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与合并、终止及变更有关事项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审批洮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无发布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000132041000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编码: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实施清单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办理项编码: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01事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审批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洮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112208810135960347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jlszwfw/bsznxq/?taskCode=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0 1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无受理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咨询方式:0436--6335218监督投诉方式:0436--6223403办理地点:洮南市府前东路1555号民生大厦二楼南侧文旅局(34)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通办范围:全县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无审批结果类型:批文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jlszwfw/bsznxq/?taskCode=11220881013596034740001320410000 1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网上办理深度:1,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洮南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承办责任人:韩洪军预约方式:无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 我国广播电视法规的主要规定内容: 我国广播电视法规的主要规定内容: • 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宪法》 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宪法》 • 保护合法权利的有关内容 • 著作权保护 • 广告经营管理 《广告法》 广告经营管理:《广告法》 • 对广播电视的传播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规 •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综合性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综合性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与规范
• 法规规定或政令提倡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法规规定或政令提倡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 舆论引导及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必须转播的广播电视节 舆论引导及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法规规定必须播出的内容,更正性内容, 目,法规规定必须播出的内容,更正性内容,对广播电 视节目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限制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限制规定: • 特定节目比例及播出方式 • 著作权使用的规定 • 广播电视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 严禁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严禁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 禁止播出的一般原则 • 禁止播出的特定广播电视广告 • 禁止播出由资格不合法主体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 禁止播出由资格不合法主体制作、 • 行业标准 :
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制化 管理 (没有法律)
• 法制化管理,是管理方法之一,即以国家立法、 法制化管理,是管理方法之一,即以国家立法、 执法、 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活 动的合称, 动的合称,其根本特征是以法律作为管理活动 各个层面互动关系的最高准则。 各个层面互动关系的最高准则。 • 法制化管理,强调将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制 法制化管理,强调将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 度化的轨道,具有严肃性、规范性、 度化的轨道,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强制性的 特点。 特点。
第十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第十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一、特殊新闻和信息的发布规定 (一)重要政务新闻 (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三)证券信息和新闻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刊播证券信息的指定披露报刊制度 4、传媒刊发投资咨询文章,须对其作者进行从业 资格审查 • 5、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非法牟利的制裁 • • • • • • • •
•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 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 工作。
•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 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 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 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单位; •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 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 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 (四)对新闻记者的管理 • 1、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 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 2、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 发工作。 • 3、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 备的条件。
第十二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 • • • • • • • • 三、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广播、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范围、法规、机构 (一)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1、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广播电台、电视台上下级领 导和被领导关系以至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广播电视事业的主要实体是政府举办的电台、电视台。各 地教育部门创办的教育电视台不是广电管理部门的直属单 位。 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广电管理部门所领导的台都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实行 企业经营。这种体制被称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 和行政管理“三位一体”体制。 中国的广播、电视管理与报刊管理有很大不同。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与政策

2、其他有关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 3、行政规章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专门立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管理规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 批
(1)设台的审批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县级以上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1、政策法规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引进管理 包括引进审批监管机构、申请审批流程等。 注意:不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3、播出管理 1、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 时段播出。 2、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 应当符合规定。 3、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三)电视剧的审查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四)电视剧的管理审查 1、审查机构
我国电视剧实行两级审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 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本 辖区范围内电视剧审查工作 2、 审查机构的职责 3、 审查标准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谢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2)设台主体资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4、5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 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 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 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 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 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
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doc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定制的。
下文我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版的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提高节目质量,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技术参数等,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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