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和免抵退申报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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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出口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出口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免税)免除在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退还在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而且纳税人在以前环节已抵扣的进项税金要做进项转出。

出口免税的业务范围
出口免税业务的进项处理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允许抵扣的还有非正常损失项目。

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出口免税业务如何纳税申报
案例:A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免税销售额12万元,对应采购的进项税额为8500元,增值税报表如何填列。

出口免税业务,无论是生产还是外贸其免税销售额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18栏,
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明细表“出口免税栏”
8500元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填入附表二的第14栏
免税销售额显示在主表的第9栏,进项转出显示在主表的第14栏。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出口退税操作流程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有关登记的几点注意:1、关于企业分类目前分A、B、C、D、E、F类,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类型都录“F”。

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

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可到解放东路国源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电话:83979466、83056855,联系人:赵鹏程。

有关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可具体咨询该事务所。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

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退税分局管理一科(联系电话:83750924或83750912)或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人员联系,以便我们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出口免税和免抵退申报栏次

出口免税和免抵退申报栏次

出口免税和免抵退申报栏次(最新版)目录1.出口免税政策概述2.免抵退申报的相关概念3.免抵退申报的栏次划分4.免抵退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5.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正文【一、出口免税政策概述】出口免税政策是我国政府为鼓励出口创汇、降低出口产品成本而制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以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免抵退申报的相关概念】免抵退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免税、抵扣和退税申报表格。

免抵退申报涉及到的主要概念包括:1.免税: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抵扣: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可以抵扣进口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退税:指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退还。

【三、免抵退申报的栏次划分】免抵退申报表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栏次:1.申报单位栏:填写出口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基本信息。

2.申报日期栏:填写申报表的日期。

3.申报批次栏:填写申报表的批次号,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核查。

4.免税货物栏:填写免税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

5.抵扣货物栏:填写抵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

6.应退税额栏:填写根据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应退税额。

7.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免抵退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抵退申报表。

2.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填写免抵退申报表,并附上相关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免抵退申报表后,应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4.出口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补报有关资料,如出口货物的收汇凭证等。

【五、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1.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免抵退申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

2.出口企业应妥善保管免抵退申报表及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免抵退税申报操作细则

免抵退税申报操作细则

1、目的:平衡企业税收负担,规范和指导操作行为,依法申报纳税。

2、名词释义:“免、抵、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3、申报有关要求3.1 操作中具体要求:3.1.1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列顺序办理免抵退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明细申报—生成免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1.2 出口日期在2005年6月1日后的出口退税业务必须在5.1版中录入处理。

3.1.3 因为5.1版中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三者只对应一个出口金额,当三者纸质凭证出现金额差异,应按实际离岸价录入系统计算免抵退税。

即以账面实际金额申报,分摊至报关单各项出口产品中。

3.1.4 录入报关单时必须录入报关单号码及三位流水码。

如:XXXXXXXX0013.1.5 因贸易性质码在5.1版中参与预审对碰,故企业在电子口岸发送报关单信息时应注意贸易性质码的审核,不符的不能发送,需向海关申请改正后再行发送。

否则,信息对碰不上,税务部门将视同内销征税。

3.1.6 企业在网上申报时注意网上申报时间只能是在上班时间申报,并且审核结果不能即时反馈。

3.1.7 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盘中建立“SBMX”、“SBHZ”等2个文件夹,分别用来保存“申报明细数据”、“申报汇总数据”等对应的申报数据。

3.2 政策相关要求:3.2.1 资格条件: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满一年时,方可亨受免抵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有关 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1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30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1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3
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和相关业务的办理

申报系统操作(以生产企业V14.0为例): 1、基础数据采集-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录入 2、免抵退税申报-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3、免抵退税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申报
三、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和相关业务的办理
3、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时限要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变更涉及的相关资料; (例如: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的,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内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变更后的资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资料。) 特别说明: 1、海关代码变更:企业应将以原海关代码出口的报关单全部收齐申报退(免)税后,经税 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后,才能启用新的海关代码办理退(免)税申报。 2、银行帐号变更:企业出口退税账户发生变更,要第一时间来办理,否则无法办理退税。 3、企业名称变更:除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外,需及时到退税账户的开户行办理账户名称的 变更,否则无法办理退税。 4、企业的经营性质发生变更:经营性质变更带来退(免)税办法的变更,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 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特别说明:申报系统生成的所有压缩文件均 加密,请勿双击打开,否则文件即被破坏。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6.0版的主要变化
4、“退税正式申报”菜单
(1)打印资格认定相关报表在前,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 在后。若操作时先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则无法再打印资格认 定相关报表,只能通过“审核反馈处理”菜单下“撤销资格认定 相关数据”后,再重新打印生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23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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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和免抵退申报栏次
摘要:
一、引言
二、出口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定义与区别
三、出口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申报流程
四、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总结
正文: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了出口免税和免抵退税政策带来的优惠。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这两种政策,本文将对出口免税和免抵退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二、出口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定义与区别
1.出口免税政策
出口免税政策是指对出口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企业在出口货物和劳务时,可以免征增值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2.免抵退税政策
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进行退还的政策。

与出口免税政策相比,免抵退税政策可以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减轻税收负担。

3.区别
出口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区别在于,出口免税政策仅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而免抵退税政策则是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还。

三、出口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的申报流程
1.出口免税政策申报流程
企业在享受出口免税政策时,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出口货物”字样,同时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

2.免抵退税政策申报流程
企业在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时,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出口货物”字样,同时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企业应确保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以免影响申报进度和结果。

2.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了解政策调整情况,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3.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产生损失。

五、总结
出口免税政策和免抵退税政策是两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企业发展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充分了解这两种政策,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
政策,降低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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