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趣谈清朝的“议罪银” 不是谁都能花钱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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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捐官:一月各省卖官得银百万【历史故事】

清末捐官:一月各省卖官得银百万【历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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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归公”与廉政“缩水”

火耗归公”与廉政“缩水”

火耗归公”与廉政“缩水”作者:李晓巧来源:《读书文摘》2019年第03期历史上有个通常说法是,清朝雍正年间实行的“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促进了当时的官员廉政。

先来看什么叫作“火耗”?《清史稿》中有个官方解释,“盖因本色折银,镕销不无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费,州县征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折耗之数”——话说得很委婉,意思是,赋税征收银两了,百姓缴纳的很多散银在镕铸成大锭银两时,会有损耗,而且,地方政府解送税赋银两到国库去,中途也需要运输押护的开销,于是,不得不向百姓多征收一些银两,这个“补折耗之数”就是常说的“火耗”。

说白了,“火耗”就是一种地方政府在国家法定税赋之外的额外加征。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最高统治者曾开明大度地宣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赋。

”以当年的税赋标准作为清朝永远的税赋额度,圣祖的金口玉言,后世皇帝不敢违背,但是随着行政成本上升,用于补贴地方官吏工资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开销增多,各地不断提高“火耗”的征收额度,标准不相一致,给百姓增加了很大负担。

火耗银的征收额度是多少?雍正年间的火耗银征收,通常是额定税赋每一两银子加征火耗银“重者数钱(银),轻者钱(银)余”,可见,比例最少是10%以上。

实际上,在西北地区,陕西一带,火耗的征收比例相当高,“查秦省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银)者,有加四五钱(银)者”(《东华录》),其比例最高达到50%,民间受累很重。

晚清官员邓华熙的日记中,记录了1874年九江税关上缴饷银时,“三日一缴,倾销火耗每百(两)六两”——这里,火耗银缴纳比例是结算银两的6%,即相当于增加了6%的税收款。

由此看来,即便是一个官方机构向国库结算时,也要缴“火耗”。

九江税关既然要交6%的“火耗”给上级部门,那么,它收取关税时所征收的“火耗”肯定是要高于这个比例的,应该也在10%以上。

从州县到直省,乃至于中央,都知道地方政府对百姓有“火耗”征收项目,而且汇集起来是数额相当大的款项,出于种种原因,一直都听之任之,百姓更是无法反抗地方官吏。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一)清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2.主要立法:(1)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2)《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

(3)《大清律例》。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4)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5)《大清会典》。

(6)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7)各部、院则例。

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

(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3.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颁布“禁海令”与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2)限制采矿业的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严行官营制度。

4.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2)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3)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

5.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表现在:(1)“自首”的原则;(2)共犯的处理原则;(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竟然可以用钱抵罪?难道在清代的时候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竟然可以用钱抵罪?难道在清代的时候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竟然可以用钱抵罪?难道在清代的时候有钱真的可
以为所欲为?
本文导读:
和珅
“议罪银”制度贯穿乾隆朝后半期,在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发展后,其制度架构已臻完善。

“议罪银”与传统的官员罚俸不同,其欠款不由吏部、户部经办,径由军机处“密记处”办理,由领班军机大臣亲自负责(长期由和珅负责。

此外,先后经手这一事务的大臣还有福长安、福康安、阿桂等人)。

福康安
关于乾隆帝的“议罪银”制度,传统观点一般认为这是乾隆晚年昏庸,对贪腐姑息之举。

也有论者认为这是乾隆自建“小金库”,向高级官员敛财的手段。

不过,近些年的研究指出了“议罪银”制度兴起的其他可能的原因。

有论者认为从雍正朝开始的“加强吏治”的政治倾向一直延续到乾隆,雍正朝“完赃减等例”(大意指官员因贪污获罪,将贪污所得缴清可着情减刑)颇为乾隆诟病,乾隆帝花了二十多年时间将其废除,乾隆朝后半期坚持“完赃不能减等”的原则。

而这一改变正与议罪银的兴起在时间上约略前后相续,不由得引人注意。

有论者抓住了这一时间上的前后相续,指出乾隆帝正是因为严肃吏治才建立“议罪银”制度。

其目的是借小过对督抚进行一
笔高额罚款,但并不直接治罪,既保持地方政治稳定,又对部分督抚示以警告。

持此论者以“议罪银”制度一般只施于轻微犯罪的地方高官,且终乾隆一朝未放弃“完赃不能减等”原则为论据。

乾隆帝
对于这一制度的后果,论者多持批评态度:一方面,“议罪银”制度违背了儒家的“义利观”,好似中央政府在与这些封疆大吏拿国家利益做交易,陷国家于不义,也易受知识阶层的诟病。

另一方面,议罪银制度斤斤计较于督抚细小的过失,使吏治整顿失于泛滥,一些核心问题反而被忽视了。

乾隆时期“议罪银”背后的君臣交易

乾隆时期“议罪银”背后的君臣交易

乾隆时期“议罪银”背后的君臣交易文│陈卓城全文共3697字,阅读需8分钟可以说,议罪银制度让乾隆后期的官场彻底溃烂。

雍正时期开始实施的“养廉银”制度为学者周知,但乾隆时期的“议罪银”制度却知之者甚少。

议罪银,又称“自行议罪银”“自请认罚银”“自议罚银”“认缴银”“上交银”等等。

在《高宗实录》《清史列传》等清代官书和后人著述中,又通常成为“罚银”“罚款”“罚项”“罚缓”等等。

由此可见,清代官书对“议罪银”的命名是造成学者将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混淆的重要原因。

关于议罪银制度的产生,学术界普遍的看法是与权臣和珅的得宠秉政有关,而直至嘉庆四年(1799年)正月乾隆死后,有关议罪银制度执行情况的记载才消失。

那么,议罪银为什么没有延续下去,成为后代定制,而是成了乾隆后期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和中国旧有的罚俸制度又有什么区别呢?学者林新奇在《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一文中,从二者的产生时期、办理机构、惩罚对象、原因、数量、缴纳方式、缴纳期限、性质、作用等方面,比较分析了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

理清了议罪银与罚俸制度的区别,才有助于我们深入地剖析议罪银背后所隐藏的君臣之间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弘历通过“小过重罚”,让官员、商人认缴巨额银两,从而达到扩充自己内库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官员、商人通过这种“捐输”“罚款报效”的形式贿买平安,向弘历表忠心。

与罚俸制度针对于所有各级官吏不同的是,一般而言,议罪银制度主要针对督抚等地方高级官员,包括布政史、盐政、织造、税关监督以及个别富裕商人,如盐商、参商等,议罪银所针对的对象要么坐拥厚廉,要么家财万贯,于是,这很难不让人对议罪银制度的出发点提出疑问。

《密记档》是专门记载议罪银制度执行情况的珍贵资料,《密记档》的资料并未发现完全,其最早议罪银的记录是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开始的。

其实,在这之前早有关于议罪银制度执行的例子。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在两淮盐引案中,高晋因其弟高恒的缘故自请交部严加治罪,这似乎是第一个奉旨罚议罪银的督抚。

历史趣谈晚清时期的官场上隐权力 清官也难拒“腐败”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晚清时期的官场上隐权力清官也难拒“腐败”
导语:从投资用途的角度来看,官员的权力成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获得权力的初始成本,任何人要进入官场,首先要拿到官场的入场券;二是初始权力到
从投资用途的角度来看,官员的权力成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获得权力的初始成本,任何人要进入官场,首先要拿到官场的入场券;二是初始权力到手后如何维持、保养、增量后继成本。

在捐纳体制下,初始成本较容易计算,比如清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大开捐例,各类官帽子明码标价,根据几份清代捐纳银数的材料,可以制成一个“卖官价目表”。

但要估算出正途出身的成本则比较麻烦,以张集馨的科考经历为例,大略地评估一下他为获得官员身份所付出的经济成本。

张集馨从5岁入家塾开蒙,到22岁进京捐监,当了17年童生,教育成本有多少呢?
旧时,最大笔的教育成本体现为支付给塾师的薪水,称为“束修”。

根据一些族谱的记载,道光—咸丰年间,江浙一带家族塾师的束修每月为五千文左右,折算成银子大约有四两。

道光元年( 1821年),22岁的张集馨还未取得生员的功名,便带着200两银子进京读书。

按清代规定,未获得生员资格的考生,如果想参加乡试,还有个变通的办法:到国子监捐个监生,相当于到京城的国立大学当自费生,这叫做“捐出身”,有了国子监学生的身份之后,便可以参加在顺天府举行的乡试了,张集馨准备走的就是这条路子。

张集馨捐监时还差点儿出了意外,他带来的银子被一个亲戚借走且不肯还,几乎误了捐监大事,幸亏他的当卫千总的兄长恰好押运漕粮到京,才帮他垫付了捐监的费用。

道光二年七月,张集馨捐监、印结等手续办理完毕,八月便参加了顺天府的乡试,结果高中黄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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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趣谈乾隆年间的议罪银制度 犯官可以通过交钱来减刑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乾隆年间的议罪银制度犯官可以通过交钱来减刑导语:乾隆万年仅仅靠贡品,并不能保证皇帝的日子过得足够舒坦。

因为皇帝家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

俗话说,礼尚往来。

通过收受贡品的方式收藏民间乾隆万年仅仅靠贡品,并不能保证皇帝的日子过得足够舒坦。

因为皇帝家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

俗话说,礼尚往来。

通过收受贡品的方式收藏民间珍宝,其过程虽然比一般收藏家轻松愉快,但也不可能不付出任何代价,更何况乾隆是一个面子上特别“讲究”的人,绝不会一味仗势豪夺。

他的回赐除了一些虚衔外,主要是银两。

因为体恤收藏者的不易,也为了显示皇帝的气派,他回赐的数目,不但相当公道,有时甚至是过于丰厚,这就需要大量的钱财。

除此之外,大至宫廷造办处造办各种玩意儿,内务府采办各种物资,小到过年过节给妃子孩子们压岁,无处不所需甚巨。

金山银海中长大的皇帝本性慷慨,手笔很大,眼光又高,凡事精益求精,登峰造极,日常支出比康雍两朝成倍增长。

然而如前所述,祖制规定,皇帝的个人开支不得加重百姓负担,所以这些费用的来源并非国库,必须由内务府自筹,而内务府的财源实在有限。

事实上,为了开辟财源,乾隆曾经动过很多脑筋。

他曾派内务府官员到恰克图采买俄罗斯皮货,贩到内地转卖,想大赚一笔。

但由于内务府官员无能,获利无多,部分皮毛无法高价变卖,只能摊派到各处织造,使皇帝大为生气。

(《清乾隆朝内务府的皮货买卖与京城时尚》)除此之外,皇帝还允许内务府对商人发放高利贷,出售部分特许商品的经营权,以牟取暴利。

但是由于缺乏理财高手,虽然拥有权钱交易的最大便利,内务府的收入还是增加得很慢。

晚年皇帝对财富的渴求越来越炽,也越来越感缺钱之苦。

议罪银制度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由和珅策划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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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饿的盛世读后感500字范文(通用6篇)

饥饿的盛世读后感500字范文(通用6篇)饥饿的盛世读后感500字1如果说明非亡于崇祯而是万历,那么也可以说清朝衰亡自乾隆始了。

历史教科书里,经过康熙雍正两朝社会逐渐稳定,乾隆继承皇位后励精图治平定新疆,清朝迎来盛世。

这三位的统治,在历史上被称为康乾盛世。

在民间故事里,乾隆是风流的少年天子,是花天酒地的纨绔子弟,是水平低劣的打油诗诗人。

身世成谜、宠臣和珅大贪特贪……《饥饿的盛世》一书让我们看到一个更为真实、矛盾的乾隆,更真实的“乾隆盛世”。

对于百姓:他慈爱万民,遵循祖制绝不增税,牢记明朝因赋税太重致使民不聊生最终亡国的教训,忧心民生,但凡有灾乱必大力赈灾、开仓济民;他心狠手辣,厌恶百姓越级上访如有违反必杀无疑,质疑今日能背叛父母官明日就有可能揭竿而起,文字狱时宁可错杀一万不肯放过一千;对于臣子:他宽大为怀,对于雍正一朝留下的旧臣继续任用,释放雍正一朝文字狱获罪的臣子,相对雍正的阴冷乾隆似乎宽容温和;然而乾隆十三年后,他逐渐改变,三朝重臣张廷玉被其玩弄鼓掌之间,张年老体弱恳求告老还乡,被乾隆责骂:既然得到雍正“死后可享太庙”的殊荣,理应为大清奉献至死,竟敢有告老还乡贪图享受之意,可怜一代忠臣“晚节不保”落得抄家命运。

他兴起的“文字狱”上至朝堂下至村野,“如果你识字那你写的东西就可能被某些人曲解有谋逆之意,如果你不识字,也说不准家里某个破烂柜子里藏了一本含不忠言论的禁书”。

不可否认,乾隆是多情之人,他怀念逝去的康熙、为孝贤皇后的病逝悲痛欲绝,但他也是寡情之人,仅仅因皇子在孝贤皇后逝世时不够悲痛便将其贬为庶人;攻打准葛尔时,乾隆提出士兵自带粮草取于行军路上,即是默认可抢敌人(敌人的百姓)粮食,为了更好的统治甚至发布屠杀百姓的命令。

战争残忍莫过于此。

回望中国历史两千多年,乾隆可以算是明君。

两千多年的统治者中,能在其在位期间做到无朋党祸乱、无外戚干政、无宦官乱权、无边疆战乱的寥寥无几,始皇帝想千秋万代亡于宦官赵高,汉高祖之后吕后、武帝雄才大略后有霍光、宋朝金人一把刀始终在头上、明朝多谢成祖教太监识字导致后来的土木堡之变还有魏忠贤等人,而乾隆统治期间不仅避免以上几点,还能极其自律,不好色不贪财,如果说皇帝是个职业,那他算是比较优秀的员工了。

历史趣闻什么是议罪银?为什么要设立议罪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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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议罪银?为什么要设立议罪银
导语:议罪银,是清朝乾隆年间由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
议罪银,是清朝乾隆年间由和珅提议设立的一项以钱顶罪的制度,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即受到贪官污吏的欢迎,同时也招致一些直吏的质疑。

应该说,议罪银制度的实施,使乾隆皇帝的钱包鼓了起来,解决了他个人的财政危机。

但同时,也加速了那些贪官们敛财的力度和速度,加深了清王朝腐败的速度。

制度坏处
1,以钱代罪,无疑会使缴了议罪银的官员更加有肆无恐,加剧了清朝官吏的腐化。

2,录取官员变相的以敛财能力为标准,而不再注重行政能力,使清朝官员整体素质下降。

3,为了捞回议罪银的花费,官员们会变本加厉的加剧底层百姓负担,造成社会动荡。

4,以钱代罪,有罪不究,律法变得形同虚设,加速了清王朝的衰弱。

设立原因
从历史看,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经和珅倡导并推行,由官吏把钱交到内务府(非国库收入),之后,对于交了“罚银”的官吏犯罪,可以根据先前所交“罚银”的多少,有区别地进行从轻发落。

而“罚银”则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乾隆下江南的专项开支。

结果,乾隆六次南巡,沿途建造了30个行宫,80岁时举行了万寿大典,竟然没有动用国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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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议罪银”不是谁都能花钱免罪
导语:清朝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一种“议罪罚款”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部分“议罪银”便可免罪。

这是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比如在
清朝乾隆年间,官场上流行一种“议罪罚款”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官员犯了错,上缴一部分“议罪银”便可免罪。

这是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比如在《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中载明:“官员承问引律不当,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及应拟‘监候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承审官降一级调用,审转官降一级留任,臬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罚俸开始施行时,主旨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一下,让官员感到有点儿“心疼”,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

但到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

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皇帝的一篇奏疏:“奴才李质颍谨奏,为仰恳圣恩,俯准宽限事……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情愿交银二万两。

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

广东盐案不实,情愿罚银十万两。

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理宜竭力凑缴,按限完纳,庶于寸衷稍安。

但现在变产凑交,一时售卖不及,又恐有误限期。

奴才昼夜惶悚,无计可施,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交银一万五千两,奴才得以设法竭力,及时估变交纳。

”在这封奏疏中,李质颍承认先后几次工作中出现失误,“情愿”上缴罚银,但一时难以凑齐,请求宽限。

虽然此疏有哭穷的表演成分,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对谁都不是个小数,已完全超出受罚者应得的薪俸和养廉银的总和。

这么多钱,已不仅仅是对官员的惩罚,而是刻意搜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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