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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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湘林护[2007]25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湘林护[2007]25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湘林护[2007]25号)各市州林业局:红豆杉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

为保护好野生红豆杉资源,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目前情况看,仍有少数地区存在非法引种和采集野生红豆杉种子和枝条现象。

为切实保护好野生红豆杉资源,积极扶持红豆杉的人工培植和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增长和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和规范管理作出以下要求:一、禁止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或直接采伐野生红豆杉用于商业性生产提取物、紫杉醇或其它产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红豆杉资源培育情况和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并建立数据档案,9月30日以前将调查清理结果上报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备案(电子信箱:*****************)。

对未在备案范围内的人工培植的红豆杉资源以及利用、加工、销售的相关产品,一律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继续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2]287号)精神。

各地需要新建红豆杉资源培育基地和开展加工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上报审批,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穗圃规划设计材料。

特此通知,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湘林护[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护[2001]17号)各市州林业局: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

各市州已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持证单位或个人,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吊销经营许可证。

2、从2002年元月1日起,启用新印制的《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印制的《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止。

各市州必须在年底前做好换发新证的各项工作。

2001年5月8日《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植物”指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科研、经济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人工养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品”指上述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繁衍生物,如死体、毛皮、内脏、血、骨、肉、角、体液、标本,植物的种苗、枝叶、蔸、树干、油脂等。

第三条凡在我省经营(包括购、销、加工)野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政[1999]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1999.11.02
【实施日期】199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林政[1999]18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全省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现将目前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比重问题。

目前各市、州正在紧张地进行编制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进展较快的怀化和自治州已经评审。

怀化市远期规划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52.7%。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1999]31号文件有关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林科院院长江泽慧同志最近在湖南考察通报的有关情况,以及国家林业局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有关同志对我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检查的意见,我省各地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
偏小,不利于建立健全森林生。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湘林护函[2010]43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湘林护函[2010]43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我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湘林护函〔2010〕43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全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省司法厅《准予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决定书》(湘司许〔2010〕64号)批准,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并已于2010年12月2日正式揭牌,开展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湖南省境内所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司法鉴定均由该鉴定中心负责,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今后凡需出具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司法鉴定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出具委托书,与该鉴定中心签订协议书,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特此通知。

附件:
1、《准予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决定书》(湘司许[2010]64号)(略)
2、司法鉴定许可证(略)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略)
4、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略)
5、税务登记证(略)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湘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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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护[2002]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2.04.18
【实施日期】200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林护[2002]13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将按程序委托各市(州)林业局办理核发原省林业厅承办的有关野生动植物有效证件事宜,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有关野生动植物有效证件的工作委托市(州)林业局办理。

1、委托条件:(1)有专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或专门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2)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有一定基础,能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的;(3)依法征收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费、使用管理和上缴符合法规规定的。

2、委托内容:(1)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2)野生动物运输(携带)证;(3)驯养繁殖许可证;(4)野生植物采集证;(5)野生植物运输(携带)证;(6)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

3、委托监管:(1)对委托事项实施指导、监督、审计;(2)对委托单位因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行政诉讼进行调解或参与诉讼;(3)对委托单位实行无过失而继续委托的机制。

省林业厅厅直单位、外资企业和从事对外贸易、跨省(区)业务和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件,由厅保护处办理核发;厅保护处保留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受理和审批核发上述证件的职责,事后通告有关市(州)林业局。

二、关于办理野生动植物有效证件的程序:
1、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有关证件由市(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的有关证件(包括CITES附录Ⅱ的物种)由市(州)审核,集中报省林业厅审批同意后,由市(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利用国家一级保护物种的有关证件(包括CITES附录Ⅰ的物种),各市(州)审核后,集中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集中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4、采集(包括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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