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三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九十三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九十三条-法条原文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
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
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
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
对于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的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继续保管并请求仓单持有人支付超期的仓储费;也可以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这合理期限就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所需的必要准备时间。
保管人行使提存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仓单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仓储物的。
只有上述条件满足时,保管人才有权提存该仓储物,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规定。
存货方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仓库契约终止后,寄托人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寄托物,逾期不移去者,仓库营业人得拍卖寄托物,由拍卖代价中扣去拍卖费用及保管费用,并应以其余额交付应得之人。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白硕。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4]20号[发布日期]2004-12-16[实施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际蹩?⒐ぷ鳎???伞⑿姓?ü媪碛泄娑ǖ某?狻?br>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四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
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俞里江。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

2017最新合同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全文(国家最新颁发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

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
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
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
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
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能够反复使用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
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
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第三点是关于合同制定方需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问题。
对于免责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义务。
制定方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此类条款的存在,这可以包括从文件的外形,提示注意的方法,提示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度解释。
另一方面,提示应当采取单独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某一条款的存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无误地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
合同法403 -回复

《合同法》40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合同法402.403解析

合同法402.403解析篇一:合同法402、403条法律研究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不同要求,兼顾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作出了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
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五十四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五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规定。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
专利技术或者
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实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而且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的现象。
这种创新和改良推动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
其次,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当事人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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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四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转让。
”这就是说,一切技
术,只要是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可以依法转让。
但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地区和方式。
但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1.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2.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俞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