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doc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温政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与资金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实物配租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公租房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保障,规范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公租房保障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市区公租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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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强化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坚持制度创新,在全面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住房等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经济租赁房建设,构筑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人才住房等并举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2010年全市要确保全面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确保到2010年底前市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0%以上。
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统筹安排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鼓励支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通过“租、购、建”等途径,投资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
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模式,采取集中委托代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2011修改)-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2011修改)正文:----------------------------------------------------------------------------------------------------------------------------------------------------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根据2011年4月21日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对2007年9月13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健全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困难救助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助制度,是指针对各类社会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层次和救助标准,给予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救助的制度。
第四条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二)坚持应保尽保、公开公平公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及时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基本生活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司法、就业、养老等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区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救助有关工作。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服务等有关工作。
村居(社区)应配备专兼职社会救助联络员,配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机构、职能部门做好救助服务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温政办〔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温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积极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加快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全市租赁住房市场规模,到2022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温政令〔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9月24日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准入条件及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规定,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 号)执行。
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04d3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72.png)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精神,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不断加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城镇住房保障的运作机制还不够规范,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十一五”期间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逐步扩大保障面,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专项过渡性用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类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任务。
--加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2007年底前,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在此基础上,将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
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0•【字号】温政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和《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现就在全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接受高中段教育的,免交学费和代管费,有条件的地方免交住宿费。
所需经费由学校、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解决。
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大中专(含技校,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教育,在本市辖区内学校就读的,所在学校应在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多方面予以资助;在本市辖区外学校就读的,按低保家庭的低保证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贫困生结对扶持等多渠道予以资助。
二、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号)规定,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三、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就业援助。
对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低保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政府优先推荐、组织劳务输出,免费提供劳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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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答
一、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为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下同)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已处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已并轨,无需重复申请。
三、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处于经济适用房轮候期间的家庭必须先注销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后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必须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口),但对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做要求。
五、哪些人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共同申请人?
答:共同申请人应符合下述规定。
1、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
共同生活指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或不同户口但经入户调查实际共
同生活。
3、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六、离异、丧偶人员,单身且年满35周岁人员,可否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答:可以。
七、同一户籍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他们可否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可以。
八、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期房、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是否计入申请家庭的面积核定范围?
答:均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载明的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九、是否所有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都要计入面积核定范围?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按规定纳入面积核定范围,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余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不计入。
十、向市场承租或借住的住房是否会纳入住房核算面积范围?
答:不会。
十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正在出售的房产,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进行公证,是否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答:是。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住房,均应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十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是否还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细则》规定,营运车辆本身不作为保障准入的限制性条件,但由此带来的收益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十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是否为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
答:否。
《细则》规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
十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是否都要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答:若申请家庭已经具备《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证件之一且证件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一致的,无需再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无证件或载明成员不一致的,申请人和各共同申请人均应按要求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即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本人如实申报并提供。
十五、经商、办企业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需要,经商办企业(包括拥有股份)的,需提供本人自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市区各地税办税服务厅自助打印),在申请材料中一并提供。
十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
答:申请家庭对街道的受理决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做出受理决定的社区和出具初审意见的单位申请复核;申
请家庭对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十七、“孤寡老人”应当出具什么证件或证明?
答:申请人如实填报即可,由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时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调查确认,并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
十八、受理、审核中出现哪些情况会被退件处理?
答:存在下列情形时将予以退件处理:
(一)户籍不符《细则》规定;
(二)住房不符《细则》规定;
(三)收入或财产条件不符《细则》规定;
(四)申请家庭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
十九、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其承租的市场房源是否有限制条件?
答:有。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所承租得住房应为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
二十、如何取得房屋租赁合同申报登记或备案证明?
答:承租人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出租房屋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向出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登记或申报登记,取得证明。
二十一、申报登记或备案证明上是否只需载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
答:是。
二十二、租赁补贴金额如何确定?
答:租赁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与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即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且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计算。
二十三、租赁补贴金额如何发放?
答:申请人应持身份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及名下正常使用的指定银行账户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原则上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同时综合考虑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期限、低收入证件期限、租赁补贴协议期限等因素。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于保障期间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按规定参加年审,并履行家庭财产、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后的及时告知义务和《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