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云南省拟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玩游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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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拟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玩游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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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10期
本刊综合消息近日,《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条例草案对办学场所和设施要求及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保安等人员的条件作出规定。
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并细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学前教育与保育中的职责义务。
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入园离园接送制度,校车和驾驶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条例指出,目前云南省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缺乏师资、农村适龄幼儿入园率低、办学条件较差和质量不高,学前3年毛入园率仅达37.43%,师生比为1∶21,师生比超标严重。
为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这些问题,《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民办和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办学程序、收费管理等。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指导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机构名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名称应当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的名称,如“国际”“双语”“艺术”等字样,除非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 市 XX 区 XX 幼儿园”。
三、办学场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办学场地,远离污染源、危险区和噪音区。
(二)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三)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例如,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 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设施设备(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床铺、玩具、图书、教学用具等。
(二)设施设备应当安全、环保、卫生,无锐利边角,无有毒有害物质,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学前教育条例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六)聚焦保育教育质量
•
•
关注:
游戏
课程
小学化 现象
儿童身 心安全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七)聚焦农村学前教育
• 强调乡镇公办园建设 • 强调优先建设 • 强调政策倾斜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八)聚焦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保障残疾儿童入园 •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园
《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学前教育条• 2、《条例》几个突破点 • 3、《条例》如何贯彻落实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 1,为什么要立法? • 2,《条例》的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3.67个 百分点
本
12个百 分点
2016年 全省学 前教育
23.8个 百分点
35.5个 百分点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 人.财.物不足 • 缺乏机制体制的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 • 急需要从法律的程度保障 • 五高五低 • 普通及率,普及水平低;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2.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 1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学 前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的 意义.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比较 混乱 的管 理体
制
以部门为主 以乡镇为主 以县为主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 统一明确的规定 •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
学教育法草案 解读

学教育法草案解读摘要:一、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背景和意义二、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三、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影响和意义四、建议和期待正文:学前教育法草案解读【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教育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前儿童的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我国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学前教育法草案》。
这是一部旨在规范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法律草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学前教育法草案》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任务、学前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幼儿园的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师资培养和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草案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任务,提出国家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保障,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和质量。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影响和意义】《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案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任务,对于增强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识,提高学前教育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该法案规范了幼儿园的设置和管理,对于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保障学前儿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该法案明确了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对于提高学前教育的专业水平,保障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和期待】尽管《学前教育法草案》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内容,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
首先,应明确学前教育的投入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经费来源。
其次,应加强师资培养,提高学前教育的师资质量。
最后,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
总之,《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立法特点与完善建议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Journa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2020年11月第19卷第6期Vol.19 No.6Noe., 2020DOI : 10.19A03/j=nEi. 1671-6124.2020.06.001主持人语: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关于该草案的讨论瞬间被引发。
自2004年全国人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立法调研以来,时间已 经过去了 16年;自2011年国务院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一期以来,该计划已经实施了三期,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草案的出台意在将已取得的成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草案的形成是《学 前教育法》立法过程中的重大突破,但也仅仅是第一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国务院常 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能最终成为法律。
在草案未通过之前,还需要继续听取来自全社会,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
因此,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就草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阐明草案的进步之处,也提 出可能修改的建议。
(主持人:管华)《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立法特点与完善建议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初,笔者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上发表过一篇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小文,旨在从政策法律化的视角,就学前教育立法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制度层面的探讨,以 期为立法提供指引。
这篇小文先后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二次文献转摘机构转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020年6月15日, 北京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召开了《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专题研讨会;7月3日,笔者应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之邀,参加了由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主持召开的 《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捐资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云南省学前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普惠性资源显著增加,教育质量持续提升,为每个孩子打造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重点任务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重点解决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学位缺口问题。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资源。
2.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水平
——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科学保教。
——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
3.缩小区域城乡差距
——加大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教育资源薄弱地区支持力度。
——探索发展"互联网+学前教育"新模式。
——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
4.完善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经费投入,落实学前教育经费逐年有效增长机制。
——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理顺管理体制。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省、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落实。
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教育部门、幼儿园、学前教育行业协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四川、云南、北京、河北和河南等地调研,并就草案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学前教育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法应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保障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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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听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提供资助,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接收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重新核定编制并配齐教师职工,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行为。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务评聘政策。
(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指导。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治安环境。
(十)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通报与校园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