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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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国卫医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月17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

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和用血、采血、供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无偿献血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进行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

第六条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第七条年度献血计划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5号(医疗体育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第三方医检行业规范化建设列入后疫情时代公共医疗卫生建设重点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又称独立医学实验室,一般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从事医学检验的医疗机构。

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的建立,对于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术能力强、质量有保证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检测保障,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供了重要补充。

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从规划引导、审批准入、人才支撑、质量提升等多方面入手,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2016-2020)》《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分别提出,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

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医学检验实验室数量居各类独立医疗设置机构首位,共计1109个,其中社会办医占比达88.1%。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加强监管,提升第三方医检行业整体水平。

为规范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提升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6〕37号),明确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科室设置、人员设备、规章制度等内容,并对医学检验实验室机构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确保单采血浆站配置能够满足原料血浆采集和质量要求,保障献血浆者安全,制定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一)单采血浆站应当具备献血浆者组织动员、登记建档、健康检查、血浆采集、血浆储存供应、血液检测、质量管理、物料管理、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功能,部门设置应当满足功能需求。

(二)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并管理。

(三)设置放射诊疗室的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功能和业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70%,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委托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开展血浆检测的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8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二)任职要求。

1.单采血浆站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当经过单采血浆站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其中,医师和护士培训应当包括血液安全及急救培训。

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站长、质量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还应当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2.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应与岗位职责相关,并从事采供血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具的任命文件并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

3.质量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

献血浆者血液化验有哪些项目

献血浆者血液化验有哪些项目

献血浆者血液化验有哪些项目?发布时间:2021-08-23T07:38:15.335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21年7月7期作者:黄敬[导读] 血液制品企业的检查,则主要是保证血浆质量,防止不合格血浆流入生产环节。

剑阁单采血浆站(剑阁蜀阳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628300随着社会的进步,目前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了献血浆的意义,人们更加踊跃地加入到献血浆、献爱心的队伍之中。

为了能够确保献血浆者的安全性,同时保证所捐献的血浆符合质量要求,献血浆前需要对献血浆者进行血液化验,这些化验项目中包含:ABO血型、血红蛋白、总蛋白含量、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检测、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另外每年需进行一次蛋白电泳检测。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在送往血液制品企业后,血液制品企业还需要对血浆进行逐份复检,对病毒还要进行核酸检测。

血液制品企业的检查,则主要是保证血浆质量,防止不合格血浆流入生产环节。

1、血型:血型检测是血源管理的分类指标。

采用经批准的抗 A、抗 B 血型定型试剂测定。

ABO 血型以正定型法鉴定,首次献血浆者检测。

由于,通过单采血浆站所捐献的血浆不能直接用于临床治疗疾病输注,而是要经过生物分离,精制成不同血浆蛋白成份,其中血浆中的血型抗体物质(主要为抗A、抗B、抗D)在精制过程中会被清除,临床在使用人血液制品时可不考虑血型问题,因此我国法规只对血型作了ABO正向定型的要求,目的主要是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

目前根据各单采血浆站实验室的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进行Rh血型筛查,剑阁单采血浆站自2012年起已普查RhD血型近3万例,其中阴性率为1.6‰。

ABO血型,是按照凝集原A、B的分布将血液分为A型、B型、AB型,0型四种类型。

A型血的人通常在自身的红细胞中只有凝集原A,血清中会存有抗B凝集素;B型血的人通常自身的红细胞中仅有凝集原B,血清中会存在抗A的凝集素;如是AB型血的人,通常在其红细胞中会有A与B两种的凝集原,且AB型血的人自身血清中没有抗A、抗B凝集素;然而,O型血的人通常在其红细胞上A与B两种凝集原都不存在,而在自身血清中抗A与抗B凝集素都有存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血站提供科研用血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21〕49号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血站提供科研用血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21〕49号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血站提供科研用血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血站提供科研用血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2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各血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血站提供科研用血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安全,更好地支持全省医学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7〕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研用血的涵义本文所称科研用血是指科研项目开展研究必须应用的由省内各血站所提供的血液及含血材料。

血液指按《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的规定检测合格的血液,包括全血、红细胞以及血浆、冷沉淀等,含血材料指血液采集、分离、制备过程中使用的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一次性耗材,包括含血试管、含血导管等。

二、申请单位资质及科研项目要求(一)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生物(血液)污物处理排放的资质。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能为其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单位。

各地血站只接受单位或社会组织申请科研用血。

科研课题申报人必须取得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授权后,向当地血站申报科研用血需求。

(三)科研项目开展必须应用血液才能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

(四)科研项目必须取得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科研主管部门的立项,并通过伦理审查。

三、申请单位科研用血相关要求(一)申请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尊重社会伦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造假申报材料。

供浆者必读

供血浆者必读
健康人供血浆,是一项治病救人的高尚行为, 国家为了保护供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确保所供 血浆的质量,国家制定了相关标准、技术规程 及管理条例。对供血浆者有严格规定。为了使 广大供血浆者了解供血浆的相关规定及知识, 现对大家进行宣传,以便大家了解,感谢合作。
一、国家对供血浆者人群的规定• 1、国家实行知情自愿的供血浆原则,凡年龄在 18-55周岁,男体重不小于50公斤、女体重不小 于45公斤以上的自愿供血浆者,可携带有效身份 证到自己户口居住地区(县)的单采血浆公司登 记。经体检化验合格后,提供两张一寸半身相片 领取《供血浆证》,严格一人一证。每次凭《供 血浆证》办理供血浆手续,每次供浆前要经体格 检查。凡冒名顶替供血浆,查明后将被处罚并当 即清理。 • 2、供血浆者,只能在所划定的户口居住地区 (县)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 • 3、凡异地(跨划定区域)供血浆,是违反国 家规定的,属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明,单采血 浆站和供血浆者都要进行处罚。
二、如果您健康检查合格参加供浆, 如果您健康检查合格参加供浆, 供浆前请做以下准备
• 国家倡导无偿献血献血浆,健康人献血浆 对身体不造成任何伤害。供血浆者应消除 恐惧心理,供血浆前一天晚餐和当天供血 浆前不要喝酒,不要服药,不过量吃肥肉、 鱼等高脂肪高蛋白食物。供血浆前不要空 腹,要多喝水,适当吃些馒头、稀饭等清 淡食物,供浆前一天睡眠要充足,女同志 月经期应暂缓献血浆。
三、·供浆后要注意事项
• 1、供浆后要保护好静脉穿刺部位:穿刺部位止血 后不等于完全愈合。供血后应用消毒棉球(或创 可贴)盖好穿刺孔,以胶布固定,并用3个手指顺 静脉走向压迫针眼5分钟。检查穿刺部位有无渗血 或出血,如有出血应抬高手臂并继续压迫局部。 至少在24小时内不要被水浸润,也不要被不洁物 品污染,更不要在此部位搓揉。 • 2. 个人活动要适度:供血浆后当天不要从事 高空、高温作业、驾驶车辆、体育比赛、通宵娱 乐等大运动量活动。 • 3. 供血浆后可以进食新鲜蔬菜瓜果、豆制品、奶 制品、新鲜鱼虾肉蛋等进食不要过量。更无需吃 任何补药。

献血浆规章制度范本

献血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献血浆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献血浆工作应遵循自愿、无偿、诚实、保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献血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献血浆者在献血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献血浆工作。

第四条献血浆站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献血浆工作质量安全。

二、献血浆者管理制度第五条献血浆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经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男性体重大于等于50公斤,女性体重大于等于45公斤;(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慢性病、重大疾病等;(四)献血浆前14天内无感冒、发热、腹泻等症状;(五)献血浆前4小时内未进食油腻食物;(六)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献血浆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填写献血浆申请表,如有隐瞒或虚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按照献血浆站的规定进行献血浆;(三)献血浆后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进行休息和观察;(四)献血浆后4小时内避免剧烈运动和重体力劳动;(五)献血浆后保持饮食清淡,避免食用辛辣、油腻食物;(六)如有献血浆后身体不适,及时向献血浆站报告。

第七条献血浆者享有的权益:(一)自愿参与献血浆,有权拒绝献血浆;(二)献血浆前有权了解献血浆的相关信息;(三)献血浆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健康知识和咨询服务;(四)献血浆后有权查询献血浆检验结果;(五)对献血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其他合法权益。

三、献血浆操作规程第八条献血浆站应建立健全献血浆操作规程,确保献血浆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献血浆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献血浆前的健康征询、体检和评估;(二)献血浆工具的准备和消毒;(三)献血浆操作步骤和技巧;(四)献血浆过程中的观察和护理;(五)献血浆后的休息和观察;(六)献血浆资料的记录和保存。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5•【文号】卫医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理顺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体制,适应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实行管办分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

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他疾病,强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

献血的常识,看这里

献血的常识,看这里发布时间:2021-09-03T01:11:57.044Z 来源:《医师在线》2021年5月10期作者:周策梅[导读]周策梅(自贡市中心血站;四川自贡643000)每年六月十四日是世界献血者日,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可以做点什么事呢?我相信大家都有奉献意识,可能在自身健康的条件下都想要献点血。

那么,关于献血有哪些常识呢?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

一、献血不会引起贫血每一个献血公民在献血前,医务人员都会对每一个献血者进行详细的健康调查和血液检测,如果有出现血红蛋白含量降低的献血者,医务人员是不会对你进行采血的。

另外,通常献血为两百到四百毫升。

献血的毫升数不能超过人体血液的总量的百分之五。

通过少量的献血,体内有一个免疫系统和自我调节恢复功能,身体会自行调整。

身体少量的缺血会导致造血干细胞进行造血,从而产生了新的血液,使得献血者的血液在几天内就能得到很快的恢复。

所以,按照科学的采血量进行采血,是不会造成贫血的状况的。

二、每次献多少更合适一般献血多为两百毫升、三百毫升、四百毫升这三种献血量。

如果献血者一次选择少量的献血为两百毫升,由于两百毫升的献血量还不足人体总血量的百分之五,所以,少量的献血没有刺激到内分泌系统进行脏器的血液运输。

从而对健康来说没有多大的效果。

然而如果献血者献血四百毫升,四百毫升的血量会刺激体内的神经调节系统。

神经调节系统受到极度缺血的指令,身体会自行的调整运作,此时,肝脏等脏腑储存的血液流入血液循环系统中,从而,使得献血者的血液更健康,大大的降低了血液的粘稠度,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了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同时,对于用血的患者来说,血液来自同一个人就比来自两个人的血液更安全,献血者一次性献血四百毫升,大大减少了用血患者的输血不良反应,对于提高临床输血安全性意义更大。

但是,具体献血量往往采血的医务人员会根据你的自身情况给予合适的献血建议,不可一昧的盲目要求献血大量来求得健康。

三、献血不会传染疾病《献血法》规定,血液采集站一定要按照正规的医疗方式进行采血,并且,采血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求为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而且,采血器材都是一次性的,为了保证献血者的健康采血器材不可以重复使用,采血站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一定要符合国家的医疗认证标准,使用后,采血器材需要进行统一处理,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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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献血浆者须知(2021
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2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1〕480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
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保障献血浆者身体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修订形成《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以下简称《须知》),现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辖区内单采血浆站在候采室、采浆室等明显位置张贴公示《须知》有关内容,并以多种形式开展献血浆者健康教育,按照《须知》内容对献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2000年11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卫办医发〔200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附件
献血浆者须知
(2021年版)
为保障献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在献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划定采浆区域内户籍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捐献活动;既往无献浆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固定献血浆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浆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申请献血浆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办理献血浆登记,经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领取《供血浆证》。

二、献血浆者只能在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献血浆,不能跨采浆区域献血浆或者流动献血浆。

三、献血浆时应当做到每个献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

每次献血浆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供血浆证》,办理献血浆手续,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方可献血浆。

固定献血浆者血液检测项目可先采后检。

四、献血浆者只接受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

两次献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一年内累计献血浆次数不得超过24次。

每次献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

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新献血浆者需经乙型肝炎疫苗免疫。

五、献血浆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项目。

(一)体格检查项目。

1.年龄:18-55周岁,固定献血浆者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体重:男≥50KG,女≥45KG。

3.血压:
12.0 Kpa(90 mmHg)≤收缩压<18.7 Kpa (140 mmHg);
8.0 Kpa(60 mmHg)≤舒张压<12.0 Kpa (90 mmHg);
脉压差:≥30 mmHg/4.0 Kpa。

4.脉搏:60次/分钟~100次/分钟,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钟,节律整齐。

5.体温:正常。

6.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分钟~100次/分钟。

新献血浆者须做心电图和X光胸片检查,固定献血浆者和非固定献血浆者每12个月做1次心电图和胸片检查。

7.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8.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9.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10.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二)血液检测项目。

1.血型:用经批准的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测定。

ABO血型以正定型法检测,新献血浆者须检测。

2.血红蛋白含量:男应当≥120g/L,女应当≥115g/L。

3.血清总蛋白含量:采用双缩脲法测定,应当≥65g/L。

若检测血浆总蛋白含量,采用双缩脲法测定,应当≥55g/L。

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采用速率法测定,应当≤50U/L。

5.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6.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和HIV-2)抗体或抗原抗体联合检测: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8.梅毒螺旋体抗体: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9.血清/血浆电泳:白蛋白应当≥50%,并与前次比较无明显变化。

新献血浆者须检测,固定献血浆和非固定献血浆者每12个月检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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