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5•【字号】穗府办[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穗府办〔200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方便工作,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粤办函〔2001〕596号)、《国务院机构及简称》(国办秘函〔2001〕62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41个)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2.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市计委,市粮食局)3.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内设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广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6.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广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9.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0.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1.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社保局)1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1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5.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交委)16.广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7.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18.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19.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0.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1.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2.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4.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广州市版权局)25.广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广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广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29.广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30.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31.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监局)32.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33.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4.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35.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6.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37.广州市商业局(市商业局)38.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9.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40.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市容环卫局)41.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广州市经济体制(市府研究室、市体改办)改革办公室)广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广州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b347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7f.png)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国房字[2009]143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穗国房字[2009]784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784号)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管理,促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更加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三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指导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高效、规范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以下简称应急调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以快速查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类型、规模、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并提出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为主要任务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应急调查工作特点是技术要求高,工作反应迅速,技术结论正确及时、政策意识强,既注重时效性又要科学严谨。
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指挥、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的方针,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已经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临灾前兆特征,即将发生的地质灾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295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12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2fb8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47.png)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0〕1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价格。
二、2010-2011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仍执行2009年1月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
三、今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联合发布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政策和标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穗府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4]84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
施办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845号)
增城、从化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反映。
专此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局
2014年9月19日
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