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精品)
教代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旨在促进教职工的民主参预和共同决策。
为了确保教代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教代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
二、组织结构1. 主席团主席团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主席团负责组织和主持教代会的会议,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2. 代表选举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代表的选举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3. 分组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协调教代会的工作,可以设立分组委员会,如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
分组委员会由代表自愿组成,负责研究和提出相关议题的建议。
三、职责和权力1. 决策权教代会有权制定学校的重要决策,如学校的发展规划、预算安排、人事任免等。
决策过程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 监督权教代会有权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教学质量、师德建设、学生管理等。
代表可以通过提问、议案等方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学校的持续改进。
3. 代表权教代会代表是教职工的代表,应该积极听取教职工的声音和意见,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诉求。
代表应该主动与教职工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争取权益。
四、运作方式1. 定期会议教代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议题。
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分为常规会议和暂时会议,确保代表们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2. 决策程序教代会的决策应该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确保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决策结果应该通过会议记录和公告等方式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3. 信息公开教代会的工作应该公开透明,代表应该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会议情况和决策结果。
学校也应该向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支持,保证代表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五、评估和改进为了不断提高教代会的工作效果和代表的履职能力,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采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秘书处、大会工作组组成。
2. 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大会的组织、指导和领导工作。
3. 秘书处负责大会的事务性工作,包括会务处理、资料准备和文件起草等。
4. 大会工作组由教职工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大会的具体运行和协调工作。
二、大会筹备1. 大会工作组负责制定大会筹备计划和时间表,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2. 大会工作组负责收集和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编写大会议程和大会文件。
3. 大会工作组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三、大会选举1. 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和秘书处共同负责,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 大会选举包括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重要职位的候选人。
3.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由选举委员会监督整个选举过程。
四、大会议程1. 大会议程由大会工作组编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2. 大会议程包括大会开幕式、主题发言、代表发言、陈述和表决等环节。
3. 大会议程根据教职工的关切和需求确定,确保代表们的合理参与和讨论。
五、大会议事规则1. 大会主席团负责维持大会的议事秩序,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2. 大会代表按照规定的发言顺序发言,发言时间根据议事日程安排。
3. 大会代表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讲话内容应与大会议题相关,并遵循事实、客观、真实的原则。
六、大会决议1. 大会决议由代表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2. 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教职工都应遵守大会的决定。
3. 大会决议应及时公示,并报请校领导审定和执行。
七、大会后续工作1. 大会工作组负责起草大会工作报告和决议文件,并提交相关部门。
2. 大会工作组负责跟进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代表反馈进展情况。
3. 大会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大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保存。
八、大会评估和改进1. 大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大会工作的评估和总结。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性质地位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性质与地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定义)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章权力与职责规定第五条(权力)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和通过学校教职工提出的关于学校发展的重大建议和提案;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其他需要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分工第六条(组织领导)教代会由学校党组织领导,由工会负责召集和组织。
工会主席担任教代会主席团主席。
第七条(分工)各学院、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教代会代表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收集和提案起草工作。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设立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教学科研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等,负责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会议制度与流程第九条(会议制度)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条(会议流程)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逐项进行,确保每位代表都有发言和表决的机会。
第七章提案与审议程序第十一条(提案)教职工可以向教代会提出与学校工作相关的提案。
第十二条(审议程序)提案应当经过代表小组讨论,再由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机制第十三条(监督机制)教代会应当对学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教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以下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a. 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一般在学年开始之初或结束之后,具体时间由学校行政部门决定。
b. 召集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学校行政部门,需要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
c. 代表大会的召集通知应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信息,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2. 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a. 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主席团,由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
b. 代表大会的主席团由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代表大会的会议,保证代表大会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
c. 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学校行政部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和相关事务。
3. 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a. 代表大会的议程由学校行政部门和主席团共同确定,其中包括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和决定学校发展计划、议定教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b. 学校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供教职工代表在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c. 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应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代表大会的公正公开。
4. 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a. 代表大会的决策原则是民主、协商、一人一票,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过多数代表的同意才能生效。
b. 代表大会的决议可以通过投票或者讨论达成,对于重大事项需要进行投票表决。
c. 代表大会的决议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学校行政部门需要及时执行。
5. 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估:a. 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评估,学校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教职工进行代表大会工作的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
b. 代表大会的工作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通过反馈和改进不断提升代表大会的工作效果。
以上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章程、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教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学院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代表的产生:以各系、部和机关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当选代表应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
(二)代表的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
(三)代表的构成:坚持既照顾到学院工作各方面,又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原则。
代表名额一般应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5%,其中教师、一线人员应占代表数的60%左右。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年××月×日通过)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障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X X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民主管理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和义务(一)教职工代表的产生1、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院在职教职工;(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3)关心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在教育工作中起骨干作用;(4)密切联系群众,有参政议政能力。
2、教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1)根据上级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的名额按学院教职工总人数的8%左右产生;(2)教职工代表应有教师、管理人员、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教职工。
其中教师代表占55%左右;管理人员占15%左右;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占20%左右;其他方面教职工占10%;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3)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一些未当选教职工代表的有关学院领导、教研室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人数的五分之一。
3、教职工代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教职工代表由系、教研室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教职工代表,但应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学院领导人员由工会推荐到平时分工联系的教研室参加选举,不脱产的学院工会委员可在原教研室参加选举,同时,增加该教研室相应的代表名额。
4、教职工代表选举的程序:(1)由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提出代表条件、人数、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的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方案事先需征求学院党委意见;(2)选举前,宣传教代会性质、任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及条件,使教职工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以主人翁姿态认真选好代表;(3)系、教研室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教职工会议,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本组教职工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XX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为推进我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XXXXX院(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院(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系)级教代会],是院(系)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人数在50人以下的院(系)级单位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民主管理的制度。
其性质、作用、职权与要求同院(系)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院(系)级教代会和教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第五条院(系)级教代会和教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院(系)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与通过院(系)和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3)讨论并决定院(系)和本单位的教职工劳务酬金和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4)评议、监督院(系)和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院(系)和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六条教代会和教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系主任)及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系)级教代会代表。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和企事业的权力。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制订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干、维护教职工佥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工作机构,主持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政治领导,贯彻初级阶段基本路线;贯彻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讨论审议校长提出的发展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方案、财务预决算、创收分配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需要时对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一)教代会预备会召开前一周,将议案发给代表讨论审议;(二)由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代表中熟悉相应技术业务的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三)教代会团汇总整理各代表团讨论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反馈给行政领导;(四)行政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议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五)教代会对议案的实施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职务聘任制议案、工资调整方案、奖惩条例和其他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一)行政制定上述方案、规章时,将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和条件,向校工会通报,工会主动参与与意见;(二)草案初稿形成后,由校工会或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三)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归纳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行政研究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交团讨论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大会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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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XX 大学章程》、《XX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院(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系)教代会”)是院(系)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院(系)教代会在院(系)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四条院(系)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院(系)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系)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院(系)的教职工聘任、奖惩规定、资源调配、薪酬分配改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院(系)财务收支、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评议院(系)领导干部;
(五)听取、审议院(系)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院(系)应当建立健全院(系)教代会沟通机制。
院(系)行政尊重和支持院(系)教代会行使职权,负责人每年至少向院(系)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
院(系)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院(系)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代表
第七条凡与校、院(系)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院(系)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系)教代会代表。
代表应当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能力,能够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院(系)人数的30%,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第九条院(系)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将代表名额分配给各代表小组(系、所、中心、办公室等),代表小组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院(系)教代会代表。
代表小组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各代表小组选举。
各院(系)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十条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然保留代表资格;如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代表小组按程序补选。
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对不称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代表,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院(系)教代会有权罢免或者调整。
第十一条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院(系)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院(系)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院(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向本院(系)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系)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院(系)教代会决议,完成院(系)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院(系)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院(系)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教职工80人以上的院(系)应当建立院(系)教代会制度。
不足80人的则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运行规则与院(系)教代会相同。
第十五条院(系)教代会换届时可与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换届时应当成立由院(系)党政工代表在内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六条院(系)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院(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专任教师占主体,兼顾党派、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等因素。
执行委员预备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小组从代表中提出,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酝酿差额或者等额候选人,经院(系)党组织同意并公示后,提交院(系)教代会选举。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分工会主席一般作为副主任人选。
不设执行委员会的院(系)教代会可以直接选举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届中历次教代会,审议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闭会期间督促检查院(系)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及提案办理,处理院(系)提交的需要审议的事项,补选出缺的代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