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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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指导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机构名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名称应当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的名称,如“国际”“双语”“艺术”等字样,除非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 市 XX 区 XX 幼儿园”。

三、办学场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办学场地,远离污染源、危险区和噪音区。

(二)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三)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例如,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 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设施设备(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床铺、玩具、图书、教学用具等。

(二)设施设备应当安全、环保、卫生,无锐利边角,无有毒有害物质,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价格、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寄住制的幼儿园可以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

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非盈利的原则确定;全日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自行确定;幼儿园代收费包括体检费(按教育、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统一组织体检的)、被褥费(家长委托代购被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自愿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外出参观游玩活动的)。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并且应在执行前1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细则》还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保教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实施细则》还明确:在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剩余教学资源开办托儿班、幼儿班、学前班等与义务教育入学不挂钩的学前教育,收费参照《实施细则》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管理,其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捐资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培训记录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培训记录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培训记录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使我有豁然开朗、茅塞顿开之感,《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共两章九条,从“总则”和“职责”两方面作了具体的描述,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教学的基础阶段,学生在这一阶段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其以后的学习和成长。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在当前这种教育大环境下,教育应该从小抓起,从学前教育抓起,所以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教育,不仅能够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三观价值,还能够促进其在知识学习中快乐成长,健康发展。

加之学校领导的具体解读,现将自己对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教育的一些收获和感想作如下交流:“人之初、性本善”。

人在降生的初期本质都是好的,但是在后天的发展中由于道德教育的缺失和不及时渗透很容易致人走上弯路。

学前教育是教育教学的基础阶段,这一阶段的幼儿心理正处于可塑时期,在此渗透德育教育,不仅能够规范幼儿的行为,塑造幼儿的人格,对幼儿自身道德品质的培养也是非常有利的。

学校和教师并非学前教育的掌控者,家长也应该发挥启蒙教育的关键作用,逐渐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价值思想,促进幼儿的健康快乐成长。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增长,社会快速进步,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在物质财富的吸引下,道德滑坡、不良行为屡屡发生,对人们的身心发展和社会的健康稳定都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如今青少年犯罪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的冲击着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人们的心理底线,也对当前教育教学敲响了警钟。

学前教育是一个人发展的启蒙阶段,所以一个人小时候的行为和道德品质将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因此在学前教育中渗透的德育教育,塑造幼儿的优良品质,让幼儿从小就学会遵规守法、讲文明、懂礼貌,这样才能够为其以后的人生提供正确的指导,才能够防止其以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云南省学前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普惠性资源显著增加,教育质量持续提升,为每个孩子打造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重点任务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重点解决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学位缺口问题。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资源。

2.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水平
——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科学保教。

——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

3.缩小区域城乡差距
——加大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教育资源薄弱地区支持力度。

——探索发展"互联网+学前教育"新模式。

——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

4.完善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经费投入,落实学前教育经费逐年有效增长机制。

——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理顺管理体制。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省、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落实。

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身心发展和未来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举办者(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二、办学场所(一)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远离危险场所和污染源。

(二)园舍应当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安全。

(三)室内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 4 平方米。

活动场地应当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配备必要的游戏设施和体育器材。

(四)教室应当宽敞明亮,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

教室应当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等设施设备。

(五)有满足幼儿生活需要的寝室、卫生间、厨房等生活用房。

寝室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

卫生间应当男女分设,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卫生标准。

厨房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布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设施设备(一)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

玩具和图书应当种类丰富、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幼儿的学习和游戏需要。

(二)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设备,如晨检设备、消毒设备、保健室等。

保健室应当配备常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专人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如消防设备、监控设备、防护栏等。

消防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学习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5月8日,我参加了普定县教育局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前教育培训活动。

本次培训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的培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收益颇多。

首先,我对园务管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是幼儿园管理执行力的理解,要办好一个幼儿园不是一个园长能做的事,全靠全体教师的配合。

园长必须管好教师,教师管好幼儿。

二立建立健全各种机制,统一思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人管人,要用制度管人。

制度的形成要全园教职工探讨,有透明度,便于以后监管。

执行要做到实、快、准、宽、狠。

四是细化执行要求,管理就是做好无数细小的细节工作,学会把繁细的事情做精细,把简单的事情做精致,把平凡的事情做精彩。

做到做了一定要做好,一定要有成效,做有思想的园长,办有文化的幼教。

其次,在本次培训中,我对幼儿园班级管理存有了不一样的认知。

无论是班级管理的含义、班级管理的内容、班级教师管理和班级环境创设管理等都存有了不一样的认知。

其中对班级教师管理存有更多的介绍,教师之间必须存有明确分工,教师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纲要,融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性差别,制订教育计划,并非政府实行。

观测、分析记录幼儿发展情况;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介绍幼儿家庭教育情况。

对班级的物质要素存有进一步介绍,包含室内条件、活动教室和材料建议。

培训中明晰了在幼儿教育中,必须认同幼儿的主体地位,必须给孩子足够多的认同和信任,必须根据各年龄段儿童在教育中存有的相同侧重点,实行适当的教育教学活动。

我确切地认识到教师必须搞一个有心人,擅于观测儿童的生活与自学,从孩子的生活中、兴趣中回去辨认出孩子,鼓励孩子,教育孩子。

我们不但必须学会“教导”,更应当学会“学”,学会怎样做人。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科学知识的自学,让我学至了不少的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包含:健康检查、全日制观测制度最后,感谢中心校领导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同时也感谢教育局领导为我们一线的幼儿教师组织这样的活动,还要感谢各位专家老师的精彩的讲座,让我们学得了不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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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抓紧实施《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切实下大力气解决学前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2011年,全省幼儿园园数达4257所;在园(班)幼儿数达108.6万人;教职工数为54417名,其中专任教师数为32718名。

截至2011年底,全省学龄前儿童入园(班)率为66.59%,其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4.26%,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81.01%。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学前教育起步晚、起点低,学前教育距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是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

为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诸多问题,《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保障措施,并从法律层面探索建立学前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也不得对幼儿教授小学的内容,以解决当前困扰社会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及“小学化”倾向等问题。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办园行为针对长期以来,学前教育缺乏经费保障,幼儿园运转主要靠向家长收费的实际,该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三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有了经费保障后,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免费提供富余校舍、安排专项资金、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等。

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学龄前儿童入园难问题该条例借鉴外省(市)经验,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设置具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学龄前儿童分布情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该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是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确定学前教育机构布局。

针对目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少的实际,规定已建成的城镇小区由当地政府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新建城镇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原则,保证学龄前儿童能就近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

明确保育要求,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该条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有效防止幼儿保育“小学化”倾向。

附件: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第九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代补具体办法;(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核定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学前教育发展和建设规划,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施监管;(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办法;(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生长发育、疾病防治、营养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六)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居住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治理周边治安环境。

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和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咨询、宣传等活动,动员适龄儿童入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扶持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并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办园标准,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条件与环境,进行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二条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运用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知识与方法,并送适龄儿童入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发的广播影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章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其中,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固定场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举办者对办学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办学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三)符合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学前教育设施,并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四)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图书等设备和用品;(五)符合规定的取暖、降温、供水、消毒、消防等设施与设备;(六)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

其中,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应当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登记证;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同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开。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登记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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