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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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法律规定(3篇)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银行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于银行抵押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银行抵押行为,保障银行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抵押的定义、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对银行抵押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法律关系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

三、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设施;2. 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 交通运输工具;4. 有价证券;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2.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抵押物合法、有效;3.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4. 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到抵押物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五、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现有以下几种方式:1. 抵押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3. 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4. 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物所取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导读: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包含了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七十八条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要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六)、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该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申请⼈须使⽤标准A4纸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申请⼈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

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致。

三、《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四、《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本法第⼀百⼋⼗⼀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条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商⾏政管理局提交下列⽂件:(⼀)经抵押合同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当事⼈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委托代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份证明⽂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当事⼈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委托代理⼈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份证明⽂件和授权委托书。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当事⼈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抵押权登记管理,保护抵押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权登记的程序第二条抵押权登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登记:抵押权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抵押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初审: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后进入正式登记程序。

3. 评估: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抵押价值。

4. 公告: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抵押登记信息,公告期满后进入登记环节。

5. 登记:在公告期满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登记。

6. 发放证明: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告知抵押权当事人,并发放《抵押权登记证明》。

第三章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第三条抵押权登记证明是抵押权的有效证据,享有法律效力。

1. 效力范围:抵押权登记涉及的第三人应当尊重抵押权登记,确保抵押权得到保障。

2. 异议处理:对于抵押权登记证明效力的异议,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维护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

第四章抵押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四条抵押权登记如需变更或注销,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 变更:抵押权所有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2. 注销:抵押债权履行后,抵押权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任何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登记管理机关所有。

上述为《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符合文本格式,并且满足了最低1200字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的法律规定在贷款和借款交易中,抵押物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对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保护贷款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的法律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抵押物的登记抵押物的登记是指将抵押物相关信息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备案的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该抵押物的权属和抵押权担保的有效性。

登记过程通常需要以下步骤:1. 提供必要材料:债权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抵押物登记所需的必要材料,包括抵押物的描述、价值评估报告、债权合同等。

2. 缴纳登记费用:在进行抵押物登记之前,债权人需要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3. 提交登记申请:债权人将尽快将抵押物相关信息和所需材料提交给登记机构,以申请抵押物的登记。

4. 审核和登记:登记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后,完成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使债权人能够公开表明其对抵押物的担保权利,从而在权益纠纷或借款人违约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抵押物的交付抵押物的交付是指债务人将该抵押物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的交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实际交付:抵押物的交付应当是实际上的交付,债务人需要将抵押物的控制权移交给债权人。

2. 交付标的清晰:交付的抵押物应当明确标识,以便能够确定其权属和价值。

3. 双方知悉: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对抵押物的交付行为有明确的知晓和认可。

抵押物的交付具有确保担保权益有效性和防止抵押物移轨的重要作用。

对于担保给予方,交付后的抵押物不仅可以作为追偿的保障,还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对其进行执行。

三、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在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1. 法定期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抵押物登记和交付的期限可能存在差异,债权人和债务人需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期限要求。

2. 权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确保抵押物登记和交付的程序合法有效,以保护各自的权益。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1.25•【字号】穗国房字[1998]36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干规定(1998年1月25日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穗国房字[1998]36号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善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抵押主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以下称登记所)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二)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抵押人的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

第五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自核准抵押备案登记颁发备案证明或核准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四)房地产权属证明;(五)证明抵押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民法典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哪些规定我们知道房产就是属于不动产,按照规定不动产是可以进⾏抵押的,这样的话就可以获取⼀定的资⾦。

但是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要符合⼀定的条件才可以的。

那么民法典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哪些规定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满⾜以下条件:(⼀)合法拥有房地产权;(⼆)房地产⽆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三)抵押⼈与抵押权⼈签订的抵押合同书;(四)⾮法⼈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已经其产权部门批准同意;(五)共有房地产已取得其他共有⼈的同意;(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以本法第三百九⼗五条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时设⽴。

⼆、办理不动产抵押要注意哪些事项1、办理抵押消费贷款较为简单,不过对于贷款⽤途有⼀定的限制;在办理前,消费者需要对抵押消费贷款还款压⼒较⼤的现实有理性的认识,充分考虑⾃⾝的还款能⼒,避免以房产冲抵债务的不利局⾯。

2、消费者在申请个⼈住房抵押贷款时,⼀定要分析⾃⾝的家庭结构、⼯作性质、收⼊状况等,以便能够正确把握个⼈的贷款总量以及贷款期限,尽量避免由于考虑不周带来的贷款风险。

3、抵押房产需是借款⼈名下房产,如果是与第三⼈共有的,在抵押时必须出具共有⼈同意抵押声明书;4、在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如果是离婚后单⾝,需要提供离婚后未再婚证明;5、需要明确贷款⽤途,抵押消费贷款⼀般只能⽤于装修、留学、就医、婚庆、购买家庭⼤额耐⽤消费品(购车等)等消费项⽬。

另外,⽬前各银⾏规定,拥有市⼈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的物业权利⼈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据此,下列物业不能申请抵押贷款:依法查封或者经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书⾯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依照政府有关房改政策,按成本购买的政府福利房。

民法典动产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二、动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动产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动产为抵押财产。

(二)特征1. 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中,抵押人仍保留对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不因抵押权的设立而丧失。

2. 优先受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 担保性:动产抵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 可分割性:抵押财产可以分割,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的不同部分分别行使抵押权。

三、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一)动产抵押的设立1. 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且未设立其他抵押权。

(二)动产抵押的登记1. 登记主体: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 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权人、抵押人等。

3. 登记程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

(三)动产抵押的变更1. 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财产。

2. 抵押权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财产,或者增加抵押财产的价值。

(四)动产抵押的消灭1. 债权消灭: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消灭。

土地抵押登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抵押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抵押权的实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开原则;(四)便民原则。

第四条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土地抵押登记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土地抵押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土地抵押登记的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

第六条土地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抵押物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土地权利;(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抵押合同;(四)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抵押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抵押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土地抵押登记的程序第八条土地抵押登记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抵押人提交登记申请;(二)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三)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四)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五)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第九条登记机关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抵押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的,应当在登记决定书送达抵押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抵押人颁发土地抵押登记证明。

第四章土地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和终止第十二条土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变更登记决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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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登记机关又称抵押登记部门,指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地方或者机关。

我国的抵押物采取分别登记的原则,以不同的抵押物登记,其登记机关亦不相同。

以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机关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登记机关具有要求抵押登记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抵押文件的权利、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抵押材料的权利和收取相应的抵押登记费用的权利。

同时登记机关亦负有一定的义务。

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物登记申请......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一览表来源:作者:日期:08-10-23序号抵押、质押物类型登记部门登记的法律依据1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Art.32 非农用机动车车辆管理局《机动车登记办法》Art.33-403 农用机器设备农机站/4 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农业局/5 果园、树林林业局《担保法》Art.426 船舶(《海商法》所指)海事局《海商法》Art.13、《船舶登记条例》Chap47 渔业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登记办法》Art.48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民用航空法》Art.169 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农村私有房产、家公证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Art.3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八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动产抵押登记簿》中。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第十二条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废止。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4月27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1997年5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第六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返回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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