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开放鉴定的探讨
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思考

加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思考关键词:档案开放;档案鉴定;思考“档案工作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是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深入,“开放阵地”建设不断推进,档案工作逐渐由封闭向开放、由重保管向重效劳转变。
但是,当前档案开放鉴定机制体制不健全、专家型人才缺乏、按“件”开放、鉴定工作量巨大等问题直接导致粗放型开放和鉴定,档案开放利用效果疲软。
一、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含义、原那么与依据档案开放鉴定是指档案馆对馆藏档案向社会开放范围的鉴定,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对档案馆内档案的筛选和分类来区别出哪些档案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哪些档案需要控制使用。
整体来看,档案开放鉴定又叫作档案划控鉴定,是与档案价值鉴定相区分的一种鉴定方式,同时也无法与档案存毁鉴定画等号;从本质来看,档案开放鉴定表达的主要是档案工作的根底目的和根本要求。
在原那么遵循上,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需要遵循依法实施、全面稳妥、平安保密以及便于利用等多种原那么,其中依法实施是指在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要结合档案管理体系中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工作,既要防止出现档案信息泄露等问题,也要注意档案开放鉴定过程中的标准要求;全面稳妥和平安保密原那么是基于开放鉴定过程中档案的具体价值来表达的,要充分做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平安,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便于广阔人民群众了解和利用为目的,在坚持原那么前提下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同时,在工作中也需要以社会环境的整体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用全面、历史和开展的观点来判断档案的价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的开放。
在新形势下,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当以开放为根底原那么,以不开放为例外,将法律法规作为最重要的鉴定依据,着眼于社会群众的整体和现实需求,积极开展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要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平安和利益、侵犯商业秘密以及泄露群众隐私的情况。
保密制度、封闭期制度以及档案开放制度是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方法中对于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规定,分期分批次向社会开放”,同时在方法中也重点规定了档案的开放类型、开放时间以及具体开放要求。
当前档案开放鉴定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刍议

当前档案开放鉴定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刍议摘要:新时期背景下,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选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和策略,强化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促使广大群体从档案事业发展中获得有效的满意度,是各级档案部门需着重关注的焦点。
有必要分析档案开放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和方法,显著提升其工作质量。
关键词:档案;开放鉴定;问题;策略档案开放鉴定作为决定档案发挥自身作用和价值的重要环节,持续性对档案进行开放鉴定,档案自身收集存储价值方可直观体现,档案自身作用得以提升。
诚然,具体实践过程中档案开放鉴定存在不足,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资源建设体量逐步增加,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需把握市场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与之相吻合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显著提升档案开放鉴定水平。
一、新时期档案开放鉴定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新时期背景下,档案开放鉴定作为一项综合性、复杂性工作,需多个人员、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积极选取可行性较高的策略和方法,助力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效率及质量提升。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项工作实施中,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开放程度较低,无法满足利用者需求。
现下各级综合档案馆并未广泛落实开放鉴定工作,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可进行全方位开放的档案资源较少,呈现为输入多、输出少的现状,实际供求难以实现均衡。
具体实践过程中,档案接收部门需充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积极落实讲解密和鉴定划控工作,从本质层面实施开放鉴定工作。
(2)涉密档案讲解密工作开展滞后。
密级对档案是否开放具有直接性的作用,馆藏档案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档案广泛存在文件材料标密过高,定密并未实现统一、规范标准,促使将解密工作体量显著增多。
针对将解密工作开展的责任问题,我国给予相应的政策文件,各单位需严格以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解密审核,尽快制定适应档案开放鉴定的文件规定,促进开放鉴定工作有序实施。
(3)鉴定方法滞后。
探讨如何开展档案鉴定开放工作

探讨如何开展档案鉴定开放工作档案鉴定开放工作在整个档案工作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加强开放鉴定工作才能将档案保管收集的作用凸显出来,只有能利用到档案,其管理才有意义。
而档案的开放鉴定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更需要我们对这项工作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实践。
1 档案鉴定开放工作的意义档案鉴定开放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档案工作信息化的不断加深,人们档案查找利用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档案只有被利用了,才能发挥其价值和意义。
具体来说,档案鉴定开放工作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1 档案开放的过程是档案馆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对于不同的人群来说开放档案的利用价值体现在不同的方面。
档案具有重要史料价值,为历史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一些学者们可以在档案的查找中获得第一手资料;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查阅档案更多的是为了解决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办理养老保险需要查找过去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还有部分群众是为了查找先辈的足迹,在档案资料中寻找自己先辈的事迹。
1.2 档案鉴定开放工作促进档案开放鉴定标准的完善档案开放鉴定的标准也是随着档案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完善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开放鉴定的重点从只关注涉及敏感信息的控制,逐渐扩大到将开放鉴定与公民知情权、隐私权保护相结合。
这种关注的重点对于鉴定开放标准的不断变化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1.3 档案鉴定开放促进档案馆其他工作的开展档案鉴定开放工作可以促进档案馆其他工作的开展,这项工作需要不断完善,要对档案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审查,全面考虑档案的内容和价值,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价值。
档案在移交过程中,作为档案移交单位必须出解密函,解密函是档案接收进馆的首要条件,档案馆要认真积极做好档案接收工作,重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推进档案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此外,要完善检索工具,推进档案信息系统的数字化,优化查档流程。
检索体系的简历也是基于鉴定开放的档案内容设立的,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来讲,鉴定开放工作的推动也促进了档案信息化的建设。
档案开放鉴定的问题与对策辨析

档案开放鉴定的问题与对策辨析【【摘要】:^p 】档案开放鉴定是界定档案开放与保密范围、影响档案开放率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档案依法开放的关键节点。
然而,当前档案开放鉴定过程中存在些许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等途径来解决。
【【关键词】:^p 】档案;开放鉴定一、档案开放鉴定存在的问题(一)档案数量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活跃程度大大增加,从而为档案数量的骤增提供了条件。
所形成的档案数量骤增,直接导致档案馆管理工作量增大。
对档案实体进行完整的收集、整理是后续档案工作进行的基础。
然而这些繁重的前期工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档案管理人员难以再集中精力进行档案的开放鉴定,导致开放鉴定的速度滞后于档案增加的速度;同时鉴定人员专业能力有限,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开放鉴定,为避免不当开放造成的责任事故,遂不开放或延期开放。
(二)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缺失。
《档案法》规定“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这只是对档案开放范围最基本的概括说明,而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由谁来做、原则是什幺、如何实施均没有相关制度标准,这就给各级各类档案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留下很大的任意性。
(三)开放鉴定定位不明。
首先,概念界定不清。
广义的档案鉴定包括价值鉴定、真伪鉴定、开放鉴定。
其中,档案开放鉴定是指对档案进行对社会开放范围的界定,其任务是将可以开放和需要继续保密的档案作出明确划分,与之相对应的是“解密”和“化控”。
然而,档案馆并没有从制度上体现出对不同类型鉴定的明确划分,而是统称为“档案鉴定”,导致档案的开放鉴定“湮没”在各个管理环节中。
其次,部门职能设置重叠。
档案管理分为“管”和“用”两大部分,档案的开放鉴定属于“管”的范畴,是档案管理的环节之一。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是指机关、单位或个人申请开放某一特定档案的内容,由管理该档案的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可以开放,以及开放的程度和条件。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保障信息公开:档案是历史的证据和宝贵的资料,通过开放鉴定,可以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材料。
2. 促进历史研究:档案是研究历史、社会和文化的重要来源,通过开放鉴定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学者和研究者参与到历史研究中来,促进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的产生。
3. 维护权益和正义:通过开放鉴定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公正和平等,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4. 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开放鉴定制度可以推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运用,提高档案的使用价值和保护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应该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注重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关系,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开放鉴定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开放的档案内容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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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探讨

一
、
放 鉴 定工 作 也 是 以 卷 为单 位 进 行 ,
一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南京市档 案馆早于 2 0 0 7 年 就 是为 了保 障 公 民 、
若 一 卷 档 案 中 有 不 应 当 公 开 的 某 开 始 了对 馆 藏 到 期 档 案 实 行 以 件 依 法 获 取 政 府信 息 的 权 利 , 提 高 政
放 鉴 定 工作 也 应 转 变理 念 , 主动 适 应新 常态 。
二、 以 件 为单 位 进 行 档 案 开 放 依据《 政府信 息公开条 例》 中的有 案 工 作 上新 台阶 。因 此 , 档 案 的 开 鉴定 工作 的 必要性 和 可行 性 关规 定 , 进 一步 扩 大 档 案 开 放 的 范
赣 2 0 1 5 . 5
基 层 工 作 G r a s s r oo t s W or k
—
栏 目主持 : 叶明虎
以件为单位进行档案开放鉴定的探讨
万 云 青 ( 南京 市档 案 局 , 江苏南京 , 2 1 0 0 1 9 )
南京市档案馆近 年来档案 施 推动 了档 案开 放鉴 定工 作 。 l 上 立卷 归档 的情 况下 , 档 案 开 开放 鉴定 工作做 法 《 政 府信 息公开条 例》 的 制定
根 据馆 藏 到 期 档 案 的数 量 , 确 定开
《 政府信 息公开 条例 》 第 六 条
2 0 1 4 年6 月, 中办 、 国办 印发 了 放 鉴 定 工作 范 围 ,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及 时 、 准 确地 在文 件 级 目录数 规 定 :
《 关 于 加 强和 改 进 新 形 势下 档 案 工 据 中 逐 件对 档 案 题 名 、 内容 进行 具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 ” 政 府 信 息 的 公 开
当前档案开放鉴定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
l an t a ilu n t an兰台论坛★□湖北省档案馆曾毅常晓玥档案开放鉴定是各级国家档案馆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业务工作,是各级档案馆履行法定职责、科学管理档案、保障公民权利、服务社会民生的根本举措。
随着档案利用价值越来越被重视,档案的“供需”矛盾也越来越凸显,这其中虽有各种因素,但档案开放率不高,利用者难以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笔者曾就有关问题与多地档案馆工作人员交流,大家对当前档案开放鉴定实践有着类似的感触。
一是“敢不敢”的问题———鉴定涉密档案“知易行难”。
鉴定涉密档案一直是档案开放鉴定实践中最头疼的问题。
长期以来,党政机关工作对保密要求严格,导致鉴定人员对涉密文件十分敏感。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各级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涉密文件由档案馆负责解密,看似责任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员对很多专业领域并不熟悉,对定密的历史背景也不了解,导致大家不敢轻易开放。
所以,见“密”即控,“宁可不开放,也不能出问题”的情况在开放鉴定实践中比较常见。
二是“准不准”的问题———开放鉴定标准把握不易统一。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20种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类型,但这些标准指导性、原则性很强,操作性相对较弱,在实际工作中档案开放鉴定结果受鉴定工作者的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个人的政治素养、认知能力、业务水平、生活经历、家庭背景等等都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
笔者曾比对过馆藏273份分属不同全宗的同份文件,其中有71份文件鉴定结果不一致。
此外,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大家也容易因认识不同而产生分歧。
比如,“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应当控制使用。
那么个人隐私到底包含哪些信息?哪些个人信息公开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诸如此类,这些问题往往都会因个人认识上的差异而对开放鉴定结果产生影响。
谈谈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藏 到期 档 案 , 是 指档 案 法 中所 规定 的产 生 满 三十 年 的档 案馆 不得 擅 自公 布上 级机 关 制发 的 文件 或 归属 管理 权不
案, 因此 已经过 了保 密期 。可 以这 么说 , 档 案法 之 所 以规 属于 本馆 的 历 史档 案 。 公布 上 级 机 关 文件 , 需 经 文 件制
提供 利 用 。但 档 案 工作 有 其 独 特 的政 治 性 , 档 案开 放 鉴 的档 案 , 未得 到成 文单 位延 长 保密 期 限通 知 的 , 由档 案馆
定 工作 往往 受到 政治 性 、 隐私性 等 各 方面 的限 制 , 具体 到 负 责 其解 密 工 作 。换 言 之 , 也就 是 根 据 文件 内容 进 行开 每一卷、 每一 份 档 案 内容 则 又 有 各种 不 同的 情 况 。 因此 放鉴 定 , 具 体鉴 定 条款 按 照《 各 级 国家档 案馆 馆 藏档 案解 做 好馆 藏到 期 档 案 开放 鉴 定 工 作 需注 意 以下 几个 问题 , 密和 划 分控 制 使用 范 围 的 暂行 规 定 》 的 第七 条办理 。而
标 注 有 密级 的档 案 即 判定 为不 开放 的做 法 是不 正确 的。
属管 理权 的档 案馆 的同 意。 ” 上级 来 文 的开放 鉴定 工 作 不
1 8( 栏 目 编 辑 : 张敏)
有 些 已经是 工作 中形成 的惯 例 , 但却 是误 区 , 需要 更正 。
一
1 9 9 1 年1 月 1日后 形成 的涉 密 档 案 , 未接 到 保 密 期 限 变 更通 知 的 , 自保密 期 限届 满之 日起 , 即 自行 解密 。
、
涉密档 案 仍需进 行开放 鉴定
馆 藏 到 期档 案 中往 往 有标 注 密级 的档 案 , 由于 长 久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感想
作为一名档案工作人员,我有幸参与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
这项工作不仅是对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通过这次工作,我深刻认识到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首先,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助于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档案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记录,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
通过对档案的开放鉴定,可以将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呈现给社会公众,让更多人了解和感受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同时,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还能促进历史研究,为专家学者提供研究资料,推动我国历史学、考古学等学科的发展。
其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助于服务人民群众。
档案是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通过开放鉴定,可以让群众更加方便地查阅和使用档案。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在民生、维权等方面的问题,还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档案意识,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此外,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还能为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通过对档案的开放鉴定,可以全面了解馆藏档案的情况,为档案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同时,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还能推动档案馆业务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在参与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谨的态度。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严格按照《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要对档案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是团队协作。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岗位的协同配合。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是专业素养。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我们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创新意识。
在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我们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还要关注新技术、新方法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注入新活力。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3篇)
档案开放鉴定制度是指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档案,并进行鉴定的一项制度。
它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从档案的开放性、鉴定的意义和目的、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发展。
一、档案的开放性档案是反映社会历史、从事社会活动、维护社会利益的重要载体。
档案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记忆和文化瑰宝。
因此,档案的开放性是保护和利用档案的基础和前提。
档案的开放有利于实现档案资源的广泛共享和利用,提高社会公众对档案的认识和参与度,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档案开放的方式主要包括纸质档案开放和电子档案开放两种形式。
纸质档案开放主要通过档案馆或档案室开展,通过展览、观摩、调阅等方式,让公众有机会亲身感受和接触档案。
电子档案开放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通过数字化技术将档案数字化,并提供在线查阅、下载等服务,方便公众获取和利用档案信息。
二、鉴定的意义和目的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鉴定能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排除或纠正可能存在的假冒和失实档案,保证档案真实可信。
2.确保档案的规范和可用性。
鉴定能够对档案进行科学评估和鉴定,确保档案的规范性,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促进档案的有效利用。
通过鉴定档案能够了解档案的价值和利用潜力,为档案的进一步利用提供依据和方向。
4.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通过鉴定档案能够了解社会公众对档案的需求和关注点,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鉴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价值,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的需求,推动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档案开放鉴定制度的具体内容档案开放鉴定制度主要包括档案开放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下为具体内容的介绍:1.档案开放的范围:包括哪些档案可以开放、哪些档案不宜开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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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开放鉴定的探讨
作者:张娟
来源:《北京档案》2009年第11期
自1789年法国档案工作改革后,档案向社会开放的理念就已被各国普遍遵循,同时开放档案原则也被誉为“档案的人权宣言”。
开放是利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档案价值的根本途径。
然而实践工作却并未如预期的那样顺利,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档案信息资源呈指数化上升,可相较与馆藏的丰富来说,开放并未有同比例的提升。
更不能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档案开放率相比。
本文就是从鉴定的角度剖析开放档案滞后的原因,以求有利于提升档案工作的利用服务水平。
一、档案鉴定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档案鉴定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
通常所说的就是狭义上的鉴定,仅指档案管理业务环节之一,用以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并通过价值的核查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
事实上,档案鉴定工作是一项贯穿于文件运动周期始终的系统性工程,从文件转化为档案时的归档鉴定,再到档案接收进馆时的进馆鉴定,直至档案保管期满后的存毁鉴定及其开放利用鉴定等,在档案业务工作的各个阶段都涉及对档案的鉴定。
档案鉴定已融人了档案生命运动的全过程,影响和制约着档案管理的各个方面。
二、档案开放鉴定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然而在具体的档案开放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
当然这里既有档案法律法规协调不一致的原因、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不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档案馆无力承担相应开放鉴定职能,又怕承担责任而主观上造成延后。
近年来,确有因开放了不应开放的档案而导致诉讼公堂事件的屡次出现。
而其背后的原因就是档案馆的“无力开放”与“不愿开放”。
(一)档案馆能力有限,难以独立完成多元化馆藏的鉴定工作
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一项兼具专业性和政策性的工作,它不仅涉及档案价值实现的问题,更涉及知识产权、信息安全、信息知情权等法律关系,完全交由档案馆的鉴定部门或提供利用部门单独予以准确鉴定、评估并提供利用往往不太现实。
即使是复合型、高技术的人才也无法对来源广泛、主题丰富的档案及其形成背景、过程如此熟悉,档案人员再次感到力不从心。
(二)档案馆人力、物力、财力有限,难以及时完成海量馆藏的鉴定工作
浩瀚的馆藏资源与档案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之间的冲突,显然让开放档案鉴定工作力不从心。
法律规定“30年”的期限自然成为各级各类档案馆最大的推托借口,当期限已满不得不开放的时候,档案馆往往在“开放馆藏对社会的效益”和“泄密风险对档案馆的损失”之间进行权衡,而当档案馆采取“明哲保身”的保守态度决定开放利用的范围的时候,大多数利用者从外部是根本无法觉察到这些行为的,就别谈维护信息知情权了。
至此,档案的开放利用陷入了恶性循坏,馆藏越来越多,开放比例却永远无法跟上脚步。
三、档案开放鉴定再探讨
(一)开放鉴定的时限
研究开放鉴定时限就要明确影响开放鉴定的制约因素。
开放档案,就是档案馆对其所保存的档案,除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保密或者控制利用外,均须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向社会开放。
由此可见,密级对于是否开放档案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国家为何又在《档案法》中有“30年”封闭期的规定呢?一方面是因为1968年9月在马德里召开了第六届国际档案大会,大会通过了13项决议,其中一项就是,在那些制定了文件限制利用期限的国家,从文件产生到利用之间的总封闭期限不应超过30年。
由此,促使大多数国家采用了30年的封闭期制度。
①而另一方面也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由此可见,“30年”是国家秘级期限规定中的最长时限,《档案法》选用30年的初衷也就很明显了。
那么30年的封闭期是否真的合理呢?从以上分析所说档案鉴定最主要的是看是否涉及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与隐私。
既然国家在《保密法》内对需要保密的20项内容已作规定(当然如果操作者认为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那应从立法上入手),档案馆就有责任对非涉密文件及时解密降密。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将提前开放的范围和时间设置为一般规定和普遍现象,再具体列出需要“满30 年”或延长开放的“例外”档案种类及具体开放时间,则更能体现鼓励利用的“ 开放性”精神。
②具体来说:《档案法》不适宜在条文中将“国家档案馆保存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设为原则,也无须规定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才能提前开放,而是非涉密档案都可以适时开放;对于法律法規规定范围内的涉密档案,开放时间要细化,避免笼统。
这种开放时限的调整正好与政府信息公开热潮相吻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信息的及时
公开,如果按《档案法》规定,这些公开的已皆知的信息却还要经过“封闭期”的封存,似乎多此一举,因此,无论是实践需要还是法律协调,都需要对开放档案时限进行调整。
(二)开放鉴定的权力主体
我们首先从档案鉴定理论上分析开放鉴定的主体。
詹金逊提出文件形成者是鉴定的权力主体。
他的核心思想是:文件是行政管理无意识的副产品,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证据,不能被后来的加工者人为干预,它是文件形成者的职责,由他们决定档案鉴定,档案人员不宜参与文件的鉴定和销毁。
虽然他的观点后来被无数学者抨击,但笔者认为还是有其合理之处,詹金逊认为行政官员是文件的形成者,了解其产生的价值所在,应该由他们负责,这确实无可厚非。
笔者同时认为形成者可以作为鉴定者的另一个理由是它还体现了部门利用者的需要(形成者也是利用者)。
当然詹金逊对档案人员的排斥过于极端了。
美国著名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认为档案人员才能胜任鉴定工作。
他认为:文件本身具有两种价值,第一价值(对文件形成者的凭证价值)和第二价值(对文件形成者以外的其他利用者的历史与文化价值)。
以第二价值为主选择永久保存的文件,最终促使文件转化为档案。
依据这种档案价值观,谢伦伯格认为,鉴定应根据文件满足研究需要的价值,而不是按照形成者的需要来进行。
档案人员是协调员,由他们鉴定出值得永久保存的文件,并与文件管理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可以较公平。
当然,档案人员相对形成者与利用者来说更具中间性,但深层分析,其实档案人员和形成者一样也不能代表利用者的全部。
一方面,档案人员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最多只能从保护历史角度判断历史文化价值。
另一方面,档案人员比起形成者,不了解文件的形成过程,比起利用者,不能全面评估价值需要。
因此,由档案人员独立承担鉴定不止实践中“力不从心”,连理论上都欠支撑。
③
至于档案利用者,这一主体在鉴定中的话语权是被普遍认可的。
档案利用者不应该被排斥在档案鉴定者之外,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应该是档案鉴定的主要标准。
档案利用者在档案鉴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没有档案利用者参与的档案鉴定,其价值的判定和预测都可能是不准确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由文件形成者、档案人员(包括档案业务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和档案利用者三方面人员组成,由他们共同完成档案开放鉴定。
这种“三结合”组成的档案鉴定团队并非我国原来形同虚设的“两结合”。
具体操作为:档案形成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判定其是否可以开放或限制利用的年限等。
非涉密的及时开放,无需进入封闭期,包含在国家法律规定20项保密范围内的档案划定保密期限,当期限满时主动到档案馆解密、降密,提供开放利用,当然需要延后的可以提出意见交档案机构共同审批决定。
在这步操作里,形成机关是主要执行者,那么如何体现档案机构的作用呢?档案机构伴随“前端控制”理念的逐渐深入,通过制定相关业务规范、行政法规等从宏观上指导、监督。
当然,为规范形成机关的行为,法律法规要明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至于利用者的作用发挥就体现在“用户导向”理念中,档案馆主动挖掘用户需求,监督形成机关对需求部门档案的及时开放。
注释:
①马素萍:《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 ,第20页。
②陈永生:《档案开放的改进思路——档案开放若干问题研究之四》,《浙江档案》,2007年第9期,第13页。
③刘东斌:《档案鉴定——由谁鉴定》,《档案管理》,2006年第3期,第22页。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