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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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5•【文号】国卫办医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逐步满足老年患者多样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护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做好老年护理医疗资源的规划、布局。

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老年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

(二)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增加辖区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医疗机构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三)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新需求等,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

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按需分类地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老年护理服务。

(四)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承担辖区内老年护理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积极参与。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

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

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为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

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913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健康体检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促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是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需求的增长,我国健康体检行业蓬勃发展,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体检单元和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以下统称健康体检机构)数量增长迅速。

为规范健康体检机构设置和执业行为,我委印发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提高健康体检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把准入门槛,规范健康体检机构设置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中关于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的诊疗科目、科室、人员、基本设施设备等要求,严格按照健康体检机构准入条件,加强对区域内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结合健康体检需求,科学合理规划,促进区域内的资源平衡。

鼓励健康体检中心连锁化、集团化经营,防止出现恶性竞争、资源浪费。

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对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指导各类健康体检机构依法依规执业。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健康体检机构纳入本地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由相关专业质控组织定期开展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本地区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事管理和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事管理和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事管理和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8.04
•【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654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质量,医疗护理,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药事管理和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
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同质化,我委组织制定了药事管理和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质控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和指导,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指导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附件:1.药事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
2.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8月4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以下简称“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

不良事件管理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识别医疗服务风险隐患、预防负性事件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方法。

多年来,我委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作为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指导行业聚焦相关工作,对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压实不良事件管理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二级以上医院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作为重要的医疗质量安全日常工作措施,充分理解不良事件管理的重要价值,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类、分析、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不良事件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医院内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的权责及分工,压实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充分利用不良事件管理发现和消除医疗质量安全漏洞。

二、系统设计,健全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二级以上医院要不断健全“主动报告、科学分类、重点分析、系统反馈、持续改进”的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不良事件“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注意保护报告人隐私,并通过工作会议、宣传栏或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鼓励员工自愿、主动进行不良事件报告。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处理,能够立即改进的,要明确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问题或隐患;对频繁发生或产生严重负面结果的事件要进行重点分析,采用台账管理等方式重点督办。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应设立哪些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导语: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因其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专业多而复杂,医疗机构管理者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以借助专家智慧、团队力量,辅助决策和管理。

那么,医疗机构到底需要设立哪些委员会呢?有何法律依据?医框通过通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整理出这份委员会清单,包括设立依据、适用机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医疗机构应依法设立的13个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09.25)第十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设立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03.02)第十五条。

・适用机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人员组成:委员会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7日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工作任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在卫生健康领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推行接诉即办模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提升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做好普法学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患者投诉量,积极化解存量纠纷。

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引导患者依法维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架构。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医疗投诉化解长效机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门诊、后勤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解读一、制定背景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通知》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二是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从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方面,切实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交流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调研总结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情况,推广职业健康培训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加强职业健康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提供便利的职业健康培训途径。

四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不同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争取使用工伤预防费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较多单位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培训帮扶力度。

患者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患者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患者置入的管道(又称导管)常作为治疗、观察病情的手段和判断预后的依据。

为做好患者置入管道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导管分类依据拔管对患者病情或预后影响程度,将导管分为高危导管和非高危导管。

(一)高危导管(Ⅰ类导管):发生非计划性拔管( Unplanned Extubation,UEX)后导致生命危险或病情加重的导管,如气管导管、胸腔引流管、T管、脑室引流管和动静脉插管等;各专科由于疾病和手术的特殊性,根据其特点列出专科高危导管,如胃和食道术后的胃管及鼻肠管、前列腺及尿道术后的尿管等。

(二)非高危导管(Ⅱ类导管):发生非计划性拔管后不会导致生命危险或对预后影响较小的导管,如普通导尿管、普通胃管等。

二、管道安全管理要点(一)动态评估1. 评估对象:所有留置管道的住院患者。

2. 评估频次:根据导管的类型进行评估记录。

以下情况需要再次评估:有病情变化时,置管后、手术后、转病区后、拔管或发生非计划性拔管事件后等。

(二)妥善固定1. 选择适合的固定材料,当材料出现污染、潮湿、粘性下降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2. 采用适合的固定方法,保持固定有效、引流通畅。

(三)规范标识1.管道标识颜色:高危导管采用红色标识、非高危导管采用黄色标识、肠内营养相关管道采用紫色标识。

2.导管标识:在标识贴上注明管道名称、置管日期,常规贴于管道末端5-10cm处,出现污染及时更换。

3.评估高风险时床头牌显示“防管道滑脱”警示标识。

(四)管道护理1. 观察导管通畅度、引流液的颜色,性质、量,固定有效性及标识规范性。

2. 对意识不清及躁动等存在脱管风险的患者,及时评估,给予保护性约束或镇痛、镇静。

3. 患者转运、翻身、下床活动时,做好管道的保护,避免过度牵拉。

4. 做好感染预防,根据中心感染管理要求落实管道护理措施。

(五)健康教育告知患者及家属留置导管的目的及重要性,预防导管脱出的措施及注意事项,确保患者及家属知晓相关内容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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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

为夯实临床护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夯实基础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二、完善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体系(一)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将护理工作发展纳入本单位医疗卫生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组织研究并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

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健全后勤支持系统,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让护士回归临床。

?(二)加强护理工作组织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护理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护理管理部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指定分管护理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委员会由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医学装备、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护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护理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护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本单位护理工作发展规划等;定期研究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支持保障措施;其他护理工作发展的重要事宜。

医疗机构护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设在护理部门,在护理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护理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护理管理层级。

医疗机构要建立扁平化的护理管理层级,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三级护理管理体制(护理部主任/副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或二级护理管理体制(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士长)。

要明确各级护理管理岗位任职条件,按照规定遴选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从事护理管理工作。

各级护理管理岗位人员要有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经历,并具备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护理管理经验。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制度(四)建立护士岗位培训制度。

医疗机构要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护士培训制度。

要加强临床护士“三基三严”培训,提高基础护理和责任制整体护理能力。

在此基础上,可结合护理学科发展和患者护理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护士专科护理培训。

注重护理管理岗位人员培训,提升护理科学管理水平。

要科学合理安排护士培训考核,减少重复性、负担性安排,缓解护士工学矛盾。

(五)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因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施护理岗位管理,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施基于护理岗位的护士人力配置、培训、考核等。

凡不具备护理工作特点和任务、不含护理职责的岗位,如党政工团、财务、医保、后勤等部门的工作岗位均不属于护理岗位。

(六)建立护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建立护士人力资源配置和弹性调配制度,保障临床护理需求。

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障临床护士人力配备到位,不得随意减少临床一线护士数量,原则上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占全院护士数量不低于95%。

要根据临床科室特点、患者病情轻重和临床护理工作量,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置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护士。

二级及以上医院全院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5:1,重症监护病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2.5-3:1。

鼓励对护士实施弹性排班,在护理工作量较大的时间段和科室,弹性动态增加护士人力。

要结合实际制定护士人力紧急调配预案,确保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的紧急需要。

(七)建立科学绩效考核制度。

医疗机构要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8〕20 号)要求,建立健全护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岗位职责履行、临床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八)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要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章、原则、流程、方式、内容等,包括事件的报告、分析、整改、追踪、持续改进等。

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包括跌倒、坠床、压力性损伤、非计划性拔管、给药错误、药物外渗等。

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护士按照“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的原则,主动并逐级报告护理不良事件。

鼓励医疗机构对主动及时报告、有效避免或减少不良事件可能引起危害后果的护士给予适当奖励。

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等进行报告处理。

四、持续提高医疗机构护理服务质量(九)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

护士要进一步做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患者的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医疗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指导等服务。

要增强主动服务和人文关怀意识,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尊重和保护患者隐私,关注患者的不适和诉求,并及时提供帮助。

(十)夯实基础护理质量。

医疗机构要健全临床护理服务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制定并落实临床护理质量特别是基础护理质量标准。

护士要严格落实分级护理、查对、交接班等护理核心制度,切实履行护理职责。

护士要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扎实做好饮食护理、皮肤护理、管道护理等,夯实基础护理质量。

要按照护理实践指南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各类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护理服务行为,确保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

(十一)提高专科护理能力。

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结合医学技术发展和患者护理需求,加强护士专科护理能力建设。

在夯实临床护理质量的基础上,要注重临床护士的重症监护、急救护理、血液净化、传染病护理、肿瘤护理等专科护理能力的提升。

(十二)持续深化优质护理。

医疗机构要全面深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推进优质护理。

优质护理服务要覆盖到门(急)诊、血液净化中心(室)、手术(部)室、导管室等非住院部门。

鼓励对具有较高再入院率或医疗护理需求的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护理服务。

要不断优化护理服务流程,积极探索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护一体化、多学科合作模式,增强患者获得感。

(十三)积极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为出院患者或行动不便、高龄体弱、失能失智、生命终末期患者提供便捷、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鼓励大型医疗机构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进修学习、远程培训等方式,帮扶带动基层医疗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十四)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

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障护士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卫生防护等合法权益,确保护士待遇保障政策措施落地,保障护士执业安全。

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护士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护士统筹考虑。

要逐步完善护士队伍激励机制,在绩效分配、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方面,向临床一线护士倾斜,稳定临床护士队伍。

(十五)科学开展护士评聘考核。

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根据功能定位不同,结合护理工作特点,分层分类科学制定护士评聘考核标准,强化临床导向,注重护士的临床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弱化科研、论文、英语等评聘考核指标。

引导广大护士立足临床实际,努力钻研业务,深耕临床护理实践,提高临床业务能力。

(十六)推进护理信息化发展。

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发展智慧医院,大力推进护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护理工作深度融合。

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优化护理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提高护理工作效率,减轻护士工作负荷,保障护理质量安全。

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逐步建立具备护理业务运行、护士人力调配、岗位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改进等功能的护理管理平台,为实现医疗机构护理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十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医疗机构要从人、财、物、后勤等多方位加大对护理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完善各种临床护理辅助支持系统。

要保障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保障护理工作经费和临床护理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配备到位。

要借助信息化技术降低护士书写等负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逐步实现静脉药物配置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部门下收下送,服务到病房,让护士最大限度投入对患者的直接护理工作中。

(十八)规范管理辅助服务人员。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配备一定数量、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并按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

要建立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定期进行培训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规范服务行为。

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患者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

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十九)加强陪护探视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住院患者陪护和探视人员管理,鼓励采用电子门禁或专人管理的方式,加强病区探视或陪护管理。

要建立保卫、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为患者营造安全、安静、有序的住院环境。

因病情需要确需探视或陪护的患者,应当根据医嘱,开具探视证或陪护证。

医疗机构可结合住院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限定陪护人员数量。

要健全完善探视流程,明确探视时间,限定每次探视人数,提倡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探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和感染防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陪护和探视人员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

六、组织实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持续深化医改和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同步推动。

制定推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医疗机构不断加强护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帮助医疗机构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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