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05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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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标准目次 04 认证学院 06 意义价值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是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归口于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 源管理、获取、运用、保护、检查和改进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适用于中国 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点搜集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广泛调研127所 高校(包括985高校34所、211非985高校37所、其他高校56所)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明确了国家标准的理念和思 路。
制定标准编制方案,形成《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国家标 准委批复确定立项。
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部 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 确定方法》(GB/T1.2-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贺化、马维野、雷筱云、周静、马鸿雅、陈明媛、徐俊峰、张立、李昶、王欣、王燕、唐恒、 岳高峰。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 源管理、获取、运用、保护、检查和改进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适用于中国 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28号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
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9(000)021
【摘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
【总页数】7页(P906-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我国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J],
2.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理念的发展研究——基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本分析 [J], 傅永春
3.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J], 陈玉川;武玉荣
4.如何加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浅析《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 刘京生
5.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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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北京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 专利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2. 商标权;3.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4. 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5.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三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1.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 校徽、校标;3. 学校名称;4. 学校的其它服务性标记。
第四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五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学校享有。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八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其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13-11-13 发布者:TTC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99.04.08【实施日期】1999.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在当代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大学校园中,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学校内的知识产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旨在促进创新与创造,保护创作成果。
二、版权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第一部分涉及版权保护。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教职员工进行原创作品的创作,并为此提供相应的保护。
根据学校规定,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引用、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对于侵权行为,学校将采取惩戒措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科技创新,为他们提供专利申请的指导与支持。
一旦创造的发明具有商业化价值,学校将协助申请专利,并提供必要的团队合作与资源支持。
四、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标识,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学校对于商标保护也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学校规定,任何未经授权滥用商标或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都是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学校会监测商标的使用情况,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培养创新意识学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学校通过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组织创新竞赛等方式,鼓励学生学习创新的思维和方法。
同时,学校引导学生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具有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
六、知识产权教育为了提高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校开展了丰富多样的知识产权教育活动。
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学校会向学生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法规。
此外,学校还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讲座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指导。
七、合作与共享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鼓励合作与共享。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推动知识的共享和流动。
学校还积极与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和商业化。
八、追求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竞争的加剧,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也逐渐面临国际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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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关资料进行审查 ! 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 ! 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 的签订 # 审核和管理工作 "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 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 ! 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 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 利# 义务等内容 "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 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 第二十条 批准 "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 专利 ! 登记非职务计 算 机 软 件 的 ! 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 非职 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 品 转 让 和 许 可 的 ! 应当向本校知识 产权管理机构申报 ! 接受审核 " 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 ! 学校 应出具相应证明 "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 " 高等学校 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 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 ! 对 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 术 ! 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 严格保密 "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 核和管理 # 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 者许可使用前 !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 ! 并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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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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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或持有 !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以及职务作 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 励和报酬的权利 !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 逐
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 !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 " 可实行知 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 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 " 归 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 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 " 应指 定 科 研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担 负 相关职责 !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 立项 $ 成果和档案管理 ! 应用技术项 目 的 课 题 组 或 课 题 研 究 人 员 " 在申请立项之 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 课题组或课 题 研 究 人 员 在 科 研 工 作 过 程 中 " 应当做好技 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 科研项目完成后 " 课题负责人应当 将全部实验报告 $ 实验记录 $ 图纸 $ 声像 $ 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 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 第十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 的职务技术成果 " 课题负责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校 科 研 管 理 机 构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 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 " 并提交相关资料 ! %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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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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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和管理工作 ! 五# 组织签订 $ 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 $ 使用和转让合 " 同! 六# 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 " 七# 对在科技开 发 $ 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 " 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 八# 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 " 合作 ! 九# 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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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工作 ! 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 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 # 许可使用 # 作价投资入 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 业 的 投 入 ! 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 产评估 "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 证书制度 " 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 保证书 ! 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 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 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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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 " # # #年 $月 %日教育部发布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 鼓励广大教职
发挥高等学校的 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 力 创 作 的 积 极 性 ’ 智力优势 ’ 促进科技 成 果 产 业 化 ’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 法 规’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 所 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 位 ! 以下简称* 所属单位+ & )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 一& 专利权 ( 商标权 ! 二&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 四& 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 五& 依照国家法 律 ( 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 ! 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
第三章
第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标 ! " 二# 校标 ! " 三# 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 " 第八条 执 行 本 校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任 务 ’ 或主要利用本校 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 术成果 ’ 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 % 专利权被 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 %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 转让权 由高等学校享有 % 第九条 由高等学校主持 $ 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 $ 并由 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 为 高 等 学 校 法 人 作 品 ’ 其著作权由 高等学校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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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高等 学 校 的 工 作 任 务 所 创 作 的 作 品 是 职 务 作 品 ! 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 ! 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 " 高等学校在其业 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 作品完成 #年内 ! 未经 高等学校同意 ! 作者不得许 可 第 三 人 以 与 高 等 学 校 相 同 的 方 式使用该作品 " 第十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 高等学校承担责任 的 工 程 设 计 $ 产品设计图纸$ 计算机软件$ 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 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 作者享有署名权 ! 著作权的 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 $ 进修 $ 留学及开展合 成的信息 $ 资料 $ 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 作项目研究的人员 ! 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 ! 而在国外可能完 成的发明创造 $ 获得的知识产权 ! 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 协议 ! 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 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 究的学生 $ 研究人员 ! 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 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 果! 除另有协议外 ! 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 进入博士后 流动站的人员 ! 在进站前应 就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与 流 动 站 签 定 专 门协议 " 第十 四 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 退 休$ 停薪留职$ 调离以及 被辞退的人员 ! 在离开高等 学 校 %年 内 完 成 的 与 其 原 承 担 的 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 明 创 造 或 技 术 成 果 ! 由高等学校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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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 ! 采用股份制 形 式 的 高 等 学 校 科 技 企 业 " 或者主要以技术 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 股 的 高 等 学 校 " 可以将在科技成果 的研究开发 # 产业化中做出 重 要 贡 献 的 有 关 人 员 的 报 酬 或 者 奖励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 算 为 相 应 的 股 份 份 额 或 者 出 资 比 例 ! 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有效措 施"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 高等 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 实 施 收 益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 设立知 识产权专项基金 " 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 " 维持和知识产权保 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 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 " 高等学校应给予奖励 " 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 聘的重要参考 !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
剽窃 # 窃取 # 篡改 # 非法占有 # 假冒或者以其
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 的知识产权的 " 高等 学 校 有 处 理 权 的 " 应责令其改正" 并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 对无处理权的 " 应提请并协助有关 行 政部门依法作出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条 在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创作以及成果的申 报# 评审 # 鉴定 # 产业化活动中" 采取欺骗手段" 获得优惠待遇 或者奖励的 " 高等学 校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 退还非法所得" 取消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