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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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收入、疾病、多子女等八项标准综合认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收入、疾病、多子女等八项标准综合认定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收入、疾病、多子女等八项标准综合认定一、家庭收入低家庭收入低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家庭收入低的定义,可以参考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相关贫困线标准。

例如,根据我国教育部的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常是指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的学生。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家庭的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线标准,那么这个家庭就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二、重大疾病或灾害重大疾病或灾害也是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有重大疾病或灾害的家庭,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灾害证明等相关材料来进行认定。

如果家庭中有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了经济上的困难,那么这个家庭就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多子女家庭多子女也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家庭多子女的认定,一般可以根据家庭子女的数量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子女的数量越多,家庭的经济负担就会越重。

因此,如果一个家庭的子女数量较多,那么这个家庭就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四、家庭无固定收入家庭无固定收入也是判断家庭经济困难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一个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主要依靠临时的、不稳定的收入来维持生计,那么这个家庭就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五、地理环境不利地理环境也是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之一。

例如,处于偏远地区、山区等地理环境不利地区的学生,由于交通不便、资源匮乏等原因,可能导致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

对于这些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六、单亲家庭或孤儿单亲家庭或孤儿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

由于失去了单亲或双亲的支撑,这些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往往比较困难。

对于这些学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七、家庭经济状况突然恶化家庭经济状况突然恶化也是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之一。

这可能是由于失业、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

对于这些学生,可以根据家里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完备版)幼儿园家庭经济难题学生的认定及管控方法

(完备版)幼儿园家庭经济难题学生的认定及管控方法

(完备版)幼儿园家庭经济难题学生的认定及管控方法1. 引言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我们特制定本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控工作进行详细规定。

2. 认定标准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定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幼儿园就读期间,由于家庭经济原因,无法承担正常学习、生活费用,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

2.2 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来自农村或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 家庭主要成员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3. 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4.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认定程序3.1 学生申请学生或家长向所在班级老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班级审核班级老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3 学校审批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班级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确定认定结果。

3.4 公示学校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4. 管控方法4.1 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资助形式包括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

4.2 关爱措施学校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关爱措施,如心理辅导、学习辅导、课外活动等,帮助他们融入校园生活。

4.3 跟踪管理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跟踪管理,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状况,及时调整资助政策。

4.4 家校合作学校将加强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支持学生成长。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6. 结束语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成长为有用的社会人才。

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

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

XXXX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认定评议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认定,认定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一、认定依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我区和外地户籍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困难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脱贫享受政策、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S)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五)重点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A)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程度认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一)父母收入水平低且家庭成员患有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二)父母收入水平低且有两名子女同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或高等教育,教育支出负担较重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二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星):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孤儿、单亲,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2)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4)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5)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二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3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的,而且未达到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4、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前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保证其获得相关教育经费及资源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扶贫工作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认定公正、规范和科学高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固定资产净值低于当地财产保险基数的50%;3.家庭成员受到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家庭经济受到严重困扰;三、认定程序1.学生家庭提出申请,填写《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建立认定小组,由学校教育局负责人、班主任、副班主任、德育主任等组成,负责进行初步审核;3.学校教育局就初步审核结果向学生家长发出通知,公示期为7天;4.公示期结束后,认定小组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教育局审批;5.学校教育局审批通过后,向学生家长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期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学年,须在每学年开始前进行重新认定;2.若在学年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学生家长可提交申请,学校可对其进行重新认定。

五、奖励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免除学费、书本费等教育费用;2.提供补助金,用于购买学习用品、课外活动、校服等;3.学校提供贫困生食堂,保障学生的营养需求;4.优先考虑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夏令营、志愿者活动等;5.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资源,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和生活能力。

六、监督和评估1.学校教育局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学校教育局定期组织评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效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便捷高效的原则;2.学校教育局要加强对认定小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3.学校教育局要积极与相关教育扶贫部门和公益组织合作,争取更多优惠政策和资源支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一、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2. 学生家庭情况特殊,例如父母失业、生病等,不能只以家庭收入为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情况作出评定。

二、认定程序
1.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组成评议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议。

4. 评议委员会根据学生或家长提供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作出认定结论。

5. 学校将认定结果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在学生档案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认定效期
1. 学生认定的效期为一学年,需在每学年重新申请认定。

2. 如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学生应及时进行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1. 学校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如学生或家长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以上是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希望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然存在。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能够顺利接受教育,各级政府和学校都制定了相应的认定程序。

本文将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和相关政策。

一、申请材料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第一步是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家庭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农民收入、财产收益等。

2.家庭财产证明: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明。

3.家庭支出证明:包括日常生活费用、房贷、车贷等支出证明。

4.家庭债务证明:包括借款合同、债务偿还证明等。

5.其他相关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等。

学生需要将这些材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二、申请途径学生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1.学校申请:学生可以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学校的学生资助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给予认定结果。

2.社会组织申请:学生也可以选择向社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

这些社会组织通常是由政府或者非营利机构设立的,致力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可以通过咨询相关部门或者在网上查询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

三、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收入水平:一般来说,家庭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的一定比例,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家庭。

2.家庭负债情况:家庭的债务水平较高,也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个重要指标。

3.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的残疾、重大疾病等,也可以被考虑在内。

四、认定结果一般来说,学校或社会组织将在一定时间内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给出认定结果。

如果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可以享受一定的资助政策,如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助学贷款等。

这些政策将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更好地完成学业。

如果学生的申请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可以进行申诉。

学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说明自己的特殊情况,并要求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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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贫困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网站下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

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

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着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着变化,学院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班级、学院、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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