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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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63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老年健康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下同)老年病科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患者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现就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设置各中医医院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规模及中医药服务需求,设置老年病科并作为独立科室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20张,三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30张。

二、明确老年病科诊疗服务功能定位二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主要提供区域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三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应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重点提供老年病科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门诊诊疗服务。

国家中医老年病科优势专科应牵头组建专科联盟,通过专科帮扶、技术推广、学术交流、科研协作等形式,推进优质中医老年病科资源下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三、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在医疗活动中应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结合本科室临床实际,形成并不断优化本科室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

应重视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挖掘整理和临床应用,结合老年病多病共存、病情复杂、治疗周期长等特点,针对病因明确、疗效确切的老年常见疾病或症状,积极应用中医适宜技术,推广老年人中医“治未病”干预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2•【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7〕1082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7〕1082号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国残联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我委研究制定了《“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

经征求你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1月2日“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一、重点任务及分工1. 加强老年健康教育。

开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科学文化、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家庭理财等内容的教育活动。

(全国老龄办牵头,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配合)健全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丰富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支持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赛事,建设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加强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指导,弘扬老年人身边的健康文化。

(体育总局牵头,全国老龄办配合)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学习共同体、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面向全社会宣传倡导健康老龄化的理念,营造老年友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老年健康保健知识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针对老年人特点,开发老年健康教育教材,积极宣传适宜老年人的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加强老年人自救互救卫生应急训练。

有关医养结合政策的12个重要文件2018.3.30副本

有关医养结合政策的12个重要文件2018.3.30副本

有关医养结合政策的12个重要文件2013-2017年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

2。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

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

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3。

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五)医养结合: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

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

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为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

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加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群多样化、差异化的迫切医疗服务需求,现就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居家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要求为特定人群,重点是老年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上门医疗服务。

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要素(一)服务主体。

1.医疗机构。

已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2.医务人员。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派出注册或执业在本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医务人员上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上述人员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方可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其中,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至少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至少具备3年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服务对象。

鼓励重点对有居家医疗服务需求且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等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7日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工作任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有关精神和部署,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医学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1月26日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老年医学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与管理,专科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医学科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设置老年医学科的综合医院应当取得相应的诊疗科目资质,科室名称为老年医学科。

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

第四条老年医学科主要收治患老年综合征、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医学科的指导和监督,综合医院应当加强老年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章设置运行第六条老年医学科应当设置门诊诊室、病房、综合评估室。

床位数应≥2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应≥7㎡,床间距宜≥1.0m,卫生间面积宜≥4㎡。

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局)、工信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诊疗疾病、增进健康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是医养结合的重要内容。

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老年人养生保健和看病就医等健康需求,提高生命生活质量,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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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05
•【文号】国卫办医发〔2019〕22号
•【施行日期】2019.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逐步满足老年患者多样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护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做好老年护理医疗资源的规划、布局。

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老年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

(二)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
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增加辖区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医疗机构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
(三)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新需求等,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

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按需分类地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老年护理服务。

(四)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承担辖区内老年护理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积极参与。

鼓励二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为老年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护理服务。

护理院、康复医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要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有需求的老年患者特别是失能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日间护理中心或“呼叫中心”等,为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日间护理服务。

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患者提供疾病预防、医疗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

三、提高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六)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

重点加强对二级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培训,提升其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等老年护理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

(七)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
医发﹝2019﹞49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培训医疗护理员,提高其从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疗护理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学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可以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等提供医疗护理员培训技术支持。

四、丰富老年护理服务模式
(八)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积极丰富创新多层次、差异化的老年护理服务模式。

医疗机构要结合优质护理服务的推进和要求,为老年住院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责任制整体护理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患者开展延续性护理服务,将机构护理延伸至社区和居家。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丰富和创新护理服务模式,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居家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

(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按照要求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优先为失能、高龄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等服务。

(十)各地要将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到医联体建设中,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帮助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护理服务,惠及更多老年患者。

五、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并推动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十二)强化政策保障。

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服务业、护理服务业以及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等的有关要
求,探索建立完善有利于老年护理服务发展的收费、支付等相关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强化政策支撑,推动政策落地。

(十三)鼓励先行先试。

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创新有益做法,及时总结评估。

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8号)逐步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并规范提供服务。

根据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和医疗护理员培训的有关要求,加快培训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能力。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把部分适宜的老年护理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办老年护理服务机构承担。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护理质量监测体系,加强老年护理服务质量控制和行为监管。

要加大对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力度,健全专项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对于出现重大老年医疗护理安全事件、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相关医疗机构、人员处罚等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五)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老年护理服务的政策。

要积极宣传在老年护理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加快发展老年护理服务的工作方案,于2020年2月17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沟通。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护理与康复处于涛、孟莉
联系电话:************、68792208
传真:************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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