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

业务类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20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44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144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表7.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情况
(五)当月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宅面积统计,反映 借款人所购住宅的面积情况。
(六)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与房地产贷款风险统 计,通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情况统计以及以房地 产为抵押品的贷款统计,反映商业银行当前个人 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与对房地产部门的风险总量, 主要关注个人住房贷款的逾期期限情况和以房地 产为抵押品的贷款情况,其中以房地产为抵押品 的贷款又细分为以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和以 非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
(七)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统计,反映金融机构 可能面临的利率风险与期限错配情况。
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基本情况
指标内容
报送 报送机 频度 构
1.房地产贷款投向 主要反映信贷资金介入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分为房地产开
统计(表1)
发贷款、购房贷款与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三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制度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监测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发放情况,以便为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决策支持,2011年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主要内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主要反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按承债主体、级别、类型、品种、投向、资产质量和贷款方式等分类的贷款情况。
(一)平台贷款按平台法律性质统计,反映银行向不同法律性质的平台发放贷款的情况。
不同法律性质的平台主要包括机关平台、事业单位平台和融资平台公司三类。
(二)平台贷款按平台隶属关系统计,反映隶属不同行政级别地方政府的平台获取银行贷款的情况。
平台按行政隶属关系可分为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和县级(含县级市)平台。
(三)平台贷款按平台类型统计,反映银行向不同类型的平台发放贷款的情况。
平台类型分为各类开发区、园区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土地储备类平台;城市投资建设公司;交通运输类平台和其他类型。
(四)平台贷款按品种统计,反映平台贷款资金的用途,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还是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或其他用途。
具体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和其他贷款,其中,项目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1 年以内(含1 年)、1-3 年(含3 年)、3-5 年(含5 年)和5 年以上的项目贷款。
其他贷款指除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以外其他形式的贷款。
(五)平台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反映平台贷款实际投向的部门和领域。
实际投向的分类具体分为铁路(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公路(不含农村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土地收储、开发区园区建设和其他9 类。
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公用事业(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水气热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拆迁、旧城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
(六)平台贷款按偿债资金来源统计,反映平台贷款偿债资金来源的构成。
规范性政策

目录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 (2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33)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报表及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地方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指标,但要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2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4.11.17•【文号】开行综计[1994]237号•【施行日期】1994.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开行综计[1994]237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加强对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管理,是国家开发银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贷款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情况,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配置、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建成投产项目的经营效益,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统计制度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编制统计制度必须列明: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2.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条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1.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统计资料要由该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2020

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三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综合因素法,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分配到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额度。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类别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
1.年度目标任务。
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60%。
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当年和上一年度各类棚户区改造〔含城市(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公租房建设目标任务权重进行分配。
2.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该指标占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
原则上按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各类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计划执行情况(含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和中央资金支付率)权重进行分配。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一、统计指标(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终止“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内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廉租住房贷款”(33702)+“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校验关系B:“廉租住房贷款”(33702)=“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校验关系C:“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校验关系D:“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E:“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F:“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上期余额)校验关系G:“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上期余额)校验关系H:“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I:“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J:“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K:“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L:“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上期余额)校验关系M:“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上期余额)校验关系N:“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上期余额)校验关系O:“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P:“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Q:“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上期余额)校验关系R:“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1)住房开发贷款”(12A13/22A05)校验关系S:“附: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2)个人住房贷款”(12A24/22A16)校验关系T:“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U:“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2)住房贷款”(12A82/22A82)校验关系V:“二、购房贷款”(12A18/22A10)=“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3.个人购房贷款”(12A22/22A14)校验关系W:“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1)商业用房贷款”(12A20/22A12)+“(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X:“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1)商业用房贷款”(12A81/22A81)+“(2)住房贷款”(12A82/22A82)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校验关系Y:“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校验关系Z:“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三、主要概念解释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含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廉租住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收购、长期租赁的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职工公寓。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集资、合作建房。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贷款。
包括支持棚户区土地收购、拆迁、货币补贴、安置住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的贷款,不包括原棚户区土地上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棚户区改造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整治、城中村改造等。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的贷款。
农村危房改造指由政府提供补助资金,支持居住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农村贫困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活动。
农村危房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住房。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游牧民定居工程的贷款。
游牧民定居工程指政府针对地处偏远或高寒地区居住在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窖、塑料棚、畜棚中的游牧居民建设的永久性住房。
游牧民定居工程由政府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25000元。
建设形式包括在游牧民现居住地就地安置、在其他村落插花安置以及集中安置三种。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包括在土地开发阶段发放的、计划在房屋建设阶段继续使用的贷款。
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农村房屋建设贷款。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
机关团体购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的贷款。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收购或长期租赁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
四、数据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与时间: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频度为季(零批次),于季后10日16∶00前报送(初步数报数时间与月报二批相同),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顺延。
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统计频度及报送时间不变。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中所有指标须报送余额数据和本报告期内(自上一报告期截止后一日至本报告期截止日)发生额数据,于2012年2月24日16:00前报送年初结转数。
(二)业务类及币种: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业务类为本外币,币种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