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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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市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质量管理职责(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

湿拌砂浆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方案

湿拌砂浆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方案

湿拌砂浆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方案一、原材料选用。

1. 水泥,选择优质的水泥是保证湿拌砂浆质量的首要条件。

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并在采购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质量检测报告。

2. 砂子,砂子是湿拌砂浆的主要原料之一,其选用质量直接关系到砂浆的强度和稳定性。

应当选择颗粒均匀、含泥量低的砂子,并进行筛分和清洗处理。

3. 外加剂,外加剂是湿拌砂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改善砂浆的性能和施工性质。

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外加剂,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配比要求进行搅拌。

二、生产过程控制。

1. 配合比控制,在生产湿拌砂浆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要求进行配料和搅拌。

在搅拌过程中要注意加水量和搅拌时间的控制,确保砂浆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2. 搅拌设备管理,搅拌设备是影响湿拌砂浆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搅拌效果。

3. 生产现场管理,对于湿拌砂浆的生产现场应当进行严格管理,保持生产场地的清洁和整洁,防止杂物和污染物的混入。

三、质量检测。

1. 原材料检测,在使用水泥、砂子和外加剂前,应当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在制品检测,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定期对湿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包括强度、坍落度、粘结性等指标的检测,确保湿拌砂浆的质量稳定。

3. 成品检测,对于生产出的湿拌砂浆成品,应当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或淘汰。

四、质量管理。

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湿拌砂浆质量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2. 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对于参与湿拌砂浆生产和施工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对于湿拌砂浆的生产和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原材料检测报告、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以便于质量追溯和问题分析。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预拌砂浆合理使用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固体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垃圾,以减少对天然矿产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制成的再生骨料应符合GB/T 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和JGJ/T 240—201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登记备案以及产品目录,同时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并会同市住建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条市工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怀化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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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适应山东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手册。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

2 术语、符号、标记与分类2.1 术语2.1.1 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2.1.2 湿拌砌筑砂浆wet-mixed masonry mortar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湿拌砂浆。

2 湿拌抹灰砂浆wet-mixed plastering mortar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的湿拌砂浆。

3 湿拌地面砂浆mix-mixed screeding mortar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湿拌砂浆。

4 湿拌防水砂浆mix-mixed water-resistance mortar用于有抗渗要求部位的湿拌砂浆。

2.2 符号与标记2.2.1 符号WM——湿拌砌筑砂浆、WP——湿拌抹灰砂浆、WS——湿拌地面砂浆、WW——湿拌防水砂浆2.2.2 标记WX MXX/ PXX- XX- XX- XX所执行标准号凝结时间稠度抗渗等级(有要求时)强度等级湿拌砂浆代号2.2 分类2.2.1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并采用表1的代号。

表1 湿拌砂浆代号2.2.1按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的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湿拌砂浆分类3 技术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湿拌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设计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 当湿拌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3.1.3 湿拌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3.1.4 湿拌砂浆细集料的最大粒径应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5 湿拌砂浆的拌和用水量应由供方确定。

3.1.6 湿拌砂浆拌合料的凝结时间由供方按一般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定,需方亦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3.1.7 湿拌砂浆的性能指标中,湿拌砂浆硬化体的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保水率和收缩率等;湿拌砂浆拌合料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性、含气量和凝结时间等;湿拌砂浆干混料的性能指标主要有外观。

3.2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3.2.1 湿拌砌筑砂浆1 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1800㎏/m³。

2 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3 湿拌砂浆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湿拌砂浆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4湿拌防水砂浆抗渗压力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湿拌砂浆抗渗压力单位为兆帕5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4.1 原材料4.1.1 湿拌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4.1.2 胶凝材料1 水泥1)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

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4.1.3 矿物掺合料1 湿拌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4.1.4 细集料1 砂1)湿拌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天然砂的含泥量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

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求。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检验批量以400m³或600t为一批。

2 其他矿物细集料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4.1.5 外加剂1 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 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 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4.2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4.2.1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4.2.2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3 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

4.2.4 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

4.3 制备4.3.1 材料贮存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3)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应混入杂物。

细骨料的贮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4)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5)外加剂、添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4.3.2计量1)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鉴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2)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3)各种固体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4)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单位为百分比4.3.3生产1)湿拌砂浆应采用符合GB/T9142要求的固定式搅拌机进行搅拌。

2)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小于90s。

3)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次不应少于1次。

4)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粉料的输送机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5)应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

4.4 运输4.4.1 湿拌砂浆应采用减半运输车运送。

4.4.2 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4.4.3 运输车在装料前、运送过程中应能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4.4.4 不应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

4.4.5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免遗洒。

4.4.6湿拌砂浆供货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5 检验5.1 一般规定5.1.1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5.1.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2)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3)主要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1.3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应方承担。

5.1.4交货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供需双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对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

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3)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d内通知供方。

4) 5.2 取样及组批5) 5.2.1 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随机采取,取样频率和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试样,每50m³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足50m³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2)抗渗压力检验的试样,每100m³相同配合比的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100m³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5.2.2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

当从运输车中取样时,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且应从同一运输车中采取。

5.2.3交货检验湿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稠度、保水率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5.2.4每个试验取样量不应少于试验用量的4倍。

5.3 检验项目5.3.1 湿拌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湿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5.4 检验方法5.4.1 抗压强度、凝结时间、稠度、、表观密度、保水率、拉伸粘结强度、抗冻性、收缩率、抗渗压力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70—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5.4.2 砌筑砂浆的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应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2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5 合格判定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订货与交货6.1 订货6.1.1购买湿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

6.1.2订货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

订货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订货单位与联系人;2)施工单位与联系人;3)工程名称;4)交货地点;5)砂浆标记;6)要求;7)供货时间;8)供货量;9)其他。

6.2 交货6.2.1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6.1.2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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