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庭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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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庭审报告

2013年5月23日上午,我们去西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审理公司法的案件。现实参与到旁听审理中与只是理论上谈论案件的感受是不同的,现将我此次旁听报告汇报如下:

一、庭审前准备

为了寻找关于公司的案件,可谓是纠结了一段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询问打听,终于在网上西城区法院的公告上看到了一件关于公司的案件。这种通过各种途径打探,费劲周折,却偶然在网上发现一个现成的案例,很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感觉。其实,细想一下,这种结果的获得也不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偶然,而是坚持不懈的努力所获得的果实。一份付出一份努力,厚积薄发而已,在自己不知不觉中慢慢靠近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参与庭审阶段

时间:2013年5月23日上午9点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29法庭

案名:姜敏与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审判员:XX

书记员:XX

原告:姜敏

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简介

原告姜敏系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2013年2月16日该公司持有14.4%股权的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任董事会成员。原告诉称公司股东举行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新选举的董事属违法组建,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二)、庭审过程

1、庭前准备

2、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员入座(简易程序无合议庭)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及书记员姓名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法庭调查

(针对事情发生的事实部分进行)

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1)、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不合法。此次会议的召开系自行主持,并非由原董事长主持;

(2)、2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选举新的董事会的决议真实性有异议。此次参加会议的股东有张某、唐某等人为来开会,而会议决议上却有其签名,对其所签名真实性有异议;

(3)、该重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非股东于2月16日所签,而是事后补签,此决议形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4)、原告有证人甲一人,其系该公司股东,参加了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出庭作证其在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但非做出重新选举新任董事的该决议;

(5)、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辩称:

(1)、临时股东会召开并不违法。《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持有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此次会议由公司持有14.4%表决权的股东向原董事长提议召开会议,是原董事长不履行召集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责;有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原董事长知道且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2)、证人甲所证事实不予认可。甲现仍服从原董事长姜敏的领导,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不能证明其当时所签决议不是该决议。

4、法庭辩论

原告称其未收到股东要求召开2月16日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不知道要召开会议;其提供的证人甲称于2月16日会议结束时签过两次名,但明显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证明了该决议并非经过召开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而是事后补签。

被告称其通知了原董事长姜敏主持召开会议,并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姜敏知道且同意召集主持会议,而其到期未履行职责,公司股东有权推举一名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被告对证人甲的证言不认可,甲自己称当时投票选举新任董事时是投了弃权票,而后却又在决议上

签过字的表述证明甲思维不是很清晰,且其仍服从姜敏领导,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5、最后陈述

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资源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审判长宣布退庭。审判结果未当庭给出。

三、庭审分析

本案的几个争议问题:

1、原董事长姜敏是否得知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这个争议的关键证据在于被告提供的录音上,而当庭播放过次录音,不是很清楚。法官只是要求原告就该录音证据提供书面辩论意见,于此处开庭结束后的一定期限交与他。我认为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专业人员予以鉴别,并结合原告随后提交的辩论意见才能将其作为证据采信。倘若录音证据真实,则股东会召开程序不违法;反之违法。

2、形成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为事后补签?

经双方的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可明显的得出该决议是事后补签的。因为证人甲的证言是该争议的关键证据。而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未签字自己是最清楚的,可见当时形成的决议并不是该决议。

四、旁听心得

可能是因为在法院实习过,在法庭上听法官审理案件到不是很激动,而让我关注更多的是案件本身。明明是很简单的事情,却闹上了法院,这背后的动力不外乎“利益”

二字。老股东不服原董事长的领导,新董事好不容易有了领导的地位绝对不会放弃,倘若都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是不会闹上法庭的。或许这只是理想状态,人类的本性使然。

中国有句古话叫“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简单而又深刻的点明了人性自私的本质。此案件中,原董事长必定有不得人心的做法,不难想象肯定是自身谋利太多,否则不会出现“造反”群众;而新董事虽然现在“掌权”了,但不一定比原董事长做的多好。倘若原董事长处处为公司发展着想,老股东能理解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不易,即便纠纷会发生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

中国人自古以和为贵,既然都动用第三人的权力来解决纠纷了,那当事人之间是没和的可能了。而双方当事人尚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如何会保证公司更好的发展?而公司

不能更好的发展的话,何谈股东利益?这不仅在这次案件中,生活中处处是这样。不管是邻里纠纷亦或是家庭纠纷,大部分是利益的驱动所致。你家房屋挡光了,离婚财产分配不一致了,遗嘱窜改了……这些看似小事,却无不反映出人性。或许我们这个社会更需要的是良心,而不仅仅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只是维护人们良心的手段,而不是能产生良心的方法。

一个公司,且是人合性很强的有限责任公司,想当初成立该公司时,各个股东是否激动万分,兴致高涨,大有干一番惊天动地的伟业的冲动?我想是的,必定那么多人能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一件事上是不容易的。而他们能想到会有今天闹上法庭的结果吗?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吧,我们只能发出这样的感叹。毕竟每个人都是由复杂思维的独立个体,谁也不能什么事、什么时候都顺着谁,绝对不能说有独立性的人是不好的,反而正是每个人的独立性创作了社会的丰富多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只是我们在生活中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是最不容易的,既不失独立性又不失随和,我想这是做人处事的精髓所在.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司法部门普法学习思想汇报两篇

司法部门普法学习思想汇报两篇 敬爱的党组织: 《共-产-党宣言》最初用德文写就,是马恩应共-产-党*者同盟请求为其起草的纲领性文件。它的产生几乎没有任何历史的偶然性,它是马恩奋斗的结果,更是世界发展的结果。它是在无产阶级日益被剥削,他们日益渴求平等的情况下产生的,它是资本主义自身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是综合各种先进思想文化的结晶。它的智慧在于坚持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在于它始终主张实事求是不断探求的态度。“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没有人是无所不知的智者,再高明的预言家也无法完全预言未来。马恩所强调的不是死板的理论,而是灵活的实践。亘古不变的是真理,只是真理与谬论仅一步之遥,只有用实践不断检验真理,真理才不会变质为谬论。而共-产-党*者恰是在不断实践中增添了《宣言》的魅力。“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从巴黎公社到苏维埃,从苏维埃到中国;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一世纪;从法语到俄文,从俄文到汉语;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语言,曾经我疑惑它为何它可以穿越地域,时间,语言…就如同曾经我疑惑,为为何《宣言》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却历久弥新,直到党课上,听见老师

细数它写就的过程,看见老师在讲解《宣言》时那真诚而认真的表情,看见马恩坚毅的文字中透露的亘古不变的真理,我想也许我已不再疑惑,我的信仰值得我为之奋斗一生。 《宣言》的起草对世界的意义不言自明。它标志着无产阶级独立意识心态—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是指导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基本纲领;它的成立为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奠定了思想基础,而且对于宣扬共-产-党*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宣言》在资产者与无产者一章中从各方面综合肯定了资产阶级在生产力发展与文化发展等各方面的历史进步作用,它并没有否认这一与无产阶级对立的阶级的进步意义。 相反,它客观坦然地承认资产阶级在它不到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承认是资产阶级第一个证明了人的活动能取得什么样的成就。但同时,也全面分析了资本主义必将被共-产-党*所取代的伟大论断,这充分说明了马恩对于无产阶级的信心,以及《宣言》从客观出发,实事求是的论证风格。而也正是他们的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观点让它保持了永久的生命力,让其中的核心内容成为亘古不变的真理。 而在无产者与共-产-党人一章中也更让我了解到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而具体到

手把手教你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案件检索报告

原创2016-02-02华轶琳 “第一步”的检索已决定案件庭审的“最后一步”能走多远。每个案件你都会做检索报告吗?案件检索报告对于你意义如何?你的检索报告包括了多少维度和内容?如果你不能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回答这些问题,我相信以下文将会给到你部分答案提示和实务引导。 一.检索报告应成为每个案件的必经"起点" 目前主流推崇的对于案件流程的精细化管理,让很多律师都开了眼界,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工作不仅仅局限于最终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交给当事人,全程处理案件的每个步骤都可以精细化、节点化、可视化呈现给当事人。而一份《案件检索报告》往往是律师接案后必备的"第一步",对于客户而言,《案件检索报告》可能将是律师第一份呈交的书面文书,将是律师展现专业性的第一张"专业名片";同时对于律师本人而言,可以通过案件检索报告有效预测接案风险和案件的难度,影响自己是否需要接下这个案件并收取与案件难度风险相适应的律师费。 如果你认为对于未正式接受委托的非收费客户,不用"兴师动众"或不值得提交书面《检索报告》,这属于律师自身的价值判断、接案风格和自主权行使范围,笔者不妄加评判,并尊重每个律师个人选择。但是对于后者的作用,案件的难度判断和风险预判应该是每一个想走专业化道路律师依径而循的道路,这不仅仅是律师的一种自我保护,也是体现律师对于案件走向的初次定位判断。 所以,案件的检索报告应作为每个律师处置案件的"必经起点",无需置疑的案件"第一步"。 二、案件精细化管理中的每一步均指向案件的最后一步,检索报告亦如此 很多律师都推崇"法庭才是律师的主战场",这句话强调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命运,看似离案件最终庭审最远的《案件检索报告》往往不被律师们所重视,认为案件检索报告对于案件结果意义并不大。 案件诉讼处理过程中的任何精细化步骤,无论是案件检索报告、亦或是体现法律关系的可视化图表、拟诉讼法律风险报告、庭审提纲、代理意见……其实均代表了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过程和处理思路。就如同对于案件没有深入了解并带有诉讼策略,是永远画不出可用于帮助法官断案的诉讼图表。外行人看到的诉讼可视化永远可能仅是一张"深入简出的美观图表",殊不知诉讼图表也是一种"变相代理意见的可视化表现",第一步案件检索报告亦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实认真做好每一步的案件的精细化管理,都最终指向案件处理的最后一步。一份好的《案件检索报告》其实已经决定了律师最终庭审能走多远,检索报告亦如此。 三、绝大数律师存在对于检索报告的误区 案件检索报告究竟应该包括哪些维度和内容,真的仅是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报告吗?笔者看到过的80%的律师存在一个误区,误认为案件检索报告=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汇编。 误区的具体呈现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第一级别:仅仅将案件相关的法条进行罗列,法条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这是最初级律师的做法,这种检索报告可能仅是对于律师本人处理案件的扫盲式检索,最终的呈交对象仅是自己; 第二级别:较认真的律师会在法条罗列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从法律、高院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高院审判纪要等顺序进行罗列,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生效、开始施行时间进行详细记录,

司法局报告怎么写【可编辑版】

司法局报告怎么写 司法局报告怎么写 201x年,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县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了服务质量、强化工作措施、密切了干群众关系。 一、工作情况 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县局成立了以局长尹焦乐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职责,使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有序,确保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确立原则,完善制度。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确定需要公开的,县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在xx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拓宽途径,丰富内容。一是开设了政务公开公示栏,将县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公证各种事项及收费标准,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法律援助中心的受理程序和援助对象等进行了公开。二是开设了办事示意图,把各股室办公场所绘制成平面图,使办事人员一目了然。方便了

群众、提高了机关形象。三是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动态通过湖南法治、湖南法律援助等网站向公众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x年全年,县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条。其中: 机构职能类信息7条,服务事项类信息2条,工作动态类信息32条,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化达到100%。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年未接到任何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本年度没有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没有发生有关因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x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手段和方法需要进一步丰富,要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和丰富公开形式上探索新出路。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将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推动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2案件审理分析报告

田太苹诉周春燕、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公司营业二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分析报告 姓名“黄仁刚 学号:2008111223 院系:应用法学院08级3班

案情回顾: 原告:田太萍女汉族,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顺城街1号3-2 身份证号码:5102021196303063246 被告:1、周春艳女汉族,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洋河北路19号2幢23-3 身份证号码:210921************ 2、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公司营业二部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 法人代表:刘立 被告1周春艳驾驶渝ALJ550号小型汽车于2009年5月24日23点50分左右,在江北北辰天街步行街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田太萍撞到,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支队作出公交认字第B00001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诉状致江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总计119956元,包括:伤残鉴定费500元,误工费35996元,护理费24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12元,交通费5580元,营养费6490元,物品损失费2000元,女儿往返机票2660元,续医费54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除去被告以支付的护理费10000元,两被告对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分析: 依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支队所作出的公交认字第B00001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被告周春燕承担全部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赔偿所涉及项目的赔偿金额。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女儿往返机票费用以及精神赔偿费,双方有很大的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郑家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原告所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赔偿时正当的,应当得到赔偿,但是对于所提出的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起务工费用的计算标准,课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从原告举示的公司登记注册表知道,田太苹系个体工商户,所以原告田太苹所举示的工资表缺乏证据效力田太苹的务工损失应当按照她进两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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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政治处述职报告 述职述廉报告 今年以来, 我局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司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提高执政能力为核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大力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公平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开拓进取,按照打造一流实战单位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加强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完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全县司法行政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维护稳定能力显著增强,服务发展水平明显高,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就一年来我本人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全年我们坚持从自身抓起,把理论学习作为提高领导班子政治理论素养,提升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着重开展了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委袁纯清书记“7·29”讲话精神、党员和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

政和反腐败建设等多个专题的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努力做到“四个结合”,即:结合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学,深化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基本观点的理解;结合省委、省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学,努力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学,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结合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实际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通过深入开展学习研讨,进一步加强了我局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世界改造,坚定了理想信念,增强了党性观念,提高了理论水平和领导决策、驾驭全局的能力,推动了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二是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整体作用。制定和完善了局机关会议制度,制订了《局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等议事制度,明确了局内重大事项决策的原则、程序,形成了凡涉及干部任免、调配、轮岗等重大事项都要进行集体研究,由局党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科学决策体制,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自觉按程序办,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在实际工作中,局里领导班子每位成员都能自觉地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共同努力营造有民主又有集中、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氛围。局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每个班子成员都能坚决服从,认真落实,

公司法任务02_0001答案

公司法任务02_0001答案

公司法任务02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0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案例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得分:30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由( )召集和主持。 A. 董事会 B. 监事会 C. 人民法院 D. 出资最多的股东 满分:2 分 2.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不包括:()。 A. 采取纠正措施 B.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D. 解散董事会 满分:2 分 3. 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为()。 A. 3-9人 B. 3-11人 C. 3-13人 D. 5-19人 满分:2 分 4.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为( )。A A. 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B. 董事会和监事会 C.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D. 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满分:2 分 5.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 )。 A. 1/3股东同意 B.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C. 2/3股东同意 D.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 满分:2 分 6. 根据我国《公司法》,下述工作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 A.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B.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D.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满分:2 分 7. 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合法有效的是:() A. 董事会成员以互选的方式决定张某为董事长 B.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李某兼任总经理 C. 董事会决议同意董事王某任另外一家与本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有限公司的经理 D. 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庭审观摩报告

庭审观摩实践课程报告 姓名*** 班级*** 学 号 *** 成绩 案例一 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8 法庭 观摩时间2013.12.17.14:30-15:30 案号 (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00559号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情况原告/公诉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被告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13年3月21日,A公司向B银行贷款1亿元,合同约定按月付息。 4月20日开始支付利息,直至偿清借款。由于被告未能支付利息,由于业内行情原因未能向原告说明,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每3个月报告经营情况。原告就此提起诉讼。 (一)原告的诉请:1.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2.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责任,支付罚息。3.3个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陈诉:对于原告的陈诉基本没有异议,但就罚息一项,认为不存在,合同未规定罚息,只是规定未偿还的利息按原利率增加15%支付。第2、3被告就为第一被告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无异义;(三)被告同意支付利息,并对未能及时支付致歉。同时表示愿意一定期限能偿还利息300多万元,但希望原告能宽限一些时间,现在公司经营转好,希望不解除借款合同; (四)审判长就程序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五)双方有调解的意愿; (六)审判结束。

本案争议 焦点1.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2.原告提出要被告支付罚息。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 思考1.解除借款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可行性不强; 2.罚息是指借款人没有在银行的规定时间内还款,逾期的款项以日为单位计算利息。由于还没有到还款时限,不存在罚息的问题。但是从4月20日开始累积的利息是必须偿还的。 对代理人能力的思考原告代理人:男律师说得比较少,女律师表现较积极,做事有点生疏。看起来像是师傅带徒弟的样子,男律师是坐镇一方,面不改色。后面的庭后调解也是他去的,足以证明他的实力。 被告代理人:同样是一男一女,男律师似乎胸有成竹,对案件的结论好像已经看到了结果,说话坚定、诚恳;女律师非常细心,对方陈诉时,一直都认真听并做着笔记。 判决结果 预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合同继续有效; 2.被告支付300多万元的利息;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晰,争议不大。但从整个审判程序看来,审判长能力较强,控制法庭的能力较强,程序合法。2位审判员似乎是看到学生来旁听才被叫过来的,积极性不强。从律师桌面的资料可以看到,即使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要做的功夫还是不少的。还有一点就是,做律师心思一定得缜密,要认真听对方的陈诉并做好记号。今后学习的过程中,还是要多多关注实践方面的知识。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报告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话题:公司法案例通知书知识产权身份证明公司 一、2012司法考试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 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 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 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 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 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 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

司法局工作心得体会

2018年司法局工作心得体会 通过参加司法部、司法局、街道办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系列活动,按照区委办《关于扎实开展“敢作敢为敢担当,真抓真干真落实”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要求,对这次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使我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通过近期的学习、交流和深入社区工作调研,使我对当前的工作有了更新的认识,更新的思考,对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有了更清楚的理解和全面的了解。只有解放思想,才能清除妨碍发展的思想障碍,创新思路、创新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只有抢抓机遇,敢为人先,才能突破成规陋习,才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才能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才能推动法治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一大法宝。” 一、要强化学习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自觉做到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学以致用。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不断地实现认识再认识,也才有可能不断地实现思想的解放再解放。通过学习,不断增长才干,提高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学习,开阔视野,获取创新的灵感,促进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要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到我们的工作,主要是指强化服务基层、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思考问题,增加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方法,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积极解决服务对象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时加强总结提高并推广;认真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以实事求是态度改进我们的工作。 三、要强化创新意识。解放思想是推动探索和创新的最强大动力,解放思想的根本目的在于创新。时代在不断前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会不断碰到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敢于放开手脚,敢于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才能敢于探索,敢于创新。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适应新形势,胜任新任务,就要努力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社会实践,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培养与时俱进的创新品格。要以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新的思考、新的作风和解决问题新的方式方法去开展各项工作。 四、要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要尊重客观规律,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强化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要立足本部门工作实际。求发展规律之真,必须以客观实际为依据。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脱离实际。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要讲究工作方法。一是要坚持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1.案情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本案不同观点 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案情2 柯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以100英镑的价格出售相机,但其很快发现价格输入错误,售价应为329英镑,但就在这几小时内网站已经接受了数千个订购。柯达公司称如果履行这些合同,其损失约为200万美元。柯达公司虽曾辩称该合同并未成立,并称网络贸易是法律的灰色领域,但柯达公司最后还是履行了该等合同。 ①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交付给甲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B)(2011-3-11)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悬赏广告案例3

银广夏案例分析报告

银广夏案例分析 银广夏事件是资本市场上最广为人知的造假事件。1994年,银广夏上市,在市场上各种神话和辉煌。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之后,中国证监会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认定: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忆多元,虚增利润7.7忆多元,而天津广夏在造假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负责银广夏审计业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银广夏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最终,参与造假者受到法律惩处。 二、银广夏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57)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司前身为1992年成立的广夏(银川)磁技术有限公司,1993年5月开始进行股份制改组,以原公司及其他8家发起人的净资产与投资折为4 400万股发起人股,于1993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发行职工股300万股,社会公众股2 700万股,总量3 000万的普通股,发行价3.98元。1994年1月28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同年6月17日“银广夏A”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止2007年2月28日,公司总股本605,007,626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家上市公司。 2、经营范围 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天然物产的开发、加工、销售;动植物的养殖、种植、加工、销售;食品、日用化工产品、酒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地产的开发、餐饮、客房服务、经济信息以及咨询服务。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张某去年貝有17 在本缜的岬酒J做临时匚每月有600元的收入円为 了上班方便,脈某在镇里相;T—间房.7J1份,张栗未经其父爲冋意,欲花£00 兀伐从孕杲处买一台旧膨电,此事追到r共父母的诣t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r F 來口同年io)},哝某因忠精神分裂症丧失r民事行为能力口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z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事走彩电. [问題] 1.此买卖是否肴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K 此买卖台同完仝有效0因为合冋城立时強某己蹒16周岁,并以口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來根据我国《民決iffi 则》第11条的規定="丨-六周岁以上不滿I?八周多的公民”以口口的劳动收入为主耍主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H“所以张栗已经是完全民爭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fc%tf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 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A案屮买卖法律关系的掏威要素分别为=CL)民事法律关系的丄体:张臬和李 某.<2)K爭法律关系的客侔: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霏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訐00兀的文篦,枚取得彩电的权冯谥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歩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 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尽到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担保效力的关键内容如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应重点审查。当然,银行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而对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完整性、真伪性、准确性概不负责。因为银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审查只能是停留在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单方的披露基础上,对其真实性的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来说,其应该保证提供的章程、决议及以上签章的真实性,并应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必须将答案填在上面表格内,否则一律不得分) 1、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B、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C甲电器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许诺给以高薪、出国进修等优惠条件,一个月内挖走竞争对手乙公司业务骨干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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