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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即: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其含义是: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篇一: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仲裁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自愿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
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载终局制原则《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
”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b、独立仲裁原则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事业单位微信二维码:offcnsydw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事业单位微信二维码:offcnsydw篇二:仲裁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导言一、填空1.随着社会争议的解决机制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起源于维护商人利益的________,迅速发展成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证据规章制度范本

仲裁证据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证仲裁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审理,规范仲裁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和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证据的种类和范围2.1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2 证据范围:证据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3.1 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并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3.2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的,应当注明“与原件(或原物)一致”。
3.3 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供证据。
第四条证据的审查和质证4.1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提供证据。
4.2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
4.3 仲裁委员会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条证据的保全5.1 仲裁委员会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对证据进行保全。
5.2 证据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
5.3 证据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被申请人同意提供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六条证据的鉴定6.1 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6.2 鉴定人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6.3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
第七条证据的使用7.1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7.2 仲裁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3 仲裁委员会不得滥用证据,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处理8.1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妨碍证据收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会成立目的:二、仲裁会的设置:。
三、仲裁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1.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四)更改或撤销村民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村务监督会和村民会下设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仲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XXX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甲方被申请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XXX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甲方对乙方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将仲裁裁决如下: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作为甲方的用人单位,制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具体执行。
甲方在执行该规章制度过程中认为乙方的规定不合理,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因此,甲方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乙方作出合理调整。
二、争议焦点1.乙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理?2.甲方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乙方应否作出调整以保障甲方的权益?三、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乙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确实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例如对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安排等方面的规定过于严苛,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甲方在实际工作中遵守了这些规定,导致了其权益受损。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不合理的规定,应当及时调整,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裁决结果1.乙方应当对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存在不合理之处的规定作出调整,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等事宜,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2.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执行不合理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仲裁裁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不合理之处作出调整,并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调整后的规章制度。
2.要求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XXXX元(人民币)。
三、裁决效力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执行本裁决。
若任何一方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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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之基本制度
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基本规程。
仲裁法规定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直接体现。
其含义是:①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②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其含义是:①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确定仲裁裁决效力的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