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高层次归国留学人员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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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高层次归国留学人员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按照《浦东新区激励自主创新科技人才的扶持意见》(浦府〔2006〕198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解决科技人才创业初期的住房问题,营造归国留学人员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归国留学人员,且在海外学习、工作两年以上;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归国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申请人于2006年1月1日后到浦东新区创办企业或者申请人受聘于浦东新区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工作满一年且具有上海户口或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

(三)归国留学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单位必须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税收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四) 申请人未曾享受浦东新区人才公寓的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第三条资助金额

凡符合条件的归国留学人员,经审核批准后,工作者可获得一次性住房补贴资助人民币14400元;创业者分三年资助,每年一次性资助144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43200元。

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局筹措安排。

第四条操作部门和受理时间

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每年5月、10月各集中受理、审批一次。

第五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浦东新区留学人员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外学历(学位)证明和个人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创业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者:工作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聘用关系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户籍证明和所在企业创办人《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先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七条审批程序

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每年5月和10月两个月的上旬集中受理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示,上报新区人事局审批、新区财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住房补贴在每年的6月和11月份两次按规定程序通过留学生服务中心拨付,并将审批结果在浦东海外人才网上公布。

第八条资金管理

新区人事局授权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受资助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的抽查,对虚假申请等欺骗行为将记录其不良诚信档案。

第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新区人事局、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来浦东工作的留学人员,按原2005年1月1日发行的《浦东新区高层次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申请日期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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