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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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应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待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转入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就是有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红星公司20×1年度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一项自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根据国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该项资产的价格为300万元,捐赠过程中红星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进口关税10万元,假定捐赠过程中除发生的进口关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红星公司20×1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 。

(1)会计处理。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3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0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2)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就是有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本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310万元,而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资产价值是300万元,而不是310万元,因为其中10万元进口关税是红星公司自己支付的,不是所得,所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6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0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010000。

实务捐赠案例:涉税、会计处理及申报

实务捐赠案例:涉税、会计处理及申报

实务捐赠案例:涉税、会计处理及申报实务案例【案例】外购物资用于捐赠某企业2020年1月将当期外购的口罩等物资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用于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该批物资购买成本(市场价)不含增值税10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截止2020年2月4日的政策)1.会计处理(1)购买时借: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贷:银行存款113(2)捐赠时视同销售处理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113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其他当年年度利润(会计)600万元(1)捐赠支出扣除额:113万元——如没有特殊政策,按照“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扣除,则可扣除600×12%=72万元,剩余41万当年做纳税调增,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按照非典时期政策: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额扣除,该项不做任何纳税调整。

(2)同时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1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及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报视同销收入100万元;第11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及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填报捐赠资产成本100万元。

没有产生应纳税额所得额。

(二)增值税给予特殊政策——免增值税(类似财税﹝2010﹞59号规定政策)1.会计处理(1)购买时借: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贷:银行存款113(2)捐赠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借:库存商品1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113贷:库存商品1132.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其他当年年度利润(会计)600万元(1)捐赠支出扣除额:113万元——如没有特殊政策,按照“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小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小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小整理)一、【定义】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

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大全五篇]第一篇: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制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计算】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成本+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外购货物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买入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按售价计算,无售价按购入的市场价计算】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视同销售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影响会计利润,最后做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购进时的成本);2、视同销售收入做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3、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购入价+销项税);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捐赠货币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不影响如果不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全额纳税调增(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金额=捐赠货币金额);如果符合公益性损赠的扣除限额规定,在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做纳税调增。

第二篇: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例题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例题

例题: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了一笔款项,假设该款项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万元。

1. 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但是,该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将该笔捐赠确认为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该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为80万元(假设该款项为货物,成本为80万元)。

同时,该企业会计核算的捐赠支出为100万元。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项目=200+100-80+(100-100)=220万元。

2. 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20×25%=55万元。

3. 已缴纳税款及余额:
该企业在2020年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万元,因此还需要缴纳的税款为55-20=35万元。

4. 会计处理:
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需要将捐赠款项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通过以上例题可以看出,企业在向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捐赠款项确认为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会计经验:个人捐赠的税收筹划实例

会计经验:个人捐赠的税收筹划实例

个人捐赠的税收筹划实例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属于哪项所得捐赠,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人取得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从中取得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的情况下,根本就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取出,更分不清从各项收入中取出了多少。

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

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例:王女士2001年1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10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稿酬收入5000元。

则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首先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限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4000-800)x30%=96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2000x30%=36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额=5000x(1-20%)x30%=1200(元); 扣除限额合计为5760元。

 如果捐赠额未超过限额,则应尽量使税率高的达到扣除限额,以减轻税负。

 在本例中,如果捐赠5500元,则应使扣除顺序为:偶然所得、工薪所得和稿酬所得,即偶然所得扣3600元,工资、薪金所得扣960元,稿酬所得扣94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x15%-125=211(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x20%=16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x(1-20%)-940]x20%x(1-30%)=3060x20%x70%=428.4(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1+1680+428.4=2319.4(元)。

 如果我们将扣除顺序定为偶然所得扣3340元,工薪所得扣960元,稿酬所得扣1200元,则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35元,比上式多纳个人所得税15.6元。

 如果捐赠额已超过限额,则应尽量使各项扣除达到扣除限额,以减轻税负。

最新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最新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现实中大家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进行会计以及税务处理,往往比较迷茫,本文结合案例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含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进行分析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甲企业公益性捐赠货物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12%内限额扣除。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营业外支出 93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二、税务处理(一)基本处理过程1.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80万元;2.A105000表:30行“其他”纳税调减20万元;3.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不同时的处理情形一: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113-90)=23(万元)结论:其实前两个过程是相互抵消的,所以纳税调整的实质就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即113-90=23(万元)注意:建议给学员讲解的时候,不要直接说纳税调整的金额就是通过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得出的,因为这样会让学员误以为没有了视同销售,这样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4)与原调整方法的比较①原方法下应纳税调整=(100-80)+(93-90)=23②结论:在捐赠限额小于会计上记录的捐赠支出的金额时,调整金额与原方法一致情形二:当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0万元(利润总额的12%)(1)视同销售的调整——不变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捐赠税前扣除调整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单位:万元)(100-80)+(93-113)+0=0(万元)之前的结论:纳税调整的实质是,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的比较验证:税法认可的公益捐赠支出(账载金额)113万元,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150万,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捐赠与接受捐赠的税会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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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申报表填写三部分对捐赠进行全面梳理,祝大家新年快乐,全家幸福安康,万事如意!顺祝情人节快乐!
第一部分会计处理(以存货为例)
一、捐赠方
(一)捐赠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二)捐赠结转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扣除结转捐赠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接受捐赠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提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净收入记营业外收入。

第二部分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一)以货物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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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荆州会计资格考试网上公布相关接受捐赠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等内容总结如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捐赠业务,特别是一些新设立的企业。

按现行会计制度,企业接受的捐赠(包括接受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收益;而按现行税收制度,企业应将接受的捐赠一次性或分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企业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入账价值是一致的,均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率33%,2005年5月接受现金捐赠50万元,2005年度甲公司利润总额为150万元。

(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5月接受现金捐赠时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50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50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50+50=200(万元),应纳税额=200×33%=66(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5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33%)16.5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3.5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税收入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又分以下3种情况。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及《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小于50%,应将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5年7月接受商品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截至年末该存货尚未处置。

2005年度乙公司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接受商品捐赠时,乙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应并入接受捐赠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2005年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50+117=367(万元),应纳税额=367×33%=121.1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7×33%)38.61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若下年将该商品耗用或售出时,乙公司应再做会计分录: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8.39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

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

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5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例如,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5年9月接受某企业捐赠的已使用锅炉一台,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该锅炉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丙公司为运输锅炉支付10万元,当月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2005年度丙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丙公司在接受资产捐赠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90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80银行存款10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90万元,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是80万元,是依据财会[2003]29号的规定,即:“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80÷100×100%=80%>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可按5年期限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即2005年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80÷5=116(万元),应纳税额=116×33%=38.28(万元)。

账务处理为: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33%) 5.28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72假定丙公司在接受锅炉捐赠的第2~5年度分别实现利润0万元、-6万元、-16万元、-26万元,则:第2年应纳税额=16×33%=5.28(万元)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33%) 5.28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72第3年应纳税额=(16-6)×27%=2.7(万元)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3.3第4年应纳税所得额=16-16=0,不纳税。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6第5年应纳税所得额=16-26=-10万元,不纳税,其亏损10万元可由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6至此,“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10.72+10.72+13.3+16+16=66.74(万元)。

在该资产报废、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即——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6.74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6.743.在有并入以前年度所得的期间发生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事项企业在有并入以前年度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所得的期间,又发生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业务,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对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是全额并入还是分期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占其他应税所得的比率,其中“其他应税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交易事项本年实现的所得之外的当年其他应纳税所得,包括以前年度发生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规定需要并入的所得。

接上例,假定丙公司第五年也有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20万元(固定资产),一般经营所得25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年度终了时,纳税人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情况表”,确定计算所占比例、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计入当期的数额。

以前年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在本期计入的所得为16万元,无论其是否发生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事项,本期实现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为41万元(包括本年度一般经营所得25万元、以前年度并入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所得16万元)。

那么,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占其他应税所得的比率=20÷41=48.8%,因48.8%<50%,则丙公司第五年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20万元应全额并入第5年应纳税所得额。

即第5年应纳税所得额=20+25+16=61(万元)应纳税额=61×33%=20.13(万元)接受资产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20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当年末应做账务处理: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36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20)×33%11.88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4.12至此,“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10.72+10.72+13.3+16+24.12=74.86(万元)在该两项资产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4.86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4.86同时接受货币性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企业同一年度内,既有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又有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将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外,对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是全额并入还是分期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实现的所得占其他应税所得的比率,其中“其他应税所得”是指不含本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交易事项本年实现的所得之外的当年其他应纳税所得,包括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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