:民事审判权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非必经程序)c.辩论原则d.处分原则e.主持起诉原则f.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1)辩论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又可以实体事实上2)辩论权之行使贯穿整个审判过程(非诉讼不适用)3)可以是口头&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判决的依据5)法院保护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并受当事人辩论的约束注: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处分原则:1)处分实体权利:a.行使诉权b.变更诉权c.放弃诉权(调解和解)2)处分诉讼权利:是否起诉、上诉、申请执行3.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普遍2)以“被告就原告”为补充---四种情况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4.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及其相对方。
诉讼担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情形(1)死者近亲属(生命权、名誉权、身体权—遗体)(2)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3)清算组织或者破产管理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嘱、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6)保护胎儿继承利益而起诉胎儿母亲5.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联系—a.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b.关联性程度大小(3)合法性---a.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b.证据形式c.证据材料形式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书证的特征(原件):较强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一般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等标志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物证的特征: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具有独立的证明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定性视听资料特征:较大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资料便于收集,保管和使用;具有动态连续性和直感性;容易被修改或者伪造6.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标准,指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新证达到了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法官可以判决待证事实存在7.起诉的条件:(1)有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起诉状的书写:(见P228)9.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2、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区别5、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7、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们法院裁判拘束8、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P1289、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0、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5)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1、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P1351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剔除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法学《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⑴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⑵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⑶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⑷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
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
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供参考)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3、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支持主体不包括个人,只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5、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移送管辖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移送。
具体有三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注意案件移送只能移送一次。
考试考案例分析。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权益的人。
1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分析。
1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时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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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重点1.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即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
2.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区别1)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则是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错误地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辖权的变更。
2)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节级别管辖,案件的转移一般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移送管辖则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其目的在于纠正管辖权行使上的错误,案件的转移一般在同级法院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无须上级法院及受移送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当事人的近亲属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方式:依职权和依申请被告——缺席判决原告(不愿意参加,又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作为共同原告一审——法院可直接追加二审——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再审——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5.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法定情形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3.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如果原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6.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7.劳动争议案件1)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诉讼人8.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在追讨赡养费案件中,债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6.代表人诉讼要件1.)当事人人数众多2.)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共同利益或者处于相同情况,而且不属于法人团体。
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4).代表人适格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并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5).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7.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1)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2)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3)代表人诉讼中,除特定的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外,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当然发生效力8.可列为第三人的法定情形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代位权诉讼——债务人4.)撤销权诉讼——受益人或受让人5).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约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6).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9.1)反诉中的保证人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7条)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解释(一)》)10.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民诉法》第56条第3款.起诉条件:(1)有作为本案无独三或者有独三的资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起诉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法院处理(1)诉讼请求成立——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2)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救济——上诉11.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分相同点:1)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3)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不同点:1)产生的基础不同2)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3)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4)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13.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代理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被代理人承担越权:1)无效——自己承担责任2)追认——有效(1)一般授权——享有纯程序性的权利(2)特别授权——可代为实施某些与实体权益相关的诉讼行为认——有效15.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证据材料: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定案证据(裁判证据、证据):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
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证据方法:在诉讼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人的证据和物的证据)证据资料:法院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
16.我国民诉法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1.证人资格规则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诉中主要是指以非法的方式、手段所收集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68条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4.限期举证规则。
例外: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证据规定》第69条、76条17.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
传来证据: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对待证的主要事实负证明责任——无法提出直接证据来证明——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由间接事实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间接本证为防止主要事实被推定成立——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由间接事实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间接反证18.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新增第73条)——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19.证据的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20.书证和物证的区别1)书证是已记载在一定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形、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对于某些书证,法律有特殊要求。
即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而对于物证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
3)书证的内容反映了制作人的主观思想,具有主管属性;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四星,具有客观属性。
21.法定举证期限(1)法院指定≥15日(普通程序)(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2)凡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3)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4)小额诉讼程序——不超过7日2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正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3.免证事实——《证据规定》第8、9条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证据规定》第8条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对方不利的案件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认可该事实的真实性,或者虽未明确认可,但不对其真实性提出争辩。
1.构成要件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2)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案件,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事实陈述。
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事项,也不适用自认。
5)自认是一种对己不利的陈述2.分类1)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2)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法定代理人的自认——当然能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作当事人的承认例外:a.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当场撤销或更正委托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视作承认)b.代理人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3.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受其约束,免除主张这一事实的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法院的效力——确认并作为判案的依据补充:a.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即使当事人自认,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规定》第13条)b.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