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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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二、审批条件(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检查人:检查单位负责人: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
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18
•【文号】建标〔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体育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
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4〕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3-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公共游泳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8日附件:《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
》。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漂流岗前培训教材文号:GB19079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漂流场所)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内容:1 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GB 4303 船用救生衣JT/T 107 工作救生衣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漂流运动rafting使用艇( 绕) 式等漂浮物, 以水流动力为主,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漂流场所raft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漂流器具rafting equipment是指艇( 饶)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漂流水域rafting river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急流rapids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游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 个等级,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见附录A)。

3.6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漂流者passenger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放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 漂流水域5.1.1 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漂流岗前培训教材文号:GB19079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漂流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内容:1 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GB 4303 船用救生衣JT/T 107 工作救生衣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漂流运动rafting使用艇( 绕) 式等漂浮物, 以水流动力为主,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漂流场所raft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漂流器具rafting equipment是指艇( 饶)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漂流水域rafting river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急流rapids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游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 个等级,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见附录A)。

3.6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漂流者passenger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放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 漂流水域5.1.1 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游泳馆的标准

游泳馆的标准

游泳馆的标准游泳馆作为人们进行健身运动和休闲娱乐的场所,其设施和管理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和舒适度。

首先,游泳馆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清澈透明,PH值和余氯含量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保证游泳者的健康。

此外,游泳馆的场地布局和设施配备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以满足游泳者的需求。

在游泳馆的场地布局方面,应当合理划分不同功能区域,包括游泳池、更衣室、淋浴间、观众席等。

游泳池的设计应当考虑到不同游泳项目的需求,保证有足够的泳道供游泳者使用,同时也要考虑到休息区域和观众席的设置,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更衣室和淋浴间应当干净整洁,设施完备,为游泳者提供舒适的换衣和洗浴环境。

游泳馆的设施配备也是保障其标准化运营的重要方面。

首先,游泳池周围的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防滑材料,以防止游泳者在湿滑的环境中发生意外。

其次,游泳池应当配备救生员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同时,游泳馆的通风设备和水处理设备也应当保持良好运转,确保游泳环境的清洁和舒适。

除了场地布局和设施配备,游泳馆的管理和服务也是保障其标准化运营的重要环节。

游泳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等,保证游泳者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游泳馆的服务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供周到的服务,解答游泳者的疑问,维护游泳秩序,确保游泳者的良好体验。

总的来说,游泳馆的标准应当包括水质、场地布局、设施配备、管理和服务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一定的标准,游泳馆才能够成为游泳者放心选择的场所,为人们的健康和休闲生活提供保障。

因此,游泳馆的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努力,不断提升游泳馆的标准,为广大游泳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体验。

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

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

游泳项目活动场所救生、救护工作未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处罚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03)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执行标准。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活动场所未达到标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从事业务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活动场所管理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相关从业人员资质及裁量标准(一)个人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一般的:1.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注册。

2.相关从业人员证件过期。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从业人员处以 500至1000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游泳场馆)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一般的:1.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注册。

2.相关从业人员证件过期。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场所管理者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资质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场所管理者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二、游泳场馆管理及裁量标准(一)警示规范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未按规定张贴“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须知内容提示:1.严禁跳水2.严禁酒后入水3、严禁戏嬉打闹4、禁止潜水未按规定张贴安全警示情节一般的:张贴“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不全。

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篇: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2部分游泳场地》国家标

《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2部分游泳场地》国家标

《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2部分:游泳场地》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随着国家对体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我国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体育场馆建设速度保持高速增长。

2017年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施设备分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企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了《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2部分:游泳场地》国家标准的修订立项申请。

201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下达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22号),批准了国家标准《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2部分:游泳场地》(项目编号:20191882-T-451)的修订立项。

2、主要起草单位及分工安排本标准由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施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56/SC1)提出,由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6)归口。

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施设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修订工作。

二、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自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

体育场地是满足竞赛要求、保障运动安全、确保比赛观赏性的重要物质条件。

体育场地的发展规模和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游泳场馆设施建设是游泳行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

现行的GB/T22517.2对游泳场地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营维护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保障游泳场地和设备的安全、质量、环境。

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标准也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该标准是2008年的修订版本。

距今已经有9年的历史。

其中引用的各项标准都已经发布了新的版本。

国际上,2012年,国际泳联正式宣布将高台跳水列为2013年第十五届巴塞罗那游泳锦标赛正式项目。

2015年国际游泳联合会喀山游泳世锦赛上首次推出仰泳出发壁架,可以改善运动员出发时的启动蹬力和入水后的轨迹,可以帮助运动员在出发时增加自己距离水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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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总局的网站上竟然找不到这份文件,尼玛的。

游泳场所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
文号:GB19079
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部分: 游泳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内容:
1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
游泳场所swimm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
人工游泳场所artificial swimming pool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
天然游泳所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 从业人员资质
4.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
上岗。

5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游泳场所
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

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6566 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 m 。

——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4 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一一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5.1.2 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5.1.3 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 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 m。

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4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1.5 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1.6 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1.7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8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 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1.10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 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 17093 的要求。

5.1.12 有广播设施。

5.1.13 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5.2 天然游泳场所
5.2.1 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5.2.2 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 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 了望) 台。

5.2.4 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6 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2.7 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 设有宽度不小于1.5m 的人员疏散通道。

5.2.9 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出入口。

5.2.10 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 9667 、GB 3097 的要求( 水温规定除外) 。

6.3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 9667 、GB 9668 、GB/T 17093 的要求。

6.4 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 9667 、GB 9668 的要求。

7 安全保证
7.1 救生设施
7.1.1 有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 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 1.5m 。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 其高度不低于 2.O m 。

7.1.2 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7.1.3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 嬉( 涉) 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

7.2 救生人员
7.2.1 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 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2 天然游泳场所( 海水游泳场所除外) 按每360 ㎡配备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 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 m 配备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 人。

7.2.5 至少有医务人员1 名。

7.3 安全制度
7.3.1 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7.3.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O ㎡。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
现场值班。

7.3.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3.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7.3.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 要求) 的规定。

7.3.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禁止酬酒人员游泳。

7.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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