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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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ncient and fa mous trees in Baise City (full text)

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导语:《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

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面是小泰收集的百色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欢迎

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

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各县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

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

第七条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立标牌,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

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三)散生在单位及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

和个人负责管护。

第九条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必须按照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

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种籽;

(三)在树上挂物、打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助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七)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治理复壮。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

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

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对养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方案进行管

理养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未采取补救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和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

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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