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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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团规章制度
【篇一:舞蹈团规章制度】
舞蹈团规章考核制度
减分制度
1、有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泄漏国家秘密等言行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2、违反宪法、法律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3、道德品质恶劣,作风不正,违背组织原则,徇私舞弊;扣除行为人 5分/次。
4、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公德、违背社会正义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6、舞蹈团成员之间发生争吵、辱骂、斗殴等不良行为破坏舞蹈团团结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7、发表不正当言论或实施不正当行为制造同学间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8、泄漏舞蹈团秘密或工作秘密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
9、蓄意诽谤、中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
10、学校或舞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11、不配合其他分团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
12、在工作中不能够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但又不宜给予处分的;扣除行为人 4分/次。
13、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或包庇错误行为的;扣除行为人4分/次。
14、限时完成的工作、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
15、损坏和丢失舞团档案及财务的;扣除行为人 3分/次。并给予赔偿。
16、在开课时无故迟到、早退者;每人每次扣2分;无故未到者每人每次扣4分。(备注:以上迟到、早退、未到者在请假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没学期累计次数超过5次者扣2分;10次者扣4分。依次类推)
加分奖励制度
一、加分条件:
1、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后,主动请求协助完成其他工作的;嘉奖行为
人 3分/次。
2、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嘉奖行为人 3分/次。
3、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嘉奖行为人 3分/次。
4、向舞蹈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嘉奖行为人 2分/次。
5、积极参与校系组织的各种比赛或晚会者者;嘉奖行为人1分/次。
6、在校系比赛获奖者,嘉奖行为人或团队 2分/次;在市级及以上
比赛获奖者,嘉奖行为人或团队 2分/次。
7、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视情况予以相应加分奖励。
二、奖励方式:
1、个人奖:推荐校级先进个人、优秀团员或干部、系学生会先进个
人等。
2、集体奖:校团委优秀团队。
备注:每位成员基础分100分,每期得分低于5分者给予提醒;总
分数低于30分者将会被舞蹈团自动除名。
【篇二:舞蹈团管理条例】
舞蹈团管理条例
1、舞蹈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一切活动,团内任务下达后,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填写请假条,以待
批准。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两次以上者作自动离团处理。
2、舞蹈团成员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树立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
演出活动要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要严格遵守舞台演出规则。
3、演出服装及道具,演员要妥善保管,在演出结束后三天内负责把
道具和洗净后的服装交回舞蹈团。演出服装和道具严禁擅自使用或
外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4、舞蹈团在进行常规训练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训练场
地的各项设施,对损坏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并作严肃处理。
5、舞蹈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得以本校舞蹈团的名义参加各类活动及
演出。凡违反者,团内将作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交学校处理。
6、凡是院舞蹈团排练的节目,任何人未经团长与学生会主席团同时
允许,不得向本舞蹈团以外的单位传授或表演,资料音乐带未经允许,不得转录或外借。
7、舞蹈团各负责人要尽职尽责,积极向舞蹈团指导老师反映本团的训练情况,及时落实团内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队员出勤和其它表现情况记录。
以上条例为《舞蹈团管理条例》暂定管理规定,如有不妥经学生会与舞蹈团讨论后共同修改。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团委
2007年9月28日
艺术团管理条例
1、艺术团成员要积极参加团内组织的一切活动,团内任务下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填写请假条,以待批准。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两次以上者作自动离团处理。
2、艺术团成员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树立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演出活动要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要严格遵守舞台演出规则。
3、演出服装及道具,演员要妥善保管,在演出结束后三天内负责把道具和洗净后的服装交回艺术团。演出服装和道具严禁擅自使用或外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4、艺术团在进行常规训练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训练场地的各项设施,对损坏行为,除照价赔偿外,并作严肃处理。
5、艺术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得以本校艺术团的名义参加各类活动及演出。凡违反者,团内将作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交学校处理。
6、凡是校艺术团排练的节目,任何未经团长允许,不得向本艺术团以外的单位传授或表演,资料音乐带未经允许,不得转录或外借。
7、艺术团各负责人要尽职尽责,积极向艺术团指导老师反映本团的训练情况,及时落实团内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队员出勤和其它表现情况记录。
以上条例为《艺术团管理条例》暂定管理规定,此条例将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和修改。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团委
2007年9月28日
【篇三:艺术团章程】
北京职工艺术团章程
(2012年9月7日)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