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股市·证券□江苏茅丽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债券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资产匹配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
但从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债券市场发行规模较小,市场内部分割,多头管理严重,在法律制度、交易方式、市场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因此,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1.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合理。
最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直接融资的比重总体来说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不平衡、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不平衡、政府债权融资与企业债权融资不平衡等资本市场结构不平衡的各种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05年末美国债券余额超过21万亿美元,占全球的48.09%,而我国只相当于美国的2.84%,仅占全球的1.37%。
从债券市场规模与GDP相比较看,2004年美国为160.2%,日本为191.6%,而我国仅为32.3%,明显太低。
并且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仍然主要是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还难以进入这个市场,这样就限制了债券市场的覆盖面。
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都是企业直接融资方式。
根据资本结构理论,由于在财务上的明显优势,在海外成熟市场,企业债券融资优先于股票融资,并且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票融资额的3-10倍,而我国的企业是:非上市公司努力争取上市,上市公司则偏好于增发和配股。
从债券种类看,我国债券市场是以政府及金融机构债券为主体的市场,而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相关的债券较少,这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缺陷。
2006年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5594亿元,全年发行企业债券1015亿元,二者合计仅占2006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3.07%。
国债的管理制度

国债的管理制度一、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国家举借资金的基本方式。
国债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债的发行应当根据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做到量力而行,稳妥发行。
同时,国债的发行需要设立明确的发行标准和监管制度,确保发行程序和发行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在国债发行的监督管理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发行评审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国债发行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发行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于国债的发行,需要有明确的用途和用途范围,并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和资金监管制度,以确保国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此外,国债发行需要明确投资者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确保投资者有充分的信息和选择权利。
对于国债投资者,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国债的管理国债的管理是国债管理制度的核心。
国债管理包括国债的登记、清理、托管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国债的管理需要建立统一的国债登记制度,确保国债登记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登记制度需要与国家统一的财政信息系统相结合,做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国债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国债的清理是国债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债清理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清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国债清理需要与国家统一的财政结算系统相结合,做到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及时。
对于国债的托管,需要设立合适的托管机构,提供安全、快捷的托管服务,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在国债管理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国债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
国债评估需要综合考虑政策、市场、信用等因素,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
对于国债的风险控制,需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政策,提高国债管理的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三、国债的偿还国债的偿还是国债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
国债的偿还需要遵循严格的还款程序和还款原则,确保国债的偿还安全和及时。
国债的偿还按照国家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做到量力而行,保持国债信用的稳健。
第四章国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 国债关系: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债发行关系
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 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 债关系产生的前提。
(2)国债的流动性高
流动性是与变现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国债的发行 量大,信用度高,人们乐于购买,因为国债兑现容易,变现力强,这 是一般的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不可比拟的。
国债是一种有价证券,可用作抵押物来进行融资,当国债的持有人需 要现金,又不愿将所持国债售出兑现时,便可将债券作为抵押物,以 取得借款。由于国债的信用度最高,变现能力强,因而它的抵押代用 率也比其他债券高。
出现得更晚,国债较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也出现得更晚。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主体都是国家,因此国债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这与财政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的特征是一致的。 当国家(政府)因发行国债而成为债务人时,作为债权人 的另一方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国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当 一国政府因外国政府发行国债而成为债权人时,与其相对 应的债务人是外国政府。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中国的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和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制度。
国债是国家的重要债务形式,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国债管理制度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一、国债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的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管理、国债偿还管理、国债利息管理、国债市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国债发行管理是国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包括国债的类型和品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范围、国债的发行时机和规模、国债的发行方式和程序、国债的偿还规划等内容。
国债偿还管理主要是指国债的偿还计划和方式,包括国债本息的支付方式、国债偿还的保障措施、国债偿还的责任机构等内容。
国债利息管理主要包括国债的利息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国债利息的税收政策等内容。
国债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国债的交易市场、国债的发行市场、国债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等内容。
二、国债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国债管理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
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中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条例》等一系列国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国债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政策制度方面,中国建立了国债管理委员会和国债管理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制定了国债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为国债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
此外,中国还通过建立国债市场、健全国债交易制度、提升国债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式,不断完善国债管理制度。
三、国债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近年来,中国国债管理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债发行方式的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国债发行方式不断创新,除了传统的发行方式外,还引入了电子化、网上发行等新型发行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资渠道。
浅议人民银行如何在储蓄类国债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

浅议人民银行如何在储蓄类国债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作者:褚秀娟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6期储蓄式国债是指是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不可流通记名国债品种。
人民银行作为国债管理和监督部门,在规范国债运行秩序,规避国债资金风险,维护投资人权益,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随着储蓄国债(电子式)2006年7月1日的问世,我国国债品种逐渐丰富,国债市场日趋复杂,对人民银行履行国债管理职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债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人民银行如何在储蓄类国债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有效作用,已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
一、当前人民银行履行国债管理职能中面临的难题(一)国债法律体系不完善,国债管理难作为一是管理职责缺乏法律界定。
人民银行虽有国债监督和管理职责,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的国债管理地位、职责和任务,管理的依据主要是每期国债的发行文件,法律界定的缺失严重制约了人民银行国债管理职能的发挥。
二是管理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银行在履行管理职能时,虽然依据相关文件可以对储蓄类国债的承销银行重大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但没有明确的具体处罚和操作标准;对承销银行工作不认真而影响人民银行国债工作却又未触犯相关法规的行为,人民银行缺乏必要的处罚手段,严重影响了管理效果。
三是管理模式缺乏统一规定。
人民银行对国债的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指标等没有统一的模式,也影响了对国债的有效管理。
(二)国债管理机制不统一,国债管理难执行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管理,而财政部则是国债的发行机关,对国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管理。
三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界定不明,一方面使国债发行流通中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管理现象,浪费了管理资源;另一方面,又可能在一些领域产生管理真空,使违法者有机可乘。
我国《国债法》立法刍议

三 、 千 国债 法 》 关。《 立法 的几 点建 议
一
18 年恢 复发 行 国债 以来 , 规模 逐年 增长 ,0 8 91 国债 20 年上 半年我 国沿 用 的仍然 是 19 国 务院颁 布 的 《 92年 国库券 条例 》 。
一
个 统一 、 开放 、 竞争 有序 的 国债 市场 需要 投 资者对 国家经
志 便 是 19 9 3年 国债 期 货 交易试 验 。 一 时期人 们逐 步认 识 到国 这 其次, 国债 发行 主体 的立 法建 议 。 当前我 国 国债发 行主 体 不
债 是筹 集建 设 资金 的重 要手 段 之一 。
清 , 行 的《 现 国库券 条例》 《 国人 民银行 法》 和 中 的规 定互 有 冲突 , 第三 个阶段 :96 19 年一 至今, 这一阶段 国债的宏观调控 功能 我 国未来 的 国债法 可借 鉴 欧洲 央行 与 财政 部 的关 系 由财政 部 根 正 式确立 , 别 是随着 19 年亚洲 金融危机 的爆发 , 特 97 为应对危 机 , 据 当年 的财 政 预算 在每 年年 初 向社 会 公布 一个 详 细 的政府 债券
适应 是我 国 国债立 法却 严重 滞后 , 已远不 能适 应 当前 国债 市场 的 程度 上 的地 方 国债发 行权 。
需要 。笔者 认 为 , 管是 以 国家 的名义 发行 和 筹集 的 国债 , 尽 但其 再次, 国债 资金监 管 的立法 建议 。 现行 的 国债 法规 立法 层 次 在一 定意 义上 也是 平等 主体之 间 的债权债 务 关系 , 应受 到市场 较低 , 也 监督几 近 空 白, 国债 资金的 使用和 监管 也应 纳入 未来 《 国债 行 为法 的规 制 。 法》 的立法 之 中 。所 筹集 的 资金 要按 照法 定 条件 、 序 和预 先制 程
我国国债问题讨论综述

有 的人认为 ,我国当前 的国债负担率 和赤字 比率是不重 本包括发行 成本与 对 经济 的 负面 影 响, 前者 指 利息和 印 刷
要 的,重要 的是国债负担率的变化趋势。在赤 字 比率 一定的 费 、推销 费、发行 费、兑付费等 后者主要 指国债对 财政收 情况下 ,这 又取决 于经济增 长速度和实际利率 的关系 。如果 支和财政风险 的影 响。国债发行 的挤出效 应,国债 引致通 货 我国 能培保持 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实际利率一 定水平 ,则我 国 膨胀 的影响 以及 国债发行对 经济发展的其 他负效应 。国债的 国债 负担率 的变化就不用担心。如果不能 的话。则必须控 制 收益是指 实现 国债 的各 项功 能,包 括弥 补财政 赤 字的功 能, 我 国的赤字水 平。 调节经济 的功能 ,筹 集建设 资金 并取得投 资收益 的功能。在 有的人认为,我 国不能简单地照搬发达 国家 的经验。要 经济理论 上,台理 的成本收益 比较 要求国债规 模增量 的边际 具体 分析发达 国家多年来保持较高 国债水平 的条件 ,如这 些 收益等 于边际 成本 .在 这个基 础上,举债规模 的扩大 是可行 发达国家有较为发达成熟的证券 市场 、规 范的法律 制度,有 的 。 科学高效的发 行方式和合理 的政府债 务持有者 结构及 期限结 第三 种观点.从 国债政策 的可持续性 分析 国债规模。对 构等.而这 些基础性条件我们 目前 尚不完全 具备 。创造这 些 国债可持 续 性 产 生影 响 的 固素 分 为 内部 固素私 外 部 因 素 。 I 基础性条件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我 国居 民大 量储蓄存 款在很 ( )内部因素是指由于国愤发行本身引起的可持 续性 及风 险
段,是国家弥补财政 赤字和筹集建设资金 的直接途 径 ;另 一 方面,随着国愤余额规模的快速上升 、国债期 限和品种 的多 样化和记账式国愤在国愤余额 中比例的提高 ,为中央银行 加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债是国家债务的主要形式,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使用、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债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保护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国债管理制度应遵循稳健、透明、规范、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债发行、流通、偿还等相关制度,规范国债市场的运作。
第四条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交易制度、国债偿还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国债发行制度第五条国债发行是国家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国债的发行工作。
第六条国债的发行应遵循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国债的种类、期限、利率等发行条件,保障国债的流通性和市场价值。
第七条国债发行应公开、公平,征集广泛的投资者,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国债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确保国债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国债发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情况制定,并公布在国债发行管理规定中。
第十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发行的信息,包括国债的种类、期限、发行量、利率等内容,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一条国债发行的相关费用和税收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债的发行资金应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国家财政支出,不得挪用或滥用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国债发行后,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的发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国债交易制度第十四条国债交易是国债市场的基本运作方式,国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建立健全国债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国债的交易应当依法自由、公开、公平,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和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国债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国债的流通和交易。
第十七条国债的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确保国债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债的创新交易方式,提高国债市场的活跃度和市场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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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国债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议我国国债立法
「摘要」通过对我国国债立法现状的分析,针对我国国债的特点和不足,说明我国国债立法
的必要性,最后简要谈一下对我国国债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国债;立法;必要性「正文」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债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依赖于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制度规范、保障国债市场活动,将产生国债市场的无序现象,国债市场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制约和破坏,因此,必须对国债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一、我国国债市场立法现状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
主要有:国务院每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
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这些法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不足:
1这些规定大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法律地位低,法律效力层次低。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同一种情况,甲地法院参照,乙地法院不参照的情形,从而导致法治不统一,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这些规定零散、不系统、不规范。
国债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必须有完善、系统、权威的法律制度严格保障,以便国债市场参与者有法可依,发生纠纷时法院有判案的依据,并且也便于监管机关监管国债市场依法运行和国债市场自律组织依法自律。
目前,规范国债市场的规定往往以“条例”、通知“、”办法“、”规则“等形式发布,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缺乏法律规范应具备的稳定性、严肃性、普遍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3这些规定不够完善,有些方面是空白。
现有的调整国债市场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和空白之处很多,一是政府举借债务的目的、原则、发行额以及发行主体的职权范围等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的筹资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问题也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国债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及违反交易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欠缺明确法律规定;四是国债市场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不完善;五是国债
交易市场体系及交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六是国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管权力欠缺明确、完备的法律规定,等等。
由于规定不完善甚至是空白,国债市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权益纠纷由于无法可依,往往久拖不决。
4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之处。
使司法部门无所适从,也不能给国债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度投机行为以有效打击,国债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我国国债立法的必要性
1.处于过渡阶段的中国经济,市场机制处于培育和发展之中,不可能发挥出成熟市场经济的所有作用,作用力度也远远不够,有相当量的经济事业是由政府推动的,通过发行国债,增加财政资金,强化财政的投资经济职能和中央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是今后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
而且,过去几年的为了抑止经济增
长下滑的趋势,所实行的所谓“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依靠发行国债来增强公共投资的。
2.有人讲目前国债发行规模太大了,仅从财政收支结构的政策选择来说,这是正确的,但处于过渡经济中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要发展,国家财政不可能拘泥于“小国寡民”的狭窄范围内,而应发挥更广泛的作用,无论是从理论分析,还是从一般经验统计看,财政赤字很难避免,况且有时为了宏观经济调整需要,不得已要选择赤字财政政策(就像过去几年的情况)。
对于“控制债务规模”不能作形而上学的理解,走向淡化国债作用的极端,而应在重建财政、提高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