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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青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升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健全规范高效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统一计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配套、统一供应”,发挥土地储备在配置土地资源和调节土地利益分配中的基础性、平台性作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城市功能拓展、产业集聚发展、城市品质提升。

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区联动、收益共享,分类实施、配套优先”的原则开展。

(二)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市级储备土地资金收支预决算,做好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市级项目的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区级项目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区(市)政府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二、储备和实施范围(一)储备范围。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实施范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及原因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原因。

(一)符合《处置办法》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1.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特殊区域城市规划控制,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2.因政府承诺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动工开发的(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行政审批出现意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批,造成土地无法动工开发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的立法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条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全面宣传、认真执行《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确主体,理清职责,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加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相关区、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加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鲁02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李俊鹏【当事人-公司】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传贞丛凡力【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俊鹏【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针对涉案区域征收范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北政发〔2018〕25号《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载明了房屋征收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俊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青建办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2月21日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对象为各区(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各区(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区(市)财政补助政策。

第五条市级对各区(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

各区(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

第六条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区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章奖补资金申报、分配及管理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对已完成使用登记和已进入土建施工阶段计划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使用登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奖补申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二○○七年八月八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现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和参保方案制定工作五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征地调查时,应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

五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范围。

征地协议签订当年,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均属于参保范围。

五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确定参保总人数,按照所征土地的原土地承包人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二)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各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各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比例,其中,参保个人和村集体缴费比例之和应不低于12%,市、镇两级财政补助比例之和应不低于4%。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7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517号)批准征收我市李沧区、崂山区土地21.9754公顷,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滨海大道以西、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世园街道李家上流社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17公顷,其中李家上流社区土地0.0864公顷(全部为农村道路);于家下河社区土地0.0153公顷(全部为农村道路)。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青岛恒星职业学院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9328公顷(农村道路0.0561公顷、未利用地0.8767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青岛恒星职业学院以东、滨海大道以西、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1813公顷(耕地0.1242公顷、农村道路0.0380公顷、设施农用地0.0191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毛杨路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93公顷(耕地0.0178公顷、农村道路0.0115公顷)。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宾川路以东、金水路以南、九水东路以北,涉及李沧区九水街道于家下河社区。

土地面积为0.088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教育用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青政办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

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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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
胸径小于5cm/株

3-6
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5-8cm/株

30-60
胸径8-10cm/株

胸径10-15cm/株

60-90
胸径15-20cm/株

胸径大于20cm成材树

70-90
十二
果树
苗木

2-6
1.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2.果树必须按农林部门规定的合理密植栽种,超出部分不予计算;3.树归原主。
幼龄树(区分树种)

40-80
初果期(区分树种)

150-500
盛果期(区分树种)

250-770
衰老期(区分树种)

100-385
葡萄(区分成长期)

10-60
十三
灌木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平方米
350-500
1.表中单位系指建筑面积;
2.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平方米
280-420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平方米
210-300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80-260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平方米
40-100

迁坟
工时及材料费

500
双棺加300元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80-120
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40-80
简易塑料薄膜棚
平方米
10-40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短型板桥
平方米
1400-2300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平方米
一年生以内

4-10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一年生以上
6-11
十四
电力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

1200-2310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通讯广播线路

1200-2310
十五
苗圃苗木
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
公顷
30000-173250
详见附件2
十六
鱼塘
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
公顷
平方米
150-230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平方米
90-160
住宅楼
平方米
600-950
办公营业楼
平方米
700-1150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120-150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2.5m

110-140
乱石基砖墙高1.5-2m

80-120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60-80

畜禽舍
1200-2000
石拱桥
平方米
1800-3300
简易小桥
平方米
700-1000

涵洞
简易涵洞

350-700
石盖板涵跨径1-2m

550-1000
石拱涵跨径1-4m

900-3500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700-2900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1100-3500

台田石堰

50-145
土井:直径1.2m

150-220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n


2500-5800
4000-9240
下管井

200-670
机井:深20-50m
深50-100m
深100-250m
深250m以下

290-500
380-600
470-680
540-720
十一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立方米
20-80
不包括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立方米
60-100
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
立方米
80-120

水井
手压井

20-30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80000-28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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