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

2012年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抓紧实施《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切实下大力气解决学前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2011年,全省幼儿园园数达4257所;在园(班)幼儿数达108.6万人;教职工数为54417名,其中专任教师数为32718名。截至2011年底,全省学龄前儿童入园(班)率为66.59%,其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4.26%,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81.01%。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学前教育起步晚、起点低,学前教育距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是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为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诸多问题,《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保障措施,并从法律层面探索建立学前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也不得对幼儿教授小学的内容,

以解决当前困扰社会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及“小学化”倾向等问题。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办园行为

针对长期以来,学前教育缺乏经费保障,幼儿园运转主要靠向家长收费的实际,该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三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有了经费保障后,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免费提供富余校舍、安排专项资金、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等。

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学龄前儿童入园难问题

该条例借鉴外省(市)经验,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设置具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学龄前儿童分布情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该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是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确定学前教育机构布局。

针对目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少的实际,规定已建成的城镇小区由当地政府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新建城镇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原则,保证学龄前儿童能就近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

明确保育要求,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该条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学前教育机构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满足

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

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有效防止幼儿保育“小学化”倾向。

附件: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公告

(第70号)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

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第九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代补具体办法;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核定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学前教育发展和建设规划,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施监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办法;

(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生长发育、疾病防治、营养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居住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治理周边治安环境。

交通运输、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和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咨询、宣传等活动,动员适龄儿童入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扶持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并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办园标准,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条件与环境,进行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二条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运用科学的保育和教育知识与方法,并送适龄儿童入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发的广播影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章机构设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其中,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所指固定场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对办学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办学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三)符合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学前教育设施,并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四)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图书等设备和用品;

(五)符合规定的取暖、降温、供水、消毒、消防等设施与设备;

(六)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其中,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应当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登记证;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同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开。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登记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登

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后,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学前教育机构在水、电、燃气和物业服务等方面与中小学校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挪用学前教育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生和设置班额。

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农村留守适龄儿童入园。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

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龄前儿童新入园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在园儿童进行年度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或者其他学龄前儿童;

(二)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侵犯学龄前儿童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活动场地、设施、交通工具;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和用具;

(四)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入园离园接送制度。专门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在园儿童开展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作好每日晨检、食品安全检查和环境消毒等日常工作,预防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鼓励学前教育机构结合实际开展保育和教育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保教实践。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学龄前儿童分布情况相适应,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中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设置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小区没有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学前教育机构。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住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的小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财政安排建设或者租赁资金;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举办者购买或者租赁使用。其中,举办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因城乡建设规划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用于幼儿园建设,其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有1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其他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维修改造城镇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奖励补助省级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培养培训幼儿教师等。州(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扶持措施,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可以免费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

(二)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信贷优惠政策;

(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贷款贴息;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支教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重视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机构(班)人员编制、公用经费、设备投入和教师培训经费等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标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幼儿教师和一名以上保育员。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新进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自主聘用保育教育人员。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其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学前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系列中可以设立正高级职称。

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编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督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落实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落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保障聘用教职工的工资,依法为聘用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在高等师范院校设立学前教育院系,组建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扶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学前教育专业,定向或者委托高等学校培养少数民族地区双语幼儿教师等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开展师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并为教师接受培训提供相应条件。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办园水平综合评价制度,并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其中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每年进行抽查。

第四十三条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使用、保育与教育质量、安全管理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学前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住小区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或者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补缴学前教育设施建设费用,并统筹建园。

第四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设施的;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危险、严重污染、有辐射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停止办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

(二)工作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或者条件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或者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造成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的;

(四)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读物,教授小学内容或者进行其他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的;

(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用具的。

被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停止办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有条件接收但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

(二)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费用的;

(三)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四)擅自终止办学的。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学前教育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提供服务,受政府委托和资助并执行同类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 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05387026.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幼儿教师师德计划最新合集5篇

幼儿教师师德计划最新合集5篇 为建设一支师德崇高、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需要做好教师的师德计划。今天在这给大家带来幼儿教师师德计划,往后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幼儿教师师德投资计划1 一、指导思想 道德行为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教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扎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根据《瑞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__年暑期中小学教师师德通告专题培训工作的通知》(瑞教办政〔20__〕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机幼实际,特制订如下暑期师德培训计划。 二、培训对象 瑞安市教职员工机关幼儿园全体教职工 三、培训时间 20__年8月25日—8月30日,集中培训时间3天 四、培训形式 组织系统的理论学习,专题报告,分组讨论,学习交流,师德实践形式。 五、培训内容 1、开展以“敬业、爱生、奉献”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以“师德师风”交流会为主线,开展具体的读书活动,特别是挖掘和发现学习身边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以求共勉。 2、有关教育政策法规讲授教育。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全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机关幼儿园教师安全工作条例》等。根

据法规条例以及幼儿园工作现状,以“幼儿园细节管理”入手,进一 步调整、发展幼儿园的各项制度,使制度更严谨、更具内涵。 3、进一步贯彻实施《幼儿园指导纲要》、《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 工作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开展寒假幼儿园环境创设、集体备课、学 习活动解说与评价等方面的研讨与学习。 六、培训要求 1、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幼儿园成立“教师暑期师德培训工作领 导小组”,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和内容,认真民间组织安 排好本次辅导培训活动。 2、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展以“师德师风”为主题的师德教 育活动,学习幼儿园优秀、先进教师的众所周知事迹,有机结合幼儿 园的无机日常工作实际,把暑期师德培训有机结合到园本培训中,合 理化运用时间与空间,努力将师德培训学习成为推进我园教育改革和 发展的大好契机。 3、创新组织,力求实效。幼儿园师德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轮流 主持或讲座等,讲究方法与形式的创新,力求实效。承担筹办主持或 讲座的成员必须认真筹划与争取时间。采取的学习方式有:教师集中 学习、分层次教师教学内容或选修、自学等,进行的形式以专题讲座、案例讨论以及家访、撰写体会文章等形式。 4、严格培训课程的考勤制度。每位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师德培训, 严格遵守培训制度,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完成师德剖析等培训要求。 严格做好考勤组织工作,确实不能参加培训的培训班教师要办理请假 手续。 七、培训考核 严格考核,及时总结。考核内容包括学习工单考勤与撰写心得体 会等,严格师德培训考勤签到制度,建立台帐,以便检查考核。根据 教育局机密文件要求,教师的师德情况,将作为今后幼儿园续聘、解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精品】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近期,我学习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深有感触。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市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该条例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从办学到教学和保育的统一以及教师的成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目标与实施方向。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的每一点都细细地去品味,去反思,条例中提到的每一点都是我在保教工作中对照的标准,并以此审视自身的教育行为。让我们把条例中的内容和精神牢牢记在脑中,化作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时刻牢记。 该《条例》对诸多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条例》中规定,合肥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同时,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我会将条例中的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佳的环境,相信此条例的实施能让合肥市的9万多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合肥市3 万家庭都能尝到幸福甜蜜的果实。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突破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本次对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使我感触颇深。 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兴趣。现在幼儿的自控能力差,对事物的好奇心持续时间短,老师要利用各种奖励措施鼓励幼儿。 重在习惯、贵在坚持。其实现在的孩子由于优生优育,智力不会相差很多,关键是习惯。平时我就和孩子说过做任何一件事情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坚持而且要尽力做好,即使是玩某项玩具或学骑自行车、学溜旱冰、踏板车、下棋等。其实这就在培养孩子做事要有恒心和毅力,做事要有上进心。要么不学,要学就应该有责任心尽力学好,至于达到什么程度,那是能力问题,而现代优生优育的孩子中习惯远远比资质重要。家长应帮助孩子共度难关孩子在学任何一样内容时如钢琴、书法、画画、棋类等都会有一定时期的困难期,家长应该有耐心并鼓励、帮助他一起度过难关。

2019-2020年云南省资格从业考试《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复习题精选[三十]

2019-2020年云南省资格从业考试《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复 习题精选[三十] 一、单选题-1/知识点:章节测试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区分了义务参保人和自愿参保人。以下属于义务参保人的是()。 A.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 B.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 C.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D.灵活就业人员 二、单选题-2/知识点:章节测试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和立功等级有所不同,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2016) A.平均 B.累加 C.最高 D.最低

三、单选题-3/知识点:章节测试 义务兵小宋是某军区即将退伍的军人,下列关于他在部队期间的医疗保险和退伍后的医疗保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小宋在部队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支付 B.小宋在部队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C.小宋退役后,在部队积累的医疗保险费就转人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D.小宋在部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单选题-4/知识点:章节测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被称为()。 A.国家法律 B.行政法规 C.国务院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五、单选题-5/知识点:章节测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是()。 A.应征服兵役的 B.获得50万元遗产的 C.移居境外的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组织开展调研情况 2017年9月1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为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计划,结合9名市人大代表各自领衔提出的建议,常委会专题调研组于3-6月开展了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的调研。 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丁路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3月初,调研组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工作方案,并以通知形式下发各县(市、区)。 3月中旬至6月,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全市共组织各级人大代表152名,实地走访各类幼儿园105所,召开由政府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园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参加的汇报会和座谈会25个,较详细掌握了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对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建议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并完善调研报告。 二、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和三轮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政府主导职责得到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普惠发展,将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年度政府民生实事,积极出台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增量。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2015年3.63%提高到2017年的4.56%。积极实施幼儿园扩容和乡镇公办中心园建设等项目,2017年,计划扩容39所,实际开工46所,完成22所;2018年计划扩容45所,计划完工30所;全市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覆盖比例从2015年的74%提升到2017年的92%。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园建设政策得到初步落实。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全市已创建普惠园1100余所,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超过22万,覆盖面达88%,达到了省第三轮行动计划要求的83%目标。各县(市、区)都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通过生均补助积极鼓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义乌市自2011年以来,已累计发放扶持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7226万元。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将财政奖补资金从2017年的1524万提升到2018年的2700万元。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学前教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

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技能提升补贴;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要求) 依法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发展。 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审批围) 凡在我省围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须经学校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审批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审批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审批权限)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题库

[第5题](单选题)依《民法通则》对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满(A.10)周岁的公民不负民事责任。 [第6题](单选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B.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7题](单选题)只有直接承担(C.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学前教育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第8题](单选题)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筹措资金,但不能代替()这一法定的渠道。A.其他多种渠道以财政拨款为主 [第9题](多选题)政府应引导并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向()方向发展。C.多元化D.公益性 [第10题](多选题)在我国境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的实体要件是:()。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必 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11题](多选题)公立幼儿园的收入有: [第12题](多选题) 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D. [ [ [ C.多元化D.公益性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必 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施等 D.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16题](多选题)公立幼儿园的收入有:()。A.上级补助收入B.事业收入D.其他收入 [第17题](多选题)以下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C.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D.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18题](多选题)“让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需要()。A.贯彻“赢在起跑线上”的思想B.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C.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D.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19题](多选题)打击报复教师的责任主体包括(BCDA)。 [第20题](单选题)2009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 [第21题](单选题)在对学前教育机构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的法D.谁有过错、谁承担赔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听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提供资助,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关于XXX诉XXX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碧波律师作为委托人诉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支付年限应当为9年,按月平均工资7000元计算; (一)原告因2017年7月7日发生工伤,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9级,据此原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此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原告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原告自2009年3月入职被告煤矿,并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持续至2018年1月15日(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能够予以证实,且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2009年入职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此期限共计8年10个月零15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经济补偿。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9年的经济补偿金。 三、富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案【2018】第24号《调解书》中第二项所约定的赔偿项目,仅仅只是原被告双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针对原告所受工伤事宜进行赔偿,而并不是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也不是本案中原告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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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3) 第四章年检评估 (4) 第五章变更管理 (6)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6) 附件1 (7)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7) 附件2 (8)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8) 附件3 (10)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0) 附件4 (11)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

保教指南(1)

浙江省学前教育保教管理指南 为科学规范地实施学前教育课程,改进幼儿园保教管理工作,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浙江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就学前教育的课程管理、保教常规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管理等方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课程管理 第一条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园长要全面了解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承担一定的保教和保教指导任务,定期了解和监控幼儿园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要指导教师明确各类课程在幼儿发展中的价值,理解和认同本园课程的设置结构、实施策略和评价方法,并在保教实践中自觉落实和执行本园的课程理念。 第二条幼儿园必须选用国家或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省一级幼儿园有自主选择教材和课程辅导资源的权利,其他幼儿园以县(区)为单位由县级教材选用委员会统一选择。各级教研部门应定期督查本地幼儿园的课程开设情况,并给予针对性地指导。 第三条确保幼儿园课程开设的严肃性。未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学科课程,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开设英语、蒙氏等非幼儿园规定课程应上报县(区)级以上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教教师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提倡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利用本土资源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园本课程占总课程量的比例,原则上省一级幼儿园不超过20%,省二级幼儿园不超过10%,其他幼儿园不超过5%。 第五条课程实施应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课程内容的安排要注意领域的均衡,并考虑各领域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有利于幼儿循序渐进地学习。内容来自于幼儿生活,适宜以主题(单元)活动的方式组织和实施教学。原则上,每周开展语言、科学、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社会等集体教学活动各1—2次,每周的集体教学活动小班宜开展5—8次,中班8—10次,大班10—15次。 第六条树立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要综合利用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来实施教育,达成课程目标。关注教学活动的组织形式,倡导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个别活动、区域活动、小组活动、集体活动等形式有机结合,把游戏、参观、实践、探索、操作等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克服教育形式和内容上的“成人化”和“知识化”倾向。幼儿园不宜进行写字教学,不准布置有书写要求的家庭作业。

江苏省幼儿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

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2

2019年浅析我县失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县失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投保劳动者由于超出其本人所控制的各种社会、经济原因造成失业,在待业期间给予的一种多方面的物质帮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社会制度,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技能,促进就业、保护劳动力、扩充劳动队伍,促进经济发展等多种功能。 XX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核心内容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担负着整个失业保险制度的经济保障任务,其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显而易见。因此,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待遇支付和管理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和扩大就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XX县失业保险基本情况及做法 XX县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始于XX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始于XX年1月。截至XX年底,全县失业保险参保568家单位25300人,征收失业保险金1189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130万元,年有295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基本做法是:

(一)失业保险的征缴 XX县失业保险征缴实行就业中心审核,地税部门统征。即由缴费单位财会人员到XX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业务处申报,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业务人员审核并开出缴费单据,然后由缴费单位财会人员到XX县地税局缴纳失业保险金,地税部门将征收凭证传递给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失业保险金待遇支付 XX县失业保险金待遇支付严格执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业务人员对失业人员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 (三)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XX县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送交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每月到银行领取。多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了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参保认识不足。从企业角度看,一些民营企业主认为参加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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