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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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摘要:排污权交易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较可行的经济手段,具有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总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优势。

青岛市的排污权交易借鉴了先进试点省市的经验,但也存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交易市场不够活跃及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等与其他试点省市共性的问题。

因此,本文提出青岛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富余排污权核定制度、设置专项资金引导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及建立排污跟踪系统等描施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监管一、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但一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青岛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字(2016)23号)等文件,但也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青政办字(2016)23号文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仍需要依法缴纳排污费(口前改为环境税),对此,青岛市部分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质疑,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是环境保护部门重复收费。

(二)交易市场不够活跃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启动半年来,企业积极性也不高。

青岛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仅对青岛市2016年上半年环评审批的建设项LI进行了初步摸底,约有119个建设项口属于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圉,其中约60个项计划在2016年底前建成申请排污权并缴纳使用费,但现实情况来看,2016年仅13家企业申请办理排污权交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75万元,2017年仅8家企业办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143万元。

整体来看,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部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

(三)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准确讣量和监督污染源的排放是顺利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重要保障[2]。

根据青岛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16年青岛市规模以上工业10526家。

目前全市133家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了排污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254家工业企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大多数工业企业的排污信息尚处于无监管或半监管状态。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青政办字[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3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能力,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排水规划建设管理。

市市政公用局应加快组织编制全市排水专业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公共排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排水设施应纳入建设计划。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参加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验收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设施验收标准,完善设施验收交接流程,确保排水工程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顺利投入使用,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

现有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应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于2012年5月底前整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管理部门养护维修。

二、明确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建筑物出户第一个检查井以外的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青政办字〔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六章决算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预算企业,是指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即一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所属实施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统筹兼顾、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青岛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青岛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a s a n e w t y p e o f e c o n o mi c f o r g u i d i n g a n d r e g u l a t e e mi s s i o n t r a d i n g ma r k e t .Z h e j i a n g P r o v —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s u l f u r d i o x i d e e mi s s i o n s t r a d i n g s y s t e m i n Qi n g d a o
ZHANG Me n g , XU Ke - f e n g
i n c e ,Ch o n g q i n g Mu n i c i p a l i t y,H u n a n Pr o v i n c e a s p i l o t c i t i e s h a v e b e e n f o r mi n g t h e p a t t e r n s
张 猛 , 徐 科 峰
( 1 .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 院 , 青 岛 2 6 6 5 9 0 ; 2 . 青 岛理工大学 建筑学 院, 青岛 2 6 6 0 3 3 )

要: 青 岛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并不活跃 , 没有发挥其作为新型经济手段 的引导和调控 作用 . 浙江 、 重庆 、 湖南
作为试点省市在排污权交 易工作 中形成了具有特点的模式. 在青 岛亟需治 理雾霾天气 的严峻形 势下 , 为加快 实现“ 十二 五” 规划减排 的 目标 , 通过对试点省市排污权交 易模式 的分析 , 寻找青 岛市实施二 氧化硫排 污权交 易 的可能 , 在此基础上对青岛市二氧化硫排 污权交 易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 : 排 污权 交易 ; 交 易模式 ; 环境交易所 ; 排污权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 : D 9 1 2 . 6 ; X 1 9 6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3 — 4 6 0 2 ( 2 0 1 4 ) 0 5 — 0 1 0 3 — 0 7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青政办字〔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9日青岛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托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努力构建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随意检查等问题,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17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体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排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排放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污水排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二章污水排放标准与许可第五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六条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水排放许可申请表;(二)污水排放设计方案;(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污水预处理与排放设施第九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污水排放监测与应急处理第十二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发现污水排放超标或者设施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污水排放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污水排放突发事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水排放超标或者未建立污水排放监测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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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较可行的经济手段,具有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总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优势。

青岛市的排污权交易借鉴了先进试点省市的经验,但也存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交易市场不够活跃及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等与其他试点省市共性的问题。

因此,本文提出青岛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富余排污权核定制度、设置专项资金引导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及建立排污跟踪系统等措施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监管
一、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但一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青岛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字〔2016〕23号)等文件,但也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青政办字〔2016〕23号文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仍需要依法缴纳排污费(目前改为环境税),对此,青岛市部分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质疑,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是环境保护部门重复收费。

(二)交易市场不够活跃
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启动半年来,企业积极性也不高。

青岛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仅对青岛市2016年上半年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初步摸底,约有119个建设项目属于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其中约60个项目计划在2016年底前建成申请排污权并缴纳使用费,但现实情况来看,2016年仅13家企业申请办理排污权交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75万元,2017年仅8家企业办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143万元。

整体来看,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部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

(三)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
准确计量和监督污染源的排放是顺利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重要保障[2]。

根据青岛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16年青岛市规模以上工业10526家。

目前全市133家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了排污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254家工业企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大多数工业企业的排污信息尚处于无监管或半监管状态。

二、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原因分析
排污权交易是在政府监督管理下由排污单位参与的市场行为【1】,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市场经济手段,市场起主导作用。

而与我国目前的环保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定的矛盾,环保立法在原理指导、原则确立、制度设计、体系构建及法律实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往往习惯于发挥政府的作用,借助于行政强制手段。

受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顶层设计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的影响,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起步阶段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二)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的原因分析
目前,排污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排污权需求量减少
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升级,新建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增量不大,且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新上的
重污染行业项目较少。

截止到2017年,青岛市共有19个建设项目缴纳了排污权
使用费,其中14家排污权使用费低于1万元。

2.“按权排污、超标购买”政策难以有效落实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目前,只有浙江省等
少数试点省市建立了排污权跟监测踪系统,实现了刷卡排污,2016年青岛市规模化以上工业企业10526家仅133家安装了自动监控系统,且受监测、监察力量不
足的限制,难以全面掌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因此“按权排污、超标购买”的政策难以有效落实。

3.企业“惜售”
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以企业与政府间交易为主,企业间的交易较少,据相
关文献统计,截止到2013年6月,山西省共完成排污权交易278次,其中政府
出让次数占62.45%;浙江省共开展排污权交易2330笔,其中企业间直接交易68笔,占总交易量的2.9%,交易额1004万元,占总交易额的0.2%。

经分析造成企
业“惜售”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标准不高,企业可能会
因为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很小,从而不愿意主动去采取减排
措施降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二是企业预期排污权会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出于等待排污权价格升高或为企业远期发展预留排污权的原因,不愿意去出售通
过减排措施富余的排污权。

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启动时间不长,但也有部分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对排污权
认识充分,考虑到企业后期发展和预留升值,愿意并主动在可能的范围内申请最
大量的排污权,如青岛啤酒、青岛双桃化工。

(三)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污染源监测被认为是政府的责任,企业作为污染源监测的重
要责任主体,责任缺失。

直到2008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
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国控重点污染
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接着大部分省份也开始要求省控污染源安装污染源
自动监测系统,2013年又开始要求企业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但由于刚起步,多数企业监测能力不足,甚至很多企业根本没
有开展自行监测的能力,监测指标完整性、数据质量很难保证。

另外,国家尚未
建立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企业自行监测过程及监测结果处于无监管
状态,很难有效地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

三、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强化宣传,确保排污权交易顺利开展
上述可见,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起步阶段,部分企业对该项工作的合
法性、合理性存在质疑,因此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尤其是对政府来说,任何行政手段都必须有法可依,没有相应法律得支撑,会极大的影响排污权
交易制度的执行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环境管理部门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鉴于国家层面尚未制定排污权交易的相应法律法规,建议青岛市制定地方性
法规,并加强排污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及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
保障排污权交易顺利开展。

(二)强化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
全面掌握企业排污情况,对于保障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建议采取
以下措施强化青岛市的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一是在环保专项资金或企业缴
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中设置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排污权监测系统专项资金,引导企业主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逐步扩大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的安
装范围,并建立排污权监测跟踪系统,准确、及时地掌握企业的实际排污信息;
二是制定企业污染物排放随机抽查监测计划,加大监测频率,倒逼企业如实上报、公开排污情况;三是开展企业监测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技术大比武等活动,促进
企业监测人员监测能力提高。

(三)建立富余排污权核定制度
由于排污权有偿使用成本较低或企业对排污权价格的预期过高等原因,企业
不愿意出售富余排污权。

因此,建议青岛市建立富余排污权核定制度,定期对企
业的排污权进行新核定,对于富余排污权超过一定时间未使用的,强制出让给新建、扩建项目,提高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参与度,并最大程度的发挥环境资源的经
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何燕.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07,31(5),:38-40。

[2] 罗源.浅论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实践[J],考试周刊,2012,(90):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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