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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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英

二恶英

二噁英(Dioxin),又称二氧杂芑(qǐ),是一种无色无味、毒性严重的脂溶性物质,二噁英实际上是二噁英类(Dioxins)一个简称,它指的并不是一种单一物质,而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

二噁英包括210种化合物,这类物质非常稳定,熔点较高,极难溶于水,可以溶于大部分有机溶剂,是无色无味的脂溶性物质,所以非常容易在生物体内积累,对人体危害严重。

其中以2,3,7,8-四氯二苯并对-二啄英(2,3,7,8 tetra chloro dibenzo-para-dioxin,2,3,7,8~TCDD或TCDD)毒性最强[1]。

毒性二噁英类的毒性因氯原子的取代数量和取代位置不同而有差异,含有1-3个氯原子的被认为无明显毒性;含4-8个氯原子的有毒,其中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2,3,7,8-TCDD)是迄今为止人类已知的毒性最强的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已将其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如果不仅2,3,7,8位置上被4个氯原子所取代,其他4个取代位置上也被氯原子取代,那么随着氯原子取代数量的增加,其毒性将会有所减弱。

由于环境二噁英类主要以混合物的形式存在,在对二噁英类的毒性进行评价时,国际上常把各同类物折算成相当于2,3,7,8-TCDD的量来表示,称为毒性当量(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简称TEQ)。

为此引入毒性当量因子(Toxic Equivalency Factor,简称TEF)的概念,即将某PCDDs/PCDFs的毒性与2,3,7,8-TCDD的毒性相比得到的系数。

样品中某PCDDs或PCDFs的质量浓度或质量分数与其毒性当量因子TEF的乘积,即为其毒性当量(TEQ)质量浓度或质量分数。

而样品的毒性大小就等于样品中各同类物TEQ的总和。

对胎儿有毒性,胎儿发育异常,胎儿死亡。

二噁英的生物半衰期较长,2,3,7,8一TCDD在小鼠体内为10~15天,大鼠体内为12~31天,人体内则长达5~10年(平均为7年)。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DB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 13.030.10 Z 70备案号:21434—2007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要求 (3)6 监测方法 (3)7 标准实施 (4)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5)参考文献 (6)前 言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14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的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s Incineration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CS 13.030.10Z 68备案号:21433—2007目 次前 言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要求 (2)6 监测方法 (3)7 标准实施 (3)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4)参考文献 (5)前 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 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 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501—2017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6 监测要求 (9)7 标准实施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

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 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 3.8 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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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DB11501-2007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DB11501-2007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3.11 服装干洗 dry cleaning 使用四氯乙烯或其它干洗溶剂从事衣物的清洗、溶剂脱除、烘干等作业的过程。
3.1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 process of using organic solvents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装(包括涂布和喷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业,溶剂
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 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 控制指标。
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值。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60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背景及项目建设必要性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背景及项目建设必要性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背景及项目建设必要性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某县郊区垃圾焚烧发电工程1.1.2、项目建设单位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3项目选址某县郊区1.1.4建设性质新建1.1.5编制单位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项目建设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发生量越来越大,垃圾分成将更加复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工作量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高。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已严重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如不加速垃圾处理进程,将成为制约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影响城市人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加快某县垃圾发电项目建设,是某县委、市政府从保护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提出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根据某县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某县区的城市人口规模将达到25万人,预计到时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将达到500t/d。

某县现有垃圾处理能力严重滞后和不足,无法满足当前垃圾处理需要,且容易造成污染和资源浪费。

随着某县经济条件的改善,社会发展的需要,垃圾焚烧处理发电由于具有种种优势,应作为一种主要的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垃圾处理问题,同时有助于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符合循环经济发展原则。

垃圾焚烧发电已经成为国际上保护资源、实现环保和资源再生的良性循环产业的重要项目。

根据某县郊区总体规划和环卫部门的要求,建成后的生活垃圾焚烧厂需处置城区和农村收集上来的生活垃圾,目前每天可收集的垃圾产生量为250吨。

1.3编制依据1、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知建城【2000】12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6、《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2-20077、《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8、《生活垃圾焚烧炉》GB/T18750-200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1、《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1993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5、其他国家相关规范、标准16、建设单位提供的基本资料1.4编制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政治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选择场址和处理工艺,严格控制和防止垃圾对环境产生污染。

DB11 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 13.030.10 Z 68备案号:XXXXX —2008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6 监测 (2)7 标准实施 (3)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 50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米;——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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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13.030.10 Z 68
备案号:XXXXX —2008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
6 监测 (2)
7 标准实施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 502—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米;
——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
——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
——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DB11/502—2008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监测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DB11/ 237—2004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炉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能力incineration capacity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二噁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5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A。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按式(1)计算:
TEQ=∑(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1)3.6
烟气不透光率opacity
DB11/ 502—2008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4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项目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 烟尘mg/m33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3 烟气不透光率% 10
4 一氧化碳mg/m355
5 氮氧化物mg/m3250
6 二氧化硫mg/m3200
7 氯化氢mg/m360
8 汞mg/m30.2
9 镉mg/m30.1
10 铅mg/m3 1.6
11 二噁英类 ng TEQ/m30.1
4.2 恶臭控制
4.2.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计、建设焚烧系统停炉检修期间垃圾贮存仓的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在停炉检修期间运行。

4.2.2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554中的有关规定。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GB 18485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200吨/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
组合工艺;
d)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
合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300米。

6 监测
6.1 监测工况
6.1.1 在对焚烧炉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运行工况相同。

6.1.2 在对焚烧炉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负荷应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的75%。

6.2 监测方法
DB11/502—2008
6.2.1 焚烧炉烟气黑度的监测按照HJ/T 398的规定执行。

6.2.2 排气筒烟气不透光率的监测按DB11/ 237—2004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6.2.3 焚烧炉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按照GB 18485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在线监测
6.3.1 焚烧系统的主要工艺参数和表征焚烧系统运行性能的指标(包括烟气中CO、CO2、NOx、SO2、烟尘、O2、HCl浓度和烟气不透光率)应实施在线监测。

6.3.2 焚烧炉在线监测系统应具备对外联网的接口和数据传输功能。

6.3.3 焚烧厂所有在线监测数据应至少保存3年。

6.3.4 所有在线监测的污染物在任意一个小时的时段内,排放浓度的平均值超过表1中的排放限值则属于超标排放。

6.4 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频次
对于在线监测未包括的项目,烟气中重金属每季度应至少监测一次,二噁英类每年应至少监测一次。

7 标准实施
7.1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
项目是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含)后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7.2 现有焚烧设施应于2010年1月1日起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在此之前按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DB11/ 502—2008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表 A.1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PCDDs TEF PCDFs TEF 2,3,7,8-TCDD 1.0 2,3,7,8-TCDF 0.1
1,2,3,7,8-P5CDD 0.5 1,2,3,7,8-P5CDF 0.05
2,3,4,7,8-P5CDF 0.5
2,3,7,8-取代H6CDD 0.1 2,3,7,8-取代H6CDF 0.1
1,2,3,4,6,7,8-H7CDD 0.01 2,3,7,8-取代H7CDF 0.01 OCDD 0.001 OCDF 0.001 注1:PCDD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注2:PCDF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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